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社会转型与城市社区的重建

——以一种单位与社区互动的研究视角* 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47 次 更新时间:2011-11-02 15:02

进入专题: 单位-社区   国家-社会   社会重建   市民社会   社会转型  

陈鹏  

摘要:本文立基于社会转型期的特定背景将“社会转型”与“城市社区的重建”进行关联性的分析,并通过将“单位与社区”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策略,来考察社区与单位之间的互动过程及其所形成的互动形态而呈现出的国家与社会在实践运作中的逻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社区与单位之间一种预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合作关系可能的“制度复归”现象,同时也找到了城市社区重建之症结所在即脱离单位制框架的束缚,使社区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此基础上,我们进而探讨了与单位制问题紧密勾连在一起的城市社区重建的内容、动力与机制问题,并提出城市社区重建在最深层、最本质的意义上将关涉到中国社会从何处获得自身发展机制的问题。

关键词:单位-社区;国家-社会;社会重建;市民社会

一、问题的提出

自社会学诞生以来,尤其是德国古典社会学大师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1881)这一经典著作的问世,重视社区研究遂成为社会学界的一个传统。

社区研究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并经历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发展历程。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社会学家吴文藻就将“社区”概念引入到中国社会学研究之中,“社区研究”随即成为中国社会学的主流。到1952年,由于国家高等院校院系调整取消了社会学学科,社区以及社区发展也就不再被人提及,并使得中国在其后的几十年与这方面的世界潮流完全隔绝。直到1979年中国社会学恢复重建后,在费孝通等老一辈社会学家的推动下,城乡社区研究及社区概念又逐渐得到发展和普及。

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特别是民政部门在80年代初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口号,从而使“社区”概念重新获得确认并逐步被官方文献所使用;80年代末,民政部门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并在90年代初进一步延伸扩展为“社区建设”的思想。社区建设以社区服务为突破口而逐渐展开。临近世纪之交,随着中国单位社会的迅速瓦解,各项社区发展和社区工作陆续提上议事日程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社区建设日益成为城市发展的重中之重。

实际上,80年代以来,社区研究及其建设之所以在我国重新恢复和复兴并成为中国社会新的生长点,是与中国自70年代末以来所不断推进的市场化改革以及二战以后国际上社区研究热潮的复归密切相关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政府、企业开始逐步将部分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并交还于社会,城市职工的“单位人”属性也开始向“社会人”转变。与此相应的是,城市社区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性日渐凸现;在社会学中对社区的研究也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议题,而且在学理研究和政策研究上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综观近些年来的研究,可以发现,从研究的层面来看,政策研究大大多于学理研究;从关注的角度来看,对社区的静态结构的关注大大多于动态过程的研究;对社区的孤立的研究大大多于将社区与单位等其他制度背景联系起来进行的研究;因而,缺乏理解改革以来城市社会生活变迁的力度 2。更进一步地说,也致使我们无法从宏观的社会结构背景和微观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体认到,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城市社区建设最根本、最深刻的意义是什么?城市社区在转型期的社会发展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历史方位?在社会的组织和制度框架中又如何定位?它们对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和走向将可能具有怎样的形塑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运用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或者说是思维方法。基于以上分析和考虑,本文将“单位与社区之间的互动”置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框架中,进而初步回答以上问题。

二、“社区”及“城市社区”的概念界定

“社区”这一概念自滕尼斯首创以来,已经成为社会学中使用最频繁、歧义最多的术语之一。据美国社会学家乔治·希勒里在1955年通过对社区有关文献的研究和统计,发现共有94种关于社区的定义,到1981年美籍华裔社会学家杨庆堏统计发现,有关社区的定义已经增加到140多种 3。

作为社会学的一个专业术语,“社区”一词最早是由滕尼斯在其经典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在他看来,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 4。实际上,“社区”这个概念和滕尼斯所提出的概念并不完全吻合。真正形成现在普遍使用的社区意义的是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主帅帕克。他赋予了社区更多的地域性含义。他认为,“社区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的汇集。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institutions)的汇集。” 5

