郝建民:共同体·权威·公平(提要) (上)

——让法律成为构建和维系社会秩序的主导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40 次 更新时间:2013-08-0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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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建民(深圳)  

【1】

【1-1】没有抽象的“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个有限、偶在、相互独立的个体所构成,但却是以“社会”的方式存在着。

【1-2】除却极为特殊的情形,人类社会总是体现为一个个大大小小、形式各异、秉性不一的“共同体”。或者说,社会由众多的“共同体”所组成。例如:家庭,宗族,族群,民族,国家,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司,社团,等等,等等。这些共同体,有的看似“紧密”,有的看似“松散”;有的看似“实在”,有的看似“虚泛”,但却都是有着各自实实在在独特利益的“实体”。其中有的似乎是自然生成的甚至有着血缘的乃至感情的纽带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比如家庭、民族)。而有的却明显是人为的创制(比如国家、政府)。但无论哪种,都并非是虚拟的“想象的共同体”(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语)。

【1-3】这些各不相同的共同体不仅是分层的,而且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它们之间还有着复杂的难分难解的关系。比方说,归属或隶属的关系,竞争或互助的关系,统治或服从的关系,一些看似并列或平行的关系,以及其它一些门类繁多难以概括的关系。而“国家”(也就是相对于世界范围的其它国家而言的“主权国家”或“民族国家”),从某种角度来看,则是在其自身的“国界”(国家边界)范围内的众多共同体中的居于最高层次的具有统合整合融合结合所有其它共同体的功能并履行保卫整个共同体安全职责的一个最大的共同体。

【1-4】任何人类个体都几乎无可选择的或难以选择的或“自主选择”的生活于一个个的共同体之中。一般来说,对某个具体的个人而言,他/她可能既是某个小的共同体(比如家庭)的成员,也是某个大的共同体(比如国家)的成员,同时还可能具有其它种类的共同体(比如某社团)成员的身份。即使像特里莎嬷嬷那样真正的“世界主义者”(世所罕见),实际上也总是在某个或某几个具体的社会共同体内生活着。

【1-5】在民族国家这个最大的共同体里,有着众多的各类共同体。其中,“家庭”是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每个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所谓“生老病死”),一般来说,都是同“家庭”分不开的。家庭是人类生命传承的基地。在家庭里,有生他养他的父母,有伴随他一起成长的兄弟姊妹,有在任何时候都会守候着他的妻子和儿女。家庭是他生长生存的基础。家庭是他的出发点也是目的地。家庭是他劳动和工作的动力。家庭是他在外面的世界与来自其他家庭的人们相互合作相互竞争,对于是否取得成功想作比较时的一个参照系。家庭是他需要时时回眸频频回顾以充满信心的来源。家庭是他远航归来歇息停靠的港湾。家庭是他的归宿。一句话,家庭是一个人的根。

【1-6】 如果对于一个西方人来说,在国家和家庭之间,或者说除了国家和家庭之外,还有着一个广阔的社会公共领域可以作为他/她的精神生活寄托之所在的话,那么, 对于一个中国人来说,却似乎只有在这广袤无垠的与他世世代代祖祖辈辈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们休养生息的土地相联系的“家”以及与“家”相联系的“国”里,才会感受到那种亲切温暖令人熟悉眷恋的温情意蕴。那些漂泊海外的游子,时常把它称之为“祖国”。如果真的发生《2012》那部科幻电影所预言的世界性灾难,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恐怕只有“祖国”才是打造“诺亚方舟”的最适当的地方。

不仅如此,中国人甚至将“国”与“家”直接联系起来,称其为“国家”。这种对国家的称谓,除了由于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中似乎总是以家庭或家族为核心组织国家范围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比如时常作为中国政治生活象征的“皇家”,作为中国人的主要生存形态的“农家”,以及作为中国经济生活补充的“商家”)之外,也许还有另外一重涵义。其实可能是一个理想,或一个可能延续了几千年的梦想:那就是希望将一个国家治理的像一个家庭一样和睦温馨。很多时候,“国家”并非诗化田园。反倒更像是一场不由自主无法排遣选择的梦魇。在中国历史上每隔几十年或百十年就爆发一次的揭竿而起充满血腥的农民起义以及与此相伴随的“改朝换代”,不都主要是因为这头没被驯服的猛兽般的“国”(暴力权威)对于“家”(包括家中的每一个人)的巧取豪夺横征暴敛肆意蹂躏百般作践所激起的兵变所引起的灾难?千百年来又有多少人发出了“苛政猛于虎”的感叹!

