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一个宪法学人的微博议政实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31 次 更新时间:2011-12-17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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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进入专栏)  

我在大学教了20多年宪法和比较政治制度课程,深感包括自己在内的我国普通公民严重缺乏参与政治过程的管道。不错,我可以投票选举区人大代表,但因在选举中从来没有见到过正式候选人,他们也不发布什么政见,故我极少参加投票,即使参加投票也是投弃权票。话说回来,即使区县级选举时我参与投票且获得我选票的区人大代表真的当选了,他/她这个代表选出的代表和他/她参与选出的代表的代表与我有什么关系,我也无法想象。所以,在我国人大制度下,如果说我有可能给予政治过程以原子分子级影响的话,那基本的渠道可能就是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该条还规定了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表达方面的其它权利。关于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状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估计:一种认为中国公民没有言论自由,不少西方人和旅居海外的中国人持这种看法;另一种看法是中国公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国内不少官方媒体持这种论点。我国公民到底是否享有言论自由,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言论自由?这是一个需要进行评估的状况。

为了搞清网络这个言论前沿地带我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状况,从2011年10月中旬至12月5日,我花了50多天的时间做了一套较完整的微博议政实验,先是新浪微博,后又增加了腾讯微博。为达到实验目的,在实验期间我用微博在我选定的若干领域刻意发表了一些前沿性的、可能引起争议的言论。我做微博议政实验的目的主要是:(1)测试、感受一下在代议民主不发达或仅具象征意义的社会条件下,微博议政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以博友为主体的新兴公民阶层的回应;(2)在实施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这项基本权利方面,我国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我想通过微博议政实验做一点测试和评估,了解一下在这种状态中公民事实上享有的言论自由度和官方管控公民言论的真实尺度。

在具体介绍我的微博议政实验及其所获得的结果之前,先循宪政原理对介绍一下评估一国言论自由度涉及的衡量标准或相关知识点:

1.言论自由与创办承载言论内容的物化平台(如办报、办刊、办电台、办电视台、办网站等等)的权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创办承载言论内容之物化平台的权利,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首要内容;同理,公民是否享有这项权利,也是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首要标准。

2. 不论私人可否办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承载言论内容的物质平台,国家立法机关创制和实施保障或规范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法律,都是言论自由的第二重要内容。是否创制和实施了这方面的法律,因而也成为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第二重要的标准。

3.是否违反保障或规范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的争议由法官、法院裁判而不是由行政性机构单方面认定,是言论自由的第三重要的内容;违反保障或规范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是由行政部门等组织径行认定,还是可诉诸司法,是衡量一国公民言论自由实现程度大小的第三位的标准。

4.凡属国有的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站、讲坛,其所有官员或职员,不论是主编、副主编、记者、编辑,还是出版社正副社长,其审查把关活动都是在事实上行使国家新闻出版检查官的职能,都具有对公民拟发表的言论进行事先审查的性质。

5.如果公民无权创办承载言论内容的物化平台,国家立法机构又没有创制、实施保障公民出版自由的基本法律,从而司法也因无法可依而不能受理公民在自认言论出版自由受侵害时对相关公权力组织的起诉,那么,公民的言论自由就在宪法、法律和司法三个层级上没能获得保障。不过,即使一个国家出现这种情况,它也不表明该国公民毫无言论自由,只能说此时公民言论自由的多少只能完全由公权力掌握者的意愿而定。

6.不论承载言论内容的物质平台由官方还是私人创办、拥有,官方新闻出版检查人员对公民以文字、音像、图形等形式的作品进行审查,都不一定表明公民没有言论自由。国家新闻出版检查制度应严格区分为作者发表前审查与发表后检查追惩两种体制,其中,事先审查体制表明在相关领域公民没有享受到言论自由,事后检查追惩制表明公民真实地享有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

在自2011年10月11日至同年12月5日的总共56天中,我在微博上发布的主要议政言论,可分为多个专题。下面先分专题逐条展示,其中每一个“◎”代表一条微博博文(曾被删的博文做了必要合规则化处理),每个专题后方括号“【】”中是我对官民双方对博文内容的反应的介绍和简短评论,最后是我的总结性评论。

(一)关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依法执政要求党政分开;应在当年胡赵主导的党政分开基础上往前推进一步:政党财务公开,党产国产分开,不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任职的专职党干由党自养、自投社保。执政党不要给公众留下其机构和人员有纳税人供养的形象。执政党经费不够可由国家补贴。

