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中国刑法改革深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84 次 更新时间:2011-11-0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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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进入专栏)  

核心提示:随着第八次刑法修正案的推进,刑法改革的问题再一次引来了人们的关注,中国当前的刑法改革面临哪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理性看待刑法修正案的争议,有关这些问题,请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先生与我们共同探讨。

主持人:欢迎走进《世纪大讲堂》,这里是思想的盛宴,这里是学术的殿堂,随着第八次刑法修正案的推进,刑法改革的问题再一次引来了人们的关注,中国当前的刑法改革面临哪一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理性看待刑法修正案的争议,有关这些问题,今天我们非常容幸地邀请到了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先生,掌声欢迎,那么我们先看一下大屏幕,一个介绍赵先生的短片。

1956年出生的赵秉志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赵秉志密切关注中国现代化进程对刑法提出的挑战,他曾经用十年时间全程参加中国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典的工作,他的刑法学研究也因之表现出强烈的前沿意识和现实感。

严刑峻法非治理贪污腐败最有效手段

刚才这个介绍中间,说您从1988年到1997年全程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典的具体工作,那么这里我想先给我们的观众介绍一个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刑法产生于哪一年。

嘉宾:1979年。

主持人:1979年,那么在此之前我们依据什么东西来断刑事案件。

嘉宾:在1979年之前的前30年,我们国家仅仅有几部单行刑法,涉及的面很窄,比如说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贿赂条例,妨害货币治罪条例,其它大量是靠当时一些内部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主持人:是靠这个。

嘉宾:对。

主持人:那么从1979年到今天,第一部刑法这个颁布到现在应该是31年了,31年,刚才我们也说到,这是第八次刑法修正,那么这八次修正中间,是根据什么样的情况然后进行修正,八次修正各自的重点有什么不同。

嘉宾:首先应该说明一下,1979是第一部刑法典,到了1997年有了第二部刑法典,这八次修正是在1997年之后的。

主持人:1997年一直到现在。

嘉宾:1997年之后有八次修正了,1979年到1997年期间里还有25次的修正。

主持人:是这样,就是这个1997年的刑法典现在已经是八次修正了。

嘉宾:八次修正了。

主持人:那么这一次的这个刑法修正案,媒体比较关注,网上热议也很多,好像比较关注的是这一次好像就是说,用老百姓的话,用网民的话来说,是贪官可以不死了,好像是这点大家比较关注。这个是一个误解,应该说是这一次的修正,涉及到的十三个罪名,没有涉及到贪污罪、受贿罪,但是因为它跟贪污罪、受贿罪是一个性质,都是非暴力的经济类财产类的犯罪,加上我们有一位很有重要地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在他的发言中谈到了,现在可以着手来研究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的废止问题。那么因此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不是这一次,这一次没有涉及。

主持人:因为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是乱世当用重典,或者说要重典治吏,吏就是官员了,重典治吏,我们老百姓有时候确实对贪官是恨之入骨,恨不能寝其皮食其肉。

嘉宾:这个用死刑,用严刑峻法是惩治腐败犯罪最有效的手段,那我说这个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从理论上分析也是不符合的,为什么贪官会前仆后继,真正是要使能够有效地防止的话,贝卡利亚作为一个著名的刑法学者,资产阶级启蒙刑法学者,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我们的革命导师列宁非常赞赏,就是说刑法的有效性不是在它的残酷性,不是在它的非常严厉,而是在于刑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也就是说贪官被查出的机率很高,被查出的机率很高,按照我们现代的说法就是,我们对于反贪倡廉要有刑事制裁的话,法网要严密,法网的推进它的实施也要能够有效,而不是在于严厉。

主持人:对,所以贪官的侥幸不是侥幸在说我抓起来以后是死还是活,他的侥幸是我能不能被抓起来。

嘉宾:你说的话特别对,这实际上这正是犯罪分子的想法,不是说我拿几百万、几千万换我一条命,或者是多少年的自由值不值,他连一天监牢都不愿意坐,如果说他肯定被抓住,我经常举一个例子,说我们现在惩治贪官,严刑峻法,只要发现全部都是死刑,但是你只能抓1%、2%、5%,跟我这个刑法没有那么重,但是我可以抓80%、90%,我相信对于犯罪的阻止,那么应该是后者而不是前者更为有效。