于是乎,人们与国家间的关系,就被形塑成了俗话所说的“见不得离不得”的那样一种只有最为亲近的人们之间才可能出现的那种渗透了感情纠葛的爱恨交加“剪不断理还乱”的可悲可痛的一种悖谬关系。正因此,才会产生这样的梦想(或理想):如何才能使“国”家的每一个成员都像和“家”里人一样充满友爱相互团结,使每一个国民都能够像生活在“家”里一样幸福美满,使每一个国人都会由衷的感到自己是这个国家里“当家”做主的人,使每一个在外打工的农民工或摆个地摊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的人,当想到“国”(家)的时候,就会有感受到回“家”一般的温暖?

然而,就目前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对于许多人来说这还只是一个远未实现的“梦想”。因为,人们时常会感到,正是“国”(严格说应当是这个国家中的“政府”)这个最大的共同体却往往成为对于“家”这个小共同体(如果不说是最小的共同体)以及每一个国民个体可能构成或造成危险或危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如果不说是最重要的来源。人们似乎更多地看到或感受到的是“国”与“家”之间的对立或怼怨。如何调整好处理好或解决好这两个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就人的最直接的感受来说家庭似乎更为重要)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正是本文所欲探讨的题旨之一。

【1-7】或许,最终调整好“国”与“家”(包括“家”中的每一个人)之间的关系的重要的也可以说是基础性的方式或方法之一,就是在“国”这个大共同体与“家”这个小共同体之间建立一块必要的缓冲地,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领域”。这个所谓的“公共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不也是一个“共同体”?虽然是一个形态功能特征完全不同于“国”也不同于“家”的一个共同体。如何构建好这个对于国人来说似乎并不陌生但其实却并不熟悉的“新”的共同体,或许,还是有待所有国人认真思虑并且在今后的日常生活实践中逐渐加以解决的一个崭新课题。

【1-8】如果转换一个角度,从现实的层面观察,虽然已经有一百多年甚至几百年的经济全球化或市场国际化发展的情势以及相应条件的支持,但人类还依旧主要的生活于“国家”这一社会共同体之中。现代“民族国家”仍然是现实世界中的一个真实的存在,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主要的利益主体。从(整全)世界的视域去观察,人们依然是以“国家”这一共同体为基本的生存单位。

所谓的“全球一体化”,现在还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金融贸易劳务输出等等)。虽然有所谓的跨国公司,但也仍然是以国家为基本的利益交换主体。就拿与世界其它地区相比较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似乎更为和谐融洽的欧洲来说,其“欧共体”(截至目前已有17个成员国)的理想与实践早已进行了多年,欧元也已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流通。 但从近期的欧元危机或金融危机来看,所谓真正意义上的“欧洲一体化”(也即应当包括一个“类国家”的经济基础的财政统一在内)还似乎遥遥无期,且不要说“统一的欧洲国家”,更不要说统一的“全球国家”了。(如果从将“国家”定义为“一个对暴力实行垄断的组织”的角度看所谓的“全球国家”,就更是难以想象的。)

人们时常谈论的“世界主义”,可能还更多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或观念理想之中,虽然观念理想的变化也会导致人的态度和行为的变化。这就不由得使人想起,人世间有多少争论不休的事情,有多少美好的事情,不都是(首先)存在于人的意识或“观念世界”之中?然而,也千万不要忘记,人世间又有多少罪恶,不也是由于“观念”(自然包括种种“意识形态”)引人误入歧途而最终导致?

【1-9】人类数千年甚至数万年都是以形形色色的共同体的方式生活着或生存着,同时也以共同体的方式竞争着斗争着。共同体不仅是一个共同生活的单位,也是一个据以从事竞争(或斗争)的单位。人类的这一根本性的生存状态或特征,是否就是将“政治的概念”(《政治的概念》卡尔·施米特著,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定义为“划分敌友”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传统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生活的基础或社会心理的基础?

