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5 次 更新时间:2011-10-2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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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建国60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世界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道路。而在整个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事立法的成就尤为明显和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在废除“六法”的基础上,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开展民事立法,并逐步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尤其是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一大二公”经济政策,再加上极“左”思潮的影响,民事立法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在文革开始后,民事立法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使法制建设重新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民事立法也取得了同步发展,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民事立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最后,1986年民法通则为民事立法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基础。

二、民事立法逐步体系化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其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础。1998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化工作已进入重要时期。此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首先进行的是物权法的制定。

三、私权体系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

法制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民事基本权利,尤其是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各种私权利相继得以确立,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私权体系。

四、私权利的保障体系也日臻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建立了统一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物权法不但确认了各类物权,而且提供了完善的物权行使规则和保障制度。通过平等保护原则确立,对各类主体的财产实行一体保护,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尤其是,为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立法机关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

五、民法的中国元素日益凸显

我国民事立法较多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但近几十年来,立法机关立足于中国实情,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基础上,在立法中注入大量的中国元素。典型的如,民法通则设专章集中规定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此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仅有;合同法中的违约形态体系,包括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制度等;物权法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目前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本身就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民事立法体例,如获顺利颁行,当属又一中国元素。

六、民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逐步提高

一方面,自合同法起草开始,立法机关就逐步采用了委托学术界研究法律草案,提交专家建议稿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面向全体群众征求法律意见。

七、总结与展望

当然,在充分肯定民事立法成就的同时,我国尚未颁行一部民法典。为在2010年以前建成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尽快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要注重处理好民法典体系的稳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守成与创新的关系。应当通过对民法通则进行修改补充,将其改造为民法典的总则。对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统一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分别形成民法典分则的各编。此外,应当在分则中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不仅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不断丰富和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最后,民法的体系化还要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首先要系统总结我国现有立法成果,同时还需要借鉴国际民商事法律的最近发展成果。

民法典颁行是实行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即表明我国法律文化的高度发达,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具体表现。我国的祖先曾在历史上创造了包括中华法系在内的灿烂的中华文明。今天,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为民法典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大民法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理论准备。如果说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是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制订和颁布一部先进的、体系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不仅能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将为我国在21世纪的经济腾飞、文化昌明、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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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2009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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