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钢:何为“社会转型”?——站在卡尔·博兰尼的立场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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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钢  

提要:卡尔•博兰尼所提出的“转型”概念是指社会对逐渐“摆脱嵌入”的自我调节市场经济所做的反应。市场经济的扩张和社会自我保护的“双向运动”(double movement)是这一反应的基本特征。因此,“社会转型”并不是社会适应市场经济扩张的被动调整,而是社会及其组织在市场经济扩张中通过“反向运动”(countermovement)对其进行控制和驾驭的过程。

关键词:社会转型 市场经济 嵌入 双向运动 反向运动

What Karl Polanyi meant by the concept of “transformation” is the responses made by society to the gradual “dis-embedding” of the self-regulating market from society. The “double movement”, namely, the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self-protection movement of society against such expansion on the other, characterizes the essence of these responses. What the term “social transformation” means, therefore, is not the negative adjustment of society in it’s adaptation to the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but a process of “countermovement” through which the society and it’s organizations can control and rein the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

虽然我们今天已经习惯地把目前中国发生的社会变迁称为“社会转型”,但也有人把我们当下的关于现实社会面临的问题称为“经济转轨”;不过更多情况下,人们似乎并不在意这两者的区别,甚至交替使用两个概念。显然,这两个概念背后都是“市场经济”这个核心概念,只不过后者只是单独指“经济”,即从原先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前者指的则是“社会”,或者说是因“经济转轨”引起的社会变化。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转型”被严格定义为由“经济转轨”引起的两种“非传统的”社会形态之间的转变,即所谓“共产主义文明的转型”。有学者甚至把对这种“社会转型”的理论研究界定为继“现代化理论”、“发展理论”之后关于社会主义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第三种发展社会学”[1]。但是,如果我们把市场化的“经济转轨”视为一种根据某种不可抗拒的逻辑而展开的必然过程,把“社会转型”看成对这一“必然过程”无可奈何的顺应,或者被动的调整,那么我们就真的有可能会面临社会危机。

究竟什么是“市场经济”?这个问题却很少有人去追问,虽然我们已经非常熟悉这个概念了。事实上,在我们头脑中已经差不多定格了的“市场经济”概念,是经济学家们一直没讲清楚、也可能根本就不想讲清楚的一个“游戏”的名称,但我们在这局游戏中却一直把它当成了一场旨在“民族复兴的革命”,而且不断地在付出真实的代价。按照卡尔•博兰尼的说法,纯粹的市场经济是要求整个社会实体俯就于市场规律,从而导致市场经济与人类、自然的对抗。所幸这种“纯粹的市场经济”还只是一种虚构,但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我们必须知道这种“虚构”的实际后果可能会是什么?

真诚的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一些假设之上的一个“游戏”,根据这些假设,社会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秩序只有通过价格才能得到保证。这个“游戏”的基础就是一个单纯受市场自我调节、控制和指导的经济体系。它的基本假设是人类都是为追求最大利益(“效用”)而行动的。它假设市场中标有特定价格的产品(包括服务)的供应与在该价格之下的需求相等。它还假定货币具有赋予持有者购买力的功能。于是,生产受着价格的控制,因为引导生产的利润是以价格为基础的;产品的分配也依赖于价格,因为价格构成了收入,并且正是通过这些收入,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分配到社会成员的手中。

经济学有一种非常“形式”的逻辑。它的特点在于它的“假设”上,即假设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前提,相反,它的假设在一般“实在”中近乎荒唐!但是,这种近乎荒唐的假设不但是能够被证明的,而且,是被根据这些假设而行动的结果证明的。举个例子说明:如果某人在股票市场上闭着眼睛随手点一只股票说:“它一定涨!”谁都会觉得荒唐。但是如果所有人都相信他并都去买这只股票,那它哪有不涨的理由!所以,关键不在于“假设”是否荒唐(譬如,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而在于大家是否都根据这个荒唐的假设去行动,结果,假设被证明是可能的。

我们也许会想,没可能大家都相信荒唐吧?不一定。我们思维习惯中常有这种把不可能的东西当成理由的“定势”。比如,我们教育孩子不要采公园里的花,说“如果大家都去采,那么哪里还会有公园?”这没错。儿子老大不小了,还不谈恋爱、不结婚,当妈的就会说“如果大家都跟你一样,这社会怎么得了?”这也没错。但是,事实上是不存在“如果大家都……”这种可能性的,即使我们经常把它当作“理由”。

