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共元 丁丽芬:“财产性收入”属性研究——基于“社会主义资本”理论的解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3 次 更新时间:2011-12-03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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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共元   丁丽芬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2.12元,到2006年,已经达到244.01元,比2002年增加了138.94%。①到2007年12月底,沪深两市个人投资者开户数累计达到13835万户。从理论上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解,准确判定居民各种“财产性收入”属性,对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经济建设,确保更多的“财产性收入”通过市场化,进入资本运营的轨道,从而实现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财产性收入”基本内涵

(一)财产及财产权的内涵

财产和财产权是法学的重要概念,也是经济学特别是产权理论的基本范畴,无论从哪个学科角度看,财产和财产权都密不可分。

从经济学角度看,马克思认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1]491其实质即认为财产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的排他性占有关系。《政治经济学大辞典》认为“财产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是指人们对物质财富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体现了附着于物之上的人的权利。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必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脱离了财产权利,财产就无所谓财产,而只是物……。之所以界定财产,就是要通过物来研究其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性是财产的主要属性,随着历史的发展,财产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经济学对财产的研究基本上不去讨论“财产”本身的形态,而是直接以财产实体所体现的财产权利为研究对象,也即更多的认为财产是一种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本的一系列权能的统一。

从法学角度看,普通法系认为“财产”是“某人凭借着一种完全排他的、对外在物的请求或者行使的权力”,这里所说的财产就指财产权利;大陆法系对“财产”一词通常有三种含义:(1)财产是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强调财产是有体物;(2)财产是指人们对物享有的所有权,强调财产以权利归属为前提,而一个仅仅被事实上占有尚未形成权利的物不是财产;(3)财产还可以用来指物和权利的总和。我国在《物权法》中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而“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指有形物。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则是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

“财产性收入”以私人财产所有权为前提,这里,私人财产是指基于有形、无形的财产实体而形成的包括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多种权利的统一,而所有权又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各种实体财产形态背后体现了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经济权利和一定的社会关系。各种有形财产的最初形态是货币,无形财产则是专利权、著作权等。当“财产”单纯作为居民消费结余后的储蓄时,仅以各种实体形态存在,当“财产”寻求更大程度的保值增殖时,“财产”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资本”的存在形式。

(二)财产及财产权的主体——居民

居民在西方经济学是和企业、政府同样重要的一个市场主体,他们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是生产要素的主要供给者,另一方面也是市场商品和劳务的主要需求者。以私人财产为前提的“财产性收入”其所有权人即个体居民。

按是否从事实体投资活动,居民可分为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主居民和无生产经营活动的普通居民。前者在其家庭财产中,除了拥有合法获得的房屋、耐用消费品、银行储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无形资产之外,还拥有机器设备、厂房、农具机械等生产资料,而后者的财产主要由各种合法获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储蓄、金融资产以及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构成,而不包含生产资料。

区别两类不同的居民行为,有利于我们更全面的理解、界定“财产性收入”内涵,避免出现大多数居民利用财产去追逐短期的非生产性投机收益,而忽视了各种长期的实业投资。今后随着国家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将会有更多的普通居民加入自主创业的大军,他们的个人财产性收入来源将会更加广阔。

(三)“广义财产性收入”概念界定

目前,“财产性收入”被普遍定义为家庭所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③国家统计数据网将居民“财产性收入”解释为“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它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仅认为“财产性收入”是财产主体由于拥有对财产的排他性权利从而要求获得出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报酬收入,而没有认识到财产权是一系列权能的统一,除了有权出让所有权和使用权外,财产主体还有权自由支配和使用个人财产,从而也可能获得财产自用的报酬收入。

2.目前定义使得财产性收入来源范围相对较窄,基本是依靠间接储蓄或者直接投资资本市场获得租金收入,而没有把大量个体户、私营业主利用自有财产从事实业投资而获得的部分要素收入包括在内。

因此,目前“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是相对狭义的“财产性收入”。通过对“财产”及“财产权”内涵的深刻分析以及对居民的不同分类,本文提出更为实质和广义的“财产性收入”概念:居民由于拥有财产实体和财产权利进而通过各种储蓄、投资、运营所取得的收入,它既包括出让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获得的各种利息、股利、红利、租金、土地转让、专利知识产权转让收益,同时也包括自己支配财产从事实体投资运营所获得的要素收入和各种经营买卖增值收入。广义的“财产性收入”将居民利用自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那一部分经营收入也包括进来。

