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俊 李海明:性别比例失衡对中国婚姻结构影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9 次 更新时间:2012-02-0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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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俊   李海明  

性别比例这一指标地区间差异很大,造成差别的影响因素很多,如社会生活条件、人口分年龄段死亡率等,但特定地区内的性别比例具有稳定性。根据国际上人口学研究的成果,由人类的生物学因素和人口学因素所决定的出生性别比总是恒定在105±2(女性=100)。由于出生婴儿的死亡率有所差别,女性的出生死亡率低于男性,因此通常情况下群体中的女性人数略高于男性。

分年龄段的性别比能够反映某一期间内的状况,出生人口性别比这一指标则直观地反映出每年出生的婴儿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出生人口中性别比的失衡是整个人口结构中性别比失衡的关键所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数据,我国1997~2008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在120左右,至2007年、2008年高达125。可见出生人口中男孩远远多于女孩,性别比失衡的核心问题即在于什么原因导致了出生男孩多于女孩。

性别比例失衡的影响与后果

性别比例失衡的直观结果便是同龄男性的人口数量远远高于女性,人口总量中男性的比重也超过女性。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现代社会,性别比例失衡意味着为数不少的男性无法找到配偶与之结婚。

婚姻挤压。由于男性的数量高于同龄女性,一部分男性必然无法从同龄女性中寻找配偶,而转向低龄女性(老妻少夫这种现象在当代虽然也有出现,但毕竟为少数现象),老夫少妻的现象将大量存在。年老男性将挤占年轻男性潜在的配偶,上一代的男性挤占下一代男性潜在的配偶,导致代际间婚姻的不平衡。

婚姻挤压的现象很难通过自然的生育规律缓解,挤占会不断向下一代延续,而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婚姻挤压的后果将主要由相对弱势的男性承担,他们将是农民、无业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婚姻挤压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包括加剧社会不公、增加社会矛盾、阻碍社会发展。

异质婚姻。如果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寻找到配偶,单身男性不得不转向非法渠道。通过买卖婚姻来解决婚配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而单身男性的这种需求刺激了更多拐卖妇女犯罪的发生。异质婚姻的另一表现为单身男性丧失选择理想配偶的自由,这将为日后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埋下隐患。对这些单身男性来说,寻找配偶成了首要的选择,而对女性其他方面的条件则少了更多要求。没有找到理想或次优的配偶,勉强找到配偶的男性可能缺乏稳定的感情基础。

性犯罪与色情业。尽管有的单身男性没有任何途径找到配偶,但这并不会消除其正常的生理需求。“我需要一个女人”,是“王老五”们内心最真实的告白,而能够满足其生理需求的渠道,无非是犯罪或者娼宿,这些都是不能为法律或道德所容许的。

性别比例失衡的原因

我国性别比例失衡表现为男性数量远高于女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社会的男孩偏好,或言之,这种性别比例失衡并不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变化作用于自然生育规律造成的,而是由于社会中的性别选择决定,人们有选择地干预自然生育,导致男孩的出生率高出于女孩。

生产力因素。在农业社会,劳动力因素在生育选择中有重要影响,男性在农业生产中的优势使其在性别偏好中更有优势。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同传统农业社会,家庭仍然是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而现代化的机械设备尚未完全取代人力,男孩能够在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这种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传统的家庭观念。

社会结构因素。从《宪法》、《婚姻法》及其他部门法来看,女性从形式意义上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但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来看,女性仍然无法实现与男性完全平等。如在就业选择上,女性面临着比男性更大的阻力和压力,而下岗与失业则更多地光顾女性。女性的经济权利较之男性受到限制,如在农村承包经营权设置上,仍然是以女入男家的婚居制度为基础而构建,女性一旦离开农村集体之后将丧失在集体中的承包经营权。①而这种经济上的弱势地位,还难以得到有效地纠正,原因在于政治权利的弱化,女性群体在我国权力结构中的影响力有限。

