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酋午:八国联军进驻主要是报复而不是侵略

——从当时的国际法上的探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58 次 更新时间:2011-11-15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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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酋午  

1898年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欲废黜光绪帝,但因遭各国反对而不敢付诸行动,令其怀恨在心并增长了仇外情绪。当时,

毓贤等怂恿慈禧借助义和团排外,慈禧太后立即派军机大臣刚毅前往涿州视察,刚毅向慈禧奏称"天降义和团,以灭洋人"。因此,慈禧同意义和团进入北京城内勤皇。1900年4月,义和团刚在北京近郊发展起来。

义和团到处杀害外国人和教徒。在整个义和团运动中,一共有2万3千多中国教民被杀害,义和团杀害的两万多教民,大多数是最底层最无助的人,他们信教本来是为了保护自己,没想到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义和团的暴行是在满清政府的纵容鼓励下干的,义和团灭洋人不灵,杀自己的同胞有本事。在义和团运动中一共只杀了4百多个洋人,绝大多数是传教士和他们的家属,还有几个建铁路的工程师,而这些功劳还不能都记在义和团的帐上,因为一半多的洋人是被官府杀的。

(《义和团杀害的是什么人》,《杂文月刊(选刊版)》2009年第7期 作者:郭老学徒)

各国公使要求清廷取缔义和团,但未获回应。

随着义和团运动在直隶和京津地区的迅猛发展,外国列强多次照会清政府予以镇压。1900年5月间,义和团在京津一带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清军士兵参加义和团,以端郡王爱新觉罗*载漪为首的排外势力在清政府内占据上风。各国公使眼看总理衙门也"无力说服朝廷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便策划直接出兵干涉。5月28日,英国、法国、德国、奥匈帝国、意大利、日本、俄国、美国八国在各国驻华公使会议上正式决定联合出兵镇压义和团,他们以"保护使馆"的名义,调兵入北京,清政府同意。5月30日至6月2日,八国的海军陆战队400多人,陆续由天津乘火车开到北京,进驻东交民巷。随后,各国继续向中国增兵,各国军舰24艘集结大沽口外,聚集在天津租界的外国军队达2000余人。6月6日前后,八国联合进驻政策相继得到各自政府的批准。

八国联军进驻我国是指1900年(清光绪26年)英、法、德、美、日、俄、意、奥(指奥匈帝国)等国派遣的联合远征军,为镇压中国义和团运动而进入中国所引发的战争。6月21日,清政府向各国"宣战"。

7月14日,联军以付出伤亡882人的代价,攻陷天津。

8月4日,联军2万余人由天津进犯北京,14日,北京失陷。次日晨,西太后和光绪皇帝仓惶出逃。西太后在流亡途中,指定李鸿章为与列强议和全权代表,并发布彻底铲除义和团的命令。八国联军的行动,直接造成义和团的消灭,以及京津一带清军的溃败,迫使清廷最终与包含派兵八国在内的十一国签订《辛丑条约》,付出庞大的赔款。

对1900年八国联军进驻我国怎么看,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历史教科书上都认为是侵略。我认为,从当时国际法的角度看,应该是报复行为而不是侵略。学过国际法的人也许都知道,报复的前提条件是:(一)存在现实的侵权事实,国际侵权行为有许多种类,当外国采取侵权行动,受到伤害的国家,实实在在感到权利受到侵害,而且侵害事实是有据可查的,这样,就可以认定外国侵权事实的存在,1900年4月开始义和团在清政府的纵容下到处杀害外国人和教徒,而且事实是有据可查的,确实存在现实的侵权行为,不可否认;(二)外国侵权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后果,必须从法律上去分析,所以,在证明外国侵权事实时,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比如,在义和团运动中一共杀了4百多个洋人,绝大多数是传教士和他们的家属,还有几个建铁路的工程师,而这些洋人有一半多是被官府杀的,这已经是对八国国民的侵害,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三)外国侵权行为超出国际法允许的限度,当一国对别国实施了某种行为,对该国造成侵权的后果并超出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即是,在国际法上所在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外交人员和外国侨民的安全,而清政府鼓励和纵容义和团的杀害外国人的行为的侵害已超出了国际法允许的范围,确实给被侵犯的国家造成了伤害;(四)外国侵权行为出于故意而为之,国家实施侵权行为,通常是由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或政府鼓励下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在心理要件方面必然是故意,比如,慈禧同意义和团进入北京城内勤皇,1900年4月开始义和团在北京杀洋人受到鼓励。而庚子事变期间在华洋人的大量死亡(据统计约四百多人),则出现在清朝步军统领庄亲王载勋大贴悬赏洋人首级的告示之后,赏格明码标价,很难赖账:"杀一洋人赏五十两;洋妇四十两;洋孩三十两。"(George