主持人:好,下面我们就进入正式演讲,大家欢迎。

刑法改革进步对国家对人民至关重要

我们知道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的基本的法律,刑法设置是不是科学合理,刑法要不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来改革来进步,应该说对人民对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中国由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的刑法典,新中国了,1997年修订第二部的刑法典,之后我们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做了局部的修改,当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审议第八个刑法修正案,第八个刑法修正案,从内容上是极为重要的,它的重要程度我认为超过了以前八次的修改。

那么由于刑法修正案它是改革是改进,这样的话使刑法的改革问题,特别其中一些热点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那么我今天关于中国刑法改革,是在我个人的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一些热点问题,做了一个新的思考和探索,大体想讲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中国刑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理念。我们的现行的刑法之所以需要改革,那是由于这种刑法本身它存在各种各样的这个问题,各种各样的问题,或者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那样的问题,但是这个改革不是推倒重来,为什么要提出改革呢,第一点就是因为社会发展,社会发展之后,出现了一些过去危害不严重的,或者过去没有出现的行为,现在需要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

第二点,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过去有一些作为犯罪处理,那么现在它的危害性不够了,要把它排除出刑法,那么第三点人们对一些重大的刑法问题的认识发生了改变,发生了变革,那么也要做出新的调整。

第三个方面就是要弥补这个现行刑法规范的一些不足之处,现行刑法的规范在刑法的结构方面还是存在着一些失衡的现象,同时在刑事处罚的轻重方面,也还有一些前后左右的关系有一些不够合理的,另外关于犯罪权利划定,犯罪的范围本身也还是有失当的地方,最后刑法的规范跟现代的法制发达的国家,跟我们有一些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的要求还有些差距,因此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我们需要提出刑法改革的问题。

那么刑法改革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需要有与目标相配合的先进的理念,既然讲改革当然是先进理念了,我们刑法改革的目标离不开我们社会整体发展的一个目标了,那么结合到刑法本身的特点,我们提出来刑法改革的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促进刑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国际化。

死刑罪名中非暴力犯罪占约三分之二

那么下边我谈的这个第二个问题就是死刑制度的改革,死刑制度改革它有一个大的背景,我们国家的现行的死刑制度,从立法上来讲,1979年刑法典有27个死刑罪名,后来通过的军人违反职责性条例有11个,这38个死刑罪名应该说是1979年刑法在制定的时候就准备就涉及的,我们这里要指出来,11个军事犯罪的罪名,还有14个危害国家安全的都是备而不用的,很少用,那么普通犯罪当时只有13个死刑罪名,应该说这个范围还是大体适当的,非暴力犯罪,普通犯罪里边只有一种,这就是贪污罪,当时受贿罪是没有死刑的,但是改革开放拉开帷幕之后,随着各方面的情况的影响,特别是对外接触之后,那么一定的社会转型期我们的经济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可以说比较严重,当时国家立法机关基于当时认识,也是实际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也加重了刑法,包括死刑,在1997年刑法典通过之前,我们立法上的单行刑法和刑法典里死刑罪名达到了70多个,经过1997刑法典整合,当时采取的,从今天看当时还是比较稳妥或者说有一些保守的做法,把当时的死刑罪名绝大多数纳入了刑法典里,刑法典里是68个死刑罪名,这是我们当前的68个死刑罪名,从1997年确立。

那么非暴力犯罪占了差不多接近2/3,这个数量、这个布局在全世界保留死刑的国家里边都是名列前茅的,而且特别是非暴力犯罪是非常突出的,我们知道非暴力犯罪,从它的犯罪性质上从各方面来考察,全世界设置死刑的国家是凤毛麟角,因为这是不适宜的,但是我们是特定时期的这么一个情况,这是一个立法的背景。