这一定义的显著特点在于从财产权所包括的多种权利入手,即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权等,认为只要对财产拥有排他性的产权,一方面个人可以凭借所有权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这种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委托或转让给他人,直接凭借所有权本身获得收入。因此,这一定义将更有利于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更能充分体现财产权的内涵。居民除了通过出让所有权或转让使用权来获得收益外,更可以利用自有财产从事生产及非生产性的个体私营经济活动,这将有利于使个人财产以资本化的方式投资运作,促进居民个人财富和整个社会财富的资本化积累。

(四)“财产性收入”的分类

根据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还是统一,本文将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分类如下:

1.财产他用收入

财产所有者通过出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他人来经营自有财产从而获得一部分要素所有权报酬收入,如股票、利息、红利、租金等。

2.财产自营收入

财产主体将自有财产投资实体经济,既作为财产所有者又作为财产使用者从而获得一部分财产自用的报酬收入。这部分收入可以进一步分为利用自有财产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得和从事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得。

部分居民直接利用自有资金、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从而获得这部分要素投入的机会成本收入;还有部分居民利用财产从事非生产性经营活动,如在虚拟市场上买卖股票、期货等获得投机性买卖收入,通常被称之为资本利得;在商品交易市场上从事古董、字画,房屋买卖获得的价差收入,这些均是财产营运所获得的财产增值收益。

(五)“财产性收入”的特征

1.非劳动性

“财产性收入”是凭借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从其分类可以看出,不管是财产他用还是财产自营,所得收入均是基于财产权利而获得的要素报酬收入。这种收入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体现”,是典型的非劳动收入。

2.衍生性

拥有财产是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从财产的实物形态看,财产是某一时点的存量,而“财产性收入”则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居民财产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可用于投资营运所能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没有财产,也就不会有基于财产实体和财产权利而形成的“财产性收入”。

3.增殖性

“增殖”是资本的本质属性,是经济主体通过自我运行、自我调节,进行一系列的内部变化进而繁衍、增生为一个更大的实体。当居民的财产作为生产要素通过自主创业或者投入其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财产就已经转化为资本,需要为其所有者带来更多收益,从而具有了增殖性。如居民转让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获得的利息、股利、红利、租金收入,居民利用自有房屋、资金、设备从事实体投资经营活动从而获得的部分要素报酬收入等都具有资本收入的增殖性。

4.增值性

增值是指价值在量上的增加,是由外部因素所决定的,它可以不经过生产和雇佣劳动而实现。与投入企业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具有增殖性相比,居民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古董、专利技术等财产也有自己独特的运动形式和实现价值增值的方式,这些“财产性收入”通过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古玩交易市场依靠市场机制低买高卖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增值能力取决于居民获取信息的能力,敢于冒风险的能力,理性预期能力,资产组合能力等多种因素。

5.风险性

居民间接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会面临经济波动引起的利率风险;居民将手中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直接在资本市场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会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居民在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获得的投机性收入,会面临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等系统风险;居民直接进行实业投资,从事生产性、非生产性活动会面临各种经营管理风险。总之,“财产性收入”的风险大小也因居民持有财产方式、投资理财能力、风险规避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的不同而不同。

6.多样性

“多样性”是指财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如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保险,知识产权收入以及其他一些实业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使得居民可以有多种渠道将自己手中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分散投资风险,通过恰当的投资组合来增加对财产投资的信心,进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六)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按照统计局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统计口径显示,目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越来越快,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财产性收入”情况如下表数据显示:

上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数据网,因而,“财产性收入”的统计口径仅包括居民出让非生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得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等)。根据广义“财产性收入”的内涵,“财产性收入”除包括出让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股利、红利等收益外,还包括居民利用自有生产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要素收入,如大量个体、私营业主的一部分收入来源于自有财产投入生产经营过程所得的要素报酬。目前,关于这部分收入到底有多少,统计数据还较难获得。但从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情况及个体私营业主数量的多少可以大概判断出这部分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下表: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快速发展,个体私营户数量急剧增加,他们凭借辛勤劳动、创业勇气,利用国家在政策方面的鼓励和支持,较快积累了个人财产,也进一步利用财产获得了更多收入,因而,和没有自有产业的普通居民相比,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上上升到一个新台阶,成为先富起来的典范。