◎步子大的话好说,关键在于能否做到。能取得一点进步就好,哪怕仅仅一小步!现在我们面对现实是,很多事情不仅没一点进步,反而在退步。

◎卡扎菲和他的家庭的命运表明,权力虽然是个好东西,但千万不能无节制地占有和使用,对于任何个人、机构和组织来说都是如此。

◎民生问题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联系,集中反映在食品特供体制上。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年会10月22日在西安召开。陈斯喜先生、陈弘毅先生和我分别做主题发言。我主题发言的题目是:《让宪法跟上社会的发展》。我们这部宪法落后于社会发展太远了,应该尽快赶上。

◎据报导,朝鲜近日公布世界203国国民幸福指数,中国得满分,100分,第一;朝鲜98分,第二;韩国18分,第152;美国3分,最低。消息来源: 环球网视频, http://t.cn/hDQRN4 。

◎斯大林女儿拉娜?彼得斯能谴责其父冷漠、偏执,这是有反思能力的表现,很了不起。如果这类人物的后人都能用人道、人权、法治和民主的标准反思自己前辈的行为,他们就为社会的进步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否则只能说他们在认识上仍然可悲地停留在其前辈的时代,数十年没有长进。

◎吉拉斯说过:从前的革命,革命者都不曾从革命中获得过利益,只有无产阶级革命,革命者独享革命成果,形成了垄断一切资源的新阶级。或许,用时髦的话说,就是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看来,改革就是大众要分享这些利益,其艰难困苦程度可想而知。农民起义是改朝换代,吉拉斯没把它们算作革命。

◎改革肯定比革命好,但不改革会不会出现革命呢——这似乎越来越成为当代一些中国人担忧的问题。

◎看到了昂山素季参加议会补选的新闻。这位女士是上天赐给缅甸民族的最宝贵的政治资源。天降大任于斯人,她必将带领缅甸人民告别独裁专制政体,建设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新缅甸。

◎温总理喊了改革,也说了应该改革的内容。在其他人对改革提都不提的时候,出来呼吁的人是承受了压力、需要些勇气的。没有改革的行动不能怪出来呼吁的人,中国最高层是集体领导,对改革内容和步骤有共识才能付诸实行。

◎12月4日应邀出席复旦大学《未来世界论坛》第四届年会,我专题发言的题目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分配正义课题”。物质财富的分配与政治资源的分配,都必须符合正义。在我国,政治资源分配符合正义的课题比物质财富分配符合正义的课题更难解答。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对以上微博言论,博友反映并不热烈,其中他们较为感兴趣的是关于党的领导应肯定,但党权应该受宪法具体限制的言论和改革与革命关系的谈论。微博监管方面对以上言论比较宽容,没有删帖,似乎也没有给予其它形式的限制。

(二)关于党内民主和最高领导层组成人员之差额直选

◎我希望我党18大差额选举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不赞成18大未开就事实上确定政治局常委或准备等额推荐政治局常委候选人,我党必须在确定最高领导层方面进行有竞争性的、差额的选举。——这是我昨天读11月4日《参考消息》上《中共18大代表选举更具竞争性》一文后忍不住发出的呼吁。

◎我是有差不多25年党龄的中共党员,但我迄今为止只有机会在党支部委员的选举中投过票。这类情况从此应该改变,我党内部必须实行真正民主的选举!

◎这(主张中央政治局常W差额选举)是昨被删了的帖子。依宪法我国任何公民都有表达次类见解的自由,因为在这类问题上,每个中国公民都是利益相关方。

◎“江苏差额选举省委常委”非常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选举也一定要有差额!中共中央选举常委,如果中央委员对候选人都没有实质性选择推举权,中共就很难说是一个民主的政党——这是原则问题,决不能含糊!