中文“社区”一词是辗转翻译而来的,它经历了从德文Gemeinschaft到英文Community,然后到中文的“社区”的语词旅行。一般说来,“社区”作为一种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但是在我国,由于将其翻译成“社区”,人们往往较多地重视其中的“区”或“地域”的含义,而对于其中的“社会性”涵义往往忽视了 6。

在西方社会学经典理论中,人们往往把“社区”与“社会”对立起来看,这种对立主要反映在人们建立关系方式上的不同:“社区”主要建立在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上;而“社会”则主要以契约、交易和计算的关系为基础,这种对社区概念的使用也就是滕尼斯的经典用法,即相对于“社会”的“社区”。

(二)中国语境下的社区及城市社区

实际上,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下,中国政府组织管理中提出的概念和理论上提出的并不完全吻合。我们今天所讲的“社区”的含义,更主要是通过与“单位”(work-unit)和“政府”(government)之间的关联性互动来呈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是单位制度的一个客观伴生物。正是因为有了单位,从而也出现了与此相应的社区。但值得注意的是,社区组织系统(主要是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等)只是作为单位体制下的一种“剩余体制”而存在。同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社区建设热潮的重新兴起,一个很重要的现实原因就是单位的衰落。正是因为单位的衰落,才导致了社区的兴盛。当然,这也与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密切相关。政府与社区之间也可以说是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微妙复杂关系。社区是一个一定地域范围内所住居民的自治组织,同时又要接受政府的领导。一定程度上,我国社区的成熟与发展就要受制于单位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展的程度,而且会与单位、政府以及日益强大的市场力量发生种种互动。值得说明的是,本文对“社区”概念的使用是既立基于社会学理论传统中的基本含义,但更偏重于其在中国社会历史环境下的特定内涵。这也正是本文采用“社区—单位”的关联性分析视角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这里,我们也有必要对“社区”类型作一个基本界定。关于社区类型的划分,可以采取多种角度、多种方法。最常见、最通用的划分法主要是根据地域条件和特征来划分的,据此,可以划分为农村社区、城镇社区(集镇社区)和城市社区三大类型 7。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特点,也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采取“农村—城市社区”的两分法。但本文主要侧重考察城市社区建设与社会转型之间的关联,并基于以下考虑:其一、农村社区作为一个与城市社区相对应的范畴,本身也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领域,两者同时兼顾,唯恐力有不逮;其二、在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的背景下,对城市的研究应当放在首位,因为新的经济、社会、政治、组织、技术现象主要出现在城市里,因此,更应重视城市社区的研究;其三、市场转型所带来的产权结构变迁,特别是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预示着一种符合现代社会生活发展要求的新型城市社区形态的出现,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三、社区与单位的互动: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视角

(一)社区与单位:概念的关联性分析

作为西方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专业术语,“社区”概念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下的含义主要是通过与“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关联性互动来呈现的。

单位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理解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城市社会的一个核心概念。作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它具有政治、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同时兼有生产职能、职工生活职能以及大量社会政治职能,是一个职能和设施相对完备的、能满足其成员各方面需要的社会复合体。单位制度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社会整合作用,但也带来了“制度性后果”,造就了“总体性社会”和“依赖性人格” 8。总体性社会的形成,正是通过单位制度这个组织中介而实现的;同时,单位制度通过资源垄断和空间封闭,又实现了单位成员对单位的高度依附,进而造就了单位成员的依赖性人格。一定意义上,离开了单位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成为一个无名无分、无依无靠的个体。

一般来说,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社区的基本组织主要由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两部分组成。新中国成立以后,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模式得以确立。按照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区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街道办事处,则是区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能几乎涵盖了一级政府的所有职能。按照现行的1954年制订的《城市社区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简称街办条例)的规定,街道办的任务为:办理市、区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从中可以看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本应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而不是行政上的领导关系。居民委员会本身代表着一种社会性的自治力量。

