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诛杀暴君的精神实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05 次 更新时间:2012-01-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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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当卡莱尔声嘶力竭地为克伦威尔辩护,并将其与拿破仑并称为“帝王英雄”的时候,他无疑已经淡忘了为“帝业”鞍前马后的律师、审判查理一世的副检察长约翰•库克(John Cook)。无论对卡莱尔这种著书立说的态度有何种评论,但他切中了十七世纪的时弊:这场以“弑君”为剧目的演出,其精神实质乃是清教徒对自由的追求。

“人的一切真正的事业,不论把他的创始人放在什么绞架上,必然会实现其自身。我们有我们的人身保护法,有我们自由的人民代表制。全世界都承认,所有的人们不论现在或将来必须是,应该是,要成为我们所说的自由人。--人生应该建立在现实和正义的基础之上,而不应该建立在已经变成不公正的虚构的传统上!这是清教徒许多事业的一部分。”

在清教徒的革命旨趣上,有着鲜明的“约法”传统。通俗地说,就是他们将《圣经》作为唯一的、真正的权威所在,这和教皇体制以及俗世的君主制有着极其深刻的冲突。对他们而言,教皇体制不过是篡取了“上帝的全知与全能”,是粗鄙且“沉重的肉身”;而俗世的君主,也不过如希腊故事中的怪兽“喀迈拉”(Chimera)。因此,对清教徒来说,在信仰自由上,他们只服膺“约法”——《圣经》的权威;在身体以及财产自由上,他们将“约法”传统习俗、习惯化,也就是在“地上的国”中,他们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治理,除此而外任何形式的统治都会被仇视。

在由克伦威尔、约翰o库克等清教徒开辟的以宪法、法律作为自由唯一保护屏障的道路上,已渐趋建立起了自由人引以为豪的“自由、权利平等的政治大厦”、“自由圣殿”。

美洲革命之初,辉格党最伟大的发言人埃德蒙o柏克(Edmund Burke)在对时局所发表的演讲中,由衷地赞叹了以“无代表则不纳税”为斗争理据的美洲人,他们正在远离欧洲的不毛之地建造着“自由圣殿”。而这个“自由圣殿”的支柱除了隐含着的道德原则的更新外,至为重要的是他们试图确立法律之治,即以自我立法的方式来营造和管理他们的政治制度。

柏克褒奖了源自克伦威尔时代所确立的《航海条例》为美洲带来的生长,即所谓“有意地疏忽”。他也指责“万一你愚蠢而卤莽,从无限制的、亦不可限制的无上主权的本性中,演绎出一套虽巧妙、却为你统治的人民所厌恶的推论、结果,那你搅浑了、毒化了你统治的清源,你就是以身作则,教他们以同样的推理,去质疑你主权本身的合法性。……假如你要的主权,与他们的自由不相容,他们将何去何从呢?他们会把你的主权甩在你的脸上。”

柏克的这种超脱态度最能说明清教徒在全球树立“自由之业”的雄心壮志。多年后,尚未成为总统的林肯在一次集会演说中完整阐述了柏克“自由圣殿”的理念衣钵,不过,这个时候的“自由圣殿”早已不再是清教徒革命时期的政治修辞,而更是实有的制度和社会构造。

林肯说:“让每一个美国人,每一个热爱自由的人,每一个希望子孙后代平安顺遂的人以独立战争的鲜血起誓,绝不丝毫违反国家的法律,也绝不容许别人违犯法律。就像1776年的爱国者用实际行动支持《独立宣言》一样,每一个美国人也都要以他的生命、财产和名誉保证支持宪法和法律--每一个都要记住,违反法律就是践踏他的前辈的鲜血,就是撕碎他自己的和他子女的自由宪章。让每一个美国母亲对在他膝上牙牙学语的婴儿灌输对法律的尊重;让法律在小学、中学和大学讲授;让它写进识字课本、缀字课本和历本;让它在布道坛布讲,在立法机关宣布,在法院执行。总之,让它成为国家的政治信仰,让男女老少、富人穷人、各种语言、肤色和条件的人不断地在法律的祭坛上献身。”

确实,再没有“献身”一语更适合来形容“自由、权利平等的政治大厦”、“自由圣殿”由言辞到现实的艰难过程了。而在法律之治的祭坛上,抛洒热血最引人注目的是那些“上天堂如骆驼穿过针眼一样难”的律师(法律人)。

在律师的职业伦理中,他们被认为是正义实现的特定阶段。所以律师承担着对法律秩序和对法律忠实的基本义务。同样,“律师作为客户的同一方,他对客户的忠诚除了受制于法律、正当程序以及对他人的明确义务外,别无其他限制。”当然,这种清晰明了、概而言之的职业伦理并不是很适合律师职业晦暗不明的初始阶段。如果说,现在的律师职业伦理承受着“约法”明确而清晰的操作规则约束的话,约翰o库克的时代则更多的受着他们自己“良心”的宰制,而听从“良心”确属清教徒一生中最艰巨的“奋斗”。