◎因连日出差,今上午才在新浪网看到 台湾地区最高领导人选举举行首场电视辩论会 的完整实况录像。我对官方媒体展示这种实况录像表示高度赞赏。竞选辩论虽是欧美政治文化的典范,但也体现了当今世界政治文化的发展方向。中国应该在适当时候引进这种先进政治文化。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博友对以上言论很热心,尤其对其中第一条博文反应极为强烈。我注意到,在这条微博的评论、转发数异常迅速地飙升的同时,我基数很小的粉丝数也急剧增长。但这一条博文在新浪微博发出1个多小时候后既被删除,我多次少量变换文字后重发,均告失败。我甚至感到自己因此在新浪微博上受到了其它方式的“惩罚”(有感觉但没证据)。不过,我后来出于测试目的把在新浪微博被删除的完全同样的那段文字放在腾讯微博上,监管者并未予以删除。看来,对同样内容的文字,删除或不删除,是可以因监管者意志不同而命运有差别的。不论怎么说,监管方面对谈论类似话题比较忌讳,但他们的删除行为显然没有法律和公开的政策做依据。

(三)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之保障

◎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西安圆桌会议的中方学者普遍对陈光诚案高度关注,认为有关方面处理此案非常不妥。他们把东师古村搞成了一个中国对外展示践踏人权与法制的窗口,而实际上中国整体的人权状况虽有些问题,但并不像在这个“窗口”中向国际社会展示的那样糟糕。不过,中方学者并未与外国学者谈论此事。

◎地方当局这样对待陈光诚很不明智,于人于己于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陈光诚真的死了,当局是不好交代的。

◎我期盼社会和谐。有关地方当局应该与陈光诚先生好好谈谈,希望陈先生承诺守法和体谅地方的难处,同时地方当局承诺保障陈先生的正当权利。我认识陈光诚夫妇和他们的一些朋友,我对地方当局也抱友好感情,如果有关当局愿意委托,我愿意受托前往东师古村,协调双方关系。把此事了结了,对哪一方都好。

◎某知名媒体的朋友约我写法制文章,我说想写写对陈光诚案的看法,正面的。想不到朋友赶紧喊停,说上边规定不能提陈,不知道为什么。我真搞不懂这是怎么回事!不可思议嘛。

◎为政治服务就可以不依法办事、无法无天吗?政治要纳入法制轨道,所以宪法才规定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卡扎菲式政治是搞不得的。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陈光诚夫妇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一度引起很多博友关注。我认为,有关方面处理这件事失当。博文虽然对官方处理这件事的方式做了较严厉的评议,但监管方面没有删帖。

(四)公民言论自由之保障

◎请公开涉案的全部文字,供大家讨论,增强全民宪法和法律观念。(背景: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在互联网上写了4篇文章以及部分博文,被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本文作者初步判断罗美华老师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回家3天后,罗美华的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这是侦查机关将强制措施作为刑罚运用的典型案例。罗的行为不大可能被定罪,所以,侦查部门以监视居住变相对他施以刑罚。更严重的是,按拟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会出现秘密监视居住。请大家继续关注刑诉法修改。

◎继续关注因行使言论自由被注监视居住的公民。对于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因行使言论自由被警方监视居住一事,我跟帖对@南方人物周刊说:“应持续关注罗老师的命运,不能报一下就算了。”但一按发送键,屏幕上跳出“由于用户设置,你无法进行评论。”谁设置不让评论的?怪哉!

◎在今下午《法学》的学术研讨会上我主张:关于学术研究,不要提什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个口号从来没带来什么好的结果。我们应该按宪法的规定,提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提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提法会造成否定言论出版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的后果。

◎这是宪法学者应该重视的资料。我希望能知道此表出自何处,作者仅凭感觉制作还是有客观事实做根据。我对“解放后”得分低于“慈禧”很不能释然——难道“解放后”言论自由度还不如封建社会?若果真如此,那“解放后”岂不成了“捆绑后”?做这样的结论应谨慎和拿出事实根据。

◎某知名媒体的朋友约我写法制文章,我说想写写对陈光诚案的看法,正面的。想不到朋友赶紧喊停,说上边规定不能提陈,不知道为什么。我真搞不懂这是怎么回事!不可思议嘛。

◎在“第二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上,台湾政治大学刘定基教授对首次将新闻自由纳入基本权利范畴的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89号解释所做的剖析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该解释例肯定了博客和微博的新闻媒体性质和博主的新闻采访权,在宪理上有与时俱进的创新价值,值得大陆法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关注。