经济学的“游戏”趣味就在于:如果大家都“相信”了它的假设按这种假设去行动,那么“市场经济”也就确立了。这就如同“如果大家都去买,这股票就一定涨”。例如,著名的“经济人”假设源于亚当•斯密关于分工依赖于人的“交易、贸易和以物易物的倾向”(这个词组后来就被“经济人”概念所替代)。“劳动分工有那么多的优点,但要追根究底起来,它并不是人类智慧的结果,尽管人类智慧预见到分工会为普遍富裕创造机会,并想利用它来实现普遍富裕。它并不以这种广泛的效用为目标,而是由于人性的倾向而缓慢、逐步形成的结果,这种倾向就是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亚当•斯密)。然而,在亚当•斯密的时代,这种“人类倾向”几乎不可能在任何看的见的共同体生活中有规模的显现;一百年后,工业体系在这个星球的主要部分轰轰烈烈地展开,无论在实际上还是理论上,这一“特殊倾向”却暗示了人类已经完全被它的经济行为所支配,如果不是也被它的政治的、理智的和精神的事业所支配。(Polanyi,1957,43)

当然,如同“游戏”这般纯粹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的,因为纯粹市场的自我调节意味着所有产品(和服务)都必须在市场上销售,所有收入都必须来源于这种销售,而且不许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如此“自我调节”,就连最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也知道,那不过是个“神话”。因为,这种要求太“苛刻”,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它只有“逻辑”上的可能性。

然而,现实世界上确实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市场经济”,那又是怎么回事呢?经济学的解释很简单:理论上简洁明了的逻辑,是现实发展的理想标尺。坚持市场逻辑的正确性和彻底性,意味着需要在现实中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当然,这种话只是自欺欺人。先不说逻辑与现实的关系绝非简单地从逻辑到现实的推论关系,即便就是一套简洁明了的逻辑如何可能被实践(不是证明,而是“开始”或“尝试”),这本身就不是经济学逻辑自身所能解释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实在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如何发生的社会现实问题。

博兰尼指出,经济这个术语包含两层含义:形式含义(formal meaning)和实质含义(substantive meaning),前者源于逻辑,后者源于事实。换言之,经济的形式含义源于“手段-目的”(means-ends)关系的逻辑特征,“它指的是这样一个确定的选择状态,即因为手段不足而造成要在手段的不同使用之间进行选择。”经济的实质含义源于人的生活离不开自然和他的同伴,“它是指人与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互换,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为他提供满足物质需要的手段”(博兰尼,1968)。人类为了得到满足物质需要的手段而与其周围(自然的和社会的)环境之间发生相互的作用,即进行“交换”。因此,经济制度所具有的实在含义都是能够从它们连结人与其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得到解释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只是单纯从人类的物质活动中产生的,只有作为包括自然环境在内的各种关系的相对性“存在”,才是在实在的意义上可定义的。

在博兰尼看来,经济的两层含义之间的区别,就像是罗盘上的两个极端。但是,由于19世纪以来的经济形态日益趋向市场定价体系,于是,经济的实质含义与形式含义混淆了,成了一个复合概念。他说,马歇尔、帕累托、涂尔干都接受了这个概念,而门格尔、马克斯•韦伯、帕森斯则都没能认识到区分这两种含义对社会学的重要性,尽管“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或历史学家在其各自研究人类社会经济体制的领域中,除了要面对市场,还要面对许多各种各样的制度,人类的谋生手段恰恰就嵌入于这些制度之中”(博兰尼,1968)。

经济分析是将形式经济应用于普遍化定价市场的结果,即假定一切商品都在市场上买卖,一切收入形式都源于销售产品和服务;具有广泛用途的货币因其购买力而成为获取手段,从而满足需要的过程就成为分配手段的过程。这样,经济体就必然由因为手段不足所导致的选择来决定,选择的条件和结果就可以按照价格形式来计量了。整个经济体就是选择行为的结果,支配这种行为的规则是普遍的,但它适用于特定经济体的程度,则取决于经济体实际不上是否是这些行为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博兰尼并没有打算“不合时宜”地反对市场经济,他只是在对所谓“自我调节”的市场进行冷静慎重地分析后指出了它具有“虚构的”性质。针对这种虚构的市场经济理论,他提出的应对方式是:不能放任市场的任意扩张,必须把市场经济发展限制在社会自我保护的能力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市场扩张程度并不取决于经济的自身发展逻辑,而是取决于社会发展所能提供的非经济的社会保护性措施和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嵌入”社会的经济活动

实质经济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经济,是包含在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中并受到这些关系制约的经济活动。因此,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具备限制其内部交易活动(经济)的防御能力,因为不受社会控制的经济,最终将成为毁灭社会的可怕力量。而对经济活动的这种控制能力则来自社会共同体本身的性质。

