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伊举:因果、报应与善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0 次 更新时间:2011-12-0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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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伊举  

内容简介:本文对因果律、善因善果及佛教的报应说作比较研究,阐述其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因果律 善恶报应 轮回

因果报应说是佛教的基本教义。它是指,众生的言行为因(因缘)必然会为自己带来与其言行的善恶性相应的后果(果报),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瑜伽师地论》中的名言:“已作不失,未作不得”表达的也是此意:有什么作为就要什么相应的果报,即因果报应。然而,从哲学的角度看,因果与报应是不同的,哲学探讨的是因果律而不是报应说。

因果律在康德著名的范畴表中,是属于关系范畴,是知性的一种先天的认识形式,它与其他范畴一起,把杂多的感性经验(表象)化为统一的知识。在这个关系中,因和果不是同一表象或同一事物,是异体关系。但这分开的两个表象或事物,存在着由因导致果的必然关系。这种必然关系是由于两者有着内在的同一性。黑格尔在它的大小逻辑学中讨论因果关系时曾举例说,雨作为因,湿就是果,它们的关系存在水这个同一性。黑格尔说:“原因,作为原始的实质,具有绝对独立并在结果里保持自存性的特性。”(《小逻辑》第153节)所以,在原因和结果分开的概念、表象或事物中,双方都有内在的同一内容。这种同一,使得原因在结果那里证实了自己是原因,而结果在原因那里找到了自己内容的来源,从而证实了自己是结果。有了这种内在同一,才有了因果关系在外在表现出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的必然性。

因果关系虽然有内在同一性,但因不能以自身所有内容和现实形式直接为果,它是与其它因或条件结合才有既含有自己的内容又与自己有别的果。同时,在这一对关系中是因,在它与其它的关系中可能又是果;在这一关系中是果,在其他关系中却是因,这样一来,因果关系就成为事物中最普遍的关系,使因果律有了普遍性。

因果律有其必然性和普遍性。但如果我们把因果关系改为善因、好因和善果、好果的关系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了,从而不能作为哲学上的因果律了。

善因不一定产生善果,好果不一定是善因而生,这在生活中是常有的事,动机与效果不一致也是有的。好人做错事,坏人又歪打正着促成一件好事有不少例子。又比如,一场大雨,同时对有些人来说湿润了旱地,是好事;但它又造成塌方伤人是坏事。这说明,同一因可以同时带来善果和恶果,很难定这一因是善因还是恶因。所以善因和善果、恶因和恶果之间只有可能性、个别性,而无必然性、普遍性。

尽管好因不一定带来好果,并且也有过坏事成好事的情况,但一般说来,好因导致好果,坏因成坏事的可能性较大。不过,无论是好因出好果或坏果,坏因成坏事或好事,它的因果关系没有消失,脱去好坏色彩,抽象出的因果关系依然是普遍的必然的。

因果关系不能等同于善因善果关系。前者以其普遍性必然性呈现出它作为法则的客观有效性。而后者加上善恶好坏的界定,是对具体的因果关系作道德的判断或价值评价。抽象的因果无所谓善恶,只有与人相关的具体的因果事例才可能对其作道德评判。

对某一因果现象加以好坏、善恶之类的道德或价值评判,有很大的主观功利性和目的性。同一原因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利害关系、认识水平、目的意愿等主观性加以善恶或好坏的评判。对结果也会根据主观立场评判。因此,因果关系在哲学上成为因果律这样的法则成立,而善因出善果只是一种可能性,不能作为法则。

至于佛教主张的因果报应,虽然和善因出善果的说法都是对善恶关系的判断,但这两者是不同的。善因导致的结果,前已有述,可能有善果,可能有恶果,也可能善恶两果都有。不论结果如何,善因和结果是不同的异体。我资助一贫困生上学,我作为甲是善因,贫困生是乙是果,体位是分开的。可是报应指的是,因果重叠,同一体,即我出于善心资助贫困生我会得到善报的同体,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所以善有善报不等于善有善果。

