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25 次 更新时间:2011-11-11 09:49

进入专题: 行政法  

应松年 (进入专栏)   王旭  

对谈人:应松年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旭(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主题厘定

王旭:非常感谢应松年老师接受我们党委宣传部策划的这次系列访谈。我为您次访谈设定的主题是: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光荣与梦想。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主题,我个人有如下的考虑:首先是基于您在中国行政法发展脉络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我们作为行政法学的后学都知道,您对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无论是制度构建还是学术发展,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不揣冒昧,把这个贡献归结为三个方面:对中国行政法制创建与完善的推动;对中国行政法学积累与创新的推动;对中外行政法交流与借鉴的推动。所以,设计这样一个看似“宏大叙事”的主题,实则切中肯綮,符合受访者的实际身份与贡献。其次,作为一种制度成就也好,一种知识形 态也好,中国行政法都需要得到阶段性的总结与反思,其中既有收获之光荣,也不乏反思、批判,进而憧憬与梦想的可能。作为年轻的学科,这种阶段性的反思与总结我想是有利于开启每一个人的思绪,既更明确目标与方法,又能够防止在探索的路上路径的迷失。

应松年老师:谢谢王旭,不必客气。你的这个提纲我看了。问题设计得很好,可以按照这个主题来谈一谈。

一、中国行政法的立法成就

王旭:好的。我把采访提纲分成两组问题,第一组问题集中在中国行政法制的发展问题上。无论从文化传统还是从制度成就来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一个很重要指标就是立法成就。因为它既革新了文化,又完善了制度。作为中国行政法制创建与完善的推动者,您能否简要为我们勾勒一下中国行政法的立法成就以及它们在革新文化与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伟大作用?

应松年老师:中国行政法的确在立法上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虽然不是说很完善了,但我认为对于文化、社会和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首先一点是,从数量上看就能发现从建国到文革那一段,我们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有一个变化,就是从一个百废具兴的起点在数量上开始逐渐的增多,再到一个万马齐喑的年代法律的数量又降到最低。然后到了80年代中后期,行政法律的立法工作开始得到国家的重视,因为改革开放的发展给我们的行政法律提供了现实的需要,依法治国慢慢成为一种潜在的观念与需求,而依法治国的要义就是依法行政。行政之无法,则国将无法。因此,我们开始有这个需要,而且这种观念的转变在于,行政法首先在于规范行政权力、国家权力,而不仅仅是服务于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89年我们制定了行政诉讼法,现在回过头来看行政诉讼法当然会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任何制度评价都应该放在那个制度的生成社会背景和历史坐标中来评价才是客观与公正的。行政诉讼法对于我们的文化和社会发展来说,至少有几个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是革新观念。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一直是威权文化与统治文化,社会缺乏对于政治权威的制度性监督与理性化对抗机制。老百姓的日常观念中更多是“民不与官斗”,行政诉讼法最大的观念革新就是传递了一个信号:行政需要得到法律的监督,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来纠正行政违法的行为,捍卫自己的权利。“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国家的观念和文化发生改变则是我们这个古老的民族最深刻的改变与进步。这是行政诉讼法带来的贡献,没有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性铺设,我们就无法想象观念的革新。第二、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公民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要求来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基础。民告官并不仅仅反映在观念上,更体现在制度保证上。行政诉讼法一系列制度性规定保证了公民可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行政机关也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参照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要求。可以说,诉讼结构使得公民与行政机关的社会性纠纷被放置到一个相对独立、公正与理性的程序性轨道中,通过文明的法律方式加以解决,这是行政诉讼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作用,它避免了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也使得公民拥有了监督行政、维护自己权利的防御性工具。因此,它是一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第三、行政诉讼法还催生了日后一系列行政法律的出台。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直到我们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还希望要制定的行政收费法,行政程序法,我这里提到的一些法律,都是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这也正反映了中国行政法律的制定发展的特殊路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国市场经济又是在政府推动与促进下发展的。但却缺乏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些带普遍性、共同性的法律。如涉及政府各个部门的一些共同性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包括处罚、强制、许可、收费、责任,尤其是行政程序等,因此,中国的立法机关把相当大的关注力放在这一方面。这是一条体现中国国情和特点的行政法律制定之路。实践已经证明,这些法律的制定对中国完善行政法治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作用。但从立法渊源来看,可以说相当大的一个原因就是行政诉讼法的催生。说到新中国行政法的立法成就,这些法也都体现了我们的成就。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正当程序的观念,第一次明确了立法中的设定权问题,并把这种观念落实到一系列的制度之中,程序是理性的产物,这种程序制度的设计有助于整个社会,尤其是行政机关理性的运行。国家赔偿法也是,虽然今天来看有一些制度需要完善,但当时它首先是一个观念信号的传达,那就是责任政府。政府行为,行政机关的一切公务行为,它不是恣意的,不是权力和意志的产物,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相反,它产生的后果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给公民带来了损失,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问责逻辑的确立标志着我们依法行政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政府行为不但要受到法律监督,而且要承担责任,我们的政府不仅是有限政府,而且还是责任政府。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们政治体制改革走向纵深的一个标志,虽然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规避这个法律的地方,但不可否认,它是1998年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法律成果,对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防止政府过分伤害民生,不与民争利,保证经济交易的效率与效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立法法也是,立法法的出台首先是我们行政法的需要,因为授权立法在当代中国也非常普遍,但行政法学界普遍感觉到其中缺乏基本的规范与要求,缺乏法律的控制与监督,容易流于部门利益,因此需要一部宪法性法律来专门规范行政立法问题,立法法顺应松年老师了这一要求,其中有很多制度与原则都是我们行政法迫切需要的,比如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着重规定立法保留,但早在96年的处罚法中,对于处罚权的设定,就已经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那么,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要起草的行政收费法,也都将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都将更深入的保证公民的权利。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形成我们的行政程序法,以一部法典的形式来统一法律适用和行政执法的基本标准与程序性要求,这将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一个高度成熟的时刻的到来。

