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35 次 更新时间:2011-10-0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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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非常高兴有机会来浙江大学法学院进行交流。这是我第三次来到贵院:第一次是1996年来杭州参加宪法年会,那时候还叫杭州大学法律系。第二次是2004年,来参加第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来梵教授主持会议,笑侠院长也参加了;当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我们在会后考察了毛主席起草1954年宪法的地方,西湖边的刘庄。这次是来参加明天的博士论文答辩。来之前,来梵教授让我作个讲座,本来我没有这方面的准备,一来由于受北京流感影响,我感冒了近一个月,这期间思考几乎中止了;(笑声)二来因为做讲座需要认真的准备,来梵教授在人大作讲座,总是认真准备、效果良好。(笑声)但在来梵教授的坚持下,我就欣然答应了这个邀请,并作了一些准备。接下来,我就谈一谈关于“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的话题。

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我对去年(2006年)一年,从在国内各种刊物上发表的五百多篇宪法学文章中,选出了404篇比较专业的宪法学论文,对其研究的主题、研究的方法以及学者们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的学术价值取向进行了实证分析。同时,我也收集了去年世界宪法学界召开的三次比较重要的国际会议的相关资料,用来对照一下,国际上其他国家宪法学家们正在思考什么问题。此外,整理了去年一年《耶鲁法学杂志》、《哈佛法律评论》等美国前五位法学院的法学刊物上发表的宪法学论文的题目。通过这三方面的数据,我们可以把中国宪法学研究和国际宪法学界研究的总体格局作一个大致的比较,也可以与美国学者的研究作一个比较。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今天的报告不是学术“报告”,主要是将一些统计数据、实证分析的结果,与同学们交流一下。

一、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

(一)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

我首先想谈一个基本概念,什么叫专业精神?大家知道,世界上最大的咨询公司之一是麦肯锡公司,它靠专业精神从一个濒临绝境的小事务所成为全球最大的战略咨询公司。最近出版的《麦肯锡传奇》一书,其中专门讲述了总裁马文。鲍尔如何以企业的专业精神,开创管理咨询历史的过程,使一个小企业变成世界上最大的咨询公司。鲍尔认为,“专业精神”这个词凝聚了麦肯锡成功的精髓。他概括的专业精神包括:一个是,将管理咨询看作一种专业;第二个是对客户永远保持公允、独立的态度,不管其他公司怎么看,依据自己公司的理念正确对待客户;第三,专注于解决面对的重大问题,咨询公司是帮客户出主意的,必须从该专业出发,切实帮助客户企业解决问题;第四是公司必须保持自己的个性,这是专业精神的重要体现;第五个是确定专业的价值观。这五方面的专业精神,与我们法学、宪法学研究所要求的专业精神,角度是不一样的;但既然构成一个专业,作为一个自治体系,无论是公司还是学术研究、研究者,都应当确立有关专业的基本理念。

另一个例子是最近讨论得沸沸扬扬的邱兴华案件,有些网友批评法学界的人士,有一项报道认为邱兴华事件的出现,是真正考验法学的专业精神的时候,但站出来为邱兴华案呼吁的只有几位教授,中国这么多的法学教授到哪去了。这个报道‘批评“了邱兴华案的律师,认为这位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缺乏基本的专业精神,因为他作为辩护律师却不申请精神病鉴定,这位作者怀疑是他不愿意承受可能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很可能影响他以后的律师生涯。这位作者认为,这样的律师之所以产生在中国,是因为中国法学缺乏专业精神,因为律师、法官都是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怎么会培养出这种缺乏专业精神的律师呢?同时,这篇报道表扬了另一位具有较强专业精神、一直坚持给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的精神病医生刘锡伟,这是一位已经退休的老先生,但知道了邱兴华案件后,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精神,不顾年逾古稀,不管面临多大的压力,一直坚持认为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应该进行精神病鉴定。

上面两个例子是最近关于专业精神的一些议论。

还有一个例子是,国际教育界正在进行教师的专业化和教师的专业精神方面的讨论。大家知道,教师行业经历了从专业化到反专业化,在从反专业化回到专业化这样一个历程,一开始崇尚专业化,当专业化暴露出弊端的时候又提倡大众化,但反专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国际教育学界的讨论认为还是应当回到专业化。因此,这种讨论实际上反映了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冲撞,交织着两种不同的话语系统和价值的矛盾。传统教育上的专业主义所赖于发展的“基础主义”遇到挑战。

此外,最近北大的一位中文教授在北京三联书店的一次讲座上提出了一项观点,认为“真问题不在于学术专业化”,提醒人们要警惕学术专业化的同时,也要提倡学术自由。过于强调专业化的自治体系,必然脱离大众、脱离社会的弊端,因而应该把大众化放在首位,若学术界过分强调专业化,会破坏学术本身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但颠覆学术专业化并不利于学术的发展。

由此看来,关于专业化的讨论还是比较多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什么是专业,什么是专业精神,特别是,什么是宪法学的专业精神?