社区的出现最初就是为了将城市工厂、企业、学校、机关之外的闲散人员重新组织起来,是“补单位之缺,拾单位之遗”的一种辅助性组织。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是单位制度的一个客观伴生物。正是因为有了单位,从而也就出现了与此相应的社区。这从社区组织系统作为单位体制下的一种“剩余体制”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其实,从更深层次来看,社区与单位相辅相成地出现,是与当时我国的资源配置格局密切相连的。对于国家来说,国家通过单位实现其社会资源的提取和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就导致了一种特殊的依附链条: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并体现为一种资源的再分配模式。对于社区来说,就是为再分配体制外的人员提供资源的一种方式,同时也实现了对其进行再组织。应当看到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被取消再加上国家对社会资源的高度垄断,社区本身其实并没有什么资源也无法自己创造资源,其所拥有的绝大多数资源也是从国家的再分配体制下“分流”出来的很少一部分,从这个方面来看,社区在严格意义上已就名存实亡了。

(二)单位与社区互动的两种形态:单位社区化和社区单位化

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市场经济的转型以及由此所带来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 9。一定意义上,社区与单位之间之所以能够出现新的互动方式就源于资源分配格局的变化,也就是说,不同的资源分配格局造就了不同的社区与单位之间的互动形态。如果更进一步地看,资源分配格局的变化实际上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发生变化的结果。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政治社会学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分析架构,它古老而又常新。其古老形式为“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的对垒,前者的核心概念是“公民社会说”,后者是“国家中心说” 10。“国家中心说”强调国家的自主性,认为它具有组织资源、推进发展的“行动者”角色;“社会中心说”则认为,发展的动力存在于社会之中,国家对于社会是一种限制性力量,因而,它的干预越少越好。一般说来,根据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对强度,可以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分为四种类型: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 11。实际上,这四种类型在中国社会的具体实践中会遇到很大的困难,究竟社会和国家应该强到或者弱到什么程度很难确定。基于前文的分析,我们认为,单位是国家意志和力量的代表,社区则代表着一种社会性的自治力量,并将单位与社区之间的关系看作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或代表。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社区与单位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策略,并将通过考察社区与单位之间的互动过程来呈现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实践运作中的逻辑。

在此,有必要先从历时态角度对社区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演变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如果从历史时段上看,1949年以后城市社区与单位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2:50年代,社区与单位齐头并进,法定社区从区一级延伸到街道一级,控制力大大加强;单位制度从党政机关扩展到所有国营和集体性质的基层企业法人,单位社会逐渐形成。进入60、70年代,通过社区单位化和单位社区化的双向发展,单位社会进入全盛时期,法定社区沦落到城市社会的边缘地位。到80、90年代,城市中的单位社会逐渐萎缩、瘫痪乃至濒于解体,社区组织重振旗鼓、面貌一新、日益壮大,开始向主导地位回归。基于以上对于单位与社区之间关系的历时态描述,我们可以针对社区与单位在实践运作中的互动过程及其所形成的互动形态进行探讨。

一定意义上,单位与社区互动的两种基本形态,是以改革开放为时间坐标而逐步展开和形成的。正如上文所言,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促使了资源分配格局从“垄断”向“扩散”的变化,并使得社会自身获得了很大的分化和发展,出现了“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实际上,改革前后也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经济整合机制。改革之前,中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单位之间通过委托—代理的关系实现了单位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和分配,并致使社区严重缺乏自身的资源,再加上单位与社区之间的空间的严重重叠,单位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社区也因之缺乏整合效应,从而形成了“单位办社会”的局面。这也就造成了作为一个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元功能的单位对城市社区内部的分化和发展形成了了严重的抑制作用。如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的“典型单位制”对其社区的发展就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13。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国家对社会的侵吞,或者如哈贝马斯所言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 14。我们将这种国家(单位)占据绝对支配地位、社会(社区)几乎完全消失的互动形态称之为“单位的社区化”。