如果把佛教的因果报应与哲学上的因果律相比,差别就更大。除了也存在着因果关系是异体而报应是同体的重大差别外,在现实中,因必有果,而善因除了有善报和恶报外,甚至还有无报。在生活中,确实有许多善行,虽然有相应的结果,但对于善者是没有什么回报的。这说明,因果的必然性不能套出善有善报的必然性,甚至在因和报之间还可能失去联系。同样的,因果关系相互转换性和普遍性也不适合报应。因果关系存在于一切事物中,而报应只局限在道德、利益和感情领域中。并且在这些领域中,善有善报还不如善因有善果的可能性大,以至它只具有不确定性。

因果与报应有这些重大差别,善有善报的关系在现实中存在着不确定性,使它不仅不能成为法则,甚至还说不上是人人遵守的规则。人们看到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不少的善人遭恶报,太多的好心被践踏,许多的善良无回报,而有些恶人确实未受恶报,否则就不会长久流传东郭先生、农夫与蛇的寓言和故事了。

我们当然也看到,社会和文明的进步,使得人们对善恶和好坏的评判扩大了共识。同时法律向人权和公正性的靠近,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都为善因得善果也为善因得善报的进一步实现提供了推力。然而善因得善果和善人得善报仍然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律,它们不是普遍的必然法则。

认可这种差别,不是要为善人无好报作论证。认识了这些差别,可以让我们在道德和文化领域中去发扬和扩大种种共识,从而好人有好报的可能性比好人无好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真正的高尚人格,做好事、施善行,不在于其后果是好报,而在于如康德的道德律令所指,是一种道德律令,是出于应该。

可是,对于其芸芸众生,他们确实渴望着干好事而有好报。他们辛苦一生,付出多,回报少,公平得不到体现,所以佛教的因果报应说,是合乎他们的心愿的。

虽然在哲学上只有因果而无报应,但对于宗教信仰来说,报应也是一种因果关系,从而也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虽然,做善事得善报是同一主体,但并不是在同一时空同一条件下的主体,或者说做善事的我与得善报的我是在不同的缘起关系中,因此也可以说我分为原体和报体两位体,即同体异体位关系。另外,因果报应的核心内容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在康德的判断分类中是关系判断中的定言判断,它逻辑的表达了这是必然法则。在此,人们可能会想:因果报应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不能像哲学的因果律那样有客观的有效性,又怎能作为法则呢?然而,这正是信仰不同于哲学的地方。

佛教有业报轮回的信仰,即由五蕴合成的众生除了生存于今生,还有前世和来世。由自己的言行的善恶性质而形成的业力会在前世、今生和来世中轮回并有前生善恶所决定的不同命运。由前世的善恶决定下世的命运即因果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能在今生中作为法则而实现,那么从哲学思辨来讲,可以预设一个前世与来世使其因果报应作为法则而贯穿于三世,其普遍性与必然性也就成立了。然而,宗教不需要预设,它要的是信仰。有了众生在前世、今生、来世中轮回的信仰,也就不会把因果报应局限在今生中去检验,从而就会信仰它是贯穿于三世的法则了。同样,对因果报应有了信仰,也为信仰众生在三世中轮回提供支撑。信仰因果报应,而今生现实又不能证实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必然法则,那么,还信仰三世存在以体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有效就是自然的了。如果说在今生,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能得到完全体现,因果报应是现实法则,那么众生对来世就不必期待了。现实的不公正对今生的不满意,才有对来世的向往和追求。由于现实中善行和善报不对称,业因和报果不平衡,世世轮回才有信仰的动力,摆脱轮回向往佛界才会产生。所以,因果律是哲学法则,而因果报应是信仰法则,这一信仰法则与佛教其他信仰起着相互支撑的作用,构成了一个很完备的宗教信仰体系。

作者简介:汪伊举,四川人民出版社副编审

住址及通讯处:成都市燃灯寺北街40号,邮编610041,电话:028-5095726

因果与报应内容介绍

因果之间存在着必然性,在一切事物中存在着普遍性,成为因果律这样的一条哲学法则。善因、恶果与善果、恶果的关系只存在可能性,是一种道德评判。“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在现实中无普遍性和必然性,存在补确定性。但在信仰领域中,它作为因果报应说与业力轮回说相互支撑,统一为佛教的信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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