那么在司法中,一度的我们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相当大一部分下放到了省一级法院,2007年适应改革的需要,适应限制减少死刑的需要,最高法院作出了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收回最高法院的这样一个决策,运行几年来大大地降低了死刑的数量,提高了死刑案件审判的质量,统一了死刑案件的标准,就在这么一个背景下,也就是说立法上在这之前没有迈出步伐,司法中已经,司法改革已经先行了,再加上我们的社会的发展,人权观念的进步,那么我们加入国际的条约公约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提出了改革死刑的问题,改革死刑在现阶段,大家的共识就是说,应该是承认认可现阶段我们国家还需要保留死刑,但是需要逐步地限制减少死刑,最终废止死刑,特别是近几年大家逐步认识到限制减少死刑,逐步的话它应该有步骤分阶段的,那么当务之急它的重点应该是对于非暴力犯罪经济性和其它类非经济性的非暴力犯罪,应该尽快地分阶段的分批的,我给它提出来叫成规模的来废止它的死刑,实际上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在这个方面可以说就作出了重要的,可以说迈出了重要的步伐,那么死刑制度改革要有哪些步骤,有哪些的措施,我们大体上看,主要有这么几个措施。

第一个就是要严格地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也就是从主体上来进行限制,我们现行刑法遵循的这个国际的大体的一个通行的做法,当然也是从我们国家实际出发,我们对于死刑是有严格的限制,这是主要表现在对于所有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是不能够适用死刑的,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但除此之外我们在主体上没有限制,经过这些年的这个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甚至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历史文化的传统,也考虑到联合国的相关的公约的一些倡导性的要求,以及相当一些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我们目前这些年里,理论界一直在探讨,对一种特定的群体,也就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应该考虑禁止适用死刑,应该考虑禁止适用死刑,那么这次我们刑法修正案八,在这方面作出了可以说大胆的有意义的这样一个探索,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的规定,说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看到,在立法审议中,在社会的讨论中,对这个问题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比如说倒底应不应该对老年人禁用死刑,有肯定的声音,有反对的声音,这个反对的声音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这违背这个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而且老年人跟未成年人不一样,老年人他这个辨认控制能力,他的责任能力是完备的,不像未成年人是不完备的,那么另一种观点当然是认为是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从老年人的责任能力的强弱来看,那么另外从刑法目的必要性上来看,对老年人应该考虑一定年龄段老年人不适用死刑,那么此外还有就是对什么年龄段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目前我们是规定是75周岁。

我个人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从理论和实践,从人道主义从国际惯例各个方面都是应该加以支持的,加以支持的。

第二点就是关于减少死刑罪名的数量问题,这次我们刑法修正案八提出了要削减13个死刑罪名,这13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犯罪的有九种,属于财产犯罪有一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犯罪的有三种,那么它一个特点就是经济类和其它类非暴力行为,第二个特点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少用,用的不多的,或者说有些甚至多年来没有适用过的,主要跟这个相关联的就是像刚才我们的这个主持人提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它既然是非暴力犯罪是经济类的,那么跟它相关联的贪污罪、受贿罪,会不会下边也会马上考虑要废止死刑,这个我们的国情民意允许不允许。

我刚才已经提到,我认为贪污罪、受贿罪,这个在我们国家历史上有从严治吏的这么一个传统,在现代我们反贪倡廉的任务又比较艰巨,我们已经规定了这个死刑,我们现在是在严格限制死刑,包括对贪污罪、受贿罪也是严格限制,因此我们既然定上来了,我们的国情民意来看这方面的任务还比较重,那么因此现在不忙一下子把它废止,但是我们也要认定它是非暴力犯罪,它是涉及经济财产的,尽管它有职务的问题,它在将来或者说在不远的将来,也是要把它的废止死刑的问题提上来。

因此我不赞同那种说贪污罪受贿罪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能废止死刑,甚至有人说一百年都不要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你说多少年不是拍拍脑袋想出来的,你要有社会发展做根据,你要有社会文明程度做根据,要有我们的观念的进步做根据,这是一个问题。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其它的相近似的罪名,我们看到一个很突出的,就是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类诈骗类犯罪其它都废止死刑了,为什么这个集资诈骗罪还在保留,再比如说组织卖淫,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侵犯人身危害比较严重,为什么强迫卖淫有死刑,组织卖淫也有死刑啊,这是后来增加的,为什么这一次不可以把它一并废止呢,这是一种见解一种观点,我个人看法认为,有道理,如果说我们立法机关原来把它纳入了,我认为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也可以是通过的,但现在既然没有纳入,我们社会接受这样的总是有一个过程,有一个程度,因此我也赞成立法机关目前这样做法。