王旭:应老师纵横捭阖,为我们从49年一直到今天的立法成就进行了勾勒和素描,让人深受启发和鼓舞。的确,如果说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那么一个重要的测量标准当然就是立法成就。它对观念的更新,使得制度发展具有了一种无法阻挡的社会期待,形成浩浩汤汤的历史潮流,没有这些立法,我们无法相信“依法治国”到“依法行政”。这些观念会如此迅速的改变我们的传统政治文化,成为共识。同时,立法经验的积累与娴熟又标志着我们行政法律领域条分缕析的处理社会关系的成熟与完善,标志着行政法在保障民生与规范国家权力方面智慧、理性与经验的不断成熟。当然,法律的发展除了依托立法技术与立法理念的不断完善,还取决于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先进与发达,以为制度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作为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推动者,您能否为我们勾勒一下中国行政法学学术研究与行政法学教育的已有成就呢?

二、教材编写、比较研究与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应松年老师:好的。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的确,这个问题也关系到制度建设,而不仅仅是学术本身的事情。行政法学在中国的确是年轻学科,但年轻并不代表落后和缺点,相反,它的成就也是非常大的。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地方是需要重视的,一个是统编教材的写作,一个是外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我参与了新中国最早的统编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这么多年来也还主编或组织各种科研与教学力量编写了很多教材。行政法学的发展,作为一种智性与知识的发展,非常重要的积累就体现在教材编写之中。教材编写虽然看似不如专著与专论那样闪耀作者的智慧火花,但对于整个学科建设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第一、它是锻炼队伍的需要。这支教材编写者的队伍既是科研的队伍,又是教学的队伍。象第一部教材的编写,就在全国各地招来行政法学的研究者与教学者,大家认真讨论,从立场、框架到观点、材料和方法,这个流程下来,就能形成一个很好的、经过锻炼的队伍,大家从编写教材开始,熟悉与感受行政法学的基础问题、基本方法与研究重点究竟有哪些,这个学科的学科体系究竟如何搭建,这个学科在讲授和研究过程中需要突出哪里,需要引导学生学一些什么地方,需要留有余地,保持思考空间的又是哪些地方,如此梳理学科的脉络与血肉,就能够为这个学科的厚积薄发与承前启后打下一个基础,也能够培养编写者的科研和教学能力。可以看到现在行政法学的那些中坚力量,都有过编写教材的经历。第二、编写教材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的需要。胡适说“为学要在不疑处有疑”。当然是,学术观念的怀疑与论辩,观点的多歧,都是很正常的,我们编写教材不是要统一观点,统一思想,而是努力追求和而不同,因为这是一个学术传统形成的前提。学术研究需要对话与交锋,但必须建立在一些最低共识与一致的前提下,比如学科的基本概念及内涵,基本的问题意识与立场,基本的学术资源与规范,否则理性的讨论就无从谈起,大家的讨论就或者会变为游谈无根,打太极,没有交锋,自说自话,或者就会变为纯粹的个人观点之争。编写教材的作用就是要树立这个学科学术研究的基本范式与标本,大家能够在一些基本统一的起点上讨论问题,并把这些问题深入。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行政法学的专著或专论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在进步,但大家对于很多基本的问题立场和概念还是可以达成一致,正是这种一致保证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更深入研究其他问题,并使得对话成为可能。最后,编写教材还是真正形成学术传统的必须。在中国还缺乏真正的学派,在国外很多学派,比如行政法的功能主义学派,行政法的规范主义学派,他们之所以能形成传统,和他们具有一个稳定的学术典范是有很大关系的。他们都会有自己的代表性教材或教材式的著作,以表明他们的精神源头与基础。学术的创新和发展都不是从天而降的,可以循着一定的历史脉络和机理找到最初的积淀之处,那么教材往往就是展示这种原初性积淀的很好典范。所以,我认为要重视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当然,可喜的是,近几年来行政法专著与论文的大量涌现。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研究正在向纵深发展。学科水平毕竟是要靠专著和论文来体现的。这方面的情况可以参考“中国行政法二十年丛书”中的《行政法治文苑》,厚厚一册资料目录,记录了我们行政法学研究二十年之中取得的学术成果。