【2】

【2-1】任何社会(包括各类共同体)都有一定的秩序。完全无序的社会是无法想象的。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秩序是社会(或共同体)本身的一种属性。这里所谈论的社会秩序,一般来说,也就是指各类共同体内在的秩序。为了认知的方便,人们在广义的社会秩序之下,又将其区分为:比方说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以及侠义的社会秩序,等等“秩序类型”。

【2-2】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作出另外的秩序分类,比方说:

自由的秩序,不自由的秩序;

民主的秩序,专制的秩序;

皇权的秩序,法律的秩序;

人道的秩序,非人道的秩序;

国家的秩序,黑社会的秩序;

国内的秩序,国际的秩序;

文明的秩序,野蛮的秩序;

精神的秩序,身体的秩序;

自发生成的秩序,人为创制的秩序;

自愿遵从的秩序,强制执行的秩序;

和平的秩序,暴力的秩序;

公平或公正的秩序,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秩序;

良性的秩序,恶性的秩序;

好的秩序,坏的秩序;

······

等等秩序分类或秩序类型。(在所有这些人类社会现实的秩序类型中,其实都包含着或隐含着一定的价值评断或价值标准。)

【2-2】而政治秩序(这是本文尝试讨论的重点),则可以说是渗透社会各个领域的“提纲携领”式的一种秩序。比如说,在看起来是平等自愿自由交换的现代经济秩序中或市场交易秩序中,其实隐含着必须严格履行承诺或支付对价的强制性的因素也即政治性的秩序因素在里面。换句话说,当市场交易中出现欺诈等严重违反经济秩序的现象时,在那通常看似平和的经济秩序中,说不定即刻就会显露出一张狰狞的政治暴力的嘴脸(刑罚)。

【2-4】在所谓的“主权国家”这一共同体的政治秩序中,就显然包含有强制性秩序的层级序列中最为严厉的暴力性秩序。至于在超出“主权国家”的世界范围内,其实也同样存在着强制性的乃至暴力性的秩序序列(可另当别论)。

虽然也可以将全体人类生活于其中的超出主权国家的涵盖了整个国际关系范围的“世界”,视为一个巨大的“共同体”,但这所谓的“世界共同体”内的秩序,就目力所及,显然还全然不同于一个主权国家内的秩序。

【3】

【3-1】任何社会秩序(不仅包括强制意味浓厚的政治秩序,而且包括似乎更依赖于人的自觉意愿而确立的道德秩序)的构建和维系,基于人的天性以及基于人所构成的社会的本性,都离不开“权威”。本文在最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权威”这一概念:也即在某种程度上涵盖了“权力”概念的内涵;而在另外一种意义上则将“正当的权威”与“不正当的权威”(比如以欺骗的方式所赢得的“权威”)以及这两种权威(状态)之间存在着的往往呈现为一种连续系列状态的“权威”概念的内涵也都包括在内。

【3-2】权威,是处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带有“强制性”或“支配性”因素的关系(可参看马克斯·韦伯的有关论述:《韦伯作品集》中的“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支配社会学”等篇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如果说,“权威关系”是一种无形的存在的话,那么,也就可以说权威是社会(共同体)本身的一种属性。一个没有统一权威的共同体,已经不成其为“共同体”。或者说,一旦没有了权威,“共同体”也就不复存在,或难以存在,或虽看似存在却虚弱无力,甚而至于气息奄奄(比如清朝末年时中国的社会政治状态)。

正如同“人类只能将野蛮的不平等,逐渐转化为愈益文明的不平等而不可能根本消除内生于人类社会的自然的不平等”一样(见本文作者“财富分布与平等诉求”一文),人类也只能将“野蛮的权威”,通过法制的构建或制度的规范逐渐将其治理驯化为愈益“文明的权威”,而不可能根本消除内生于人类社会的“自然的权威”。(一个“文明的权威”只能是“公平的权威”。而一个“公平的权威”只能是“法律的权威”。对这两个命题,稍后再作辨析。)在此意义上,也许甚至可以给出一个“定律”,也即“权威不可或缺定律”。换句更为通俗的话说,社会不可能没有权威,不是“甲权威”,就是“乙权威”,或是“丙权威”,而不可能没有权威。

如果说,一般的权威,还可以是一种隐含有自愿认可或自愿认同的“使人信服的力量或威望”的话,那么,政治权威则明显包含有强制服从的意味。在现实社会中,可以观察到各种类型的权威系列中的那种由弱至强或由强至弱的强制力或支配力的状态分布。