改革之后,中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不断解体、市场经济体制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离开单位日益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使得许多人和事情已经游离了现有的城市社会的基本结构框架之外,管理和服务上的缺位也越来越多,为支持和保障企业体制的改革,化解社会压力,保证城市社会稳定,政府积极推动城市社区建设,社区重新成为了中国城市生活的中心舞台。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上的支持与推动,社区自身也具备了创造和筹集资源的能力,其经济、社会功用日益增大,单位不再是资源的惟一提供者了。但在这个过程中,社区的责任和职能也被不切实际的夸大,所承担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根据北京市调查,居委会大大小小的任务有140多项;据上海市调查,居委会负责的各种工作多达160多项 15。这些项目大多数是上面委派的任务,是为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办事。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的单位化倾向愈益严重,日益蜕变为一个什么都得管的小而全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单位化社区”。实际上,社区的功能也是有限的。从“单位办社会”向“社区办社会”的转变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剥离”和“承接”的过程,社区也并不能简单地被看作只是单位的一个“功能替代物”。我们将这种国家(单位)仍然占据重要地位、社会(社区)自身也获得较大发展下的互动形态称之为“社区的单位化”。

同时,在这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奇特现象。我们知道,从理论上将社区建设的推进过程,实际上是由“单位办社会”转向“社区办社会”的过程,即一种“非单位化”的过程。但是,改革以来,随着企事业单位向社区释放责任,社区组织在接受这些任务的同时,仍不放松让企事业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促使企事业单位继续承担它要放弃的社会服务责任的现象,可以称之为“逆非单位化” 16。我们将这种在“非单位化”过程中出现的“逆非单位化现象”称之为“制度复归” 17。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制度复归现象,并非是简单地机械往复,而是一种原有基础上的超越与创新,更进一步说,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可能,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合作。

(三)从“单位”向“社区”的回归:寻求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联结的新纽带

在中国进入以市场经济为基本架构的社会之后,个人与单位以及单位与国家的关系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松动或断裂,这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一种新的个人与社会或国家之间的联系纽带。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 18。一般认为,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纽带发生松弛或断裂之后,就会出现社会失范现象。

在社会学的经典理论传统中,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方面有一种很有影响力的理论观点,即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其《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的社会团结理论 19。在他看来,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意味着一种社会团结形式的转变,即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化。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联结纽带,前者是通过强烈的集体意识将同质性的个体结合在一起;后者则是一种建立在社会成员异质性和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社会联结纽带,它存在于以理性化的利益关联为基础的现代分工合作社会,并以法人团体为其载体。在某种意义上,“单位”实际上就代表了一种机械团结的组织形式,而“社区”则代表了一种有机团结的形式。因此,从“单位”向“社区”的回归,也就意味着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转变,这正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具体来说,从“单位”向“社区”的回归意味着这样的转变:从“单位社会”向“社区社会”的转变,从“政府—单位”式社会体制向“政府—社区式”社会体制的转变,从以身份性整合(经济资源和行政等级)为特征的“单位人”向以契约性整合(理性化的利益计算)为特征的“社会人”的转变;同时,在生活空间上也实现了由生产、生活合一的封闭空间向生产、生活分离的开放空间的转变,个人不再“寄居”于一个单调乏味的“微型社会”,而是惬意地居住在一个丰富多彩的“地方性社会”。

如果从更深层次来看,从单位向社区的回归实则意味着一种根本性的社会转变即从“总体性社会”向“分殊化社会”(differentiated society) 20的转变。也就是说,城市社区的重建将成为建构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点。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当前的社区建设在最根本、最深刻的意义上是重建社会的一件事情。

四、城市社区的重建:内容、动力与机制

(一)重建的内容:组织、结构、功能

社会重建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主要包括组织、结构和功能三个部分。而分殊化社会的建构显然要依托于一定的组织体系。对于城市社区来说,其组织体系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也发生了很大的新变化。随着住房分配体制和房屋产权制度的变革,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社区住房逐渐商品化,从而涌现出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新型组织形态。新型组织形式的出现,也意味着要形成一种新的组织关系结构,如除原有的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外,还有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等新的二元关系。而这种新的复杂的关系结构网络的理清仍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不过本文无意在此深入展开。

