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我看拆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53 次 更新时间:2011-11-21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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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北大人似乎天生为江山社稷而生的,指点江山,激扬文字也似乎染上强烈的北大色彩。近年来在一系列将法律事件转化为社会公共事件的行动中,北大人都扮演了主力军的角色。从“孙志刚”到“物权法”再到“拆迁条例”,直至今天各大新闻门户网站大力渲染的高考招生改革事件,都为上述论断提供了力证。北大人的这种鲜明个性与中国知识分子崇奉的持两用中、行稳致远的传统颇有格禁,个中原因,至少需要用一篇雄文来条分缕析。我有自知之明,当然不会做这样无畏的尝试。本文所欲做的是对拆迁条例问题发表一点浅见。

拆迁说白了是对财产的异动处理,它是在确认现有的财产秩序下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财产法权所进行的限制。拆迁的法理前提是私权的神圣性或现有财富制度本身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认为资本主义的私权所有制度是造成财富不平等分配、进而造成人和人不平等的最深刻根源,因而主张用最极端的革命手段砸碎资产阶级私有制的锁链,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拆迁投射给当下中国命题是,拆迁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设计是否是普世性的,只需对外国的东西采取拿来主义态度,还是需要因应具体国情的不同而作特殊的制度安排?2004年修宪时,因对财产积累“原罪”的考量,而在增修条文上加上了“合法的私有财产”这样具有妥协性的表述。今天对拆迁财产予以补偿时是否抛弃“原罪”式的考量,而给予等量齐观的对待?事实上,大规模城市化、工业化所关涉的那些需要拆迁的财产,利益集团、社会强势阶层的财产都批上了“合法的”外衣,财产的拆迁行为只是对他们的财富产生了增量或减量的作用,并不实质影响其生活品质。相反,很多城中村或城郊的居民,其房屋、土地却并不具有形式合法性,一旦拆迁却对他们的实质生存权产生决定性影响。还有,今天中国的贫富悬殊、阶层对立问题是否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者开出的药方来对待的政治问题?拆迁条例如何直面上述问题,在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折樽权衡,委实挑战制度设计者们的智慧。

拆迁所引致的诸多社会极端事件,并非全是拆迁条例之过。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许多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拆迁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其他偶然性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以财产之重莫重于祖宗在国人心中之地位,家族于国人而言,是与宗教的神圣性等而视之的东西。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为了“以粮为纲”扩展耕地而在乡村大规模进行“平坟”运动,老百姓虽然痛心疾首,却罕见采取极端的反抗措施。其最重要原因在于,老百姓真诚地相信政府是为老百姓谋福祉的。到今日,若不改变某些政府是“老板的政府”、“官僚的政府”形象,再好的制度设计其功效也未免打了折扣。

制度是一连串的设计,拆迁问题症结既在拆迁制度内,还有功夫在诗外的因素。什么事情都需要综合治理,这既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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