【3-3】任何“权威”都具有某种或强或弱的强制性或支配性的“力量”。(参看恩格斯“论权威”一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中央编译局,人民出版社)。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权威的力量”的存在形态,多种多样。比如道德的力量,习俗的力量,宗教信仰的力量,意识形态的力量,社团组织的力量,教育感化的力量,宣传鼓动的力量,资本的力量,企业垄断的力量,领导者人格魅力的力量,乃至黑社会的力量,威逼恐吓的力量,等等权威的力量。但是,对于民族国家这样巨大的共同体来说,只有法律权威的力量,才可能是达到秩序稳定长治久安百姓黎民安居乐业的力量,才可能是足以统合协调平复甚至抑制其它力量的权威力量。(比如黑社会的权威就必须给以打压,虽然不可能根除。)正如同人类社会是分层的一样,人间的“权威力量”也是分层的。从一定的角度看去,人类世界确实是一个五花八门的各类权威力量此消彼长不断角力的地方(或“战场”)。

【3-4】任何权威的本质属性中,都还包含有一种对“统一性”或“唯一性”的要求。这种权威对“统一性”或“唯一性”的不可或缺的要求,可以视为权威赖以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或基本规则。在一定意义上或可将其称之为“权威的统一性原理”。在任一共同体内,多权威,则无权威。无权威,则无秩序。无秩序,则乱象横生。尤其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共同体来说,更是如此。比如,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背离了这一“权威的统一性原理”的话,那么,长此以往,则势必意味着“国将不国”。

【3-5】那洋洋洒洒数十万言的《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出版),在某种程度上就主要是为维护刚刚宣布独立(1776年)不久的美国国家的“联邦统一权威”而进行的一场对一个国家来说生死攸关的论战的文章结集。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的正式成立(也即实质意义上的“建国”),与《文集》所阐明的联邦国家必须具有统一的权威之立国精神密不可分。此后逾七十年,林肯又一次为维护联邦国家的统一权威而不惜一战。也即为了彻底平息美国南方因“废奴”(废除奴隶制)问题而引起的分裂乱局,而不得不发动的一场血流成河的“南北战争”(1861-1865年)。(《自由的新生---林肯与内战的来临》雅法著,谭安奎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3-6】在对人类“权威现象”的观察中,我们会发现,存在着种种不同类型的“权威关系”或“权威体系”。如果从“权威关系”的角度,对中国国民“一盘散沙”式的社会存在状态作一审视,就会对中国社会的“本质”(或“中国特色”)多一份理解:“一盘散沙”,从某种角度来看,其实就是一种缺乏“权威”或缺乏“统一权威”作为其核心纽带的状态。(从权威本身就具有统一的属性来说,这里的“权威”与“统一权威”同义。)

作为政治家和军事家的毛泽东,在现代革命战争的严酷斗争环境中,体悟把握认识到了中国社会中没有或欠缺“统一的国家权威”的状态特质,正是当时的“红色政权”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或条件(《毛泽东选集》:“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无独有偶,作为社会学家的费孝通,在其散文诗化般的文章《乡土中国》(三联书店版)中所精彩描绘过的具有田园色彩的“无讼”的世界,其实也是一个缺乏法律传统的没有或欠缺“统一的国家权威”的世界。(并非传统的中国社会没有“可以诉讼”的冲突、矛盾、争议,而是压根就没有或没有条件产生可以受理诉讼的地方或“制度安排”{道格拉斯·C·诺斯语}。)殊途同归,绝非偶然。

缺乏统一的权威,不等于没有任何权威。中国社会里的权威(状态),历史的看,似乎是分散在一个个更小的共同体(比如家庭或家族或地域性的族群或帮派或······)之中,甚至可以说是分散在个体的人身关系之中(这一点,从中国现代官场的上下级关系中可以得到部分体现或说明)。换句话说,中国的权威关系的特点或本色是权威与人身存在着非常紧密的或比较紧密的关系,也即“权威与人身相依附”。如果从权威与个体的人(一个单独的人或一群人)的人身之间是否“依附”以及依附程度的大小的视域出发予以观察,或许可以将人类历史上的“权威类型”简单归纳区分为如下几种:

(一)一种是与共同体内的个体的人身密切相联系的权威体系(或系统)。比如中国历史上存续了几千年的以某个姓氏的家族为主导所施行统治的所谓“皇权”国家(这里将“国家”视为一种权威系统)。如果对这种权威类型的特点予以适当概括或描述的话,那么,可以看到其内涵中的任意性、随意性、粗暴型、野蛮性、残酷性(这一特征可从中国古代的种种酷刑中得到反映)、非理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和从某种角度来看的凝固性(权威的人格化、终身化),以及因家族关系自然形成的“差序格局”(费孝通语)所导致的不公平性,等等显著的特点。当然,所有这些归纳出的所谓“特点”,都处于动态的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只能是相对于其它权威类型而言。