同学们都知道,“专业”和“专”在我们中文上是有特殊含义的,我专门查了字典。“专”指的是集中在一件事情上,也就是指‘专心“;“专业”指的是专门从事某种工作或职业,以及必要的专门知识。利伯曼提出的“专业”概念包括如下要素: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社会不可少的工作;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需要长期的专业精神;自律性;自律范围内的判断和行为的责任;非盈利;综合性的自治组织。专业精神是一种对专业的关注,是良知和良能的高专业水准,也是一种遵循专业规范的行为(职业训练、职业操守)。从价值论的层面,专业精神包括追求、责任、道德和敬业等内涵。

那么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是什么呢,我作了这样一个四方面的概括:

面对学术问题,中国宪法学学者的学术良心与社会责任

面对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学者的“护宪”意识和宪法文本的“保守主义”意识

面对社会问题,中国宪法学学者基于宪法价值的深切的人权关怀意识

面对公权力,中国宪法学学者基于宪法学精神的“批判”意识

在第一方面,面对学术问题,宪法学的社会责任和民法学的社会责任是不同的,研究宪法学所需要的社会良知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要求更高,更强调一种高境界的学术良知。

在第二方面,面对宪法问题,宪法学者应该有什么样的立场。我稍微作些说明。作为宪法学者,首先应该有维护宪法的强烈意识,因为宪法学者的研究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宪法本身是我们学术研究的基本出发点,维护这项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我们宪法学者的重要责任。同时要注意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对宪法文本采取“保守主义”立场呢?我觉得,既然宪法文本已经存在,为社会成员所公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已经“合法”地进入到宪法文本之中,学者应当通过对文本的研究来发现宪法所蕴含的价值,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如果我们的学者在宪法问题面前过分强调一种改革、一种革命、一种激进的学术倾向,我想宪法文本所存在的社会基础就会变得非常脆弱。因此,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中不应提倡“革命”式的学术倾向,以“真正宪法的方式开展宪法学的对话”,克服过分的革命意识、过多的改革意识、过多的激进意识。维护业已形成的宪法规范是我们进行学术活动的最低限度,也是研究本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从这点上,我用了“保守主义”的措辞,大家可能不同意我的观点。前年,我和林来梵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开会的时候,共同进行了学术讲座,当时我特意批判了一种观点:“改革的宪法”、“革命的宪法”。我认为革命的价值和宪法价值本质上是冲突的,宪法的价值与存在意义就是要制约革命、防止革命。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的是维护已经确定下来的宪法文本的规范意识,谨防社会现象轻易突破规范的界限。这样才能使社会的发展,不背离宪法框架,按照宪法所确定的程序来进行。

第三个是面对社会问题,我们中国宪法学者应基于宪法价值表现出一种深切的人权关怀,以此对各类社会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2006年一年出现了很多事例,有法律的案例,也有与宪法有关的案例。顺便提一句,学习宪法学的同学应对概念要有准确的把握,例如宪法事例、宪法案例、宪法判例这些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宪法事例尚没有经过审判机关依据审判程序作出判决,这是比较广义的概念,而宪法案例的范围就要狭小许多,因此媒体上所称的宪法案例,是否构成案例还是值得讨论的。06年发生的几个重大的个案,引起了宪法学者的关注。比如,前面谈到的邱兴华案件讨论中批评法学界专业精神的报道就是一个例子,我这里还有一个涉及法学专业精神的更典型的事例。毕业于北京某著名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当上了一名律师,他所辩护的一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开车撞死人,庭审过程中,这位律师强调,我的当事人确实开车撞死了人,但是请法官注意,撞死的人是乞讨人员,希望在量刑情节上请考虑。正规的法学教育的培养机制中,难道会教给你由于受害人是乞丐量刑就可以减轻呢?人的价值是一样的,我们学习宪法学的同学都知道:在宪法面前,人是不能够分类的。存在的例外仅仅是,在平等权领域我们引入“合理差别”,非常小心地、慎重地对差别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合理进行思考,其他的分类都是不符合宪法的。宪法学专业精神的基础与出发点就是人的尊严、人性的关怀。

前一段,人大法学院进行的教授沙龙上,我们讨论了涉及不同专业知识与领域的问题。我们法学院每两个星期进行一次教授沙龙,不同专业老师分别给各位老师讲一次课,上一次是一位刑法教授主讲。当时,我们讨论了一个案例,同学们都知道,2005年艾绪强王府井劫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在王府井灯市西口劫车撞死3人、撞伤6人。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并赔偿7名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3万元。但是艾绪强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如果他有这么多钱,也不会去开车撞人,这项行为本身就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使无故的行人受害。那么赔不出怎么办,我也不清楚是谁出的主意,受害人家属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在执行死刑以前拍卖案犯器官,用拍卖所得来赔偿损失,执行法院判决。也许是懂法律的专业人士出的主意,受害人家属伤痛欲绝,哪有功夫琢磨这个事情呢。法院接到这项申请,感到十分为难。大家可以想想,我们现行的法律有没有涉及死刑犯的器官是否可在执行死刑前拍卖的规定,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处理;第二,死刑犯的器官能不能拍卖。刑法的立场和宪法的立场有时候会出现差异。我的观点是,即使是死刑犯,在尚未执行死刑以前,其器官是不能拍卖和移植的。但是一些刑法学者的立场是,死刑犯在实施杀人行为的同时,已经失去了人性,实际上已经不是人了,因此拍卖他的器官是可以的,还可以带给受害人家属一些安慰;否则,为什么要为了死刑犯的人权来伤害受害人家属呢,同时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不满和不信任,明明知道没有财产赔这么多,为什么要判103万呢,这个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何在。在同样的问题上,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专业知识体系的专业精神是不一样的。我个人觉得,当出现个案需要提出法律建议的时候,不论学习民法的,还是学习刑法的,应该站在宪法的角度来思考一下,按照宪法的精神来审视,这项申请是否应该批准。人权的关怀,在我看来,是宪法的专业精神中最核心的部分。