Nye Steiger:《中国与西方:义和拳运动的起源和发展》,1927年英文版,转引自牟安世著:《义和团抵抗列强瓜分史》,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自古至今,国家之间发生侵权的情况屡见不鲜。各种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几乎每天都在世界各地发生。国家如何应对国际上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经常都会遇到的问题。早在2000多年前罗马法创立时期,报复就已形成为维护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则。16世纪,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将报复作为国家自保的习惯规则引入国际法领域。以后许多国际法学者积极把这个习惯规则发展成为国际法的规则。在19世纪和二十世纪,这种自保手段日渐成为国家之间经常采用的措施。

报复是国际法上的合法自保权,自保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具有天然的自卫和自保的权利。只要本国受到外国的侵害,国家就可以行使自保权,进行包括自卫在内的反制和抗击。报复权是自保权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国家面对外国侵权时,采取报复措施进行自保,实际上是国家的正当防卫,即使报复措施超出必要限度,也容易获得其他第三国的理解。

由于报复总是或者只能是在侵权事实发生之后进行,因而这种行动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是对被破坏了的国际法律秩序的修复。一般说来,国家进行报复是循序进行的。通常情况下,先提出抗议,而后进行交涉,抗议交涉无效后才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争端,包括使用武力。

当国家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进行报复,从民法原理来讲,是合乎正义的。这种行动的正义性主要表现在,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间应互相尊重,一方在谋取国家利益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否则,就很容易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或者国际不礼貌行为,而对国际不法行为或不礼貌行为进行报复,乃是向侵权者讨还公道的举措。受害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的措施,要求侵权者停止继续侵害,给予补偿,借以恢复被损害对象的正常状态。在侵权者没有停止侵害的情况下,被侵权国家进行报复,这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正义的。

国际习惯规则容许报复,但这不等于受害国可以享有无限的报复权,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报复。实际上,任何报复举动都是有限度的。报复应该明确进行,报复行动应针对相同或相似的对象和目标,报复行动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应相等或相平衡,报复不得超出必要限度,报复应该遵循必要的国际法规则,但八国联军对我国的报复已超出必要限度。八国联军占领北京后,派兵四处攻城略地,联军所到之处,杀人放火、奸淫抢劫,无数村镇沦为废墟,天津被烧毁三分之一,北京一片残墙断壁。连八国联军总司令瓦德西也供认,"所有中国此次所受毁损及抢劫之损失,其详数将永远不能查出,但为数必极重大无疑"。八国联军在北京公开大肆抢劫,清宫无数文物珍宝被洗掳一空,大批义和团群众残遭杀戮。根据国际法八国联军应为报复超出必要限度负责。

但必须指出的是沙俄的报复行为不仅超出必要限度而且也构成了侵略。9月,俄军在侵占秦皇岛、山海关同时,集中庞大兵力,分五路对东北地区实行军事占领。沙皇政府除积极参加八国联军之外,1900年7月16日,制造了海兰泡惨案,居住在海兰泡的数千名中国人几乎全部被俄军惨杀,泅水逃生的不到百人。17-21日,俄国侵略军又先后将江东六十四屯居民万余人赶至黑龙江边枪杀或用斧头砍死,剩下的被赶入黑龙江淹死,只有极少人泅水得生。8月28日,俄国军队占领齐齐哈尔;9月22日,占领吉林,28日,占领辽阳;10月1日,进入盛京(沈阳)。

1900年11月,俄国胁迫奉天将军增祺签订《奉天交地暂且章程》,企图把军事占领合法化。俄军利用军事占领的机会,大肆掠夺中国东北的金矿、煤矿和森林资源。

八国联军进驻我国期间,只有沙俄一国构成侵略,因为它单独谋求报复之外的利益,其他国家是进行报复但报复过度。

1928年巴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缔结后,特别《国际联盟盟约》签定后,国际上普遍承认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是非法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联合国,缔结了《联合国宪章》,反对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这样,凡不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使用武力的,都是非法的,可知,现在已不能不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而使用武力报复了,如果擅自使用武力进行报复就在国际法上构成了侵略。这是人类的文明和进步!

20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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