博兰尼总结了市场经济产生之前的三种基本交易模式,即互惠的(reciprocity)、再分配的(redistribution)和市场交换(market exchange)。“互惠,指的是对称的关联点(correlative point)之间的运动;再分配,指的是接近中心并再次脱离该中心的配置运动;交换,这里指的是市场体制下‘手’与‘手’之间发生的相互运动。于是,互惠假定了各个组群对称安排的背景;再分配所依赖的是组群中某些衡量中心性的存在;为产生整合作用,交换则需要一个市场体系。很显然,不同整合模式设定了明确的制度基础。”(博兰尼,1968)在博兰尼看来,社会(共同体)是经济行为嵌入其中的一种整合的“整体”。“互惠”、“再分配”和“(市场)交换”,实际就是社会整合的三种交易模式,因而需要把它们作为一种“连带方式”(transactional mode)来认识。在这里,我们用了日本的经济人类学家栗本慎一郞的译法,他将transaction译为“连带”而不是译为“交易”(粟本慎一郎,1997,186),因为transaction绝不仅仅意味着财富的交换关系,这里面实际包含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真切地控制着经济交易活动。

这也就是说,无论怎样的交易模式都只是在社会给定的相应结构安排之中才能存在,而不是相反,即所谓由经济行为形成了社会结构安排;社会的结构安排不是由经济行为聚合而成,相反,经济行为必然嵌入于社会的结构安排。“只有在对称组织结构——如血缘群体的对称系统——已经给定的情况下,个体之间的互惠行为才能整合为经济体。但是,一个血缘系统,从来就不是个人层面上的单纯互惠行为的结果。再分配也同样如此。它预先假定共同体中存在一个分配中心,不过该中心的组织和生效过程,并不是个体之间不断产生的分配行为的结果。最后,市场体系也一样。个人层面上的交换行为只有在市场定价体系中才会形成价格,而纯粹随意的交换行为在任何地方都不可能产生制度安排。”(博兰尼,1968)经济活动是“嵌入”在已有的社会制度安排中的,而不是相反。“这一点非常有助于我们解释为什么在经济领域中,如果不具备特定的制度前提,人际行为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只有在对称组织的环境下,互惠行为才会带来某些重要的经济制度;只有在确立分配中心的情况下,个体的分配行为才会产生再分配的经济体;只有在市场定价体系出现的情况下,个体的交换行为才会引起能够整合经济体的浮动价格”(博兰尼,1968)。否则,哪怕是那些以物易物的行为也依然是无效的。“若它们仍然随意的发生,那么与卑鄙行为或背叛行为一样,就会激起强烈的情绪反应,因为交易行为从来就不是在感情上无动于衷的行为,因而也得不到超出认可范围以外的承认。”(博兰尼,1968)

在非市场社会的共同体内部市场上,通常并不存在价格的形成机制,至少在共同体内部不存在以价格波动为前提的商业活动。因此,在非市场社会中,市场中发生的财物移动,最终只是通过其他两种经济模式(互惠、再分配)及其组合实现的。以价格变动为前提的商业活动侵入共同体的内部,在一定意义上将意味着共同体的“内部均质性”的崩溃。而所谓“经济转轨”也就是这样一个由“市场交换”来替代“再分配”的过程。博兰尼将“交换”分别定义为三种,即“‘转手’意义上的纯粹位置上的变动(操作上的交换);以固定的交换率(决定性的交换)或商定的交换率(整合性的交换)为基础的配置上的变动。交换在还没有固定比率的情况下,对经济体产生整合作用的是能够使价格固定的因素,而不是市场机制。只有定价与能够把价格影响散播给市场(而非直接影响市场)的体系连接起来,它们才能是整合的。”(博兰尼,1968)在这里,重要的是“交换率”,有“固定的”和“商定的”之分。固定的交换率是指根据传统或习惯确定的不同物品之间的数量比,而商定的交换率则是参与者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博兰尼认为:具有竞争性格的、变化的、浮动的价格只是相对近期的发展,价格原本就是一种严格固定的量,是贸易和交换的前提,而不是它们的结果。正如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没有中世纪的被模塑和规定的价格、例行的租金等因素,西方资本主义就不可能成为行会和庄园的遗产(参见博兰尼,1968)。以固定价格进行的交换仅仅意味着双方获利,它与以商定交换率进行的交换形式的本质区别在于,以浮动价格进行的交换指的是这样的获利:它只有在交易双方持有针锋相对的态度时才能得到。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讨价还价的双方“对立因素”已有所削弱,但却无法完全根除,因而任何一个试图对其成员团结基础进行保护的共同体都不会听任这种危险的敌意滋生泛滥。因此,以商定交换率为基础的“讨价还价”,如要作为整合的形式,那就必定要受到限制。