听从情感的召唤,这和法律人冰冷的理智显得格格不入,因而,对约翰o库克们的清教徒革命事业予以估价,就应该照顾到这种情感的作用。“不仅要显示他们怎么行动,而且要显示在所选择的特殊情况下为什么这样行动”--这就是康芒斯所谓的“历史的意识”。

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卡尔•卢埃林(Karl Llewellyn)曾就法律人行动的这种“历史的意识”用他惯用的激昂语调说道:“律师面临多重矛盾。与我们社会中的其他人相比,他更得应付各种要求,而这些要求都需要付出时间和忠诚。你必须竭尽所能代表你的客户,但是你决不能忽视你是对法律制度的健全负有特别责任的法庭官员(Officers of court)这样一个事实。兄弟姐妹们,你会经常发现那些职业责任之间很难协调。你也会发现这些职业责任与你的其他责任相冲突--你的良心、信仰、家庭、国家以及其他所要求你付出精力和感情的合理要求。这些责任和要求相互冲突,撕扯着、困扰着你。你必须学会处理这些矛盾。”

在职业伦理晦暗不明的查理一世时代,约翰o库克听凭内心的自由和良心行事。当这种内心的自由和良心面对波云诡谲的政治情势时,就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那个时代的英国宪政有着明显地缺乏成文宪法的状况后,我们就会对当时的法律人和克伦威尔报之以深刻的同情,他们在旷野呼告,依靠着政治直觉试图建立自由人的法律之治。在他们之前,伟大的法律家爱德华o柯克(Edward Coke)曾对查理一世的父亲詹姆斯一世说:“纵使国王也必须服从法律的统治”;他得到的答复是暴怒,柯克赶紧退让以求得衣食无忧。

查理一世正是从其父亲“父权制”的政治哲学中学到了专擅,况且他还面临着日趋严重的民族-国家危机:爱尔兰的叛乱和苏格兰的暴乱,这都让国王的专制有了事实上的必要性。但是这种必要性使得肇始于13世纪《大宪章》的议会和国王权力划分变得模糊不清,而国王的专擅,牺牲品正是人民权利的保护者--议会。

伊丽莎白时期的政治家威廉o塞西尔(William Cecil)曾说:“议会不倒则英国无忧”。这种见解除了基于当时英国的清教信仰以外,更是洞察到了从13世纪始英国就开始的,土地贵族向工业资产阶级以及金融资本家不断变化和融合的历史背景。议会中的下议院被这些阶级的代言人不断填充,因此,当查理一世以对爱尔兰战争为由向议会提出征税时,遭到明确的拒绝。查理一世丧失了最基本的政治判断力,将议会解散,实行赤裸裸的专制统治。

韦伯评论20世纪初期俄国革命时,曾无情地嘲弄俄国的资产阶级。他说,“自由派的权力工具确实软弱无力,……自由派唯一可以拿得出手的权力工具就在一个事实中:军官(Officer Corps)不会永远都愿意做某些家族的执行者,但大多数军官本身就出自这些家族。”这段话用来评论查理一世时期的资产阶级也是恰如其分。国家的强制性力量--暴力被分割为议会的模范军和勤王军。模范军的领袖正是克伦威尔和费尔法克斯,他们利用有产者而不是贵族的力量在军事上取得了胜利并将国王囚禁了起来。

如何处理国王成为最棘手的问题。在布莱克斯通们看来,国王和议会的历史就是英国的历史,这隐含着辉格党式的英国宪政理解:将后来的历史事件追溯至古老的惯例,由此而确立合法性。克伦威尔和当时的清教徒们做出了大胆的尝试,他们依照“上帝的指示”在英国的土地上揭示了“宪政”最本质的含义:诛杀暴君。

如前所述,清教徒的革命要旨成为实际行动受到了严格的“约法”制约,对查理一世的审判同样如此。革命的原则只能在书本上得以存在,或者在“上帝的指示”上做出合法性的论证。革命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革命,同样,审判国王不能仅仅依靠着“上帝的指示”,俗世的偶像崇拜必须用世俗的手段予以破除。这一重任落到了约翰o库克等法律人的头上,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给国王定死罪,他们还面临着法律之治的困境。

事实上,无论从成文法还是从普通法惯例上,都无法找到国王受审的规定,如果说叛国罪还能从残缺议会的立法而实现“有法可依”,那约翰o库克所设计的“暴政罪”则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拟制”。在约翰o库克看来,查理一世将权力集中在一己之手,有计划地逼迫人民,并制造了国家的动乱导致人民流血,因而其罪行是:“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人民的公敌”。正如贺卫方教授在本书序言中指出的,这种“拟制”的理论基础正是后来的“代议制”和“社会契约论”。

