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雨:不能不读的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读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99 次 更新时间:2023-11-28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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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雨  

一、自由与平等:为什么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不是目的之争只是手段之争?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一般认为,自由主义强调个体自由,社会主义追求社会公平,二者各执一端,似乎水与火不相容。事实上,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自由与平等是它们共同的价值诉求。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原因是社会主义常常既指目的也指手段。“它可能意味着,而且常常被用来说明的,仅仅是社会正义、更大程度上的平等和保障等理想,这些理想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但是它也意味着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希望达到这些目标的特别的方法,以及许多有能力的人视为为了充分而迅速地实现那些目标的唯一方法。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意味着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中央的计划机构取代了为利润而工作的企业家。”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正成为有关手段而不是有关目标的争论”。而手段与方法之争又源于双方对于自由与平等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应该追求什么样的自由与平等?以及,如何看待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首先,何种自由?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

自由主义追求消极自由,社会主义追求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伯林提出的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对自由主义来说,自由“意味的是免于强制的自由,是摆脱了他人专断权力的自由”,即消极自由。而社会主义许诺的新自由则是一种“摆脱了必然性的自由”,即积极自由。

其次,何种平等?相对平等,还是绝对平等?

换言之,起点平等,还是终点平等?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政治权利平等,还是经济利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物质面前人人平等?

自由主义追求相对平等,社会主义追求绝对平等。

在社会主义看来,相对平等只是形式平等,绝对平等才是实质平等。而在自由主义看来,绝对平等不仅不存在,为之奋斗必然会创造出截然相反的东西。

再次,在两者的关系上,自由优先,还是平等优先?

自由主义在自由中寻求平等,社会主义在平等中寻求自由。

自由主义者言:平等我所欲也,自由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平等而取自由者也。

社会主义者言:自由我所欲也,平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自由而取平等者也。

自由主义坚持自由优先,如罗尔斯所言:“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社会主义坚持平等优先,即为了平等不妨牺牲自由。

简言之,自由主义并非只是关于自由的学说,社会主义也并非只是关于平等的学说。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是一种温和的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是一种激进的自由主义。二者之间只有手段之争,并无目的之争。

二、自由与民主:为什么民主可以是个好东西,也可以是个坏东西?

我们常常使用的名词,往往也就是我们不甚了解的名词。“民主”和“自由”就是其中之二。多年以来,这两个名词常被连在一起来说,因此造成大家一个印象,以为民主与自由不可分,甚至二者是一回事。

——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

2006年,《学习时报》上刊登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的一篇文章《民主是个好东西》,一时间引起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著名学者朱学勤评论道:“现在大家终于齐声说了一句大白话:民主是个好东西!难道民主不是个好东西,还是个坏东西吗?这真像幼儿园里的一声叫喊,荒废了90年!”

然而,民主究竟是一个好东西,还是一个坏东西,这个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这正如我们不能孤立地来谈论一把利刃究竟是一个好东西还是一个坏东西。民主是否是一个好东西,并不取决于它自身,而取决于它所服务的价值。

民主和自由常常被混为一谈,这是因为民主和自由涉及两个不同但却相互关联的问题,即:权力的来源和权力的限度。民主回答的是“权力应该属于谁?谁应该来行使公共权力?”民主主义要求行使公共权力之事应属于全体公民。自由回答的是“权力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权力的限度何在?”自由主义主张无论由谁来行使公共权力,任何人都不应拥有绝对的权力。

民主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仅仅意味着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多数人的意志。然而我们却 “没有理由相信,只要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历史上不乏这样的实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和德国第三帝国时期。难怪托克维尔声称:“没有什么比缺乏自由的民主更可怕的了”。民主的暴政(多数人的暴政),是一个从柏拉图到托克维尔等人一直在关注的重要话题。

自由的原则是法治,法治包含两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法律至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仅仅只有这一条并不够,“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某些人在法律规定上有权按他的方式去行动,但这并没说明法律是否给他权力采取专断行动,或法律是否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因而在法律的意义上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法治的第二重含义:法律应承认、保障人民权利。第一条强调依法而治,第二条强调必须是良法而非恶法。后一条可看作是对前一条的补充,即哈耶克所谓“后设的立法原则”。

由此可见,法治而非民主,才是自由的保障。就民主和自由的关系而言,民主本质上只是一种手段,自由才是最高和最终的价值。严复所谓“自由为体,民主为用”。只有当民主成为“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说“民主是个好东西”;反之,民主则完全可能是个坏东西。

三、自由与竞争:为什么离开经济自由不可能有其他种种自由?