研究社会学的人都知道帕森斯的“社会进化模型”,按照这个进化模式,作为进化之初的“分化”是从AGIL这个“行动系统”中承担整合功能的“社会系统”开始,也就是说,“社会分化”的前提条件是“整合”。作为前提,整合功能要求保证社会分化是产生于一个坚固的社会统一体(共同体)之中,而不至于因此分裂了社会共同体。在帕森斯那里,作为“社会进化”的第一项“突破”就是产生社会阶层,但他明确告诉我们:“即使在这么早期的进化阶段中,发展也并非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原始社会可能保持着原始状态或甚至破裂成几个单位而不产生阶层。只有当社会成员的团结足以克服社会分裂的离心力时,阶层而非分裂才会产生。”(冯钢,1992,95)

这也就是说,社会进化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互相冲突、互相制约的力量,“整合”与“分化”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乏“分化”的“整合”是停滞不前;缺乏“整合”的“分化”是分崩离析。我们今天面临的现实正是后者,“经济转轨”导致了空前程度的“社会分化”,但我们社会的自我组织程度和自我维护能力却近乎真空。“社会分工”是现代社会分化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的前提(而不是相反)。但是,如果我们以为这些专业分工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依赖市场系统来达到整合、完全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来自动调节,那么,这个社会就必然分崩离析!如果统计部门只是根据部门行政领导的喜好来编制报告,那么作为政策依据的数据就没有任何意义;假如银行家根本不受审慎的专业性承诺的约束,并随意使其收益最大化,那么任何金融稳定都将是无法想象的;假如会计师们都是按照其客户要求来做假账,那么投资行为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就会毫无价值;如果律师们那种把他们的服务和所收集的信息出售给最高出价者的行为不受限制,那么契约就将如同废纸;如果医生仅仅只是出售诊疗服务,那么医院里将充斥着愈来愈多的病人和根本没必要的手术及药品;如果大学教师只是为了向学生出售知识,那么他们的学生就永远不可能超过老师……。这些一切都说明,市场自动调节专业分工竟是如此荒唐,因为所为这类专门职业的整个信念就是要使其成员与纯粹市场行为相隔离(Block 1991)。这也正是涂尔干之所以强调现代社会的职业团体通过将个人职业化(社会化)从而使其行为嵌入于某种专业行为准则的规范之中,其结果无疑是显著降低由此产生的种种交易的市场性程度。

历史上的市场经济都不是自发的,而是由非经济力量强制的结果。换言之,是某种外在的强制力量,主要还是政治力量,像“第一推动力”一样,迫使人们不管信不信都必须按照市场自我调节的“预言”指示的规范行动,于是才有了不同程度的市场经济运作。“游戏”当然是可以假设的,但真正要让一个社会所有的人都那么“犯傻”去听信荒唐“预言”,那么除非有人发明并使用了“愚民剂”。如果以为经济学家具有某种蛊惑人心的本事,那我们也太高估他们的能耐了。

卡尔•博兰尼在回顾英国劳动力市场时指出:圈地运动(Enclosure)、《斯宾汉姆兰法案》(Speenhamland Law)、《济贫法》(the Poor Law)和《雇主与劳工条例》(Employers and Workmen Act)等政治因素是英国劳动力市场形成的重要手段。阿尔利吉对非洲罗得西亚市场形成历史的研究也表明其基本上是殖民政府直接介入而促成的(阿尔利吉,1969)。同样,当代拉美出现的“自由市场”,也是通过暴力性政治干预强制建立起来的。华盛顿与拉美军人里应外合,推翻了智利等国的民选政府。新上台的统治者在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取消社会保障和贸易保护政策,强行对工业和银行进行非国有化。

市场经济必然直接造就少数人有利可图,他们是市场经济的真正受益者。早年欧洲的重商主义者就已经非常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他们必须强调把商业化作为一项国家政策,那时的重商主义者如同博兰尼所说,完全是通过国家大规模政策干预而达到目的。