第三个方面这个死刑改革要注意的这个发挥的死缓制度的双重的功效,我们国家有一个创造,也就是说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由如果根据犯罪情节根本各方面的情况,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死刑的同时,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之后如果再有故意犯罪,就要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要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这个制度不得了,这个制度可以说是在维护严厉制裁的同时,实际上有效地减少了司法实际执行死刑的数字,但是在长期的时间内,这个制度的适用本身是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的,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核准权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法院的报告里边,令人瞩目地提到,我们这个死缓制度首次它的数量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本来就应该超过的,但是过去没有做到,目前在这个死刑改革的情况下做到了,因此我们认为对死缓制度要发挥它的双重作用,一方面要重视它的适用,来切实地履行它能够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这么一个功效,另一方面我们在立法的设计上,在司法的执行上也要考虑,也要考虑这个死缓制度它毕竟是一种死刑执行的方式,还应该有相当的严厉性,不能够它的执行力是过短就出来了,就放到社会上来了,因此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犯的减刑假释做了严格的限制,要保证死缓犯执行到相当长的期限,这是关于死刑制度改革。

自由刑为我国适用最为广泛的主刑

第二个问题自由刑的改革,自由刑我们知道,从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是自由刑,甚至说从死缓犯减为之后,减为无期有期之后,它也进入了自由刑的这个行列,自由刑是我们国家适用最广泛的主刑,最广泛的主刑,所以说在死刑作为一个重大改革的同时,我们的自由刑改革也应该跟上,自由刑的问题存在着缺陷,主要是说我们的一个是说我们的有期徒刑期限过短,说最高期限15年,数罪并罚说20年,然后自由刑执行过程中因为是无期徒刑执行这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执行一半以上,就可以假释,另外还有我们有一个创造,在执行中可以减刑,因此自由刑最大的一个缺陷就是从设计上到执行中,这个长期徒刑或者说无期徒刑,最后执行下来的期限十来年多一点,这个最重的自由刑都可以出来,这样的话实际上它跟无期真正的无期徒刑,特别是跟死刑衔接上差距过大,所以说造成了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甚至说死缓跟死刑相比它就差距就很大,所以叫生死两重天,我们认为这个自由刑的改革,还可以考虑普遍地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但是也不能提得过长,我们考察世界各国的情况,考虑我们到我们这个十五年,特别考虑到犯罪分子的实际年龄,那么我觉得适当地提高,比如说提高到20年,甚至把无期徒刑最后执行的实际刑期提高到20年,是应该可以考虑的。

总之我认为这个自由刑的改革,一方面是它本身完善的需要,另一方面特别是长期自由刑,无期徒刑这样的改革,一定要考虑到我们目前的限制减少死刑的实际的需要。

下边的第四个问题,是一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也就是特殊群体的从宽制度问题,特殊群体的从宽制度,在我们国家主要是指一小一老,小就是指未成年人,因此这个我要先谈谈未成年制度,老当然指老年人了。未成年人的犯罪的从宽制度,我们国家在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的这么个形势政策的指导下,我们的立法从1979年到1997年,是有发展变化有充实的,那么目前我们未成年的这个从宽制度有三点,第一点就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只对八种特定的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尽管都负刑事责任,但是我们还有这个从宽制度,这第一点是刑事责任年龄。第二点是对于不满18岁的人,包括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依法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都要从宽地来适用,应当从轻减轻来处罚,第三点规定不满18岁未成年人一概不适用死刑,应该说我们国家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的这个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我们是已经具备了,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次刑法修正案八也在这个方面作出了一些改进,一些改革了,一个是规定不满18岁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第二个是对于未成年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规定,一定要适用缓刑,那么第三点就是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就是轻罪的这样的情况,不是很严重的犯罪情况,免除了前科报告制度。这些措施我觉得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未成年人我们一向实行可以说教育挽救为主,那么惩罚改造为辅的这么一种方针,我们这都是在制度上加以保障了。

