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融文明的社会密码与中国道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57 次 更新时间:2011-11-17 21:10

进入专题: 金融文明   中国道路  

沈阳  

随着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为代表的民间高利贷的“崩盘”,关于中国金融变革的话题又一次被提起来。有经济学者提出,只要合法化民间金融,人人都参与高利贷,让高利贷与高利贷竞争起来,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显然这是一种经济自由放任主义的应对方案。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记录过农民无法从政府机构获取低息贷款而只好转向当铺借高利贷,哪怕亲邻之间也不会降低利率,因此政府限制高利贷的条文只能落空。温州地方政府的措施是“金融改革创新行动”,争创“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例如深化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吸引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温州建立更多的分支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服务的措施。如果能以正规银行的合理利率的资金做信贷资金的大头与民间金融机构竞争,有可能改变中国传统的高利贷恶性运作的资金环境,因而值得肯定与鼓励。

类似困境,当年明朝巡抚海瑞也试图治理,结果这位当时公认最有道德和最为勤奋的官员面对高利贷困境也只能败下阵来。黄仁宇总结说,“我们的帝国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和商业法律。这两个问题不解决,高利贷就无法避免”。今天中国也有很多禁止高利贷的法律。然而,就法治而言,高利贷在地方的如此盛行,其信息非常明确:禁止高利贷的这些法律并没有被落实;面对当初有关高利贷禁止的种种承诺,地方政府采取的对策是行政上的不作为。这个法治欠缺、最终导致信任崩溃的逻辑,实在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陷入困境的病因。倘若我们将视野进一步扩大到整个人类金融文明发展史,答案就会更加清晰。

为了克服路途遥远和安全状况差较等客观因素,中世纪的欧洲采取了当时十分先进的复式簿记方式和汇票取款方式。财务人员会收取部分手续费用以此弥补金融业务的成本支出。然而,教会法是明确禁止收取利息的,尤其是严禁向穷人放贷收取利息。犹太人不受基督教的教会法管辖,“从比利牛斯山到苏格兰,从大西洋到易北河,这中间各地的犹太人,大都是靠放高利贷生活的,从12世纪到15世纪都是这样的”(萨罗•巴伦著《犹太经济史》)。国王和其他统治者想靠收取利息获取巨额收入,鉴于教会法的严厉态度(可能会被革除教籍),就让犹太人来放贷,“从犹太人身上取来的收入是皇室收入的大头”(詹姆斯•帕克斯著《中世纪的犹太人》)。由此犹太人成为了欧洲仇恨的牺牲品。莎士比亚的喜剧《威尼斯商人》中的主要人物之一的夏洛克,就是一个为人刻毒、贪婪的高利贷者和犹太富商。

人们常常说犹太人控制了今天的国际金融,多少就有这个历史积淀。然而,正如地处阿拉伯民族包围圈的犹太国以色列并没有成为世界金融中心,我们应该承认,现代金融的社会密码不是由善于发放高利贷的犹太人提供的。截止到目前为止,全球有这么几个世界金融中心: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四大世界金融中心,就法律体系而言,不仅是法治体系,进一步地说,还是普通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其特点就是强调法官造法,强调历史传统和习俗的法律地位,强调陪审团定罪(而不是判刑)的司法民主化。我们再进一步从法律体系延伸到政治社会结构角度来分析,就会发现,除了香港和新加坡由于地缘因素而强化了其金融中心地位之外,另外两大金融中心(纽约与伦敦),其政治结构中,美国实行的是以十三个殖民地为基础的复合共和制(也即联邦制),“封建法”对英国法治贡献颇大。美国和英国,都曾经实行过与自己国情相对应的地方自治制度。就宗教传统而言,英国和美国都是新教国家——这就对应了德国社会学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的相关实证性叙述。

普通法系特别依赖于普通公民的法治精神,也特别依赖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又与法治相适应的那一面。普通法系下公民只要有最简单的理性精神,而不需要法学家那样的精英素质,就可以凭借自己的道德与良心参与陪审团,在法官的程序性主持之下,以民主表决的方式参与判案。法官的义务则是以自己专业而精湛的研究和整理,将历史上的判决总结出来,写成经典案例,作为以后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说,法官“造法”。普通法系对一些“精英”采取“有罪推定”原则,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于政府官员,在金融和证券领域对大财团实行由辩方(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与义务的原则。后者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商业竞争与金融运行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可以这样总结,包括金融业在内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社会体系和司法体系明确的产权与竞争的自由,和对金融权贵资本主义的制约。竞争不是无边无际的。它既受法治的制约,也受小共同体的制约。例如,中世纪教会法和相关伦理对高利贷的明确禁止。

提起这个因素,旨在强调公共社会体系对经济精英的训育和归正作用。这种强调的意义是多重的:首先,从幼儿教育开始,公共社会体系培育经济精英的节制品质与责任意识,使他们内心有个超越性知识;第二,超越性知识即使未必能够有效制约人的贪婪与投机,却可以在人的贪婪与投机所导致的竞争挫败之中,激活其理解其正确利益的意识,令其回归常态的、良性的商业竞争之中;第三,社会应该制约资本,种种小共同体(例如商会),应该对类似高利贷投机者有严厉如“革除会籍”的惩戒机制;第四,这是最为重要的,作为商业规则保障的更大范围内的分权制衡和司法正义机制,需要小共同体的争取、捍卫与坚守。

由此来看,理性的经济人所参与的金融发达的商业社会,有赖于系统的社会文明。那种认为只要高利贷与高利贷互相竞争就可以为经济发展困境松绑的的想法并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制度社会学逻辑,乃是自由放任主张者的政治想象主义。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前各地金融危机频现的时刻,各级政府的应对之策,必须放弃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 来源: 理财一周报

    进入专题: 金融文明   中国道路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经济学 > 经济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670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