二、“财产性收入”与马克思的资本理论

(一)马克思“资本”及资本收入属性的分析

1.“资本”的二重性:资本一般与资本特殊

关于资本一般,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一般,这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说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5]444这里所说的资本所共有的规定,就是指资本都能够在和劳动力等价交换之后,从生产过程中生产出剩余价值,当一定量的价值具有这种特点时,它就转化为资本。由此可见,自行增殖价值,是资本范畴的最一般的规定,而这种增殖的前提则是劳动力商品的存在。不仅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资本,而且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都是能自行增殖价值的价值。

资本特殊,则是指资本在不同社会形态所反映和体现的不同生产关系的特殊属性。在马克思《资本论》中,“资本”是体现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作为特定社会经济形式范畴的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生产关系的体现。因此,“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6]920而雇佣劳动是这一特有社会性质的基本内容。在整个《资本论》中,资本一方面推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则是对雇佣工人无情的剥削和压迫。

显然,马克思对“资本”的定义体现了资本一般和资本特殊的统一。资本一般表明资本的共性,决定其是否是资本;而资本特殊则显示资本与何种生产方式相联系,并因其反映的不同的生产关系而相互区别。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也体现了马克思资本一般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统一。

2.“资本”的两种运动形式:现实资本与虚拟资本

在整个《资本论》的逻辑结构中,马克思阐述了两种不同运动形式的资本:现实资本和虚拟资本。

现实资本是指在再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雇佣劳动相结合,执行生产和实现剩余价值功能的资本。信用出现之前的资本都以现实资本存在,并有自己独特的运动方式,即G—W—G'。现实资本在马克思那里也被称之为“职能资本”,包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两种类型。产业资本是指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于各个物质生产部门中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资本,而商业资本则是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的单独执行流通领域职能的资本,它分为商业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两种形式。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商业资本的运动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但它间接的有助于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增加,因而也要加入剩余价值的瓜分。

虚拟资本是生息资本发展的必然结果。在马克思的论述中,虚拟资本是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能给其所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资本,它是与现实资本相对而言的想象中的资本。“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做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7]528-529股票和债券是这部分虚拟资本的最主要的形式,之后,随着信用的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也迅速进入资本市场,它们以所有权证书存在并进行流通交易。这部分资本不直接以雇佣劳动为自己的对立面,而是单纯作为所有权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马克思在分析虚拟资本的运动时指出虚拟资本的价值运动和现实资本的价值运动相分离,股票这个资本不能有双重存在,“一次是作为所有权证书即股票的资本价值,另一次是作为在这些企业中实际已经投入或将要投入的资本。”[7]529市场上股票和债券的转让流通就是这种所有权证书所能带来的剩余收益权的转让,这和现实资本的价值运动已经完全脱离了关系。

3.资本收入的实质:剥削收入

单纯作为所有权资本的出现使得同一资本取得了双重存在:资本所有者将货币当作资本贷出从而要获得一部分资本收益,企业主将货币资本当作职能资本投入生产从而要获得收入,于是利润就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马克思在分析利润转化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时说“利息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对他来说则表现为他用资本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和过程的果实”[7]420。从形式上看,利息完全是资本所有权的报酬,是资本本身产生的果实,和雇佣劳动脱离了关系,但马克思进一步分析认为利息的本质是职能资本家使用生息资本而让给生息资本家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利息体现着生息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的经济关系,又体现着生息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共同瓜分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的整个理论体系中,不管是职能资本收入还是单纯作为资本所有权的利息收入都来源于对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其实质是一种剥削收入,只是从形式上看这种收入的性质被掩盖了。

(二)“财产性收入”在马克思资本理论中的体现

《资本论》的许多篇章表述了“财产性收入”的内涵及形式,集中体现在第3卷第五章关于“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生息资本”的论述中。

本文将“财产性收入”分为财产自营收入和财产他用收入两类。关于第一类“财产性收入”,马克思在论述“利润转化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这种转变从量的分割到质的分割时说到:“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用借用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份,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即使产业资本家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他的利润也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7]421由此可见,资本家利用自有资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需要获得一部分资本所有权的利息收入。