但有意思的是,国家干预在当时扮演的是一种“双向运动”(double movement)的角色:一方面是大力促成商业化市场的建立;另一方面则是对受到市场冲击的对象进行保护。“圈地运动”使土地迅速集中到少数富人手中,从而使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潜在的劳动力;但同时“《职工法》(the Statute of Artificers,1563)和《济贫法》(the Poor Law,1601)的制订,完成了为劳工立法的‘国家化’进程,这些法令把劳工从危险的境地转移出来,而都铎王朝和早期斯图亚特王朝所执行的‘反圈地政策’(anti-enclosure policy),则坚持不懈地反抗着利用土地财产来谋取利益的原则。”(Polanyi,1957,70)

博兰尼比较了英国圈地运动和工业革命后指出:一般而言,进步必须以社会动荡为代价,如果它的速度太快共同体就会在这一过程中解体。都铎王朝和早期斯图亚特王朝通过调整社会变迁,降低了“圈地运动”的破坏性程度,从而把英国从西班牙式的命运中解救出来;但是,以后“却没有人能够把英国的普通人从工业革命的冲突中解救出来,因为这时候人们已经开始盲目信仰自发式的进步,甚至最开明的人,也像狂热的教徒一样,去追求没有止境、没有约束的社会变迁。”(Polanyi,1957,76)

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的前提,是通过市场对产品自动定价来实现对生产和分配的控制。这也就是说一切产品和生产要素都必须是通过市场才能获得的商品。商品,是为出售而生产的产品。然而在工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中,有三种基本要素是必须作为商品而又不是真正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即虚拟商品。这就是劳动、土地和货币。对此,博兰尼指出:

“这里的关键就是:劳动、土地和货币都是工业的基本要素;它们必须在市场中被组织起来;事实上,这些市场在经济体系中绝对是举足轻重的。不过,劳动、土地和资本显然不是商品;……劳动不过是人类活动的另一个名称,而人类活动则是与生命本身相辅相成的,它并不是为了销售而生产出来的,而是因为完全不同的理由而产生,它们不能够从生活的其他方面脱离出来,被贮存和移动;同样,土地也不过是自然的另一个名称,并不是人类生产出来的;最后,真正的货币也仅仅是购买力的表征,它根本不是制造出来的,而是借助银行或国家财政等机构所衍生出来的东西。劳动、土地和货币没有一样是为了出售而被制造出来的,因此,倘若把劳动、土地和货币描述为商品,那也纯粹是一种虚拟的商品。” (Polanyi,1957,72)

这也就是说,劳动和土地只是构成一切共同体的人类自身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如果使这些“虚拟商品”完全受市场机制的控制,那就意味着让整个社会实体屈就于市场逻辑。“任何社会都无法忍受这种纯属虚构的市场体系的影响,哪怕只是极短的时间。除非人类、自然实体和商业都受到了保护,能够与这种撒旦式的磨坊相对抗。”(Polanyi,1957,73)一方面是劳动、土地和货币作为工业的基本要素必须在市场中被组织起来,而且这些要素市场是如此关键,以至于任何妨碍形成此类市场的措施和政策都会威胁到市场体系的自我调节功能;另一方面是劳动、土地和货币都不是真正的商品,它们都不可能通过市场给出真正的价格,倘若市场机制硬是变成了人类命运、自然环境、甚至是购买力的使用和规模的惟一主宰,那么它将会彻底毁灭这个社会。由此可见,所谓“自我调节的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它就是一个“神话”,社会不可能把自己的命运完全听任市场机制的摆布,它必须对市场经济的扩张做出自己的保护性反应。经济行为是嵌入于社会之中的,事实上的经济,用博兰尼的话说,它只能是一种被制度化的(相互作用的)过程。所以,博兰尼对交易模式的分类实际上都是根据对社会具有支配性的整合形式来划分的,“而整合形式的支配性则是与其在社会中包纳土地和劳动力的程度是一致的”(博兰尼,1968)。

所以,“双向运动”的含义是:“就真正的商品而言,是市场组织的扩张;就虚拟商品而言,是对市场组织的限制,两者相伴相生。”(Polanyi,1957,76)道理很简单,虚拟商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因此它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换句话说,土地、劳动和货币是不可能由市场自动给出真实价格的,但作为基本生产要素它又必需能够在市场上买卖,于是,“市场价格”实际上只是人为操纵的符号,它实际是由“权力”操纵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力量与之抗衡,那么,这种虚构的市场体系就会成为“撒旦式的磨坊”。

其实,社会学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它一开始就面对了这样一种“双向运动”的历史要求。作为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的贡献并不像某些教课书上所说的只是偶然地确立了“社会学”这个学科的名称。在探究社会秩序发展的问题上,他是圣西门与涂尔干之间的桥梁。他那被后人视为“不明智之举动”的创建“人道教”的目的,就是要在工业社会中寻觅一种代表社会有机体的“总精神”,其使命是预防思想、感情和利益上根本分歧的不幸倾向,因为这种倾向既是人类发展原则本身的必然结果,同时,如果不加以阻止就必然会导致社会进步中断(冯钢,1992,24)。