外国行政法也是对于我们的研究和教学来说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整个法学研究对于我们国家来说都不是具有天然正当的。因为我们的学术资源和问题立场很大程度都来自西方,来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学术启发。行政法学也不例外,我们的概念、理论和制度都不可避免要受到西方视野的影响,也因此介绍、翻译、讲授西方行政法也就成为我们学术研究和教学的重要一环。应该说随着我们学者外语水平、专业素养和整体环境的不断提高,我们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和教学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大量的外国行政法理论与观点,他们的制度设计都被介绍到我们国家,并为我们所熟悉和运用,现在我们很多的观念和理论也都直接在外国行政法的基础上来创新和发展。这里当然要提到的是王旭名扬老先生的三部著作,她们让很多学者受到深深的教益。王老这三部书不但建立在一手资料的掌握与实地考察之上,而且有他自己的观点与主张,既是介绍型的著作,又是研究型的著作。在这里我们恐怕能获得几个启发:第一、要用一手资料来研究外国行政法。我们现在要超越王老的高峰,很重要就是在一手资料的掌握与消化上要能够整体性的推进,而不能只是个别学者走在前面。应该占有更多、更新的资料,运用娴熟的外语来做更细致与深入的研究,所以我一直希望能够组织力量再写作外国行政法的专论。第二、要有实地考察的经验。法律制度不同于其他人文思潮,既需要思辩之想象力与张力,更需要亲自考察与访问,尤其是行政法制度,有相当一部分是技术性非常强的,而且变化与发展比其他法律都快,如果没有实地考察经验,就会陷入一种印象式的研究之中,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王老以70高龄还亲自去美国考察与查阅资料,写成《美国行政法》,这种“绝知此事要躬行”的治学风范值得我们研究外国行政法的学者学习。当然,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和教育还取得了很多其他的成绩,积累了其他的经验。比如我们的招生队伍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行政法学研究的行列中,目前要注意的是培养质量问题。我们的专著和专论越来越多,这标志着研究的细致化和深入化,也说明我们的问题意识越来越敏感和多样。

王旭:谢谢应老师!应老师不仅为我们描绘了一幅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地图,而且很多问题都非常深刻。的确,作为行政法学的后学,我也深刻感受到应老师所讲的教材对于知识传统的构建作用与外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得失。每一学人都需要有他的安身立命之所,教材对于他来说是最早触及和感受这门学科的地方,也是他研究的起点。我们行政法学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在教材编写成绩上还是非常不错。通过对教材的阅读,我们获得了知识地图和谱系,能够在言词之外和之内发现更多的阅读兴趣,并慢慢形成更专业与具体的阅读方向。对于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我们要超越王老,的确需要在资料占有与实地考察上更深入与细致,并且应该培养术业专攻的学者,在不同的领域深耕细作,并与中国问题结合在一起。那么,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本身又不可避免要放置到国际背景下进行比较观察,您作为中国行政法学与世界其他国家行政法学交流的推动者,能否为我们勾勒一下我们对于世界行政法制文明的吸收、传播和交流的情况呢?

三、域外交流

应松年老师:是这样的,中国行政法学本身的发展也离不开世界行政法学和法治建设的精神滋养。在全球化时代更是如此,比如“国际行政法”的研究就一度是很多国家的研究重点。刚才谈到的外国行政法的研究工作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通过它我们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同时也锻炼了与国际学者进行对话的能力,无论是在旨趣、知识、见识还是在方法上。同时,国外学者和相关机构也会参与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律的建设和学术研究。比如我们就曾邀请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学者来中国参观和讲学,我们也多次积极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强烈的感受就是学习国外经验与理论非常重要,但本土的经验与智慧也非常重要。

王旭:上面我们谈到了中国行政法的很多成就与光荣,包括立法建设,学术发展与对外交流,等等。但是,无论是现实体验还是理论研究,都可以敏锐的发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是我们需要反思的地方之一。激速流变的社会生活与国家任务要求完备与灵敏的行政法工具,您觉得在完善行政法制体系方面我们需要反思哪些地方?