现实中,侵犯人权的许多个案,都是由于缺乏人权的专业精神所导致。比如,我举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湖南省有一个派出所,而且是全国的优秀派出所,一天一位农村妇女来报案,昨晚在家里被人强奸了,可能是村里的某某。所长说,你放心,我们一定能抓住那人,但是请你配合一次,这个人知道你丈夫不在家,明天晚上还会来,为了破案,他怎么做,你不要反抗,我们会安排民警在现场把他抓住。这位农村妇女没有文化呀,觉得既然所长这么讲了,为了破案,我就配合吧。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又来了,见妇女也不反抗,他就实施了强奸行为。然而,蹲点的两位警察也不知道在想什么,抓的时候,被犯罪嫌疑人逃脱,过了三天才被抓到。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公安部拿着这个案例进行了执法观念的教育,讲课时也有人问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案件。我说,在他的执法观念里,只有一个概念,那就是:国家。国家的事情再小的也是大的,公民个人的事情再大的也是小的。他的脑子里没有一种对人的价值关怀的精神,所以,执法观念本质上应该是对人的基本尊严的关怀。如果没有这种观念,执法活动中如何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呢。这也体现出强化和普及宪法学最基本的专业精神的必要性。

2005年的南通儿童福利院事件大家都知道。这个福利院收一些智力有障碍的人,其中一些女孩子虽然智力不正常,生理反映还是正常的,十三、四岁也会出现一些生理现象,保育员就不愿意了,就向所长反映了,说这些女孩子长大了也不能结婚,还有可能遭到性侵害,万一怀孕还更麻烦。于是,福利院的院务委员会就此召开会议,一致作出决定,将两名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送到医院进行了子宫切除手术。媒体暴露出来后,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和医生均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其中,福利院副院长是国内某名校社会学专业毕业,她在被判刑的时候,非常忏悔得对记者说,我学了四年社会学,从来没有老师教我们所学习的知识的专业精神是什么,如果我有专业精神,就知道子宫对女孩意味着什么,会对她的未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不会支持这项决定的。由此可见,专业精神的教育,对人一生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第四个角度是面对公权力,中国宪法学学者基于宪法学精神的“批判”意识。宪法学首先需要直面公权力,站在人权的立场上对公权力保持“批判”的立场,当然这个“批判”是加引号的。由这种专业特点与使命所决定,宪法比其他学科,承受着更大的压力,承担着更大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在反右运动中,法学界被打成“右派”的名额,(笑声)基本上都给了宪法教授,因为我们讲的就是人权、自由、民主等等,反右反的就是这些,法理学者也一样;但是有些专业分配到的名额就很少。我大致统计了一下,北京市的右派,85%是学宪法的以及与宪法沾边的,这也是宪法的专业精神本身的要求,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前年,我和笑侠院长、来梵教授一起到福州给吴家麟教授祝寿,这是一位真正的学者,在吴先生八十寿辰上,我作发言列举了他为中国宪法学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吴先生说,韩大元,你不能只说好的,也要说说不好的。在寿辰上说不好的好像有点不合适,我想了半天,就谈了两个缺点,其中一个“缺点”就是作为宪法学者,吴先生不会保护自己,在那个年代里,吴先生敢和刘少奇商榷,(笑声)然后就遭到了一些迫害,自己也没有保护好,家属也没有保护好。当然,按照宪法学的专业精神,这种做法并没有错,无论国家主席还是一般公民,都按宪法精神来进行平等交流,而不管个人会面临什么灾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批判也存在一个策略问题、形式问题,同样的一个精神、同样的一项观点,也有通过什么形式,通过什么样的语言表达的问题。在这方面,我觉得来梵教授的语言就充满了智慧,比如在一些问题上,明明是在批评我的观点,但一下子还看不出来,(笑声)要仔细品味才能发现,这就是很好的一种方式,这样的话,既保持了宪法学应有的一项专业精神,又可以在学科里维系和谐的发展空间。

这是我概括的宪法学专业精神的四个方面。

(二)中国宪法学专业化的内涵

专业精神是表现一个学科专业化的程度的重要尺度,中国的宪法学要实现专业化,首先要体现专业精神,并把专业精神转化为具体的专业化的内涵上。那么,专业化要包括哪些内涵,我觉得这样一些内容是值得讨论的:

第一点是,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的专业化。

宪法学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进一步分化,组成相应的学科群,如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社会学、比较宪法学等分支学科。这是宪法学专业化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中国宪法学目前的状况,严格地说,只有一个总论部分,而没有分论部分。

宪法学体系所容纳的知识量的增加与新的组合。这主要体现为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以及比较宪法学的全面发展。

第二点是,一个学科的专业化有赖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建立。

这个方面来梵教授一直倡导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价值,并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合作召开了两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今年四月份,将在南京召开第三次会议。今年正好是我当老师二十周年,八七年毕业留校从事宪法教学工作已经二十年了,去年年底,我反思了一下过去讲的课、写的文章里面,到底有多少是中国宪法学自己的范畴,我们应用中国人的理念来探讨西方人的观念。我并不反对研究西方宪法学,但是,一个成熟的国家,一个相对成熟的学科,应当具备本国的专业语言体系。在这个方面,我们中国宪法学确实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思考能够说明、能够解释、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宪法范畴,到底有哪些,我觉得这是专业化里面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具体地讲,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建立方面我们进行了一些工作,可概括为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正确处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关系

为还原宪法学专业特色以本来面貌,厘清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自2000年以来,宪法学者在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进行反思的同时,也思考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问题。对此达成的基本共识是,一方面重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 认为宪法学兼备政治性与法律性,且二者之间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强调对宪法学法律性的研究,以实现法律性与政治性的相对分离,认为这是宪法学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此,认为宪法学研究也必须从政治性知识体系转为以研究学术性 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现象的宪法现象,在探求宪法的法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