“人们普遍相信政治和经济是可以分开的,并且基本上是互不相关的;相信个人自由是一个政治问题而物质福利是一个经济问题,并且相信任何政治安排可以和任何经济安排结合在一起。”

——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

在人类的一切活动中,经济活动无疑是最基本的。对经济活动的协调通常有两种方法,“一个方法是包括使用强制手段的中央指挥——军队和现代极权主义国家的方法。另一个是个人自愿的结合——市场的方法。”前者被称为计划经济体制,后者被称为市场经济体制。

人类从事经济活动并不是为了经济活动本身,经济活动只是我们实现其他种种生活目标的手段。自由主义认为,一方面,经济自由是自由的一部分,它本身即是目的;另一方面,经济自由又是实现其他种种自由不可缺少的前提。社会主义则主张,假如没有经济自由,包括政治自由在内的其他种种自由便不值得拥有。

正如双方对于自由的理解存在根本不同,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自由也完全不是同一个概念。自由主义所谓经济自由指的是经济活动的自由,即在经济事务中不受干预。社会主义所谓经济自由指的是“免除我们解决我们自己的经济问题的麻烦,以及是指这种事情常常包含的选择可以由别人为我们代劳了”,即“免于经济劳心的自由”。

应该说,自由主义并不排斥计划,因为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做任何事情是可以离开计划的。但社会主义显然并不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谈论计划。对于社会主义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我们有没有一个计划,而在于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计划。在社会主义看来,自由主义的计划根本就是毫无计划。在社会主义眼里,真正的计划是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组织整个社会及其资源对一切经济活动加以集中管理。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竞争,社会主义反对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竞争是“盲目的”。社会主义相信,计划经济体制“能使我们得到一个比较公正和平等的财富分配”。然而,随之而来的必然是这样一个问题:“谁计划谁,谁指导并且支配谁,谁指定他人在生活中的地位,以及谁应得到由他分配给他的那一份?”由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来决定什么才是社会公正以及财富应该如何分配,这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哈耶克认为,盲目性非但不能成为非难竞争的理由,恰恰相反,盲目性正是正义之神的属性。“虽然竞争与正义很少有共同之处,但值得同样称道的是,二者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正是因为人类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人为因素介入得越多,社会公正越难以实现。

社会主义试图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自由主义仅仅追求法律面前形式上的公平和平等。在这一点上,如果说自由主义是清醒的现实主义,社会主义则是狂热的理想主义。人人生来自由而平等,但是,正如自由不可能是无限的,平等亦不可能是绝对的。孟德斯鸠尝言:“天与地之遥,不如绝对平等距自由精神之远。”应该分清两种不同性质的不平等,一种是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另一种则是人为的因素造成的。前一种不平等是我们可以接受的合理的不平等,后一种不平等才是我们不应该忍受的不合理的不平等。平等的真实含义只能是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平等不等于平均,不等于没有差异。哈耶克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不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一种平等,而决不能同时兼得二者。”

计划经济并未能如社会主义所愿,彻底消除人世间一切不平等现象。相反,它只是制造了一种由官方强加的新的不平等。这种新的不平等不仅不亚于原有的不平等,而且对个人尊严的影响更大,也更加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我们都将要知道:我们日子之所以比他人过得好些或坏些,并不是因为那些没有人加以控制和不可能肯定地加以预测的情况所造成的,而是因为某些当权者希望这种结果。”柏拉图也曾这样谈论平等:“如果在不平等之间没有设法取得和谐的话,那么对于不平等者实行平等就变成不平等。”

计划的实现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奠定现代社会主义基础的法国作家们毫不怀疑,他们的种种思想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独裁政府才能付诸实行。”无人喜欢政治独裁,经济独裁却似乎没有那么可憎。但是任何对手段的直接控制就是对目标的间接控制,由经济独裁到政治独裁其实不过一步之遥。毫无疑问,对财富生产、分配和消费每一环节的控制,最终都必将导致对我们生活的全面控制。认为经济上的限制不会影响到我们其他方面的自由,这是一种十分天真的幻想。哈耶克问道:“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不仅通讯手段和货币受到管制而且工业也被有计划加以配置时,怎样才能确保‘旅行与迁居自由’呢?再者,如果纸张的供应以及所有发行渠道都被计划当局所控制,那么,又怎样才能确保新闻自由呢?”