四、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应松年老师:的确,激速流变的社会对法律一直提出要求,我们现有的行政法律体系还不能说完备。虽然我们已有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以及一大批涉及各个社会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本身现在看来还需要有很多完善的地方。这种完善是对圆满状态的永恒接近,而不可能完全实现。比如,行政诉讼法还需要更加开放,国家赔偿法的时代局限还比较大,很多在制定之初由于当时的因素而订立的制度在今天看来已经不适应松年老师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赔偿数计算标准等等。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也面临被规避的问题,很多地方是“上有国法,下有对策”,比如在一些领域任意增加一些限制性事项,实质就是越过法律而私自增加许可事项。我们的立法经验已经形成了首先解决设定权问题的模式,也就是首先要考虑行政机关有无设定权力来作为,但现实生活中常被人为的突破,这里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因素还是非常明显。以上是属于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与需要修改的地方,另外就是还有一些基本法律没有制定或通过。我们原来的设想是行政强制法与行政收费法都需要抓紧时间制定,因为它们都关系到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强制涉及到多个部门或权力领域,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社会冲突,由于行政强制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高权行为和单方行为,处在社会矛盾的焦点,非常容易引起冲突,因此需要基本法律的规范,但我们现在还没有出台;行政收费法实际也是行政许可法逻辑延伸的表现之一,总的精神在于减轻人民负担,控制裁量性行政行为,减少交易不必要的成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但现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位阶比较高的基本法律来予以规范与保障,国家的公共财政和收费行为还处在比较模糊和非理性的状态。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应该在制定了若干共同行政行为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从世界经验来看,行政法制的发展已经通过行政程序法实现了统一与法典化。行政程序法不仅仅是对行政机关程序性义务的规定,更包含了大量的实体内容,比如行政程序中的主体、管辖、证据、法律责任等等。有人认为行政程序法仅仅解决程序问题,这是偏颇的,实际上行政程序法是以程序性推进作为线索来连缀行政行为的各方面要素,只不过它们都在程序之中才能得以理解与讨论。实体问题也要在程序法中得到解决,这样程序就成为行政行为或行政过程一个最基础的属性,只有在这个属性所规定的过程与步骤中行政行为的其他要素才能得到理解,行政程序法不但是统一了行政行为各个环节,而且充分保证了行政行为各个环节与要素都有法可依。可以说,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法,它的出台将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我们要论证的,是行政程序法究竟应该包含哪些部分,并着重解决行政程序法中的一些疑难和重要问题,比如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与责任等。事实上,我们需要在制定了这些单行的共同行政法基础上再来总结基本经验,以保证制定一部高质量的行政程序法。此外,各个社会领域的行政法,也还有很多空缺。已经制定的,有些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行政法完善与发展的外部环境

王旭:的确,立法不是万能的,但完备的立法体系却是建成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对于行政法来说,我们还缺乏一个基本完善的立法体系,这样一种形式理性化的状态我们还没有具备。在这里,我感受比较深的就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自发演进的社会秩序会消耗太大的社会成本,本身还会产生很多危机和困难,特别需要强大的民族国家力量以一种理性的力量来敏锐把握社会需要,并以一种强力来不失时机来制造统一的法律,来保证法律权威的确立与法律秩序的形成。如果基本的立法体系不完备,不仅仅会影响到社会生活出现法律的漏洞,而且会影响法律权威的形成与实现。另外,行政法制的理想描摹与现实观照之间的的落差也是我们需要反思的地方。社会文化心理,现实政治权力与利益集团的影响,都会影响到法律的实际效力。您觉得制度建设中需要克服的基本困境有哪些?这是一个不完全关涉立法文本的质量,但关涉到立法文本的实效的问题。