第二方面的要求是,就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展开深入的探讨

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学之所以具有学科意义上的相对独立性是源于其社会存在以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在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讨论会和相关论文中,部分学者对“宪法学范畴与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这表明中国宪法学正在开始建立属于自己的理论框架,这也是中国宪法学逐渐成熟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方面的要求是,强调宪法学研究应当回到宪法文本上来,重视文本解释。

类似于林来梵教授和郑磊的文章中强调的“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这个表述十分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宪法学目前应当注意的问题:回到规范上来,但是只是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如果分寸没把握好,超越了一定的界限,又容易陷入传统的实证主义的陷阱。建构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应该超越法律实证主义,适当接近规范,以宪法文本为基础来讨论宪法问题。这个观点美国人也明白,但我个人觉得,无论世界各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国宪法学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需要强调中国宪法文本在中国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性。

第四方面的要求表现在,人权与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

前面谈到了,宪法学专业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基于人权的人性关怀。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体现对人权与基本权利理论的研究,以及这类研究成果是如何转化为实践成果的。

第五方面的要求是,成熟的宪法监督理论。

我知道,来梵教授正在主持一项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系统地研究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技术。在我们宪法学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权力体系中根本不存在建立违宪审查的基础,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是中国宪法学二十年里最大的认识“误区”,这种观点也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人大制度本身已经排斥了违宪审查制度,我们不应该花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这项制度。但是,多数的宪法学者,包括人大的胡锦光教授、浙大的来梵教授、法大的焦洪昌教授、中国社科院的莫纪宏教授,他们都认为宪政的一些价值具有普适性,宪政的基础是违宪审查制度,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宪政体制是无法维系的。中国要追求宪政、实现宪政的理想,就必须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所以,成熟的宪法监督理论是评价宪法学专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标准。

第三点是,宪法学方法上的专业化问题。

我翻看了2006年社会学和政治学方面的所有论文的目录,发现大约有35%-40%的文章在讨论本专业的方法问题。目前,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中关于方法论的讨论也发生着变化,比如,去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中,我从404篇中选出了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104篇,按照论文中所体现的方法来分类,大致分析出这样的一个状况,这是我们从研究方法上体现出的一些专业化的变化:

项目 逻辑演绎 经验性分析 解释性分析

分类

数量 69 14 21

比例 66.35% 13.46% 20.20%

第四点是,中国宪法学研究视角的专业化

我们从美国的一些刊物上发表的宪法论文的分析中发现,他们非常强调宪法学的视角是不是专业,研究主题是怎么提出来的,这是评价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准。去年发表的这104篇文章的研究视角的情况大致如下:

项目 国外宪法 国内宪法 宪法的一般理论 总计

分类

数量 17 56 31 104

比例 16.35% 53.85% 29.81%

从这个数据分析中看出,中国宪法学开始专业化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从过去的约有50%、60%的论文是关注外国宪法,现在已经开始转向以本国的宪法研究为主,占据了53.85%,如果把宪法的一般理论当中的中国部分再加上去,可以达到65%左右。但这个比例,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这里不作评判。并不是说,研究外国宪法的越少,就必然说明中国宪法专业化程度高;但从研究的视角,可以说明,关注中国宪法现实的宪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的,正在发生悄悄的变化。

第五点,谈到专业化,还有一项重要的指标是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的专业化问题。

就研究机构而言,在世界上只有中国既有全国性的宪法学研究会,又有各省的宪法学研究会;国外的情况是一般只有全国性的研究机构,各地均有研究机构的情况比较少见。我们不评论机构活动的功能和效率,仅从机构数量来看,中国是世界上宪法研究机构最多的一个国家。

就博士点而言,全国现有宪法学与行政法的博士点16个,其中2006年一年就增加了8个,这说明我们专业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

既有博士点 06年新增博士点

北京大学 因获得法学一级学科 而自动获得宪法学博士点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浙江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 厦门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直接批准的二级学科宪法学博士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山东大学

苏州大学 郑州大学

有16个单位在培养我们的宪法学博士。所以,目前我们人大法学院宪法专业压力很大,以前博士点少的时候,我和胡老师不担心没人来报名,现在博士点多了就不一样了,所以顺便做一个广告,欢迎浙大优秀的硕士研究生报考人大法学院。(笑声)那么,作为一个国家的宪法学来说,博士点的增加,一方面是加强了良性的市场竞争,你别看你是北大、人大的、浙大的,如果学科点的教授没有学术影响力,人家就会选择报考别的;另一方面,对于整个宪法学的研究风格、学术背景的多样化,也是有利的,比如说,若只有北大、人大、浙大有博士点,那培养出来风格也就比较单一,现在有16个博士点,存在着16种培养风格,对于宪法学作为一个自治体系的专业化是有利的。所以,我非常自信,中国宪法学未来的专业化的水平,还将继续提高。

