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我国工读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8 次 更新时间:2012-01-14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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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  

【摘要】工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它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认识并且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本文作者在详细分析工读教育利与弊的基础上,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关键词】工读教育;问题;积极作用;对策

“工读”二字是由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创办的专门教育孤儿和社会流浪儿的“工学团”演化而来。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工读”就是用本人劳动的收入来供自己读书。“工读”的本义和“违法”、“犯罪”并无关系。由于工读教育(学校)创办之初,其教育对象的性质(违法和轻微犯罪)和学制特点(半工半读),使得“工读”二字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1}所谓工读教育,是指对具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半工半读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性教育措施,也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2}工读学校的宗旨是“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实质上工读教育既不是一种刑罚方法,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超前预防的有效措施。因此也有人说工读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国的工读教育制度诞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办学高峰时,全国工读学校的数量达到150所。其间经历了两个阶段,同时也扮演着两种社会角色:第一个阶段是为政治服务,其最根本目标是把具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而进入工读学校的青少年,通过半工半读的方式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第二个阶段,也就是现阶段,工读教育被定位为“义务教育的补充”,属于特殊教育的范畴。其主要职责是为学校、家庭、社会服务,接纳的往往多是厌学、行为偏常的“问题学生”。进入工读学校的青少年不是犯人,而是学生。特殊的学业,宽松的环境,工读学校的存在空间在于社会的需求。

一、工读教育的对象及其特点

工读学校的对象是指13周岁至18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一般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管教和刑罚处罚的青少年。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2004年中央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那么什么是“严重的不良行为”呢?根据《预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九种严重不良行为可以送工读学校,如果青少年已经具有了上述行为,还将他们继续留在普通中学,学校用常规教育方法进行教育,其效果不得而知。然而,如果把他们过早的推向社会成为流失生后,后患也许会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特有的工读学校,既有教育功能,也有隔离、监管之功能,对教育这部分特殊孩子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中学一样,更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能够帮助这些孩子渐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是非观,这样才能保证他们离开工读学校后,依然能够健康的生活。

二、当前工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正视工读学校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工读教育中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办学性质司法化。如前所述,我国的工读教育是以13周岁至18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一般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管教和刑罚处罚的青少年为主要对象,是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途中进行的“阻断”式的教育预防。长久以来,人权意识不足和历史局限性导致了工读教育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冲击。被送进工读学校的学生们一般都是被强制入学,作出决定的往往是公安机关和学校以及家长,其中没有考虑过学生自己的意见,完全忽略了他们的权利和意志。与此同时,工读教育最突出的办学模式就是对所有的学生进行封闭式的教育和管理。这种模式虽然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使得实施工读教育的工读学校带上了明显的司法色彩,过多的突显了惩罚与规训的功能。{3}就长期而言,这种封闭、隔离的环境并不能真正从心灵深处感化那些具有偏差行为的孩子,反而容易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不能达到理想的矫治效果。

2.心理健康教育缺失。心理健康是指人的基本心理活动的过程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即认识、情感、意志、行为、人格完整和协调,能适应社会,与社会保持同步。北京市朝阳工读学校在对5000多名普通中学的学生和工读学校的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对比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工读学校的学生大部分具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易扰性突出、情绪起伏大和心理稳定性差是最突出的问题。而全国多所工读学校中,大部分学校的心理健康咨询是一片空白。可以想象缺少心理健康教育的工读学校在改善和转化心理偏常学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如果不让这些“生病”的孩子学会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即使他们从工读学校“毕业”回归社会,一旦遇到新的矛盾和挫折,依然会无法适应,可能再次出现越轨行为。

3.交叉感染不可避免。 我们知道人类是群集动物,具有合群的倾向。个体在群体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进行情感交流和思想沟通。把诸多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聚集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朝夕相处,耳濡目染,各种不健康的品行、心理违法犯罪伎俩在交往中会产生“共鸣强化”。不良行为人之间相互交流和模仿,将会导致行为人身危险性加大。这种大量而密集的不良心理交流,会使社会阅历浅、辨别能力弱、消极模仿力强的青少年受到多重感染,会从犯罪的“单面手”变成“多面手”,把所有的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集合在一起学习、生活,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中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一旦出现漏洞(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漏洞),就难免会产生交叉感染,各种不良行为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形成恶性循环,最终成效往往与人们的期望相差甚远,其结果是对教育、改造起反作用。

