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警察涉黑在提示我们这个社会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92 次 更新时间:2011-10-2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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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  

据《新世纪》杂志报道,2010年轰动一时的青岛市聂磊黑社会大案最近又有新进展,9月29日,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因涉及此案被当场带走,截至目前,青岛警方处级以上干部数十人被抓,普通民警涉案多达上百名,该市前公安局长王永利也被有关部门“约谈”, 官方宣布:自9月29日起,15天之内,所有存在问题的警员应立即自首,期限一过,严惩不贷。

这真的是山东警方乃至中国警界的一大丑闻。可以想象,这么多高级警官同时被卷入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并和黑老大有染,那需要多久的浸淫,个中又会有多少的黑幕,由此可以推测,在青岛那个表面繁华文明的地方,因为警匪一家,暗地里发生了多少龌龊的之事。

警察和黑社会,本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群体。世界多数国家的刑法,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而肩负犯罪侦查任务的警察队伍,恰恰是黑社会组织的天敌。现在,猫和老鼠居然睡到了一个窝里,这无论如何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笔者无法猜测,随着两个公安局长的落马以及官方严令涉案警察自首的通知,青岛还会有多少警察卷入此案,但可以想见,除了两个局长,一定会有更多低级别的警察主动或被动卷入其中。

回顾近年以来有关中国黑社会犯罪的新闻我们可以看到,多半案件中有警察卷入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臭名昭著的重庆文强案件。

可是在谈论这些新闻的时候,如果我们光是谴责文强们的腐败或者利令智昏,毕竟没有太多建设性意义。要知道,这些年来,舆论的谴责不是不多,被法办的涉黑警察也绝非个别,可是涉黑警察越抓越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警察卷入黑社会案件,不外乎如下几个模式:

一是利益诱惑型。即黑社会头领通过利益输送甚至利益共享机制,将本应打黑制黑的警察尤其是具有案件决定权的警察头子拉下水;

二是美色拉拢型。即黑社会组织以美色开道,通过色情场所的服务,或者直接提供性贿赂,让那些把持不住的警察坠入黑社会的美色温柔乡里;

三是工作浸染型。部分警察,由于工作原因,比如联系卧底、寻找线人等的需要,时常接触黑势力团伙,在长期的工作中,这些警察慢慢进入“角色”,最终与黑社会登上了同一条船;

四是被动接受型。一些警察头子在涉黑之后,需要为黑社会的犯罪行为提供保护,这就需要一线民警直接操作,于是指令或者命令下属警察违背法律和原则,为黑势力提供便利或保护,作为回报,经办警察也会获得一些利益。久而久之,这些经办警察在逢迎上级与分享利益的迷惑中最终无法自拔。

凡此种种,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循序渐进——迄今为止,我们很少见到警察猛然扎入黑社会的案例,绝大部分是逐渐变色。

看到这个特点,有关部门就应该猛醒:在防范警察涉黑的问题上,光有从严惩处显然不够,光有宣传教育显然也无济于事。能够真正奏效的机制,应是防微杜渐。

首先,警察队伍应当坚持从严自律,发现警察与行为不端者过从甚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提醒和规劝,同时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对这些警察的不正常社交行为进行详尽了解,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其次,警界应该以执行“五条禁令”初期的严谨态度和开门纳谏胸怀,最大限度开放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有民众或媒体反映的警察不良社交行为,即应严密调查,发现一起治理一起,以达到整肃作风,警示队伍的效果;

第三,警界内部虽然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需要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级命令的制度,但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发现上级命令有不适当之处时,有权提出异议。如果警界内部能够建立比较完备的申诉机制,对下级警官特别是基层民警的正常异议进行适当处理,就能有效防范高级警官利用职权控制部属助黑的现象。

第四,对于从事特情工作的警员,警界应当建立更为严密的系统监控机制,包括工作请示汇报制度、特别行动逐项登记制度、异常情况监控制度、人员合理轮换制度,等等,以保证特情警察不至于被拉下水。

笔者认为,总体而言,广大警察首先也是普通人,他们既有人的天然善良和羞耻感,也有普通人的七情六欲,警察涉黑,有制度因素,有利益因素,对于部分警察来说,还有无可奈何的心态。因此,要防范警察涉黑,在加强制度建设,注重防微杜渐的同时,还应注重经常性打黑和防黑,同时注重警察本身作为普通人的善良心理和他们的职业荣誉感,通过在警界内部惩恶扬善、激发职业荣誉感和社会正义感等手段,让警界自觉形成抵制黑社会、对黑势力嫉恶如仇的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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