三、“反向运动”与中国的改革

真实的社会生产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如果这个过程被交易的自我调节机制所支配,那么人和自然就都将必然纳入它的运行轨道,必然从属于供给和需求,也就是说,像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一样被买卖。早期社会主义的代表罗伯特•欧文就曾远见卓识地指出:如果听任市场经济按照它自身规律发展,那将会产生巨大而持续的灾难。博兰尼也认为,商品(劳动、土地和货币)的虚拟性无视这样一个事实,即把土地和人口的命运交由市场决定,那就等于毁了它们。(Polanyi,1957,130)

因此,相对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实质性含义就是在社会组织和结构化过程中建立起对市场经济扩张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危险做出有效反应的社会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社会中,这种危险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从事贸易的社会阶级对此根本没有感觉。如同某些经济学家(如贝克尔等)试图以经济分析来解释一切社会现象的狂妄一样,商人阶级从“贫困是一切罪恶的根源”这种假设出发,反推出另一个极端,坚信“经济发展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他们相信形式经济所给予的承诺:每个人都必须尽其所能来使社会的年收入得到增长,但这并不需要自觉意识。一般来说,个人并没想促进公众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到底作了多大贡献,但通过追求他自己的利益往往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利益,而且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促进的还好得多。一个自由的、竞争的市场可以使每个人的个体利益自然地相互影响,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看不见的手隐喻自由市场能够自发地调节和平衡竞争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的要求。而在这个过程中,自我利益的行为可以自然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虽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三版以后已经改变了他在初版中的那种认为内生于经济自由的商业进步会自动改善一切的信念[2],但是,至今我们的经济学家和媒体却依然学着中产阶级的口吻说“经济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他们固执地相信,一个社会的总体利润必然包含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至少是绝对收益上的或多或少地增长。然而,这正是从事贸易的社会阶级固有的问题。“中产阶级通过发展一种近乎神圣的信仰——总体收益的‘善’——来发挥他们的功能,虽然这并不能使他们成为另一种对于美好生活而言就像推进生产一样重要的利益的守护人。”(Polanyi,1957,133)但是他们却无法看到危险正是来自对工人劳动的剥削,对家庭生活的侵蚀,对邻里关系的毁坏,滥砍滥伐植被,污染河流,行业规范失落,社会风气败坏,包括住宅和艺术在内的生存状态以及各种私人的和公共的生活方式的普遍堕落……。

当年,孔德提出“人道教”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社会政治秩序如果不是建立在以人口和财富为基础的世俗权力之上,那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一个有人性的社会应该还有另一种权力用于作为世俗权力的制衡,他称其为“教权”。它的作用是组织和谐调人类社会生活,具体地说,就是在向人们解释工业社会秩序及其必要性的同时,对企业主的世俗权力加以节制和约束,告诫他们这种世俗权力并不意味着道义和精神上的任何优越性,督促他们不要超越行使社会职权的范围(冯钢,1992,25)。

因此,面对市场的持续扩张,“社会转型”必须是一种从孔德、涂尔干直至博兰尼意义上的相应的“反向运动”(countermovement),这不仅只是社会面临变迁时的一般意义上的防御运动,而且是对市场侵害社会组织所造成混乱(dislocation)的反抗,因为这种混乱将要摧毁的正是构成市场的生产组织。

如果说,市场经济扩张运动是根据经济自由主义原则,以自我管理的市场为目标;那么,“反向运动”则是根据社会自我保护原则,以保护人和自然以及生产组织的为目标。如果说市场经济扩张运动依仗的是企业家和商人阶级的支持,并运用“不干涉主义”和自由贸易作为手段;那么,“反向运动”则依靠直接受到市场行动有害影响的群体的支持,主要(但不排除其它)是工人阶级和依赖土地维生的农民阶级,运用保护性立法、限制性社团和其他干预措施作为自己的基本手段。历史已经表明:社会发展,只有在相互制约的“均势”中才是可能的。