市场经济以私有制为基础,计划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只有私有制才能将权力分裂或分散开来,减少权力的绝对量,从而将人支配人、人控制人的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哈耶克将财产私有制度视为能够给人以有限自由与相对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计划经济与独裁政治可谓一对孪生子。“覆巢之下,焉有完卵。”计划体制下,甚至连单纯的经济权力亦不复存在。所有的问题都只是政治问题,权力的集中、扩张和膨胀达到前所未有之程度。在英语中,权力和力量是同一个词power。强者的力量,无论是哪一种,经济上的抑或政治上的,都对个人自由构成最大威胁。阿克顿勋爵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说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绝对权力则是首恶。

四、自由与宽容:为什么思想的国有化意味着对真理的终结?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密尔:《论自由》

计划经济是一种举国体制。哈耶克认为,举国体制在实现某一单一目标方面的优越性,恰是一种资源被误用的证明。撇开这点不谈,若要使整个社会保持步调一致,单靠强迫是行不通的,最为有效的方法是让全社会保持思想上的一致。因此,工业的国有化总是伴随着思想的国有化。在计划者的眼中,需要被集中管理和指导的不只是经济,更有人们的思想。

通过各种不同思想彼此交锋互相说服,无法保证一定可以达到计划者们所希望的那种一致,形形色色的计划者们不约而同地均采取对思想进行塑造的方式。当所有的信息来源都被隔绝,即便是最具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也无法完全逃脱宣传的影响。如此一来,实现全民思想的一体化便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然而,“使思想获得生命的,是具有不同知识和不同见解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理性的成长就是一个以这种差异的存在为基础的社会过程。这种成长的本质,就是它的结果难以预测,并且我们不能知道哪些意见有助于这种成长和哪些意见不会有助于这种成长——总之,我们不能用我们目前持有的任何意见来支配这个成长而同时又限制它。” 思想的发展是社会不断得以进步的推动力,多元化是思想的生命力所在,思想的禁锢导致思想的停滞和理性的衰退。

思想的国有化还带来另一大恶果,就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因为道德的基础——对真理的认识和尊重——被破坏了。在一个信息不能自由流通而被系统管制的社会,真理这个词尽管依然存在,但已失去原有的意义,徒具一个苍白的空壳。“它不再说明某种有待发现的东西,只有个人的良心才能判定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它的证据(或者提出证据的人的身份)会成为一种信仰的理由;它成了某种要由当权者规定的东西,某种为了有组织的一致行动的利益必须加以信任的东西,并且是在有组织的行动有迫切需要的关头又必须加以更改的东西。”当真理不再成其为真理,善与不善也就失去了意义。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前副校长谢韬老先生在《炎黄春秋》上发表一文:《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的前途》,又名《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一石激起千层浪,击掌叫好者有之,恶毒咒骂者亦有之。谢老文中写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西斯主义灭亡了,帝国主义衰落了,世界上剩下三种社会制度展开了和平竞赛。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制度,第二种是以苏联为代表的共产主义制度,第三种是以瑞典为代表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竞赛的结果是民主社会主义胜利,既演变了资本主义,又演变了共产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正在改变世界。” 谢老指出:“构成民主社会主义模式的是民主宪政、混合私有制、社会市场经济、福利保障制度。民主社会主义核心是民主。没有民主的保障,其它三项都会异化和变质。 ”

笔者非常佩服谢老追求真理和讲真话的勇气,但对其观点却不敢苟同。民主政治是一种由舆论(民意)指导并监督的政治,因此民主政治又被称为舆论政治。民主政治必须建立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不能想象一种离开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民主政治。与此相反,社会主义则要求政府指导和监督民意。因此民主社会主义在哈耶克看来完全是一个矛盾的概念。托克维尔也曾指出,民主和社会主义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天然冲突。

社会主义理论中包含着各种互不相容的因素,特别是在其目标与手段之间发生了严重背离。正如哈耶克所说:“社会主义只有用大多数社会主义者都不赞成的方法,才能付诸实施”。这使得真正的社会主义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永远止于空想。

法国大革命时期,走向断头台的罗兰夫人感慨:“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自由这个词像许多其他的词汇一样,经常遭到滥用,或已被窜改得面目全非。哈耶克认为,或许宽容是唯一还能保留这个原则完整意义的字眼。这也就是为什么胡适在一篇题为《容忍与自由》的演讲中提出:容忍比自由更重要。胡适所谓容忍,英文tolerate,翻译成宽容应该更为确切。“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 当然,也不可能有民主。

* * *

学者薛兆丰在《你迟早都会读到哈耶克》一文中这样写道:“任何一个不懈地探求自由和繁荣原理的人,或早或迟,或多或少,都要读到哈耶克的著作。”

据说现在读哈耶克已经没有前些年那样时髦了。窃以为读书与时髦无关,哈耶克更与时髦无关。因为哈耶克追随的并非是某种时髦一时的主义,他坚持的不过是一个伟大的传统。

哈耶克毕其一生之力,坚定地捍卫市场经济与法治秩序,由此奠定其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地位。“如果从长远考虑,我们是自己命运的创造者,那么,从短期着眼,我们就是我们所创造的观念的俘虏。”在这个飞速旋转的世界,究竟是现实改变了观念,还是观念改变了现实。事实证明,观念常常可以改变现实,而现实往往改变不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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