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的这个制度就不像刚才讲的未成年人,是一个完善的问题,是个创建的问题,在创建的基础才有完善。我们国家尽管有几千年,我们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到旧中国,对于老年人,在我们的法律上,过去是都是有从宽的这样的制度的,我们国家的这个这次的立法可以说考虑到了老年人犯罪需要从宽的这种实际情况,也借鉴参考了国外的相关立法例,也考虑到了我们所加入的这个联合国有关公约的一个原则性的要求,这次对老年人的犯罪从宽,可以说是创设了这方面的制度。

刑法修正案关注保护社会民生利益

最后一个方面我要谈一下这个关于完善民生的刑法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各方面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到民生的一些犯罪情况,比如说醉驾,比如说飙车,比如说恶意欠薪,造成了这个事件等等,因此这些都是涉及到民生的问题了,涉及到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那么对于民生的刑法保护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和策略,这是应该首先讨论的问题,我觉得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我就说我们要看原来的基础,又要看到我们对于犯罪界定的这么一个特点一个标准,我还是赞同我们国家区分违法和犯罪这么一种立法的原则,我们不能把一切社会治安问题,一切的危害社会问题都靠刑法来解决,刑法来解决的只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点我们立法思想是一个辩证的,我觉得是没有错的,也是西方现在反过来搞非犯罪化运动,恰恰从反面证明了我们国家立法的原则的正确性。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犯罪圈划得还是不够的,有很多本来应该用刑法来调整的行为,我们没有纳入刑法调整,因此我们需要规定一些新的犯罪,但是我们在规定这些新的犯罪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应该区分是不是达到了非常严重危害社会程度,非要动用刑法来处理不可,因此我提出来,我们既不能搞非犯罪化,在刑法改革上,在这个对于新的罪名上,也不搞能搞过多的犯罪化,我们应该搞适度的犯罪化,也就是要选择那些危害极其严重的行为,还没有纳入刑法调整的,那么才来作为刑法来调整来制裁了。

在这样一个理念之下,我们要加强民生的保护,就有一个选择,就有一个区分了,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增补了一些新的罪名,也提高了一些行为的这个刑罚的这样一个处罚的力度,刚才增补新的罪名我已经提到,比如说这个危险驾驶,包括了这个醉驾,包括了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再比如说恶意欠薪达到情节恶劣的,再比如说组织的非法买卖的人体器官,还有一些这个虚开的一些普通的假的发票等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并不是这类行为就当然地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因此我们增补新的罪名,只是这一类行为里面比较严重的了,那当然这里面有争议,有人说那醉驾没有情节恶劣的要求啊,那醉驾要求不要求啊,但是醉驾我们说是个轻罪,是个危险犯罪,醉驾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恶劣的情节,非常危险的行为,因此我认为这里有规定,它本身就达到了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这个程度,另外一个还有就是在这个方面还有是降低入罪的门槛,降低入罪门槛,比如说这个涉及到这个民生的,像生产销售假药罪,原来要求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那么还有这个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这次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这些都是举一些例子,说明我们刑法修正案八关注到了民生,关注到了用刑法武器来保护民生,来制裁那些严重危害民生的行为。

最后在结束的时候,我想谈这么几个观点或者要点。

第一点,刑法的改革,除了我刚才讲到的这几个问题之外,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也应该纳入刑法改革的这个考虑,比如说对于国际条约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的实践中所出现的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的体现问题,甚至说有些国家都规定了一个专章规定国际犯罪,我觉得这个也是可以考虑的。第二点关于中国刑法的改革,我们要考虑到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本着先易后难,分步骤分阶段有策略地逐步推进,我们不能够要求它一步到位,全部到位。

最后第三点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的理解、合理的协调,刑法改革中的有三个因素的关系问题,一个是刑法改革的理念,第二个是刑法的立法上的改革,第三个是刑法的司法上的改革,我认为这个理念是一个先导,无论立法司法都要有理念的这个铺垫和推进,立法是改革的根本,是改革的基础,司法是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我们要特别要考虑到,就是说我们的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不但他们两个之间是互动的,而且这种制度的改革,实践的改革不但是受到理念的引导和促进,它们本身也促进理念的发展。