更重要的是有后面这组数字,你们听了也会很受鼓舞的。根据对104文章作者的年龄、学历进行分析的结果,我们发现研究队伍专业化是中国宪法学迈向专业化的重要标志。

时期

分类 1960年前 1960-1969 1970-1979 1980- 其他未查明 总计

作者数 20 36 34 3 6 99

比例 21.51% 38.71% 36.56% 3.23%

博士数 4 23 18 45

博士生数 4 14 1 19

硕士数 1 2 3

硕士生数 2 2

可以看出,我们现在宪法论文的作者年龄集中在1960到1979,你看,一个占38.71%,一个占36.56%,加起来超过了75%。所以,从论文来看,研究队伍的专业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几年,我们都不属于这里面了,我们现在还属于1960-1969这一档, 1970-1979已经达到36.56%,明年(2007年),我估计这个数字可能达到40%左右,然后1960-1969这一档所占据的比例因为年龄因素会越来越下降。然后,再看看他们学位的情况,1970-1979这一档基本上都是博士,当然也包括博士研究生。当然,并不是说读了博士就说明你掌握了宪法学的基本知识,但是,攻读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通过,从总体上说明你专业化的训练初步完成,你的思考方式、表达能力、语言能力、写作能力,均达到了大家公认的专业化水平。我觉得这个统计数据非常值得我们关注。所以我说,中国宪法学能不能说达到专业化,从06年发表论文本身的质量,还难说已经达到专业化的水平,而只能说正在向专业化的水平发展;但是,从研究的队伍情况,我觉得专业化已经初步达到了。大家更应该关注一下这个问题,在座的同学应该是以1970-1979为主吧。

第六点专业化内涵,也要看中国宪法学学术活动的专业化。

学术活动的专业化主要看讨论什么问题,而不是看参加多少人。在中国,统计学术活动,填表的时候看参加了多少人,参加了什么一百人啊、两百人,外国人就笑,两百人的会议怎么开啊。我们在报重点学科材料的时候,有一个学科写了一次会议的参加人数是250人,我说你这么多人会议怎么开啊,分组了没有,他说没有,我说这样效果反而不好。会议主题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看ppt上06年中国宪法学界讨论的问题与国际宪法学界讨论的问题。

右边是去年国际宪法学界召开的三次比较重要的学术会议。去年4月份,在南非召开的一次会议讨论了“过渡期后的宪政”问题;去年9月份,在芬兰讨论了“接纳抑或排斥—宪法的作用”,谈到“宪法在排斥和接纳妇女中的作用概览”、“反对歧视的宪法制度的演变”以及“性别与宪法权利”等三个分主题;对比我们国家,会议主题尚没有这么具体,比如我们好像没有专门讨论过类似男女平等这样具体的问题,虽然大家都谈男女平等很重要,而其实现程度很差,但我们从来没有专门就这个问题研讨过。10月份的一次会议讨论了“法治:在宪法框架内协调宗教与文化”,例如阿富汗的制宪过程,美国主导下的伊拉克宪法的制定过程,这部号称21世纪第一部宪法中,美国的宪政观念是如何影响它的,他是怎样一部价值综合体,会出现什么冲突。

左边是中国宪法学在同一个时期内召开的一些会议的主题,比如5月份的“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这类对话在国际宪法学界是没有听说过的,来梵教授也知道这个情况,那我们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呢,用童之伟教授的话来讲,是童老师讲的哦,你们不同意可以找他,(笑声)‘民法帝国主义“的出现严重地削弱了正在开始形成的宪法价值,如果不及时“反击”,(笑声)民法的价值就会高于宪法的价值,那么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就受到价值上的巨大的障碍。基于这样的原因,去年一年开了类似主题的一些会议。林教授也去了,人大的会议也去了,前几周还去政法大学就这个问题作了“宪法学者眼中的民法”的讲座。为什么要对话?这不是要和民法学者争什么地位的问题,而是从价值体系上,合理地定位宪法价值和民法价值的基础问题,至于谁高谁低并不是核心问题。可见,中国学者都在讨论这些基础性的问题。我们还召开了“第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以及关于其他的一些问题的会议。基本上是一些宏观的,而不是一些微观的问题,但这些问题是我们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但是,这些问题还缺少一种深刻的学术内涵,跟国际上的讨论的问题相比较,我们讨论问题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通过这个表可以分析出来。

二、从若干统计表看2006年宪法学研究专业化的基本情况

接下来,我向同学们汇报一下,06年关于宪法论文的统计数据,然后看看前面讲的专业精神和专业化的具体体现。我们选了2006年11月底以前出版的部分学术期刊所刊发的宪法学学术论文,选择的杂志包括法学类专业杂志,18所综合性重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综合性“社会科学”,也选了《中国宪法年刊》、《宪政论丛》等,每年中国宪法学者发表的论文是500篇左右,其中纯粹的专业性宪法论文约计404篇,这个数字不一定精确,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404篇论文的研究领域分布

那么,这404篇论文的研究领域是怎么样的,大致统计了一下,分布情况是这样的:

分类

项目 宪法基本理论 人权、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制度论 国家基本制度 研究综述等

研究领域 150 113 66 69 6

所占比例 37.13% 27.97% 16.34% 17.08% 1.49%

从比例来看,最多的是宪法基本理论,然后是人权、基本权利,两者加在一起呢,超过了65%。这是404篇论文的大概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学者们大致在关注这些领域的问题。

那么,我们看一下去年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学杂志等美国期刊发表的宪法学论文的研究领域的主要分布情况:

从这些数据来看,哈佛法律评论分布的主要是宪法解释的问题,而耶鲁法学杂志关于法院功能的文章相对多些,其他一般理论问题的15篇当中,7篇为宪法解释,6篇为行政权或者总统权力。这里有个对比,为什么耶鲁大学关于行政权或者总统权力的讨论比较多呢,这是因为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例如葛维宝教授,曾经是克林顿的人权顾问,所以他所研究的主要是总统和行政权的问题;而哈佛大学位于马萨诸塞州,远离政治中心,所以它的杂志里与政治有关的文章较少,例如没有专门涉及总统啊、行政权等方面的文章,这里表现出各法学院的一个风格问题。其他法学杂志也可以从表中进行分析。虽然这不是一个非常精确的数字,但大致的分布情况还是得到了反映,在美国,宪法学者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什么。