◎央视张泉灵女士那同事到叙利亚去了没有?去了吧!(背景:张泉灵女士发一微博大意是,她一同事走到哪,哪里的恐怖头子或专制统治者就被杀。)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针对时政,如果博主讲些一般化的道理,看来是没问题的,但针对具体事情发议论,可能就会受到限制。在上述博文关涉的事例中,博文受限制的情况出现了两次:(1)我针对湖南省新化县一中罗美华老师被刑拘后改监视居住的案子,曾试图发微博呼吁继续关注罗美华老师因行使言论自由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事,还吁请首先披露此案的刊物“持续关注罗老师的命运,不能报一下就算了。”但帖子写好后按发送键,屏幕上跳出“由于用户设置,你无法进行评论。”我多次重新发送,均告失败。(2)央视张泉灵女士写了一个关于独裁克星去向的帖子,我试图评论后转发,多次尝试,电脑上得到的回应都是“违反政策法规”!我至今搞不清违反哪部法规的哪一条,也不知道违反什么规范性政策文件。

(五)关于公民政治权利之实现

◎把每个选区待选正式代表的党派、职业特征、性别等条件先规定下来,然后据此确定正式候选人——这就叫计划政治!政治计划者此举事实上剥夺了选区中除符合这些条件的人之外的所有选民的被选举权,也事实上剥夺了该选区全体选民的选举权。这个道理,没有学好宪法学的人是不容易明白的。这就是我坚决反对计划政治和提倡市场政治的主要原因。

◎今下午就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接受了英国The Daily Telegraph记者采访。我对独立候选人参选给予正面评价,但同时认为参选人数极少,能当选的更少,实际意义十分有限。而且,中国的选举法,1979年后多次修改,总体看是一次次退步。选举在民主程度、竞争性方面要有实质进步,得靠政治体制改革。

◎对某些人士,有关方面最“聪明”的做法是接受选民推荐,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张榜公布,然后在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阶段,经过几上几下,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将其“自然”地放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外。在这个过程中,谁“根据”是黑的,“较多数选民”也是一笔糊涂账。

◎其实,直到现在,某人当选或未再当选某某委员等等,其本人听广播或看报纸才知道的情况也不鲜见,前年我有几个朋友在香港城大开会时曾以亲身经历就此现身说法。计划政治嘛,它是决不尊重选举者和被选举者意愿的,只是一个落实计划制定者所制定的政治资源分配方案的形式或过场。

◎竞争性选举是公民得以用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手段。只要能够做到不同的权力相互制约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消除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等乱象自然就会消除。

◎大陆教授的一跪能抵得上台湾选民的一张选票?笑话,政府会在乎你们!(针对背景:某大学教授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向市政府下跪。)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博友对独立候选人参选乡镇区县两极人大代表并不十分关心。之所以不太关心,或许是因为这些代表基本都是按“计划”产生,且在人大体系内所处层级太低,在政治生活起不了多少作用。以上博文均没有被删除,转发似乎也未受限制,博主接受外媒采访一事官方机构也并没有对之表现出兴趣。

(六)关于公民文艺创作和科研自由之落实

◎所有的创造性活动,包括文学艺术创作,最需要的是自由,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这是基本常识。对这个基本常识,在我们社会是官越大越不懂。那一代人从来没有感受过自由,因而也不懂得自由的社会价值,更不知道他们的重视、关心、关怀恰恰是在挤压甚至扼杀人进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或缺的政治法律环境。

◎我们现在许多所谓学术会议,越来越没有学术、学问,越来越只有官员、领导、权势、权力。在很多“学术会议”上,是权势者、权力者台上表演,学者、学问家台下作陪。

◎官场或党政机关里这样做没话说,大学里不可如此。(针对背景:清华“官本位百人图。)

◎胡总编好不晓事,居然:1.吹捧艾W未,把他抬高为“西方撬动中国的一个支点”——艾有如此之高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价值,不得了啊!2.向中外各界揭露:罚艾1500万,是中国搬掉西方”支点“的一个政治措施——阁下的说法陷我国执政党和政府于不义啊。看来阁下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还有待提升!( 针对《环球时报》胡锡进 总编的言论,其中英文字母代替汉字是胡本人采用的做法。)

◎阁下说 魏j生被尊为“中国民主之父”?我到过欧美不少国家,做访学短则一月,多则半年以上,在港台还教过书,我怎么没听说有谁把魏称为什么“父”?国内更不可能这样称呼魏j生?阁下不能把自己认的“父亲”强加给博友!阁下要否认把自认的“父亲”强加给博友不难,请标明文献出处!(针对背景: 环球时报胡锡进 总编的相关言论,其中英文字母代替汉字是胡本人采用的做法。)