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发展,有赖于各类组织的分化。分化的结构体现了不同的功能,而不同的功能也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因为,制度安排和设计所提供给人们的,不仅是一系列行为规则,同时还有许多隐藏在这些行为规则背后的价值系统 21。城市社区组织结构的重建最终要落脚于功能的重建,以服务于人和社会。因此可以说,城市社区重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脱离原来单位制框架的束缚,形成一种自主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回到社区本身”。这也正切合滕尼斯起初将社区构想成一种生活共同体,一种包括地缘、血缘和精神的共同体,或者它们之间的结合形式的共同体。

“回到社区本身”就意味着要使社区真正成为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成为一定地域内的具有归属感、认同感的社会生活群体的“地方性社会”,并在组织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着力推进:1、社区服务。以社区服务作为突破口和关键点来推进社区重建。一定意义上,社区重建肇始于社区服务,服务功能应成为社会转型期社区的主要功能之一。所谓社区服务是社区社会服务的简称,是指政府、机构与个人等在社区里开展的福利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以及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助性服务 22。由于现行政策对“社区服务”定位的双重性,即社区服务既是公益性、福利性的社会服务事业,又是便民利民的第三产业,从而使得“社区服务”概念隐含的内在矛盾一直没有得到理顺。其实,社区服务作为一种社会性服务,与市场服务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前者的服务目的在于公益性和福利性,而后者则在于商业性和赢利性。因此,应该看到社区服务与市场服务的本质性区别,否则就会“社企不分”。而社区服务回归到福利性服务和公益性的本质和价值标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之必然要求。2、社区文化。社区文化是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也是社区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举办各种文艺晚会、专题讲座、文明进社区、各种评比等活动,在活动的过程中营造社区精神和人文环境氛围,培育积极的社区社会资本和社区支持网络,进而使居民对自己所生活于其中的社区形成深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一种有利于价值观念整合的“心灵社区”。3、社区参与。从目前情况来说,当前城市社区建设出现了一种比较“有趣”的现象:一方面,政府对推动社区建设热情高涨,另一方面居民本身对之却十分冷漠,参与性并不是很高。而要想使社区真正成为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离不开社区居民的积极主动参与的,也只有通过社区居民的参与,才能够形成其对社区的意识和情感。这也符合社区应依靠“大家的力量”来办“大家的事情”的要求。4、社区中介组织。社区中介组织应当是社区服务、社区文化和社区参与的重要载体,也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衔接带。社区中介组织绝大部分是基于社区日常生活的共同体,其首要功能是互助和自我约束,协助政府发挥社区管理的职能。现在的社区中介组织发展相对比较慢。在当前,社区里很少有属于居民的民间组织,能够起到作用的就更少了。所以,加快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建设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事情。

在以上基础上,城市社区建设将会最终走向“社区自治”。一般来说,在价值上我们都接受社区自治的模式,但在实践中却往往强化了政府的权力,变成了政府办社区的局面。而且,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政府仍希望通过行政机制在社区内再造出一个类似于过去那种全能的新型“单位”。这种情形是值得警惕的。

(二)重建的动力:行政化推动和社会化发育

所谓“动力”实质上是一个城市社区建设的主体和资源的问题。自鸦片战争开启中国寻求现代化之路以来,近代中国为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一直处于向西方求取经验的“依附地位”,从而形成了一种“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类型 23。而这种类型的现代化之根本要害则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 24。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社会重建需要一个内外互动、合作的动力机制。具体就城市社区的重建而言,就需要在“行政化主导”、“行政性推动”与“社会化发育”、“社区化参与”的共同作用下,在行政化与社会化两个目标、两种机制互动、互补与不断调和协调的过程中逐步开展。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控制与整合是其现实的目标,但需要降低成本,需要赢得居民的认同,建立合法性。同时,在单位体制架构仍然是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框架之时,政府仍掌控着大量的经济社会组织资源,因此,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可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和资源优势,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条件下,共同推进社区的建设与发展,从而达到有效治理社区的目的。这是社区治理的外部推动力量。而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开始觉醒,参与意识日渐增强,越来越在更多的领域开始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各种社会组织、居民群体等都有参与民主管理的内在需求。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政府在新形势下进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与社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契合点。