像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这么一些改革,这些制度我相信会在相当程度上,不光引起社会的关注,会促进我们的刑法改革的理念,因此理念不仅仅是先导,它也被这些制度所推进,这是我考虑到这个刑法改革的这个几个要点问题,以上就是我关于这个中国刑法改革的一些问题的一些新的思考,那么也希望也欢迎各位能够提出来相关问题我们进行讨论,谢谢大家。

立法难以把量刑条件定义得非常具体

主持人:非常感谢赵秉志教授精彩的演讲,赵先生的演讲让我们对中国刑法的这个改革,上升到了一个理性的高度,确实,刑法的某些具体条款的改革,它其实说起来好像就是几个字的改革,但是实际上这里头牵涉到一个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问题,我们整个国民的这个思想意识的问题,包括我们整个国家的国际化的问题,牵涉了太多的问题在中间,那么这次的这个第八次的这个刑法修正案,在某种意义上,总体来说我觉得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表现,那么这里头当然有些问题引起了我们大家的关注,引起了大家的热议,这种热议和关注本身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表现,那么这里头刚才我们在赵先生演讲之前我们更多地讨论了关于这个贪官和非暴力经济犯罪问题,但事实上还有很多网民特别关注的就是,这个刑法修正案中间关于民生的这个刑法保护的一些新的条例,比如说刚才特别重点提到的醉驾、飙车还有就是这个恶意欠薪这些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真的和我们每个人都有很大的关系。

嘉宾:我也看到了就是一些社会的评论,我觉得我在这个全国刑法年会曾经有一次,我们立法机关到那里征求一下专家学者意见,我作为刑法学会会长,我是主持了那次会议,我最后谈了一个观点,因为什么,我看到这个我们全国人大常委对这个的条文绝大多数都是拥护赞成的,社会的这个声音也是赞成的,但是在我们一些学者里边,担心我们的刑法被迁移性,但是我们刑法触礁触得太远,我就表达了一个观点,我说我们有一些条文,特别涉及到民生的这个问题,我们要从社会大局上来看,要从长远来看,要从社会大局来看,不是仅仅看技术问题,有些人说你看你这个飙车什么叫情节恶劣,你这个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的话操作性不强,还不如不定,我说这个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问题,立法不可能把这个条件定义非常具体,我们立法除了这个明确之外,它还有概括性的一面,所以像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以小害大,因此我非常赞同你这个观点,像这个飙车这种行为,像这个醉驾这种行为,他是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我们现在还是把他作为一个危险犯,是一种非常轻的犯罪,那怎么能够连这个还不能制定呢,我觉得它的,从危险性来讲,从危害性上来讲,完全达到了需要刑法调整的程度。

主持人:下面我们进入提问阶段,有关这个刑法改革,包括有关咱们中国的这个刑法制度,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要向这个赵先生请教的请举手。

免除70岁以上罪犯死刑引发很大争议

学生:赵老师,刚才您的演讲中提到就是这次刑法修正有涉及就是对于老年人,达到一定年龄不适用死刑的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犯罪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对年满70岁的老年人一概免死的话,会不会也有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会产生,那对此您怎么看呢?

嘉宾:这是一个争论非常热烈的问题,甚至在我们的立法机关里,在我们权威的这些人大常委之间,我觉得相当一部分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质疑的声音,我觉得这个首先就是说,你承认不承认说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个无论从犯罪原因还是从犯罪预防,还是从惩罚上来讲都需要对待的问题,我们讲老年人年满70岁,人活七十古来稀。

另外老年人他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很多也有下降的,我们刑法这个也要考虑这方面的。我们中华民族历来有对老人对儿童这么一个关爱的这么一种体制,我觉得这是一个我们中华民族这个法律文化和社会文化中的一个精华而不是糟粕,因此我认为对老年人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给他的从宽,它的弊应该说都是远远可以说是小于利的,也就是利大于弊,它总有权衡,权衡以后总体来讲,这实际上是好的制度,所以我认为我还是积极地主张赞成。