(二)一种是与人类所信仰的“神祇”(它们可能有着不同的存在形态和称谓)相联系的权威系统。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就存在于西方中世纪的所谓“神权”国家之中。这种权威类型的特点,如果从与人身之依附关系的角度来看,已明显弱化,但仍然与宗教组织的首领比如教宗或教皇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三)一种是与人类的某个群体组织密切相连的权威系统,比如近世所出现的“党治制”的国家或曰“党权”国家中时常存在着的现象。这种权威类型的特点···(有待补充)。

(四)一种是与个体的人身乃至群体的人身可以说已经没有了依附关系或虽然有却已非常淡化的或者说似乎趋近于“抽象化”的权威系统,比如近代以来出现的“法治制”的国家或曰“法权”国家中的一般以“宪政”所命名的权威系统。(这种权威类型的特点容后详述。)

以上可能过于简单化的勾勒,正如同人类语言对任何复杂事物的概括一样,难免疏漏。比方说,在现实世界里的一个比较大的共同体中,恐怕更多的是存在着一种混合型的权威类型。至于其中各权威类型的比重,可能会因种种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而有所不同。另外,在以上近乎于“大写意”式的粗略勾画中,是否可以显现出一种人世间的“权威”(主要指“政治权威”)系统,在从与人身的比较紧密的依附,逐渐向更为松散的或更为宽松的非人身依附的方向演化的趋势?(也就是一种由“人”治向“法”治变化的趋势?)

【3-7】 在人类历史上产生的各种权威类型,都会对人的“人格”素质(以及与人格素质密切相关的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财产权利关系)产生影响。比方说,“与人身相依附的权威”(无论是一个个体的人身还是一个群体的人身。至于其“自然”发生的机理可另作别论)。就造成了我们非常熟悉的所谓“主奴人格”以及直到现在都几乎随处可见的国人在权势者面前的令人难堪或不堪入目的身姿:巴结谄媚、点头哈腰、仰人鼻息、屈身求饶、奴颜婢膝、甚而卖身投靠,等等,不一而足。

而法律权威因其非人格化的抽象性特点以及与此相关的更为重要的公平性特点,使得生活于该权威系统或其氛围中的人,能够昂首挺胸的真正站立起来。一种人格独立自尊尊严自重自强的“新人”,在这种新的土壤或环境中逐渐成长。(这种“新人”,是否与近代以来人们所时常褒扬的“个人主义”有某种关联?)

【3-8】法律权威,是构建和维系现代民族国家的最为重要的同时也理应是最高级别的权威。平常所说的所谓“宪政”,应当是这一权威类型的典型形态。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是“建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首要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目标,同时也是民族国家这一共同体内的人们的所有“权利”(人权、财产权以及其它权利)得以保障、所有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最为基本的前提条件。什么是“建国”?建国不就是以“革命”或“战争”的方式,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暴力的权威(政治权威系统中最为严厉的部分)实行垄断,从而建立一个“主权国家”的行为?由于“建国”本身所必然隐含着的暴力性,或者说,与暴力权威的垄断性关系,因此,很难排除“革命”或“战争”这种“流血的政治”的方式。

而建国之后的“治国”(国家治理),人们通常会选择通过和平的或“改良”的方式,去解决国家共同体内的矛盾和争端。(比方说政治权威/权力的更迭或其它政治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这应当是对该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最为有利的一种选择。虽然有时候人们会把这类实质意义上的“改良”称之为“革命”。(这种概念之争,有时候或许是由于种种复杂的看似对立的社会现象之间原本就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原本就没有一条明晰的界限。但人类出于自身把握外部现象世界的需要,同时又受限于人类自身的“非黑即白”“非利即害”“非左即右”的认知模式(或认知“定式”)的局限,只好使用人们约定俗成的其实可能过于简单的语言概念,对认知对象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从而必须“一刀两断”所致。)不过,历史也一再表明,在“治国”的过程中,类似美国历史上建国之后的“南北战争”以及中国历史上以“改朝换代”面目出现的“革命”或战争,却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愿(或意志或偏好)为转移而曾屡屡发生过的。

(全文未完)

郝建民

2012年元月于鹏城

2012年2月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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