基于城市社区建设的动力机制分析,当前理论界从本土经验和西方研究两个视角出发对社区制的研究形成了两种基本取向 25:一是,研究者主要从强化基层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他们看到了在社会转型后我国基层社会管理面临的严峻问题,把社区制看作加强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的一种替代工具,本质上是将社区制建设看作基层政权的重建,代表了一种“行政化”模式; 二是,主要运用西方的理论,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研究社区制的建设,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培育社区内的中介组织,最终走向社区自治,本质上是将社区制建设看作基层社会的重建,代表了一种“自治化”的模式。另外,还形成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模式,可称之为“混合模式”。实际上,理论界所形成的这三种基本模式也预示了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未来发展和演变的逻辑脉络。城市社区建设与发展将由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单位-行政型社区)逐步向合作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社区—行政型)转变的发展历程 26。更进一步地说,这种发展和演变的逻辑脉络也预示着合作主义模式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立。从我国长期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将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型的转变。在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互动中,政府的权力逐渐向社会让渡,社会权力逐渐扩大,社会的自治能力不断增强,社会本身也获得了自我发展的动力机制。

(三)重建的机制:路径依赖与嵌入性

所谓“机制”是目标与结果之间的中介项,具体而言就是指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与结果之间的中介变项。在上文分析中,我们指出,城市社区重建的目标是走向“社区自治”,而最终结果究竟如何并会成为什么样子,那就要取决于重建的机制。

组织制度的变迁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的特性。因此,城市社区的重建必然要嵌入到既定的制度框架和社会安排之中。具体而言,就是城市社区组织的重建必然摆脱不了单位体制资源的影响,而单位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化积淀,也不可能挥之即去。对于许多中国老百姓来说,单位不仅仅只是意味着一种工作场所,更多地,它意味着人们所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所选择的一种依赖和寄托。在实质上,单位反映出来的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统治和一种中国独有的社会结构 27。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认识、不理解单位及其性质和制度要素,我们也无法理解改革以来我国城市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生活的特征及其变迁的历史。这实际上表明,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积淀的单位制度是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可资利用的体制性资源的。在这个基础上,进而实现城市社区组织、制度的超越和创新。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中国社会自身的自我组织能力仍比较弱小,也决定了在组织重建中不可能将计划体制下的单位组织资源一概摒弃,否则将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危机。

同时也应看到,这个重建的路径依赖过程是嵌入于转型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之中的。而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的断裂,其基本表现就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裂痕越来越深,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社会资源向“总体性精英”的重新积聚,逐渐出现了一个“底层社会” 28。这就表明,当前城市社区重建必须面对底层社会,也应为城市底层社会群体提供一个组织化的生活空间,而不仅仅只是强势群体的乐园。对于政府来说,它意味着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努力建设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这也是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果从更深层次来看,城市社区重建机制的形塑实际上可以被看作是改革三十年来自主性、多元性日益增强的中国社会努力寻求自我发展机制的积极尝试。也就是说,城市社区重建机制是一个关涉到中国社会从何处获得自身发展机制的问题。因为,从今天城市社区发展的现状看,计划体制下的“单位制”问题的实质是单位成员被这种单位体制束缚而没有任何主动性的问题,是社会因计划体制的控制而没能获得自我发展能力的问题 29。

五、简短的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在这一部分对全文观点的逻辑脉络做一个简单的梳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由于现有大量关于社区的研究,绝大多数还停留在滕尼斯或帕克式的“社区”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并未真正揭示出中国式社区内涵的关键所在。因此,本文在滕尼斯和帕克式的“社区”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更为偏重其在中国特定环境下与单位和政府的关联性互动所呈现出的含义。这也是本文所采用的分析视角之要义所在。