社会制度因素。我国目前基本的婚居制度仍然是女方入居男方,“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这种观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普遍存在。而女方入居男方确实会造成女方父母在年老之后缺乏照料,计划生育政策可能使女方父母的处境更加不利。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老龄群体的养老风险主要是个人承担,如老年医疗、看护等依赖于子女。“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制度缺失始终没有淡化。

文化因素。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乡镇村的性别比远高于城市,而且各个年龄段的性别比均为乡镇村高于城市,这说明农村地区的男孩偏好要强于城市。在城市地区,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已经解体,代之以工业化、现代化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伴之以观念上的转变,传统的家庭、家族观念已经逐渐淡化。但在农村地区,仍然实行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传统观念并没有被解构,反而因这种生产方式的存在强化。“延续香火”仍然是家庭基本的功能。

生育政策因素。在没有有效淡化或消解人们男孩偏好的前提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们的男孩偏好更加强烈,因为这使得“人们很难超越政策规定去随意地选择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但人们可以在此限制条件下选择孩子的性别,孩子数量被限制的越少,对孩子性别选择的欲望也越强烈”,“只有女孩的妇女再次怀孕的比例明显高于至少有一个男孩而再次怀孕妇女的比例,前者实行人工流产的比例要明显低于后者。以往所生孩子的数量和性别是唯一决定下一个孩子分孩次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它与年龄、民族、受教育状况和婚姻状况无关。”②

解决性别比例失衡的对策

我国性别比例失衡的现状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造成,其解决对策亦应为多种法律或政策工具的并用。

法律规制。人们实现性别选择的医学手段主要是婴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流产。这方面虽然存在一些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但实施效果与强制力有限。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但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性待遇仍然存在。一方面,应当实现女性经济自由、财产权利、政治机会与男性是同等的,而且具有同等的追求经济、财产、政治目标的机会。根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独立的经济地位和财产权,是保证女性获得平等社会地位的根本性途径。政治机会意味着女性对国家决策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而在民主社会中,通过合法途径影响决策是社会群体保证自身利益的基本方式。我国现行制度下,女性的政治机会显然小于男性,如政府机关的领导职位中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另一方面,平等最基本的含义是相同条件的人获得相同的对待,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无差别待遇,如果一种区分是为了保证更高的价值,那么这种差别待遇就应当是合理的。由于生理、心理条件的差别,女性相对于男性处于弱势,那么为了保证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独立地位,在立法中应适当向女性倾斜。如就业方面,除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之外,还应采取一些有利于女性的支持性和鼓励性政策。

社会政策。首先,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既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化的风险分散制度,以使人们的老年风险社会化分担,减少对子女的依赖性,从而淡化“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同时还包括针对女性特殊性的保障制度,如生育保险等。其次,较之女性的弱势地位,女孩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在男孩偏好强烈的地区,女孩受到的家庭关爱是不足的,虐待、溺死女婴时有发生,因而她们需要更多的社会关爱。国家人口与计生委采取了一系列“关爱女孩”的社会政策,其核心为出生女孩建立一个终生个人账户,国家在其出生时将奖励性、支持性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并在日后通过个人账户运营,实现账户内资产的保值增值,待女孩成人之后转化为其个人资产。这种制度较之向生育女孩家庭发放奖金的方式更为有效,更有利于保护女孩。再次,建立国家生育利益调节机制。国家的政策目标为使男女性别比趋向平衡,传统的政策目标实现方式为国家强制性手段进行干预,如计划生育政策即是通过政府强制力推行,但这种强制方式造成对人们自由和权利极大损害。现代政府应当通过设计适当的激励制度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对人们的生育利益进行调节,实现宏观政策目标。人们的生育利益既包括生育理想性别的婴儿,也包括与孩子相伴随的其他利益(如养老)。国家的激励措施既包括正激励(如发放奖金),也包括负激励(如惩罚性别选择性流产),通过激励措施的配合,使得生育女孩或者不加干预按自然规律生育成为人们的最优化选择,由此扭转人口性别结构的畸形发展。(作者分别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李慧英:“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审视中国的性别立法与社会公共政策”,《浙江学刊》,2003年第2期。

②乔晓春:“性别偏好、性别选择与出生性别比”,《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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