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司法独立审判应从优化政法委结构入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86 次 更新时间:2011-11-2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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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2011年11月16日《四川日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批准四川省高院院长刘玉顺任中共四川省委委员、常委,刘同时兼任该省政法委书记一职。

由省高院院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只是个案,也许仅为人事的短暂变动。但公安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正变得更为合理却已是客观趋势。早在201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事实上,很多省市的公安厅局长,都已不再担任政法委书记。2011年8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没有再列为社管委委员。

公安和法院这种党内权力配置的变化,有的学者认为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影响不大,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公安为主和法院为主,基本上是一回事,很难真正让司法对法律和事实负责,都会受到法外权力的掣肘。这种观点至少没有考虑到,党内权力在司法领域的重新调整,是党内民主进步、尊重司法至上原则的具体表现,其意义不容小看。

以往,一般都由一位副书记或者常委分管政法,担任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长只是政法委的委员。1949年以来,政权的基础非常依赖公安,废止旧政权的《六法全书》时,公安机关的设立,也早于检察法院。就队伍素质而言,一开始也是公安更好些。因此,党委中进常委的都是公安局长。这样,代表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往往就是公安局长,法院、检察院只是他领导下的执行机构。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受到矮化。三十年法制建设,这种局面一直难以改变。

但在1980年代,法院院长的地位曾有过变化。当时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担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直接向中央政治局负责。公安部长只是国务委员。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中,有浙江袁芳烈、山西李玉殝是省委常委担任高级法院院长。此后,法院的地位一直在下降。全国各级公安局长大多数进了同级党委常委并兼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基本上只是政法委委员。

公安和法院之间,由公安主导,还是法院主导,从司法原理上看,是完全不一样的。公安为主,司法会走向警察强权,很容易走向有罪推定。在法庭结构中,警察和检察机关是指控有罪的一方,律师和被告是辩解无罪的一方,而法院是中立的,居中主持审判,兼听控方和辩方的观点,客观审查事实和双方证据,独立超脱地作出判断。法院地位应当高于检察和律师,才有可能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

如果强调司法结构中的公权优先,公检法联合办案打击犯罪,公安主导,抓起来就必然是有罪的。一个罪名定不了,法院常常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同公安检察一起商量,找个其他的罪名再查,一直到定罪判刑。也就是说,是先定罪定性,再找事实证据和理由。侦查权主导审判权,有罪推定盛行,就可能出现大量冤假错案。已经发现的性质恶劣的错杀大案,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聂树斌,无一不是法院、检察院已发现了问题,顶住不判,公安通过政法委权力,迫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此种格局之下,为配合打击犯罪,律师也常被要求不得作无罪辩护,这极易导致整个司法机构的互相制约失效。有的案件判决前已经发现疑点,为了维护办案机关的威信,有时也会施压法院故意判掉。理论和经验都告诉我们,侦查权主导的司法,难逃有罪推定,审判权主导的司法,才有可能查明真相,重事实和证据,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审判的原则。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首次得以表述。1957年反右运动时,被当作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加以批判。“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司法独立审判原则被彻底摧毁,“群众专政”直接取代了法院的审判职能。经历“文革”动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执政党痛定思痛,重新开始了依法治国的进程。1982年的宪法重新确立了司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为法治提供了重要的宪法性基础。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小平、彭真等第二代共产党执政者一直坚定不移坚持的理念。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直接干预司法的现象,一直没有消除。

司法改革要一步一步来,必须从改善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重新研究和设计政法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和权力配置入手。我们应看到并鼓励每一个进步和改良,共同探寻出一条民主与法治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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