在这种社区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本文将“社区与单位”之间的互动关系看作研究“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策略,并通过考察社区与单位之间的互动过程及其所形成的互动形态来呈现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实践运作中的逻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了社区与单位之间一种预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合作关系可能的“制度复归”现象,即从“非单位化”向“逆非单位化”。同时,我们也进而找到城市社区重建之症结所在,即脱离单位制框架的束缚,使社区成为一个能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社区重建在最根本、最深刻的意义上,就是社会重建的一件事情。具体来说,就是从“总体性社会”向“分殊化社会”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我们进而探讨了与单位制问题紧密勾连在一起的城市社区重建的内容、动力与机制问题。在这个分析中,我们展现了在行政化推动和社会化发育这一内、外双重动力机制下进行的城市社区重建的组织、结构、功能以及路径依赖和嵌入性的重建机制,并提出城市社区重建在最本质的意义上将关涉到中国社会从何处获得自身发展机制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一个与之相关联且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城市社区重建最终将对转型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和走向具有怎样的形塑作用,也即城市社区重建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虽然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探讨和研究在学界已有了较为可观的成果,但至今为止市民社会仍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而且,中国市民社会话语的建构,本身便是一个多角度、多层面的论辩过程,其中最重要的论辩则集中表现在两个题域:一是,对市民社会这一原处于西方历史经验的社会模式能否在中国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而加以建构的论辩;二是,对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解释模式所反映出来的“现代与传统”的思维架构及其理论预设中的各种理论问题进行的论证 30。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市民社会作为现代国家的对应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国也不例外,也会形成自己的市民社会,其问题只不过是,中国市民社会将如何形构又将表现出什么样的特质而已。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民社会的建构奠定了基础,但市场经济并不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充分条件,而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这就为我们这个不断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我们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将如何不断开掘和寻求自身市民社会发展的条件和机制?有论者已提出了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阶段和模式 31;更有论者指出,可将“社区”作为发育中国市民社会的一种发生性和结构性资源 32。笔者认为,城市社区的重建将会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和发展产生重要作用,而至于如何产生作用仍将是一个有待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

1 本研究系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项目《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社区建设与权利关系》(项目编号:2007JJD84017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组郭于华教授、沈原教授、孙立平教授、晋军博士给予笔者重要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惟文责自负。

2 孙立平:《社区、社会资本与社区发育》,《学海》2001年第4期。

3 徐永祥:《社区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7页。

4 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4页。

5 帕克等:《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文集》,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10页。

6 同(○)(1)。

7 徐永祥:《社区发展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9页。

8 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年秋季卷。

9 孙立平:《“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活动空间:论改革过程中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探索》1993年第1期。

10 张静:《政治社会学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3期。

11 孙立平:《改革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第1卷。

12 于鸣超:《全能主义架构中的城市社区与单位》,《中国方域:行政区划与地名》2001年第4期。

13 田毅鹏、漆思:《中国单位社会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5-8页。

14 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90页。

15 于鸣超:《城市社区自治展望:城市社区研究之四》,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网,2004年。

16 雷洁琼:《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北京市基层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1页。

17 范志海:《内卷化:一个值得重视的制度创新机制》,《社会学家茶座》2003年第5期。

18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页。

19 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第33,73页。

20 如果从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来看,所谓的“分殊化社会”本质上就是一种“整合性社会”。分化和整合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新的社会分化和社会复杂化就对社会整合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社会新的分化过程也应能够产生新的整合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城市社区的重建也就是为了寻求一种新的社会整合机制。因为,社区也是常规运作的基层社会实现有机整合的最主要的中间组织。

21 李汉林、渠敬东等:《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一种拟议的综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22 徐永祥:《社区服务的本质属性与运行机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

23 孙立平:《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剖析》,《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

24 邓正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第1卷。

25 何海兵:《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从单位制到街居制到社区制》,《中国政治学》2003年第7期。

26 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27 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14页。

28 孙立平:《资源重新积聚背景下的底层社会形成》,《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29 冯钢:《整合与链合:法人团体在当代社区发展中的地位》,《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3期。

30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第4卷。

31 同23。

32 雷晓明:《市民社会、社区发展与社会发展——兼评中国的社区理论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原载《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发表时有删改,此处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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