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焱:从“政治法学”说到陈寅恪及其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1 次 更新时间:2011-11-1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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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焱  

自启蒙时期以来,西方社会的政治学法学方面,无论在思想观念还是制度实践方面,都已经有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方面,他们是先行者。所以,像当代美国的政治理论家如罗尔斯等人,更多关注像分配正义这样的问题。国内有一些讨论追随其后,也偏重于这方面问题的讨论。但是有一点不应忘记,罗尔斯等人讨论分配正义有一个隐含的政治前提,而这一前提在中国却尚不具备,因此要讨论社会公正、分配正义,首先要关注要讨论的,还是政治法学特别是关于国家构建的理论问题。

大约十年前,我们开始公共理论方面的讨论时,对于英美的普通法宪政主义研究评述比较多,特别是哈耶克一系的理论,觉得这方面的资源过去国人重视不足,对于我们很有启发性。现在看来可能偏了一些。普通法宪政主义在英国的辉格传统看来,是“一宗天降神物”,是英国特定政治历史的产物,也是其他国家难以效仿和移植的。当然作为一种学术资源,翻译和研究都是多多益善,但对于中国的宪政道路而言,我们可能还需要更多关注欧陆的传统。

中国是东亚地区的一个大国,华夏文明是一种几千年来基本上是独立发展的文明。对于回应现代性的挑战来说,要比小国面临的困难更大,在国家构建方面也面临许多老大难问题。仔细反省起来,自戊戌变法以来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国人走的是另一条道路,这条道路更近似于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大革命的道路,而不是英国那样的道路。20世纪中国的几次革命,使作为普通法基础的那些制度的与文化的资源,在中国基本上被扫荡的差不多了。季卫东长期生活在日本,我想他对此感触一定很深。这些东西在日本、韩国可能保存的还很多,在中国则早已消失殆尽。如果说在清末民初,实现普通法宪政主义还有其基础的话,那么经历一个世纪的革命运动,今天那个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说已经失去了类似它在英国那样的社会得以成立的前提。相对来说,欧洲大陆的政治学、法学理论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或许更有启发意义。

就法国学术传统而言,过去有所谓“政治法”(droit politique)或“国家法”(droit d’état),晚近似乎提的较少了,但是其政治理论和公法理论之间一直没有明确的区分,其边界是非常模糊的。这说明在公法和私法二元划分的欧陆法系中,这种政治法学传统一直延续至今。与公共理论相关的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古人说“徒法不能自行”。就宪法而言,需要制宪权的主体;而从宪法到宪政,则需要一个政治主体,两者都指向了国家。需要国家作为制宪、行宪与推动国家构建的主体,主动地去推动体制的创新,不断完善国家的构建。从这方面看,这套将政治理论与法学理论合一的丛书,无论对于未来我们国家的政治实践还是学术创新而言,都是非常有意义,也是十分重要的。

作为这套丛书的第一批,总得来说质量还是不错的。但是其中个别文集可能由于成书仓促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收入陈明《儒者之维》的第一篇文章,其中涉及到我写的《陈寅恪政治史研究发微》一文。我的那篇文章当初发表时,很多人还不大理解古典自由主义路向(如朱学勤兄就提出自由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能否兼容的问题,当然,现在他的观点已经改变了)。陈明也是这样。作为儒学研究者,他对相关的政治理论还很陌生,所以我一直没有写文章正面回应。在我看来,陈明的那篇文章存在的问题很多。第一是不了解古典自由主义的路向,以为康德式的启蒙主义或美国的当代自由主义才是正宗。第二是不了解贵族政治与自由宪政特别是普通法宪政之间的关系。可以说贵族政治的存在是普通法宪政主义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陈明的问题好像十分犀利,其实是犯了史学家悬为厉禁的“错置历史时代”的错误。这方面国学大师章太炎尽管政治观念落后,但他也还指出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也”。第三,梁启超的原文原本是“贵族政治虽平民政治之蟊贼,然亦君主专制之悍敌也。试征诸西史,国民议会之制度殆无不由贵族起。”(《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陈明为了证成己说,将梁氏的原文径改为“贵族政治固民主政治之蟊贼,亦专制政治之寇雠也。”“平民政治”与“民主政治”尽管中文里只有一字之差,实际指称却天悬地隔。前者是所谓 Politic populism,后者则是politic democratie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解释前者说:“这种平民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立场,归根结底是迎和‘人民’,通常是反对精英分子的……。迎和民众的效果可能是含混的。平民主义这个术语也适用于具有神授权力的专权者,他们运用过去传统的政治以及面包加哄骗赢得权力。……”这与自由民主政治可以说风马牛不相及。梁启超对于两者的界定十分精确,不会像陈明那样将两者相混。类似这样的硬伤,这次结集成书时竟然未予改正,未免令人遗憾。

近年来许多从事人文研究的朋友也热衷讨论政治理论,这是件好事,但是正像伯林指出的,政治理论研究与人文研究不同,除了一般的学术规范外,更要求研究者知错改错的道德坦诚。

话说远了。作为丛书的第一批,出现这样那样的瑕疵,可能是不可避免的。

(2004年12月29日在《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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