4.过早的“标签化”不利于行为人重返社会。一提起“工读学校”,人们就会联想到那些“不良少年”、“问题少年”和“边缘少年”。事实上,工读学校过早的给孩子的心灵贴上一个标签,那就是你是一个有着不良行为的人。一个人的社会角色是由对人的行为的分类方式而造成和加强的,个体被动的去接受和扮演这些角色是由于不可抗力的社会期望,个体基本上服从社会为他们提供的模式。{6}生活中有些家长害怕孩子在工读学校“不光彩”的经历给孩子的未来烙上疤痕,“去了工读学校,以后找工作都困难”,害怕在这里会学到本来不会的犯罪技能,因而宁可让自己的孩子在马路上游荡,也不愿意让他到这种特殊的学校来上学。不可否认的是,在人变成越轨者并持续作为越轨者的过程中,被贴上标签是一个关键的因素。{4}被贴上标签的人,无论其是罪犯、吸毒者还是不良行为者,马上以此身份作为他“最有利的身份”,并可能取代其他的所有社会角色。这不仅影响到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和看法,更会因此被孤立、嘲笑和鄙视。“工读生”三个字将在他们身上留下深深的烙印,迫使他们忍受着来自四面八方的异样目光,永远生活在标签的阴影之下。过早的背负着“不良行为者”如此沉重的包袱,加大了这些原本在成长道路上碰到挫折的青少年的孤立与无助,同时也使他们的性情变的格外的脆弱和敏感,促使他们的心灵从小就受到压抑和伤害。一点轻微的小事也可能成为他们堕落的导火线,甚至会出现自暴自弃。其结果是这些附加在他们身上的标签强化了他们当初想要消灭的行为,驱使他们进一步的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阻断了行为人“浪子回头”的机会,于是原本可以得以矫正的行为者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因此最终成为了一个危害社会的人。

三、工读教育存在的积极意义

对于工读教育,尽管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但笔者认为,办好工读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行之有效的方式。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是现在众多国家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青少年所特有的好奇、冲动和不够成熟的反叛精神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形成巨大的矛盾。一方面自制能力和社会认识不成熟的青少年人有着强烈的求知欲但又缺乏一定的是非曲直的辨别能力;另一方面社会生活纷繁复杂,酗酒、赌博、卖淫等等丑恶现象大量存在,严重的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判断力和认知力。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虽然在身体和生理机能方面已得到充分的发展,并在心理和生理上已产生了某些与成年人相同的欲望和冲动,但从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来看,其认知成分、行为成分和情感成分为核心的人格体系尚未最终定型。{5}(P181)他们盲目、简单的认同自己喜好的事物并加以模仿,而缺乏必要指导的盲目、偏激的模仿很容易使他们误入歧途。因此对他们应当给与特殊教育和保护,如果放任不管,他们迟早要对社会构成威胁。我们应当认识到,工读学校作为特殊的教育和矫正机构,有它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但是,正如生了重病,我们不能因为怕传染而不去医院、不住院一样,工读学校的功能正是教育和矫正问题少年的“专科医院”。对于那些心理行为问题严重,不适应普通学校教学,不适应社会规范的少年来说,工读学校是必要的教育场所。

1.取消工读学校,把责任分配到普通学校是不切实际的一种构想。北京市朝阳工读学校对学生的神经类型测试结果显示,工读学校学生易扰性突出,情绪起伏大,心态稳定性差。对此,一些工读教育专家认为,导致这些孩子产生心理障碍的主要原因来自家庭和学校。据了解,被送入工读学校的学生中单亲家庭孩子占40%,缺少家庭温暖。父母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0%,孩子在家庭中很难接受到科学系统的教育。{6}在我国现行教育制度下,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激烈,老师的工资、奖金都与学生的分数挂钩,这种教育体制让老师和学校没有更多的精力去顾及这些“行为偏差者”,他们反而被越来越看重升学率和自身形象的普通学校视为包袱。这些学生就极有可能在受到越来越多来自学校、老师的冷漠和放任后,重新走上自暴自弃的越轨道路。同时把改造,矫正的责任推向普通中学,不仅加大重了学校的成本和负担,而且还会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生活,那样的后果更让人担忧。