◎怎么把这种类型的讲者请到大学的讲台上去了?如果有问题,首先是邀请者不够格在大学讨生活,与讲者没有什么关系。 (针对背景:司马南 先生做近似恶搞中国宪法的演讲。)

◎我不知道程海华何许人也,但我敢肯定他关于写作《中县干部》“有悖学术伦理”的判断无聊之极。我们中国有美国那样正常研究官场的条件?这时候忽然拿美国的所谓标准说事,难道读者不觉得奇怪吗?(针对《环球时报》批评《中县干部》作者的言论。)

◎一个学者若拿公安、检察等机构的项目经费做研究,就不可能站在宪法立场说话;我做这类研究完全自费,且不指望发表在能拿奖金的处所。

◎12月3日在北京举行的改革论坛做专题发言,题目是《共同富裕的理论与法律问题》。这或许是目前应该研究而又疏于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际课题,当然,我无意用这个题目去申请所谓重大攻关课题——不是不爱钱,而是不想受资助者干预,不想为了验收能通过而放弃自己的独立判断,不想被迫迎合资助方的意愿。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些博文受到学界人士中等程度关注,监管方面没有删除其中任何帖子,似乎也未限制对他们的转发、评论。但从博文看,若干关键字被以汉语拼音的首个字母代替,这形象地表明,原博文作者根据自己过去的经验,感到有必要避开监管方预设的敏感(关键)词,以免博文发不出去。这是我国网络发言常用的做法,它似乎间接证明了存在监管方预设关键词阻止微博公开讨论某些问题的惯常做法。

(六)评说对外关系

◎看了官方慷慨送人豪华校车的报道,想起甘肃60多孩子挤在9座面包车里最后大多被撞死撞伤的情形,心里很难过。国民对钱袋子完全无法控制,多少钱被乱花了啊!由此想到,3万亿美元借给富国政府,中国领导层为何不用这笔钱为本国建设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障或医疗保障体系!?

◎这是欧美橘黄色标准款式校车,大、结实而且美观,实际上比我国投入商业运营号称豪华的许多大巴质量要好。在欧美,这种校车是有些特权的,能随时亮红灯让别人停车,以保障上下学童的安全。人家特别关照学童,服务标准很高,就像我们特别关照领导一样。

◎驳外交部:不应该有这种穷国向富国捐赠的协议!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接受过一些国外援助,但基本来自发达国家,没听说有来自穷国的援助。中国中西部农村,破衣烂衫、整天半饥半饱的孩子多的是,即使最发达的上海,我们的孩子也没有坐过送给马其顿的那么好的校车,甚至根本就没有校车可坐。你们好大喜功,拿从纳税人那里征来的钱要面子,居然向比中国富得多的欧洲国家赠送如此高档的校车。你们丧心病狂,该当何罪!(针对背景:外交部回应向马其顿捐赠校车事件,称送车乃履行国际义务。)

◎这23辆车本身就不该送!国际义务是法律概念,中国有这种国际义务吗?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什么义务?不妨说清楚!我国还很穷,数以亿计的人还在贫困线下挣扎。况且,即使不穷,也没必要搞金钱外交、面包外交,更不应继承毛时代的沽名钓誉传统。(针对背景同上。)

◎送了人就算了,怎么好要回来呢!关键是我国领导层要对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政治体制、资源分配体制和外交政策等反面进行反思,实施变革。(针对背景:某博主致信马其顿驻华大使馆的要求其把校车退回来,此信后来被删。)

◎关于赠送马其顿校车问题,我对程益中、胡锡进两先生的争论做了如下评论:“或许,需要反思的不是时机,而是相关的政治、资源分配体制和外交政策。”可是,这个评论无论怎样改变文字形态,都被系统以各种借口阻碍,发不出去。见识了微博的言论自由!