第二类“财产性收入”集中体现在马克思关于“生息资本”、“信用和虚拟资本”等理论的论述中。借贷资本家将多余的货币资产交给职能资本家经营使用,依靠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职能资本家那里分得一部分利息收入。股份公司的发展,股票、债券等虚拟资本的出现,使得众多私人资本被集中起来,普通居民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一方面获得股息,另一方面获得转让股票所有权收入,即现在所说的“财产性收入”。

虽然这两类收入从表面上看均是资本所有权的报酬,但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透过现象找到了它的实质来源——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因而其实质仍是剥削收入。如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成为主人的社会主义社会,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要得到法律保护,“财产性收入”的属性也应根据变化了的现实重新界定。

三、“财产性收入”与“社会主义资本”理论

(一)“社会主义资本”范畴的基本理论

1.“社会主义资本”是资本增殖的一般属性和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融合

马克思关于资本的论述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旨在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然而,资本能够带来剩余价值这一内在本质属性不会应社会形态的不同及归谁所有而改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追求价值增殖仍然是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仍然要建设发达的商品经济,只要商品、货币关系存在,劳动力商品现象存在,剩余价值就必然会产生,“资本”的作用必然会发挥,但这一资本属性已经和资本主义赤裸裸的剥削关系划清了界限,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土壤里生根发芽,和社会主义劳动者平等的主人翁地位紧密相连,被称为“社会主义资本”。

“社会主义资本”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属性和马克思所讲的资本一般的复合体,可以把它理解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社会主义资本”中使用的“资本”是马克思科学阐明的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石的具有内在增殖属性的“资本一般”,而“社会主义”更是马克思在科学批判了英法等空想社会主义以后的理论结晶。

2.“社会主义资本”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资本”将资本的生产力属性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因而,相对于我国历史上存在的官僚资本、民族资本等旧资本以及马克思论述的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本具有其自身的优越性。

首先,“社会主义资本”存在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土壤中,它带有很强的公有性质。这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资本”在投资方向、范围、规模、程度等一开始就要受到社会主义国家在宏观上的有力调节,保证整个经济发展的方向。同时企业内部参与资本运行和增殖的不同职能的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互助合作关系,而不是同旧资本那样,资本家处于绝对权威,工人只当作一种被加油的机器或被添加饲料的牲口。

其次,“社会主义资本”能够合理而现实的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资本”的客观存在,使得按劳分配需要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实现,劳动力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产品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需要在保证社会剩余价值不被全部吸收的前提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并满足整个社会扩大再生产及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

再次,“社会主义资本”在充分调动各类资本增殖的积极性的同时,也能够利用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对资本的消极作用给以约束和限制,防止资本逐利的盲目性和贪婪性,进而减少各种不合法不合理事情的发生。

3.“社会主义资本”的分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资本”所体现的社会经济本质和内在关系的多层次性。根据现阶段各种具体资本归属不同,将“社会主义资本”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国有资本。它是和关系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资本,由国家代理全国人民行使这部分资本的所有权。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有资本的增殖需要国有企业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同时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是集体资本。它是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本。它由改革中组建的集体经济的资本和国有企业改制由企业职工承包而形成的资本组成,如农村大量存在的乡镇企业等。

三是私人资本。这是社会主义资本中最有活力的一部分资本,它和我国目前多层次的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而出现,是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一样的发生在生产领域的概念。大量个体私营经济的出现以及普通居民投资证券市场是这部分资本发挥作用的集中体现。

四是联合资本。即国内国外的,个人集体的资本以各种方式联合起来并带来剩余价值。股份制是这种资本最一般的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资本”范畴以其深刻的内涵,广泛的包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各种具体的资本统一起来。理论界曾有学者提出用“公有资本”、“共有资本”、“国有资本”等范畴来统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这些范畴本身是兼容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资本内涵的集中体现,但和“社会主义资本”相比,它们不能广泛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不能囊括目前存在的多种资本形式,以这些范畴作为指导,将不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资本的功能。“社会主义资本”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能广泛涵盖一切资本形式和内涵的科学范畴。