博兰尼在分析了19世纪至20世纪初期的欧洲历史后指出:在市场体系持续运作且还没有出现较大困难之前,欧洲曾经存在着一种“均势”,即一方面是工人阶级及其“自我保护运动”在国家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是商业阶级对立法的控制权也还不是无可争议的,它们作为一股自觉的政治力量只专注于他们在工业领域内的领导权。就这个时期来看,由于工人运动的政治影响在民主体制中不断扩大,从而使真正的民主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经济领域中逐渐实现——因而也包括解决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有效组织人类生活的问题——成为有可能达到的目标(Michele Cangiani,1993)。然而,这个时期随着1926年英国的总罢工(General Strike)的失败而告终。博兰尼通过对罢工失败原因的分析后认为,1926年英国总罢工的失败为统治阶级提供了一个天赐良机,不仅是使工党置于艰难境地,而且总的来说,因为完成了为自身优势而进行的长期斗争,它们终于结束了这场反向运动的革命(Michele Cangiani,1993)。在博兰尼看来,现代社会的危机正是在于,竞争性的政党分别以国家和产业为据点,把政治和经济这两个维系社会生命的基础功能,作为争夺局部利益的武器而使用和滥用(Polanyi,1957,134)。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沃尔德根据博兰尼的划分把它称为再分配经济。“再分配”,是指一种“支付”和“返还”的连锁系统,即共同体成员向一个政治性(或宗教性)权力中心进行的财物与服务的义务支付(税收、贡租),以及这个中心向共同体成员进行的财物与服务返还。在一个具有中央集权的非市场经济社会中,它不仅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而且还常常是最基本的系统。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再分配”实际上就是中央集权同一般成员之间的互惠关系。“互惠”是共同体中作为义务发生的一种“赠予”或“礼赠”关系,这种“礼赠”当然并不局限于财物和服务,它是一种广义的互动关系,其中并不存在定价市场意义上的等价交换和讨价还价。再分配经济并不仅仅只存在于所谓初期社会或早期帝国中,它也普遍存在于社会主义和前社会主义国家中,甚至也体现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通过税收和福利支出的各项政策中。

如果我们把这25年的改革作为一种从再分配类型的经济向市场交换类型的经济的“转轨”,那么,显然我们并没有实现前者嵌入于其中的中央集权社会向市场定价(经济)只能存在于内的市场社会的“转型”。同时,我们也已经清楚地知道,由于“虚拟商品”的性质,这种彻底“转型”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这种“转型”的努力往往会使人类社会陷入灭顶之灾。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呢?

从博兰尼关于“反向运动”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今天面临的问题恰恰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以及我们所面临的“社会转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是嵌入社会之中的,即使是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因此,我们需要考察的是我们目前具备哪能些社会条件?社会在现有条件下可能在多大程度上承受何种方向上的市场扩张?仅从对市场经济的再认识上看,就会发现一些与现行观念截然不同分歧意见:以市场逻辑为基础提倡的社会公正、公平,在社会发展逻辑基础上就未必被认同,反之亦然。例如,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劳动力的“非市场贸易”是造成社会主义再分配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平等的独特机制,只有根据市场定价的劳动力价格才是最公正的;但是根据社会发展逻辑,市场交易根本不可能给出劳动力的真实价格,因为劳动不是真正的商品,不能根据供求关系定价,因此所谓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恰恰是不公正的,工人需要争取“工会工资”、“社会工资”。同样,在对权力运作的“正当性”判断上也是:在市场逻辑基础上,一切权力干预都不具有正当性;但如果没有反市场的权力干预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逻辑基础上的正当性可言。对于利益分化的现状,如果我们只是从形式经济的立场思考问题,那么我们就只能陷在根据市场配置原则形成的分层结构与不同阶层间的利益冲突这一无解的矛盾中束手无策。但是如果回到实质经济的立场上考察现实,我们就有可能真正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机制。社会分层并不仅仅只是反映了职业和收入的结构,更重的是反映着根据不同原则产生的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根据博兰尼的分析,在社会历史进程中,英国社会各个阶级都曾发挥了它们各自独特的作用:中产阶级的作用是推进市场化的扩张,而它对市场化进程中的危险缺乏敏感的缺陷,则由工人阶级对政府角色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来加以弥补,不从事机器生产活动的土地所有者阶级则在维护传统社会组织和社会习俗的保护作用上竭尽全力,所有这些看似利益冲突的阶级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功能互补的有机关系,从而使工业革命前的英国市场化进程得以避免“西班牙式的厄运”。值得注意的是,博兰尼从社会实在的立场出发,强调指出:无论在哪个时代,每一个社会阶级所代表的利益都是大于它自身利益的,即使是无意识的(Polanyi,1957,133)。