◎说到底,还是要有通过自由竞争配置资源的政治市场,只有改革政治体制,才能形成这种市场。(接上条微博。)

【监管方反应和本人评论】由于2011年11月发生了甘肃60多孩子挤在9座面包车里遭遇车祸,最后大多被撞死撞伤的惨剧。外交部送马其顿23辆大校车的事引起社会很大程度的关注,这方面的微博亦比较热火。我写的“或许,需要反思的不是时机,而是相关的政治、资源分配体制和外交政策”这个帖子错开时间试发多次无法发出,理由主要是“网络繁忙”。在博文中,我使用了“驳外交部”的说法,这是我通常不会展示的姿态,我选用这个词组完全是出于测试目的。另外,我在评论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注意到,某博主写给马其顿驻华大使馆要求其把校车退回来的公开信后来被删除。看来监管方对公民讨论政治体制、资源分配体制和外交政策方面的问题和其它可能影响对外关系的言论管控较严。具体什么标准无成文的规则可依,估计只能由具体监管人员依据自己对上边口头交代的政策灵活掌握。

(七)不赞成大政府、无限政府,呼吁减公车购校车

◎现在中国的国家机构,堪称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政府。中国看起来比美国白宫更大更气派的乡镇一级政府的办公楼多得很,至于县区一级政府的办公楼,比白宫更大更气派在东部是普遍情况。至于三公消费,数量之大,可谓惊人。过去还搞精简机构,现在连这种最必要的行政改革也没人提了。(针对红河州府大楼被批奢华,但红河州委常委伍皓称“才花4亿多”的说法)

◎教育部不可针对教师制定“道德规范”。请高教界严重关注:今天,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行政部门有权课予高校教师许许多多法外政治义务?这个东西的法律依据何在?对此,教育部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不能胡搞!

◎教育部应该放弃为其管理下的教师制定道德规范的尝试。道德的突出特点是它的民间性、习惯性、社会性,而不是国家性,不同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贯彻的法律、法规,不可能经由公权力组织制定。

◎教育部高校师德规范征求意见稿把真正的职业道德规范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反而将诸多政治效忠方面的要求放在首要位置,这违背高校教师的普遍道德自觉。此外,牵强地把政治效忠要求写进高教职业道德规范的做法,不仅不会有正面、积极的意义,反而很可能完全损毁任何道德规范文件本身的正当性和权威。

◎学童的校车是全国性大问题。上海是中国条件最好的城市之一,但公立学校学童上学也是几乎完全靠自己,小小身影,或背个大书包挤公交、或搭父母保姆的电瓶摩托车、或月包的士、或父母开车送,上学放学各校门无不挤满接送学童者,浪费多少人力、潜藏多少危险,只有天知道。应该有一个减公车购校车的政策!

【各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几条博文都是对国家机构、行政部门和公共政策某个方面的议论,有批评,也有建议。其中的批评要么属于大而化之类型,要么针对具体事务,无涉原则,无关痛痒,监管方面不会限制这方面的讨论是可以预料的。

(八)对所谓文化侵略、文化安全等命题的否定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文件,我费了很多时间学习,始终没抓住要点。我深感自己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太低,还需进一步学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执政党提倡和推行的价值体系,其能否成功之关键,在于可否实现向全社会的或全民族共识的转化。在没有正面肯定人道、人权、法治和民主等普世价值的情况下,要完成这种转化不太可能。

◎今单位开会看录像,只见一三十多岁党校美女教授在做报告,我听了一个多小时,出门只模糊记得大要:西方文化侵略比军事侵略后果还严重,会亡国灭种;好莱坞等等是重要文化侵略的机构和形式,为了我们的文化安全啊,我们要如何如何。我想,那许多权贵的子弟到欧美大学就读,该不是被别人绑去的吧?

◎最近大致读完了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还阅读了相关资料。它让我在另一种意义上想起了“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的这个词组。我们民族的整体素质与俄罗斯民族相比,差距还很大。

◎历史早已证明:只要是先进文化,即使国土被占领人民被征服,被征服、被占领民族的先进文化仍然能战胜乃至“吃掉”占领民族、征服民族的文化。文化交融与竞争,失败文化即落后文化,竞争胜败乃检验文化先进与落后之唯一标准。所以,文化侵略一说,不过观念落伍者的臆想和文化抱残守缺者的绝望哀鸣。

◎蒙古人打过来,建立了元朝,但蒙古文化被汉文化打败。满人打过来,建立了清朝,但满文化被汉文化打败,这都是例证。可以说,文化没有侵略问题,文化侵略、文化安全完全是抵制先进文化的伪命题!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能存在就存在,能保护不妨保护,实在不能存在、保护不了,也不必惋惜——物种和文化都一样。

【监管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是官方热门话题,但博友对之并不太热心。我纯粹从学理上表达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其中有些内容与时下流行的报刊话语很不一样。这些言论的发表和转发没有受到阻碍,也没有招致删帖。

