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知非:土地问题与历史变革的深层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7 次 更新时间:2011-10-1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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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知非  

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表明,中国社会变革的核心问题是土地关系,而核心的核心则是政府在土地关系中的作用。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不在于土地是否私有化,而在于政府在土地关系中的作用是否能够保障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

当前中国城市化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行政扩张的方式把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用地,把农民从农业生产中剥离,在户籍登记上使之转变为城镇人口,但是这些城镇人口并不能享受传统意义上的城里人所享受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其身份地位还是地道的农民,唯一不同的是他们离开了土地,就有了“失地农民”的专有名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于是人们开始探讨问题的成因和化解之道,逐步把目光集中在了土地问题上。

历朝土地改革核心内容就是实现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

笔者以为,探讨土地问题,最重要的是理论与历史实践相统一,站在历史的高度,从不同层面把握农民与土地及其与社会变革的关系,我们的改革才能脚踏实地,避免弯路,才能把握中国历史发展之路。

纵观中国历史进程,每一个盛世的到来,每一个由胜到衰的历史转折,土地制度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变化的都是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而在农民与土地关系的变动过程中,国家力量的作用尤其值得重视:当国家能够保障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随之到来的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发达、民生安乐的社会繁荣局面。反之,国家力量不能保障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社会发展就要中断,国家统治随之崩溃。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王朝兴衰隆替的基本规律。

总结中国历史实践,人们不难发现,旧的王朝统治崩溃之后,新王朝改革前朝弊政的核心内容就是实现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其主要方式一是调整土地关系,使农民有一定的土地;二是保证农民有相应的时间和条件从事生产。中国历史上每一个有作为的君主、每一个强盛的王朝,莫不如此,人们艳羡的“汉唐盛世”就是其典型代表。

无论是汉高祖刘邦,还是唐太宗李世民,执政的首要任务就是调整、完善土地关系,同时轻徭薄赋,减轻农民徭役赋税负担,保证农民生产稳定。值得注意的是刘邦和李世民推行的土地制度都是沿袭前朝而来,仅仅有些微调,实行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原因就在于保障了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如西汉初年实行的土地制度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秦始皇统一推行于全国的国家授田制,李世民实行的则是从北魏孝文帝改革开始历经北齐、北周和隋朝的均田制,刘邦和李世民仅仅做些调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而已。

可是,秦、隋二世而亡为后人所诟病,而汉、唐则为后人所景仰,究其原因就在于二者在处理农民与土地关系时所起的作用不同:秦二世和隋炀帝运用手中权力迫使农民离开土地,修长城、开运河、建宫殿,同时妄启边衅,使农民无法生产,即使千辛万苦种出来一点粮食也满足不了官府的搜刮。农民无以为生,不得不铤而走险,揭竿造反,赫赫不可一世的统一王朝在农民起义的烈焰中灰飞烟灭。而刘邦、李世民则反其道而行之,在历史的废墟之上继续原来制度,在制度上实现耕者有其田,在执政方针上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稳定生产秩序,尽量保证农民与土地的有效结合。

把属于农民的让农民自己做主

历史上农民与土地的分离除了政治因素之外,还有着生产方式的局限。五口之家、百亩之地的生产目的是自给自足式的自然经济,维持其生产的条件简单,只要农民有稳定的时间,生产就能延续,不需要其他技术和经济投入,因而政府只要做到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就可以了。但是这种小农经济生产分散,彼此隔离,生产能力低下,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其有限,更缺少公共意识 ,必须依靠政府——清正廉明的政府有效组织才能抵御自然灾害、兴建公共工程、实现与土地的有效结合,因而个体小农对政府有极强的依赖性。这是中外历史上小农经济的共同属性,历史事实不胜枚举,恩格斯在《波拿巴的五月十八日》中有着经典的概括。现代人习称的所谓封闭、保守、自私的农民意识就是由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而不是农民的天然属性。

正因为上述土地制度以及小农经济的先天不足,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推行人民公社化。这对于新中国的农业发展起到了不可否定的推动作用,新中国一系列的经济成就、公共工程与此是分不开的。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的生产热情和能力如火山爆发般喷涌而出,一举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吃饭问题,也为工业化的推进提供了基础 。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改变的仅仅是土地使用的管理方式,政府重新定位其在农业管理中的角色而已,把属于农民的让农民自己做主。从制度层面分析,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原因就在于政府把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相分离。所有权的集体性质不变,农民承包期限五十年不变,如何使用经营由农民自己做主。政府的职能就是保护这种生产关系的稳定,提供社会保障。

核心的核心是政府在土地关系中的作用

在工业化进程走向深入的当下,土地制度再次成为社会变革的焦点。当代中国与工业化同步的是城镇化,而且是城镇化带动下的工业化,政府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众多农民不仅因此失去了对土地的占有权而且失去了起码的使用权,得到的补偿极其低微。人们自然以市场化的视角寻找解决之道,提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因为一旦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成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的买卖与否由农民说了算,农民在土地经营包括买卖过程中就可以获得理想的收益;而就非农业用地的选择来说,投资者也可以摆脱政府的限制,直接与土地所有者交易,可以省去许多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就经济学分析来说,这有其道理;但就历史与现实的实践来说,土地私有是看对了病而开错了药方,只能是个逻辑的药方而不能服用,因为土地私有化的病理分析背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且不说土地私有和现代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土地分散与集约经营之间的矛盾,就以农田水利等公共事业的建设来说也是弊大于利,而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就是公共事业、公共保障的发展和完善。眼前就有这方面的教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集体经济瓦解,农田水利、农村公共设施日渐荒废,导致抗灾能力降低,无论水旱,稍有波动,都有灾害发生,我们现在不得不接受这一苦果。作为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农业稳定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思考任何问题,都不能脱离这一现实基点。

若从历史经验层面分析,中国历史上每一个王朝后期都是土地私有制高度发达,理论上农民土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事实却是,每一个王朝后期恰恰是土地兼并、农民破产最为严重的时期,并最终导致王朝统治的灭亡。所以,历史实践说明,土地私有并不能保证耕者有其田,农民一样会失去土地,只是不同的历史时期其途径不同而已。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分析,土地关系确实是中国社会变革的核心问题,而核心的核心则是政府在土地关系中的作用。在当代社会变革中,土地关系变革的关键不是所有制问题,而是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真正地管好用好土地资源,真正地履行其保障民生、保障社会发展的职能。否则的话,无论所有制如何改变,农民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三农问题只会越来越突出,现代化也好,和谐社会也罢,都只能是理论上的。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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