2.工读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佳屏障。当前我国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状况不容乐观,未成年罪犯的数量逐年攀升,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比重越来越大,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低龄化的趋势。而现阶段我国的司法资源是很有限的,由司法机关来对违法、轻微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者进行矫治和改造是不切实际的,即使运用到实践中其负面效应也不得而之。通过工读学校的全封闭式教学和有针对性的强化教育,在他们尚未完全走向犯罪道路前进行及时的干预和防范,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从这个层面上说,我们剥夺孩子一定时间的自由,是让他们将来拥有更多自由。在目前的社会机构中,工读学校是惟一能够在监狱和学校之间设立的缓阻地带。{7}

3.工读学校是问题学生回归社会的桥梁。工读学校可以使未成年人在一个特殊的生活环境中完成自己的学业并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一技之长,提高了他们的谋生能力,为他们今后更好的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创造了条件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重庆市沙坪坝工读学校的校长聂朝华在全国作过统计,工读学校的孩子的转化率在95%以上,好转化率在90%以上,他们都考进了职业高中,很多人最后成为工程师、医生和军官,这是最有力的证明。与此同时也使工读教育真正做到了特殊教育也是优质教育。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以特殊教育形式出现的工读学校在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教育问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读学校最大的优势在于对学生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法制和德育教育,这是普通教育所无法比拟的。工读教育能够挽救失足的孩子,安定社会和家庭,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四、完善工读教育的对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没有找到一个更好的替代方式之前,工读教育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工读教育对违法、有轻微犯罪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帮助、教育和挽救措施是得力的,它发挥了一般学校所不具有的控制危害社会治安的因素的作用,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创造了非常成功的经验。与此同时,针对工读学校存在弊端的批评我们决不能视而不见,广泛的倾听各方面的呼声,吸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推进工读教育的不断向前发展。工读学校的青少年是“害了病的花朵”,更需要全社会的精心养护和治疗。作好他们的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挑起肩上的重担,彻底履行自己的责任,力争把这门特殊的教育办成优质的教育。

1.工读学校在日常教育管理过程中应该限制不良影响的扩散,防止在相互濡染中增加行为恶习深度和新的不良行为者。在日常生活中,要有目的的对他们进行新的兴趣、爱好的培养,通过思想教育和相互沟通使其取得对矫正的正确认识与理解,因而能够积极的配合对自身不良行为的矫正,那么人们普遍担心的交叉感染的机率将变的很小。学校还应通过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把学校的“小课堂”和社会生活中的“大课堂”有机的结合起来,变“封闭式”教育为“开放式”教育。笔者认为学校可以大胆尝试将学生带出校门,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扮演角色”找到自己的位置,体会自身的价值,让心灵得到净化,让思想健康发展。

2.为了淡化“不良行为者”这个标签,工读学校可以挂普通中学的校牌,学生进了工读学校可以改名换姓,而不留任何档案;工读学校也可以和普通中学联合办学,对于矫正的比较好的同学让他们尽快回到普通中学学习,正常的进行升学考试。我国第一份有关工读教育的地方行政规章—《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已由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公布。这一法规中有一引人瞩目之处:开展工读教育的学校,其校名可以不冠以“工读学校”。《规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工读教育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有力的保护,这不能不说使工读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巨大进步。

3.心理健康教育是工读学校提高教育转化成效的最有力保障。长期以来,大家不敢承认这是一个心理偏常的群体,怕给这些孩子和他们的家庭带来麻烦,也是导致工读教育缺少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原因。对工读学校的学生应该开设心理辅导课程,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心理咨询服务,使他们掌握一些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克服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建立良好的心态,让他们从内心真正去掉“不良行为者”的标签,最终实现拥有丰富的心灵、健全的人格、快乐健康的成长的目的。

熊伟,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马海军.创办优质工读教育新模式的思考[EB/OL].http://www.cd 52.cn/xzgl/Show Article.asp?ArticleID=75.

{2}马克昌.刑罚通论[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06.

{3}胡俊崎,尹章伟英国伯明翰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殊教育体系及作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3).

{4}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5.

{5}中国助差教育网.工读教育缺少了什么[EB/OL].http://www.yrjy.cn/index_3.asp?xxpxddd=19227&xxpxccc=75593.

{6}工读学校和问题学生的出路[N].南方周末,20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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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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