因此,从“约法”传统考量,法律人也有着深厚的自我立法的传统,这种传统的底色正是卡莱尔所称道的,人必将获得实质自由的“绝对律令”。但是从约翰o库克身上,我们尤其看到了早期法律人身上明显的“为公共服务的精神”。在本书作者杰弗里•罗伯逊(Geoffrey Robertson)所考察到库克曾代理的几个案子,都受到了这种精神的引导。在后来他权势声隆的时期所倡导的司法改革也是如此。与他同时期的法律人比起库克来则表现的并不是如此,对审判国王这种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事情,他们多数临阵脱逃、装病隐退,而库克选择站出来,除了他对自由的信仰以及为之献身的精神外,别无其他解释。

“事实上,当且仅当一个民族拥有一种拒绝像羊群一样被统治的坚定意志,并且这种意志支持民主与自由时,民主与自由才有可能。”这样的告诫尤其适用那种试图以“软绵绵”的幸福感做自我安慰的幼稚自由派。宪政的实质既然是诛杀暴君,那必然少不了头破血流。在库克的时代,这种追求民主和自由的坚定意志正是通过军队的刀剑得以实现,但之后又面临着新的颇具独裁形式的“护国体制”,以及其后的查理二世复辟和大规模的清算。

维科(Giambattista Vico)在《新科学》中总结出了历史的两种法则:即一致性法则和连续性法则。前者基于这样一个观点:世界是“人类自己创造的,而且人类天性到处都是相同的”。既然人类天性相同,于是他又得出了另外的结论:“它不会突然改变;它经常保留前一阶段某些状态和某些习惯的痕迹”;这就是连续性法则。

库克的法律改革并未获得多大的效果,审判查理一世的所作所为也并没有受到多大的褒奖。他的遭际揭示了为“公共利益服务”精神自始至终都面临着的困顿:吃力不讨好。当查理一世被带出威斯敏斯特大厅时说:“哦,先生,我只看到在我面前的是权力”。他从一个政治人的角度理解到了审判本身的矛盾之处。这就是在驯服绝对权力的路途上又产生了一种绝对权力:司法权。

权力的本质是腐败,想必库克对此是了然于胸的,但他仍然无力应对克伦威尔的“护国体制”。假“自由”为名的骗术盛行于世,唯独此是对库克豁出身家性命的最大嘲讽。在追寻自由和宪政的道路上产生了伪自由和伪宪政,是库克的要求不切实际,还是人性如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所指的是“野蛮与愚蠢”的?

其实,在本书作者杰弗里o罗伯逊的笔下还隐藏着另一种自由的“革命范式”,那就是约翰•李尔本(John Liburne)遇到的数次审判。

李尔本的第一次审判是在1638年因偷运煽动暴乱的书籍,以及当法官询问时拒绝回答而被星室法院判处颈手枷示众、鞭刑以及监禁,后克伦威尔的议会军胜利,将其释放。释放后,李尔本求助约翰o库克和布拉德肖(正是审判查理一世的副检察长和主审法官)上诉至议会,其原来的判决被取消并获得2000英镑的补偿。库克通过该案确立了后来的沉默权制度,即人不能自证其罪--李尔本正是拒绝回答法官的提问才锒铛入狱的。

第二次是在1649年10月,他因在小册子中讨论专政,并指责了克伦威尔和费尔法克斯的军人统治,因此他又因鼓动士兵造反和与议会为敌的“叛国罪”被起诉。担任总检察长的正是库克。这次,李尔本依赖的不是法律人的辩护技能,而是他“作为一个平民--有权由他伦敦东区的那些平民弟兄们所组成的陪审员审判”。同时他对法院审判中的某些程序发出了质疑:法官和检察官窃窃私语,显得不“光明正大”,法庭应该开门审判--以看得见的方式宣示审讯室如何正直公益。最后,李尔本经由陪审团宣布无罪。

第三次,李尔本因为诽谤赫西里奇被判藐视议会。后虽然议会解散,但因为其中审判查理一世时为煽动出力,因而还是被下议院起诉。这次审判与以往不同的是,他的支持者(包括六千名妇女)涌上街头,向主审者递交了请愿书。同时李尔本还设法出版了《陪审员的裁判》一书,吁请他的陪审员宣告他无罪。尽管有克伦威尔的指示,陪审员们还是做出了无罪的判决。

熟悉托克维尔(Tocqueville)的读者当不陌生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陪审员制度的分析。李尔本的三次审判遭遇,清晰地阐明了陪审员制度是克服绝对化权力--司法权的重要手段,这种制度是在法律之治中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避难所。比起鲜血淋淋的革命进路,这种以程序正义为理念的司法进路更契合“约法”传统中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尤其是当李尔本的支持者以请愿的形式向当局提出政治抗争的时候,他们无疑为大范围的民权运动和抗争政治做出了最早的尝试。

这是除了法律人革命之外,对民主和自由最具意义的革命范式。来源:经济观察报 书评增刊2011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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