首先,我们看,他们所研究的问题,大多属于宪法学专业领域的问题;其次,他们的研究基本遵循了美国宪法学的传统,由此研究宪法解释、联邦主义的文章论文占的比重比较大;虽然布什总统十分重视反恐问题,但是学术界并没有跟着他走,包括较关注政治的耶鲁法学杂志也只有一篇。这和中国的情况不同,我们学术界对政治话语的关注程度是比较高的,提出新的口号性命题学术界就论证其正当性与“重要意义”,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宪法学界相关的论文就多,提出小康社会,宪法在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又出来了。(笑声)这里面就反映出,宪法学研究的中立立场。虽然,我反对学术的绝对中立,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宪法学研究必然面对一个价值选择问题,价值已经进入到规范里面,宪法学者的任务就是解释规范所包含的价值,通过解释来体现规范的价值的时候,也存在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但是,中国宪法学当前的学术中立性太脆弱了,与社会形势、社会现实保持着过于密切的关系,学术作为自治体系,它应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比起其他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上要欠缺一些。我并不是反对学术界研究和讨论现实的重大政治问题或政策,但需要把它转化为学术命题,从学术的眼光来看问题。

(二)104篇专业核心期刊论文研究领域

然后,为了说明宪法学论文所具有的专业化程度,我们特意把404篇文章中挑出104篇核心刊物论文。什么是核心刊物,大家都知道吧?嗯,这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我看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啊,有的远远不如非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但是订了核心刊物就发挥了它的作用,比如人大规定,博士生要毕业必须在三年里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哪有那么多核心刊物啊。虽然,我对这种分类方法有意见,但凭我个人的力量很难改变这种分类方法。按我的看法,应该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来评价论文水平,不要人为地划定发在这个杂志就是核心,而看写的东西是不是核心。但是,既然有这样的制度,我就参考了核心刊物发表的宪法学论文。我发现,104篇论文的研究领域分布情况和404篇论文的情况基本上是相互吻合的:

分类 宪法基本理论 人权、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制度 国家基本制度 研究综述等

研究领域 34 30 18 19 3

所占比例 32.69% 28.85% 17.31% 18.27% 2.88%

所以,发表在核心刊物上也好,发表在一般刊物上也好,学者们的学术价值取向基本上是一样的。这也说明了中国宪法学目前的一个特色,这个特色怎么解读呢,我们可以再讨论。

(三)基本权利具体研究内容分类

那么,在基本权利方面,30篇文章具体研究了人权的基本问题,再进一步进行了细分:

从分布结构来看,人权研究的结构基本上是平衡的。如果说大家都只研究人权的一般理论、而不研究人权的具体形态或运行过程的话,人权研究也不是完整的。对有些人权的现实的、具体的制度呢,我们就忽略了。所以说根据这个统计,可以初步判断,从04年修宪后,从宏观上强调人权的重要性,我们已经进入到具体的研究实践中的人权形态的这样一个阶段。

(四)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的论文里面,虽然发表书目不多,但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

分类

项目 修宪权 宪法解释 违宪审查理论 违宪审查制度 总计

篇数 3 6 3 6 18

比例 16.67% 33.33% 16.67% 33.33%

其中修宪权与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理论与违宪审查制度,各占一半。我也注意到许多学者关注这方面,一些同学也发表了这方面的论文。在这里,我期待林教授的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违宪审查的原理与技术”,能够早些出版。胡锦光教授也一直在关注这个方面,我也和他说了,来梵教授正在关注这个方面。锦光教授是最早关注和研究违宪审查制度问题的学者。中国的学者刚开始认识到违宪审查,基于学术的理念感受到我们应当建立这样的违宪审查制度,并进行了痛苦的思考。刚开始林来梵教授在日本,胡锦光教授在国内,他们俩是最好的朋友关系,锦光教授是最早提出违宪审查问题,他早期的许多论文都是这个方面的,当然,来梵教授回国以后,他们俩也合作研究了一些相关问题。因此在违宪审查方面,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理论,现在的问题是,进一步深入研究违宪审查和中国宪政体制的关系,这方面锦光教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推出他的一个准备了十多年的著作。所以,如果来梵教授不赶快将成果出版的话,图书市场可能会受到影响。(笑声)

(五)宪法基本理论

那么,基本理论研究方面呢,和以往比较,外国宪法理论的研究论文减少了,中国宪法理论增加了,论文总数在104篇中占34篇,那么这个分类是完全按照以中国问题为关注主题来划分的。

分类 宪法一般理论 外国宪法理论 中国宪法理论 总计

数量 13 6 15 34

比例 38.24% 17.65% 44.12%

(六)宪法基本制度

然后,宪法的基本制度呢方面,研究外国宪法制度的是5篇,前面基本理论研究那个表格中显示研究外国宪法理论是6篇;而研究中国宪法制度的是14篇,前面那个表格是15篇,两个表格基本上是吻合的。