(九)呼吁继续关注和推动刑诉法修改

◎有关机构似乎不希望刑诉法修改受到关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在强调保密、要求参与者的姓名和单位不被披露的背景下拟定的。

◎研究心得:刑诉法修正案应该否定劳教、收容教养、双规等不符合尊重、保障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要求的现行体制。劳教之类违反人权和法治的体制源于苏联,在历史上就是抹黑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在苏联、东欧丧失人心的东西之一,它也是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悖的东西,我国应该果断放弃。

◎刑罚的实质是剥夺人身自由,凡属公权力组织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事实上对公民科以刑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又说不是科刑、只是给予行政处罚的任何说词,都属文字游戏,不可能改变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实质。这是我研究刑诉法修改得出的结论,不知从刑事法学的角度看这个观点有无新意,待查证。

◎全社会应该继续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现在起到全国人大审查、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有大约4个月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就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限虽然已过,但法学界、法律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不能停息,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关注不能停止。

所有这些研究和关注,都仍然能够通过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家党政领导机构来影响这部法律的修改。只有大家继续努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结果才可能稍微理想一点。

◎从保障人权和贯彻法治的要求看,我国刑诉制度是当今世界最落后的刑诉制度之一。我的修法主张被认为过于理想化,其实只不过是正常化。

◎我们经常说要吸取苏共亡党的教训,但我们往往不反思不放弃这类很不得人心的体制,反而从给予公民太多自由、压制不够坚定、封堵不够严密等方面总结教训,类似的思路无异于南辕北辙。

【各方方反应和本人评论】从微博反应看,民间对刑诉法修改仍保持一定之关注度。除最后一条博文外,这方面其它微博表达的都是常见意见,监管方面理所当然不会与这些帖子过不去。

(十)法治和司法独立

◎现在中国的很多公权力组织,做事完全没有道德底线。(针对背景:聂树斌案的再审。)

◎诸如北海、临沂那类有法不依、胡乱处置事态的乱象很令人担忧,到了该改弦易辙或给予有效遏制的时候了。遏制和纠正执法违法等乱象,从根本上要求公权力机构在依法办事方面做出表率。

◎我一直认为:没有司法独立,我国很多重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没有司法独立,法律制定或修改得再完善,意义都很有限。司法独立在我国首先是需要确立的价值,至于如何转化为具体制度,那得结合中国情况做系统的考虑。这个事情,用孙中山的话说,其实也是知难行易,关键是上下左右要形成共识。

◎当今我国,“在某些地方,在法律、制度、人民利益、事实真相的要求与党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等权力者的意志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只能选择忠实于当权的组织、个人,而不会选择忠实于法律、制度、人民利益和事实真相。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的司法,正义实现和正义输送功能不足,镇压功能过剩,致使许多地方社会上充斥着愤懑的情绪。当权者要注意了。(针对背景:一位年轻女子却赤身裸体,身披写有“十年冤案”的白布,在贵州省高级法院门口为自己的冤案讨要说法。)

◎我是主张不设政法委的,尤其是省级以下。如果一定要设,由法院院长兼肯定好于由公安局长兼,前提是院长受过正规法学教育。这种新发展有待研究。(针对背景: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高院院长。)

◎“南阳杨金德案终审维持18年判决”——这是预料中的事;不判杨金德,就有更多的人会被判刑——那会挫伤刑讯逼供的积极性和下毒手的勇气。

◎河南南阳对上访者遭刑讯逼供与狗同笼的报道的回应,没有丝毫可信度。这种没有任何公信力的调查最好不要做。

◎国际宪法学协会2011年西安圆桌会议的中方学者普遍对陈光诚案高度关注,认为有关方面处理此案非常不妥。他们把东师古村搞成了一个中国对外展示践踏人权与法制的窗口,而实际上中国整体的人权状况虽有些问题,但并不像在这个“窗口”中向国际社会展示的那样糟糕。不过,中方学者并未与外国学者谈论此事。

◎今上午在中日公法学研讨会发言后我接受《新华日报》、《南京日报》《金陵晚报》和南京广播电台联合采访,我再次重申了发言时表达的核心论点:现管理体制当初是在“政权就是镇压之权”的指导思想下构建的,虽已稍做改进,但仍然难以用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民生问题的有效解决也需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支持。

◎依法纳税,人人平等,不要将诸如此类的问题政治化,否则,将来有一天会导致多方面受害,其中首先是公权力受害。有些人鼠目寸光,自以为聪明,其实蠢得很。(最对背景:针对税务部门对艾W未的处罚。)