(二)“私人资本”是“社会主义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将个体私营经济等私人资本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认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就是存在剥削。因而,私人资本一直被压抑,得不到重视和鼓励。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结束了姓资姓社的争论后,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才开始逐步繁荣起来,私人资本才开始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一起进入到经济生产领域中去发挥作用。党的十五大更是从制度上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样统一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之中,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此,私人资本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由于其清晰的产权、灵活的经营模式,私人资本在整个社会财富创造、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日益增大,在个别地区(如江浙等地),私人资本对经济贡献甚至超过了国有和集体资本。此外,私人资本对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和谐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然,在我们充分肯定私人资本的积极作用时,必须正确理解私人资本和剩余价值之间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私人资本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已和过去根本不同,绝不能用旧有的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观点简单的来套今天的新事物。私人资本需要实现价值增殖,获得更多剩余价值,但从一开始,这种活动就受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调节;私营企业主和工人不再是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关系,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新型合作关系;剩余价值不再被私人企业主无偿占有,而是要以税收、后备基金、积累基金等形式存在;私营企业主所得收入也不是无偿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而是他的经营管理劳动收入和要素所有权报酬收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现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关系决定了私人资本在我国将会长期存在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私人资本是“社会主义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财产性收入”是“社会主义资本”的题中应有之义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目前我国“财产性收入”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和建设者。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是长期以来我们对“资本”认识深化的体现,更是“社会主义资本”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私人资本”是“社会主义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认“私人资本”,就要保护私人合法的财产和收入,只有这样,才能使私人资本所有者有动力有信心增加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在为自己积累更多财产的同时,也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财富。我国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正式写入宪法,并通过《物权法》来具体对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予以保护,这就为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资本”在本质上要求私人财产按资本的规律运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大限度地实现财产的保值增殖,同时,“社会主义资本”鼓励资本、技术、专利等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而“财产性收入”正是居民财产作为要素使用所获得的各种要素收入的集中体现。“财产性收入”是“社会主义资本”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社会主义资本”范畴下“财产性收入”属性分析

(一)居民个人财产转化为“私人资本”的两种形态

1.个人财产参与实体资本经营

改革开放前,在“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政治环境中,我国居民个人没有私有财产可言,更不用说用私有财产从事投资经营。改革开放后,国内政治环境相对宽松,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许多个人财产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投资活动,从事实体资本运营。他们的活动领域既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他们的所有制表现形式即是个体私营经济。

这部分私人财产从表现形态来看,主要以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等实体资本形式存在。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部分经过长期积累从而持有较多货币的人,以一定量的货币作为本钱,购进商品,再转卖出去,取得一定的差价收入,这部分货币即转化为商业资本。而一些通过生息资本或商业资本积累了一定财富的人,开始将所持有的货币投资于工业生产领域,通过购买设备、建造厂房、引进技术等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组合,生产出新产品再通过市场销售,从而获得更多的货币或利润,这就是产业资本。这两种资本形态是居民个人财产保值增殖的有效途径。

2.个人财产进入虚拟资本市场运作

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信用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是股份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出现的必然要求。我国在1990年出现第一家股票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此后,各种期货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期权市场、基金市场以及产权市场等迅速发展起来,成为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居民财产找到了新的投资途径。

这部分财产从表现形态来看以金融资本等虚拟资本形态存在。在马克思看来,这部分资本不以雇佣劳动为自己的对立面,而是单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是信用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产物,是生息资本的一种派生形式,能定期为其所有者带来收入,以国债、股票、商业票据等有价证券形式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日益发达,金融衍生品自然也成了虚拟资本的体现物,也成了一种投资对象。当居民个人财产投资于虚拟市场,以股票、债券等形式持有时,这部分财产就转化为虚拟资本,其所取得的收入有两类,一是获得股息、红利,二是获得转让所有权的资本利得收入。

