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纳税人意识开始觉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9 次 更新时间:2011-11-06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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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社会的纳税人意识已经觉醒,但制度建设和改革没有跟上。

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取决于纳税人的需求。

微小企业可以核定一个很低的税率,但不去征,很多国家都这样做。

定额税征收的额度由地方政府来定,而不是根据营业收入来定,这与税收原则相悖。

  

制度改革没赶上

纳税人意识已经开始觉醒。纳税人意识不仅仅纳税人才有,政府、征税方也应该有纳税人意识。税收本身是征纳双方的事,政府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意愿、要求和承受能力。

到目前为止,许多官员所能理解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只强调纳税的义务,不纳税就处分——“皇粮国税”时期这么做,土匪拦路抢劫也这么做——这些都不是正确的纳税人意识。在民主法治社会里,这种税收意识已经落后了。

国外的经验或许能促使我们反思自己的税收文化。SGATAR(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组织)的主干国家都非常注意政府在税收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他们认为,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取决于纳税人的需求。他们非常注意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分析,建立纳税人意愿的反映渠道,实现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良性互动。比如在新加坡,企业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政府不是企业的“家长”或“指挥官”。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正常的渠道,使纳税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得到有关方面的及时回馈,政府应该建立公开透明和平等协商的机制。

对于纳税人而言,纳税不单单是一种向国家尽义务的过程,更是法律对公民作为这个国家主人的身份的确认,参与到公共事务当中,愿意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并关注自己的同时关注共同的生存环境。与义务相对的不只是权利,还融合着纳税人的责任、使命、尊严和荣誉。

现在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改革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纳税人意识已经觉醒,但制度上没有跟上。再不推进,问题还会出现,这不是维稳所能解决的。如果不从制度上推进,双方的纳税人意识都很难建立起来。

制度改革一般来说应该是从上至下的,因为涉及到国家基本的制度安排。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关系,谁来制税,谁来决定预算配置,这些都是上层问题。

这一层面的改革推动得非常缓慢。预算法的修订好多年都呼吁,大家做了很多准备,真正推动修改,里面的问题很多。

但现在政府政策越来越贴近现实需要。社会上有减税的呼声,到最后政府真能采纳。

宏观税负高

现在一般采用大口径宏观税负,也就是政府全部收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政府全部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还包括了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

每年官方的税负数据是百分之二十几,这个数据很难被大家接受。学者研究成果一般是32%-35%。中国的宏观税负已经达到了高收入国家的水平。

远超GDP的税收增长比例总感觉不正常。政府的税收很多并不一定是好事。政府职能会随税收的增加而扩张,政府的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中国应该建立轻型的税收组合。

从税制上来看,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这类流转税是主体税种。增值税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流转过程当中新创的价值征税,这个容易造成打击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投资创造新的产值反倒要交税,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就容易造成税负偏重的问题。而且流转税具有累退性,收入越高税负越低。

税制上比较合理的是所得税,就是直接税。但在中国的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占次要地位,

相对来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利润交,没利润就不交税。但所得税仅占税收总收入的20%,绝大部分的税收来源是流转税。

微小企业经营困难时,政府采取减税措施,实际上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日常的税负偏重,税负设定使得企业经受经济波动能力较差。

微小企业可以核定一个很低的税率,规定一个税额到时候不去征,很多国家都是这样做。微型企业吸纳了大量人就业,也在为经济做贡献,从政府税收来说,可以放他们一马。经济繁荣起来了,政府低赋税的税制结构,政府的税收不一定就是减少。大企业税赋重一点是可以的,毕竟税收主要部分是来自大企业。民营企业、私人部门占税收的百分之四十多,大部分税收还是垄断企业、国有企业提交的流转税。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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