【监管方反应和本人评论】这组微博以评论刑事司法体制为主,其中有平和的议论,也有对“维稳”和刑事司法体制等领域的乱象的较激烈批评。对于激烈的批评,监管方面没有删帖,较大限度地容忍了不同意见。

【对微博议政实验情况及其结果的评估】

依据以上微博议政实验结果和相关的事实,我试对我国言论自由保障水平做如下三点评估。

(一)从某些方面看,近年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保障水平有逐步提升的趋势,而社会各界似乎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保障水平提升的表现、程度和趋势注意不足或有所忽视。这方面注意不足或有所忽视的方面主要指:1.出现了非国有的或官方性质较淡漠的大中型社科或时政网站、博客和微博,迄今为止,这都是我国公民实现公民言论自由的较有效平台。这些平台可统称为新兴媒体,其中博客和微博往往被称为自媒体,它们的明显外在特征,是生存在网络空间。2.官方新闻出版检查或监管官员对公民在新兴媒体发表的言论或其内容的审查,已由完全的事先审查制在较大程度上改变成了事后检查追惩制。言论自由这方面成就和趋势虽基本上只限于网络空间,但这决非无足重轻,因为这是一个朝阳空间,增长潜力巨大。

(二)在另外一些方面,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所受限制有逐步加紧的趋势。我注意到,在新兴媒体上,以新浪微博为例,某种程度上确如“ @韩志国 ”所说的那样:“新浪微博正在发生蜕变”;“微博环境明显恶化,删帖越来越频繁,手段越来越诡秘”;“网管已从服务为主变成霸道蛮横,微博说真话的空间已被大幅挤缩”;“五毛受到纵容,邪恶得到宽容,正义无处能容。新浪微博前景难料。”具体地说,公民在新兴媒体上发表言论似乎受到了以下两种体制日益收紧的限制:1.官方在发布系统上预设关键(敏感)词等做法,实际上把对纸质等传统媒体的文章、报道等进行事前审查的体制用技术方法复制运用到了对新兴媒体的控制中;2. 官方监管机构和人员虽然对公民在新媒体上发表的言论主要实行事后检查追惩制,但往往控制过严;3. 即使在新媒体上,官方监管机构和人员对言论自由这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仅无法律可依、也几乎没有任何公开公布的具体成文规则可依,官方监管机构和人员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办事;4.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公权力侵害没有通过司法等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

(三)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更切实、更充分的保障。为此,我建议:

1.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定新闻出版等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法律,全国人大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长期不作为,有违宪嫌疑,不可等闲视之。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法律以下的法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法律,政策等法外的文件也不能代替法律,它们都无权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即使是法律,它们限制公民权利也还得看其是否合宪。

2.在新闻出版等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制定实施前,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公民个人或私人办报纸、办期刊。

3.在新闻出版等法律制定实施前,先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通过较低位阶的法规范性文件,使公民在他们认为言论自由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有通过司法等程序获得救济的可能。

4.放弃用预设关键(敏感)词等方法对公民在新媒体发表言论进行事前审查的体制,仅保留和完善监管机构和人员对之进行事后检查追惩的体制,且控制尺度应该大幅放宽,不能随意删除文章、博文、视频、图片等表达内容。

最后我还想表达四层意思:(1)近年来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保障水平获得提升的领域虽然很有限,程度虽然不大,但这很小的进步,也已经释放掉了我们社会不少冲突能量。批评、抱怨、调侃、讥讽,甚至抨击、怒骂,都是能量释放的具体形式。对官方来说,微博等新媒体是测试社会内部紧张程度的压力计和报警器。逐步放松言论监管乃至较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必须创造的社会环境。(2)除对于可能引致现实的和立即的危险的文章、微博及视频、图片等内容外,新兴媒体的监管方不应该用删除等形式干预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过,对于故意制造谣言并且造成了社会危害的,应该给予惩处,但惩处应该有法律可依,在制定法律前应该有其它成文规则可依,且如果相对人认为言论自由受损害,应该有适当救济方式。(3)在我国的代议民主形式因选举制度的弊端而严重缺乏其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应该有的社会政治功能的历史条件下,公民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表达平台议论和评说各级各类当权者为政之得失,表达其感情和愿望,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十分有益的补充,所以,公民的言论自由,应该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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