(二)社会主义私人资本收入的特殊属性

1.现行分配制度下居民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

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目前“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现阶段居民收入中以工资为主的“劳动收入”和以利息、股息、红利等形式存在的“资本收入”成为这种分配制度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居民的“劳动收入”是指个人作为劳动者,凭借体力、智力等主观方面的劳动贡献所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以生产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为基础,和理想的按劳分配所得收入不同,它需要以劳动力商品为前提,通过市场交换、价格机制来实现。但这部分收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收入公平,是居民收入来源的主要渠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收入的主要形式有工资收入、准工资收入和企业家收入。[9]146-148其中,工资收入是大多数居民获得劳动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收入分配中,必须保证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加大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的比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存在私人“资本收入”,它是根据资本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而给予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但它的性质已经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收入”完全不同,是社会主义按资本要素分配的体现,是居民非劳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处,“资本”既包括货币资本(居民持有的储蓄和现金),也包括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资本品,如机器、房屋、设备、原材料等可以和劳动相结合取得资本的生产一般属性,还包括单纯以所有权形式存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为其所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虚拟资本,如股票、债券,专利、知识产权等。因而,私人资本收入的表现形式有利润、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

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都是居民合法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不是对立和分割的,劳动收入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转化为资本收入。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收入可以通过投资获得利润、利息、分红,从而成为资本收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收入可以转化为技术股、管理股,从而获得资本要素收入。[10]238-239

2.私人资本收入是“社会主义资本”范畴下合法的资本要素所有权收入

尽管私人资本收入已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到国家政策保护的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但长期以来受马克思关于资本收入的剥削属性的影响,理论界关于现阶段我国私人资本收入的属性争论较多,至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各种讨论,目前理论界关于居民在资本市场获得的利息、股利等资本收入属性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这部分收入是劳动者合法的资本要素所有权收入,而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私营业主的资本收入,关于这部分收入属性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收入是“剥削收入”,以卫兴华为代表。他说:“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允许局部的正常的资本主义剥削现象存在,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同时还区别了合法和非法的剥削收入,“私营、外资企业只要进行正当经营,守法遵规,凭资本所有权获得正常的利润收入,即使成为亿万富翁,百亿富翁,尽管这里存在剥削关系,也是合法的,要受到国家的保护。有些私营、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严重侵犯职工权益。有的让工人每天劳动时间在8小时以上,频繁加班而无加班费,无节假日,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处罚工人,甚至工人无人身自由等等。这样的剥削行为及其收入,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只要其收入份额是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就不能认作是剥削,而是一种报酬,是对非劳动要素贡献的补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然可能存在,但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私人资本收入是资本要素所有权收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资本特殊的社会属性所决定,资本收入在性质上必然表现为剥削收入,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资本一般的社会属性所决定,资本收入在性质上(资本参与增加价值的分配)获得要素收入。”

马克思的基本理论需要与时俱进,现实的社会形势、经济制度已经和马克思当时的分析截然不同,和马克思对未来的设想也相去甚远,资本剥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下的私人资本决不能再戴以剥削的帽子,而应该根据变化了的现实对其重新界定,私人资本收入是合法的资本要素所有权收入。

首先,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必然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要素所有权关系的必然要求,人们的不同物质利益的获得只是相应的一定所有制关系的实现。私人资本收入是要素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形式,是按等价交换原则实现的生产要素价格的体现。我国城乡居民通过投资获得利润、利息等资本收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益,不能等同于资本主义的剥削。

其次,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剥削是一个经济范畴,同时也是一个阶级范畴,“剥削”是建立在生产或流通资料占有不平等基础上的一种经济行为,而不包括各种超经济的非法剥夺,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制度下,剥削是资本主义两大阶级对立的集中体现,而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阶级对立早已消灭,社会不同群体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的一分子,我们更加关注不同群体利益的一致性,关注社会和谐。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已经不再合适使用“剥削”这样的范畴,剥削收入已经不再是一个能够涵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收入性质的合适范畴,而更应该是要素所有权收入。

(三)“社会主义资本”范畴下“财产性收入”的多重属性

1.“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非劳动性”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征之一,“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财产性收入”属性最直接最一般的表现。首先,“财产性收入”所研究的“财产”是指私人拥有的非人力财富,不包括劳动力等人身财产,“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所持有的这些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体现。其次,“财产性收入”是基于非人力财富的所有权而形成,财产所有者凭借所有权直接获得要素报酬收入。再次,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初始财产来源合法,利用财产获取收入的途径合法,而那些依靠非法所得财产获得的收入以及非法操纵所得收入不在“财产性收入”范围之内。