应松年老师:是这样的,立法完善是一个方面,能否将理想效力完全发挥则是另一个方面。应该说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还是面临一系列的外部环境考验,可以说很多问题都并非是立法文本或立法过程的问题,而是立法所依赖的外部环境的问题。首先一个就是文化与心态的问题。中国的文化中不具备捍卫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进行理性抗争的传统。很多公民不想、不愿也不敢告行政机关,不会自觉以公民的身份,以主人的身份来监督国家权力;很多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也没有足够的法治意识,并不懂得其权力的运行需要一个妥善的法律前提。整个社会并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文化心态,这是一个不容易改变的文化因素,需要不停歇的制度建设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移风易俗。另外一个就是,行政法的发展不是在真空之中进行,它依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当整体改革不能往前推进的时候,具体制度的发展就会捉襟见肘,左右为难。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总的来说向着好的地方发展,出现一些阻力也很正常,但这都会影响到行政法的实际效果,包括行政审判的效果与质量、包括执法水平、包括民主意识等等。面对这些,我们不仅要有勇气和良心,更要有智慧和耐心。要注意点滴制度的改进,然后朝一个大的整体目标不断推进与完善。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制定了很好的法律,接下来的关键是如何使之执行,使之落实。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是没有意义的。在这方面是要注意的,一个是地方经验。我现在感觉到很多地方创造了可贵的经验,我最近参加了两个会,一个是全国政务中心的研讨会。为了执行《行政许可法》,各地创办了政务中心、市政大厅等等,象四川的政务中心就办得很好,高效、便民,有利于廉正建设,且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等,都将提供实证依据。另一个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研讨会,这是各地为了执行《行政处罚法》而举办的。有些地方做得相当好,如沈阳市的经验,体现了执法方式的文明和理性,落实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正当程序。这些经验发轫于地方,值得好好总结与完善,必要的时候应该上升为全国的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很多时候立法不可能预见一切,立法者永远有盲点和局限,而社会生活无限复杂与多元,这个时候注重地方性知识与地方经验,善于发现各种优点与制度创新的契机,并以一种政治勇气与智慧加以提升,这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一个就是,我们要注意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很多时候我们行政法律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与遵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以一种制度性的强力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义务,遵守法律规定,毕竟司法是正义的最后防线,当这个社会司法公信力都丧失了的时候就是最可怕的时候。我们的行政诉讼要积极有所作为,真正成为民权之盾,成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力量。最后一点就是,我们的立法要注重调研,尤其是注重公众参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很多时候,立法效果不好是由于立法质量造成的,因为法治永远是良法之治,而良法一定是顺应松年老师天理人情,真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的。行政法律的制定与发展也需要在现实生活中来不断汲取经验和智慧。

王旭:应松年老师刚才谈了很多问题,的确都是我们现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实效中的关键性问题。尤其是立法体系本身的完备首先是一个衡量标准,如果我们的行政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漏洞,则它无力妥善的处理社会关系,但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如果实际效力被严重削弱,则我们又要更进一步去反思这个体系所依赖的制度性环境与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毕竟法律从来不在真空中存在,只有把法律放在其他制度的坐标中进行各种关系的考察与衡量,我们才能知道实效不好的真正原因所在,才能有针对性的克服瓶颈。在我看来,中国行政法实效不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正是其所处的外部环境给予了它太多制度性压力,这些压力构成了行政法的生长空间,又限制了它的生长空间。接下来一个问题是,行政法学研究在问题意识、方法工具与研究对象等方面您觉得还有哪些值得反思的地方?

六、行政法学研究的反思与发展

应松年老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了很不容易的成绩,但要向纵深发展,我觉得首先是要研究真实世界的行政法律问题,不作无根之谈,不作无病呻吟,要解决问题,而不能停留在干涩的理论和逻辑推演之上。我觉得关注现实、问题研究应该够成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方面,不能停留在抽象的理论上,不能认为只有外国的理论才能诊断中国问题,一个研究者在研究问题的时候要研究中国的问题,研究现实中行政法律的种种困境与局限,并给出具有理论解释力的对策,对于外国理论要学习,但要在审慎的前提下来学习,不能盲目照搬或崇拜,要知道一个国家具体情况的不同是会深刻影响到这个国家的理论发展的。中国学者应该真正创造出具有中国问题解释力的中国行政法理论,这才是我们的志气。同时对于外国行政法学研究,我们也应该走向更深入、细致与精密。我在日本考察的时候就有一个深刻的感受,他们对于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有一大批术业有专攻的学者,某人擅于一国行政法,另一个人又长于另一国行政法,每一个国家的行政法都有专门的研究队伍,这样有利于学术传统的形成和研究走向深入。总的说来,中国行政法的研究必须立足中国现实,研究中国问题,运用自己的理论根据与方法论,才能做出真正的学问。同时,在研究国外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时,要注意一手资料的学习与实际经验的考察,并要注意与中国的问题意识和语境结合在一起,进行中国式的创造性转换。

王旭:非常谢谢应老师接受我们的采访,您的睿智与敏锐相信会让我们受益匪浅。

应松年老师:不客气,这样的对话很有意义,谢谢。

载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主编:《思想的交锋——法大名师对谈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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