主持人:下一位同学。

同学:赵老师您好,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也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您认为保护伞这一特征是否应该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呢。

嘉宾:这是一个很好的这个理论的问题,同时一个实践的问题,我们知道我们刑法典里相关条文里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没有规定这个报保护伞特征的,但是在2000年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里边讲了四条特征,其中有一条就是有保护伞,后来由于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之间有一些意见的分歧,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相关的立法解释,把保护伞的特征作为可有可无了,也就是说这个特征也可以有也可以没有,不是必备特征了,不是必备特征了,因此这一次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个讨论中,也有些人说,既然可有可无,你把它的取消了算了,我个人的看法,保护伞的特征不但不能够取消,应该强化,应该作为必备的特征,为什么呢。

一,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它的本意,从全世界来看,称得上黑社会,称得上对抗我们的这个正常的社会,那么不是这个官匪勾结,不是由这个担任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的支持,也就是不是有保护伞,它是很难达到这种程度的了,第二点从我们国家的反黑打黑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取得决定性成绩的打黑的斗争,都总结一条经验,包括这重庆打黑,说反黑要跟打击腐败犯罪结合起来,也就说保护伞,要打击保护伞,如果不有效地打击保护伞,就不可能有效地反黑,既然说打击保护伞这个是反黑的一个重要的条件,那么为什么立法上不做这样的要求呢,如果不做这样的要求,就会放松司法机关查处保护伞的这种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个人主张,这个我认为这个立法解释是欠妥当的,我是非常赞同最高法院的这种解释,当然我觉得还要进一步完善,所以这个问题目前的话恐怕,目前我们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是把这个立法解释关于这个黑社会性质的特征,把立法解释原封不动地照搬进来了,我觉得这是一个时机,还可以推敲一下,从立法解释到立法这也是一个大的进步,那么这个时候把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应该更加科学地界定,而不是原样来照搬。

关于危险驾驶立法可具备一定前瞻性

主持人:下一位同学。

同学:赵教授您好,刚才您在演讲中也提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关于危险驾驶罪规定了醉酒驾驶和飙车两个行为,那么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增加一些其它的危险驾驶行为呢,谢谢。

嘉宾:这也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注意到,在刑法修正案八这个提交审议之前的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我们的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孟建柱先生,代表国务院向立法机关提了一个立法建议,当时他提的就是建议增设这个危险驾驶这样一个罪名,那么包含的就不仅仅是醉酒和飙车,按照理论上按照实践中,按照国外的这个考察,应该说这种危险驾驶行为还有一些,你比如说吸食毒品后的驾驶,它的危险性程度绝不亚于这样一个了,再比如说严重地超速超载,甚至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这样的危险行为是很大的,现在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里,立法工作机关,立法机关为什么在修正案八里边,就是把它仅限于这两种,我也参与了部分的讨论,我觉得我们立法机关里有一个逐步推进的一个问题,也就说目前这两类具有比较大的普遍性,比较拿得准,社会反映也比较强烈,当然了,是不是说只能够成熟一点,认为这个现在非常把握了就能够定下去,我觉得在立法上也可以有一点前瞻性,你比如说假设有些学者提出来了,我说有道理。

假设我们讲到前面列的是一种醉酒驾驶,或者是飙车的情节恶劣的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在解释中把它严格一些,给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留一个余地,这样的话我觉得可能更为合理,因此我认为危险驾驶绝不应当仅仅限于目前的两类行为,还应该适当地增加,但其它适当地增加的,如果像吸食毒品这个我觉得可以规定上去,还有一些概括不出来的,达到这种程度了,我觉得应该给司法解释,我们国家的司法解释起很大的作用,应该给司法解释留有一定的余地。

主持人:刑法是有效遏制犯罪维护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法律,刑法的修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变革的理性需求,刑法修正尽管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争议的出现并不是坏事,我们完全可以说,正是这些争议,这些引起了各个阶层广泛关注的争议,预示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推进,也预示着我们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又前行了一大步,好,让我们再一次对赵秉志先生精彩的演讲表示感谢,同时也感谢今天在座的北京师范大学的老师和同学,我们下周同一时间《世纪大讲堂》再见,谢谢,谢谢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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