其次,形式经济在市场体系中的运作的特点之一,是根据自我调节市场要求而在制度层面上将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分割开来。这种分割本身就是表明不受政府干预的自我调节的市场的存在。然而,实际的市场运作却呈现为始终不能摆脱政府力量的介入。因此,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如何扮演?这是我们今天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说,政治与经济的分割只是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一种虚构,那么,国家事实上是在“双向运动”中扮演双重角色,即在推进市场化过程的同时承担社会保护职责。这也就是说,政府的双重角色源自其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经济方面的发展要求和社会方面的保护要求。然而,由于社会利益受损群体的自身保护机制和社会组织方面的“缺席”,来自社会保护方面的制约力量极弱,政府在双重角色之间无法找到一个准确的平衡点。这便是“地方政府厂商化”并导致“反向运动”缺失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现行国家工会组织面对资方与工人的冲突时所处尴尬境地的根源所在。如果说在我国一党制条件下可以避免竞争性政党分别将政治和经济作为各自谋取局部利益手段而滥用的危险,那么我们可能性面临的另一种危险则是把政治和经济共同变成不受社会制约的政府谋利的手段。

再者,“反向运动”的主要力量应该是利益受损群体,国家在这一运动中的作用通常只能是通过立法和制定保障性法规、政策措施来实现。但是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组织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运动,那么政策、法规等政府行为就很可能成为一种虚设。中国历来缺乏非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1949年以后,建立在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少数业缘关系基础上的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就被彻底清除了。因此,改革开放前的再分配体制并没有为社会保留多少自我保护机制。因而,培育社会、发展社会力量,是我们今天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但社会发展的空间却常常受到市场逻辑的挤压。如果说改革初期出现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村办企业,曾经以其“社区目标”与“企业目标”并存的方式实践过非官方的“双向运动”,将企业经济活动嵌入与村落社区组织之中,在“大盖帽”与“破草帽”之间充当了保护墙的作用;那么,随后盲目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村企分离”则完全终结了这一过程,农村社区组织的发展进程又回到了以往(毛丹、张志敏、冯钢,2002)。在国家为治污监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见效甚微的同时,低成本、高效率的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却步履艰难,原因正是它是“反市场”的力量。却就像家庭生活不只是单纯的性交行为一样,经济生活也并非只是单纯的谋利行动。但是,由于没有健康的职业团体和民间组织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专业分工和非政府企业就会在单纯的利益冲动中丧失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成为单纯的逐利工具,市场逻辑就会吞没社群逻辑,这将最终导致“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韦伯,1987,143)。

参考文献:

Polanyi, Karl 1957,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Boston: Beacon Press.

Block, Fred & Somers, Margaret R.1984, Beyond the Economistic Fallacy: The Holistic Social Science of Karl Polanyi, in Vision and Method in Historical Sociology, edited by Theda Skocpo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Block, Fred 1991, Contradictions of Self-Regulating Markets, in The Legacy of Karl Polanyi, edited by Marguerite Mendell and Daniel Salée. London: Macmillan.

Cangiani, Michele 1994, Prelude to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Karl Polanyi’s Articles for Der Oesterreichische Volkswirt. in Humanity, Society and Commitment:On Karl Polanyi, edited by Kenneth McRobbie. London: Black Rose Books.

博兰尼(Karl Polanyi),1968“经济:制度化的过程”,收于:许宝强、渠敬东选编《反市场的资本主义》(2001)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阿尔利吉(Giovanni Arrighi)1969“历史视野中的劳动力供给——罗得西亚非洲农民无产阶级化研究”,收于:许宝强、渠敬东选编《反市场的资本主义》(2001)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栗本慎一郎(1997),《经济人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

韦伯(M.Weber),(1987)《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三联书店

冯钢,(1992)《非西方社会发展理论与马克思》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毛丹、张志敏、冯钢,(2002)“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社会学研究》第6期

罗卫东,《亚当斯密的伦理学——〈道德情操论〉研究》(未发表的博士论文)

[1] 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该文将“社会转型”(social transformation)仅仅界定为“共产主义文明的转型”显然与卡尔•博兰尼的“Great Transformation”含义有所不同,至少在博兰尼意义上“转型”的含义是社会对于摆脱嵌入的市场经济所做的反应,是19世纪的欧洲乃至全球社会的变化特征,即可以视为是对“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理论”所指涉的全部内容的另一种解释,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对社会主义或前社会主义的分析。

[2]罗卫东:《亚当斯密的伦理学——<道德情操论研究>》(未发表的博士论文)。罗卫东在对晚年斯密的研究中强调了商业社会演变对斯密伦理思想变化的影响,其中尤其强调了斯密晚年对道德可能内生于市场机制的怀疑以及对商人道德的不信任。事实上,博兰尼认为商人阶级缺乏感知危险的“器官”与此不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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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理论论丛》第五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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