2.“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合法的私人资本要素收入

当居民将其闲置的财产交给银行、证券市场或者其他需要者使用时,其所拥有的财产已经作为生息资本或者虚拟资本使用。在马克思的分析看来,生息资本所得收益来自于资本所带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具有资本一般的属性,而各种虚拟资本通过在资本市场上的投机行为,也会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即资本利得。当“财产”在虚拟市场上转化为“资本”,“财产性收入”也即相应转化为“资本收入”。而居民所有的这些资本其本身没有执行资本的职能,只是资本要素使用权的转移,通过使用权的转移实现资本在虚拟市场上的运行和增殖,因而是私人资本要素收入。

当居民将手中的财产用于自主创业,通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来获得收入时,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下,这种收入和雇佣劳动直接相联系,因而具有剥削的性质,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决定了管理者和劳动者在个体经济中会形成分工合作、同舟共济的局面。个别雇主的高收入不应该用剥削的范畴去解释,而是应该加强社会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使其收入来源合法化,规范化。因而,这部分收入也是社会主义的私人资本要素收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得到鼓励和保护的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五、理论层面研究“财产性收入”论题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深化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再认识

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分配制度改革从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按劳分配,发展到今天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等使我国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

“财产性收入”是现阶段居民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一收入属性和特征是对私人拥有的储蓄、土地、房产、各种有价证券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通过自营或他营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租金等非劳动收入的鼓励和肯定,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我国现阶段实行并需进一步完善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深化认识和具体实践。

(二)有利于我国转型时期更多社会财富的资本化积累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进入全面金融化、资本化的过程。当一个社会高度金融化时,必然会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金融资本,科技创新、对外投资、个人创业、政府公共支出所需要的资本就会源源不断,从而由“资本化”带来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及绝大多数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14]而这一过程的实现既要积累货币,更要把积累起来的货币源源不断地转化为资本,按照资本的规律运作。“财产性收入”的私人资本收入属性将会使更多的私人财富转化为资本,更好的启动民间私人投资的巨大效能,促进我国社会财富的资本化积累,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金。

(三)有利于普及资本理念,激发资本活力和全社会的创业热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创业”日益成为一个时髦和热点的词汇,成为大众居民积极追求个人财富,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新途径。广大民众投资创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和源泉。民众的创业权也日益得到国家的关注和保护。(所谓创业权是指民众作为自然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知识和能力,自由地进入经济活动领域,从事谋利活动的权利。)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国家在政策层面上对民众的创业给予支持和鼓励,使得民众的创业权日益发展完善,形成了全民创业的良好局面。广义“财产性收入”正是将居民利用自有财产进行创业活动所得收入也包括进来,这将鼓励更多居民用资本的理念运作财产,按照资本的运行规律来最大化地实现财产保值增殖,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不断进取积极创业的氛围,激发全社会尊重财富追求财富的热情,使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真正按摆脱“谈资色变”的误区,使广大居民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创业权,实现多种活力迸发的新局面。

(四)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财富从实体经济产生,防止虚拟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二重性是由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没有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即物质形态的社会财富),商品的价值就没有物质承担者,也就不会有更多的价值形态的社会财富。因此,实体经济的物质生产过程是物质财富和价值财富创造的最终来源。虚拟资本的价值运动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只是参与实体经济所创造出的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

目前理论界关于“财产性收入”的定义集中于居民在资本市场上获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导和鼓励更多居民将财产投资于虚拟市场,有利于促进资本集中和实体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居民持有股票债券等虚拟资本更关心的是资产本身的价格,关注如何将虚拟资本作为资本商品在资本市场买卖从而获得投机收益,而并不特别关心这部分资本在实体领域如何运作以及是否在企业中执行资本的职能。资本市场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居民在资本市场投资能否获利会面临系统、非系统等多种风险,一旦风险来临,信用链断开,财富缩水的程度将会使很多投资者血本无归。目前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就是虚拟资本过度投机的、信用链条过长带来的直接后果。危机之下,很多以金融资产方式持有财产的居民所得“财产性收入”大幅减少。

广义“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将居民利用自有资本投资实体经济获得的收益也包括在内,这将有利于引导我国居民理性投资资本市场,同时鼓励私人财产通过自主创业进入实体经济保值增殖,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同时分散投资风险,防止单纯依靠资本市场从事投机行为造成财产大规模损失,也避免形成在资本市场“以钱生钱”、“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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