(七)选取的50篇文章引文资料来源统计

为了衡量中国宪法学的专业化水平,我从104篇文章中挑选出了50篇,对它们的引文资料进行了分析。引文和学科的专业化具体是什么关系,这方面笑侠教授是权威的,我还没有完全想好。我的出发点是,研究中国问题的论文,你不能90%多的引文都是国外学者的论文,因为这样的话,研究工具和研究对象很容易脱节的。当然,不是说外文引注不能用。从引文采用的标准、引文的数量、引文的形式,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评价一个学科的专业化程度。那么,50篇论文中总的引文总数是890个,其中:

从研究人权的论文中可以发现,中文内地著作的引文比例超过50%,然后翻译国外著作和原著加在一起呢,大概是38%,港台著作引文接近10%。这个引文比例说明什么问题呢,跟03、04、05年的统计数据相比的话,外文原著和翻译著作的引文是下降了,引用国内著作的比例是增加了。明天参加贵院的博士论文答辩,我非常仔细地看了各篇文章引文。我看博士论文有个习惯,我不看论文内容,一般先看参考书目和引文。当然,我没有像这里这么统计,你的诸如外国原著的引文比例是多少。(笑声)但是,有一次我去北京某高校参加博士论文答辩,按照习惯我翻看了参考书目,后面有30项左右的外文资料,但我看他引文里面只用了1个,我就问他,你列了30多本的外文原著的参考书目,但引文里面只有1项,这是什么道理啊?他说,那只是参考的。(笑声)另外呢,我发现北京的一些博士生,在论文的引文里面,引用内地学者的著作的比例相对是比较低的,总的不超过30%至40%的样子;大部分希望采用外文的,但在外国资料里面呢,翻译的又是比外文原著的比例要高,这个表里是24.1%,他们一般要超过30%。你用外文资料,你外语好的话,你看原著可以啊;但是你外文又不行,又不想用林来梵的、不想用笑侠院长的,引你韩大元说的也没什么意思、档次不够,但你引的那个外国学者在那个国家可能连个三流学者都算不少,我们还算是,嗯,还可以吧;(笑声)同样的一个命题,同样的一个学术观点,本国和外国的一样,可能倾向于用外文,注释里面看上去就有外文了。但是,我觉得这是很危险的,我不是说反对引用外文的翻译文献,比如说你法语不懂、德语不懂,那只能看翻译的作品,但是你一外是英语的,或者是德语的,我觉得你应该尽量运用第一手资料,来确保研究的准确性。因为现在的翻译市场非常混乱,我觉得来梵教授翻译的芦部信喜的《宪法》是非常精准的,这样的符合专业精神的著作已经很少了;现在是什么人都可以翻译,又一次有个人告诉我他翻译了书,我说你外语的口语不行怎么翻译外国著作呢,他说翻译和说还是不一样的,但我总觉得外语学习是立体性的,只有听、说都还可以的时候,才能深刻领会语言的深刻内涵,你不能对话和表达,就会缺少一种语感来领会。所以,我很担心,包括我的学生,我对他们说,你用翻译作品可以,但是一定要保证准确,尽量用原文,如果没有原文,你在国内学术界发掘一下可用的文献。目前,我们的名字在博士论文里出现的频率啊,不是很高的。(笑声)我通过反思发现,确实学术水平还有欠缺,但是外国学者说的一些话,我们好几年以前已经说过了,而且比人家说得更明确、更具体,关键是你这个论文是面对中国问题的,中国学者对中国问题的专业、理念和外国学者相比并不逊色。

另一方面呢,对以中国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论文中,我们大致选了20篇,引文总数是334个,其中用中文内地著作的63%,港台的1.5%,翻译的17.96%,原著的17.37%。这个港台的引文,明显减少了,这是06年宪法学论文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我记得01年、02年、03年的时候,陈新民教授在博士论文里面出现的频率太高了,特别是在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前阵子陈教授来人大作讲座,自己都指出那个是根据七八十年代的德国公法理论写的书,现在变化比较大。那我们研究当下问题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里面,要如此大量地引用二十年以前、三十年以前的文献的意义在哪里呢?我觉得要准确地把握你的研究对象,和你参考的文献之间的对应关系。06年研究中国问题的论文,运用大陆学者著作的引文的比例上升了。后面呢,翻译和原著加在一起超过34%,这里我只是说明在研究本国问题时,你这个国家可供利用的学术资源是怎样的一个情况,这也是一个评价标准。

三、中国宪法学专业化的评价

(一)宪法学学科学术研究的主要特点

根据上面统计数字的分析,我们看到学科专业化的重要性。那么,如何评价宪法学研究专业化的主要特点,我觉得有这样的四个方面:

1.第一点是,在宪法学价值趋向上,总体上突出了专业化的特色。

从06年发表的论文情况看,研究者的写作命题、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包括引文,还是突出了把宪法学作为一个专业的知识体系来对待的基本理念。

2. 第二点,在宪法学研究思路上,重视宪法学研究的专题性与规范性。

去年出版的大约25本的宪法学专著里面,30岁到40岁左右的学者的著作基本上都是专题性的研究成果,比如厦门大学的徐振东博士出版的《宪法解释的哲学》,贵院毕业的刘连泰博士写的《<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和我们这个年龄的学者写的著作比较多的是总论,侧重于宏观方面的内容,他们都是从很小的一个侧面来进行研究和把握。所以专题性的与规范性的研究,正在成为我们宪法学的一个重要的特色。

3.第三点,在宪法学研究内容上,宪法学研究逐步趋于本土化。

4.第四点,在宪法学研究队伍上,宪法学研究逐步趋于团体化、专业化。

(二)宪法学发展中值得进一步反思的问题

这是基于06年发表的论文所进行的一个总的判断。学术的发展以反思为基础,通过06年宪法学论文的分析,我们需要反思什么?我觉得,需要进一步反思的问题有这样五个方面:

1.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还缺乏系统的理论解释能力,对本国传统宪法理论的挖掘不够深入。

2.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尚待深入。

3.从统计情况来看,在研究方法上以理论论证为主,经验性、规范性研究较少。

我特别关注了社会学二十年的发展,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理论上的进展,是很关注经验性的研究,那么,经验性的研究在我们的宪法学体系中有它独特的价值,与规范性研究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可以合理地结合起来。但是,我们目前经验性的研究比较少,比如我看了404篇论文,以第一手统计资料为依据,对中国发生的宪法问题作出判断的,文章是寥寥无几。我们一般不以实证调查资料为依据,而只是作理论上的假设和判断,虽然你这个理论命题很大,但是缺乏支撑理论命题的经验性基础和材料。在这个方面,还是需要我们反思的。

4.学术研究相对封闭,理论滞后于实践,缺乏国际视野,无法及时回应现实的理论需求。

总体上讲,中国宪法学对于现实的问题作出的回应的能力,还是有欠缺的。比如说,前面比较了同一个时段里,国际上的宪法学者讨论的问题与国内的宪法学者在讨论的问题,可以看出来,我们追求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要和国际宪法学界的主流理论进行平等的对话,必须有国际的视野。在这点上,来梵教授倡导的“规范宪法学”是与国际主流的宪法学进行对话的具有基础的理论框架。当然,我并不是完全地同意“规范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对他的学术观点,到现在为止,我还是存在一个疑问,我知道大家都是林教授的粉丝,林教授去人大作讲座很精彩,但是,有一位同学提了一个问题,我到现在还在思考,他问:规范宪法学里面的价值怎么体现?林教授回答说:规范里面已经包含了价值。这位同学接着问:那这个价值是怎么进去的?林教授说:你问一下韩老师。(笑声)可是,我也不知道怎么进去的。(笑声)如果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我觉得“规范宪法学”会有更大的发展余地,如果进一步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论框架结合起来,发展余地会更大一些。所以,我说的国际视野,是指“规范宪法学”这样可以与国际学术界对话和交流的一类理论。

5.最后一点是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尚待加强。

大家知道,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前一阵子组织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我来之前专门看了林来梵教授的博客,他对我们的评选活动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建议,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改进,一个国家一年发生了那么多的宪法事件,究竟哪些是有代表性的:学术含量高、民众的关注程度高,等等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选出这十个事例的目的在于,想表明学术的基本立场,就是宪法学者要关注现实问题,但是,通过什么形式关注、如何体现,比如说矿难事故,2005年、2006年的这项倍受政府和媒体关注的问题,它产生的深刻的社会根源是什么?我查了一下世界上五个产煤大国,美国、俄罗斯、中国、南非、澳大利亚,国际上有一项衡量标准,就是生产一百万吨煤的时候的死亡率。像澳大利亚二十年里基本上没有死亡事故,2003年煤矿业做到了零死亡。他们有一个基本信条,就是“多少钱也抵不了一条命”。;排第二位的是美国,也是近二十年基本没有,也是去年还是前年死了六个还是七个,你看美国这个社会,一旦出现矿难事故,所有电视台的焦点全部转向了营救啊、家属啊等方面的情况,其他商业性的节目都靠边了;然后是南非、俄罗斯、中国,中国最近的情况远远超过了生产一百万吨煤的国际上公认的平均死亡率,中央越强调,矿难事故越多,有的可能也不报道,如果就这个问题问一下澳大利亚的教授为什么矿难事故的比例会这么低,他会告诉你:我们最大的武器就是人权文化,我们给每位矿工发一个小册子,小册子上面写的第一句话就是生命是比地球还要宝贵的,如果有一点点的安全隐患,矿工就不愿意下去,矿主也不能强迫矿工下去,矿主本身也深谙人权文化。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这种观念像血液也一样渗透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上,包括在矿工、矿主的情况也是这样,所以它基本上很少出现事故。再看我们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一个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功能,是通过人权文化的培养和教育来发挥它的实践功能的。说到底,煤矿安全就是一种文化。

上个学期,我给我们人大的本科同学作了一个讲座,题目是:自杀是不是法律权利?来了四百多个人,刚开始我很害怕,为什么这么多人来听这个话题。(笑声)因为每次开学,新生来了以后,一些大学就有自杀的同学。那么,自杀是不是一种法律权利,是什么类型的法律权利,到底是不是权利?我觉得我们许多学生啊,包括我们法学院的有些学生,并不明确,我不知道大家是怎么考虑的,人有没有自杀的权利?嗯,你们不要表情这么严肃,这么严肃我就害怕呀。(笑声)如果从宪法学本体论的角度看,我认为,自杀不能够称为权利,它不具有权利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权利首先是主张,它是一种利益。英国的一位科学家,经过五年的研究得出结论,一个家庭里面某位成员自杀后,给他的父母、他的孩子、兄弟姐妹、同事、朋友等留下的心理阴影会持续二十年左右,过了这二十年才可能慢慢忘掉这个事情,这个亲朋的范围,可能是几十个人、几百个人、几千个人,生命的消失,这是社会中最重要的一项价值的损害,我们能不能赋予这种自我剥夺生命的行为赋予权利属性,我暂且不用德国的主观权利、客观秩序的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也没有必要援引这个理论,当然这个问题是可以讨论的。

宪法学的实践功能,不仅仅是中央制定了什么原则,然后我们进行一些论证;更重要的是对发生在周围的宪法问题,基于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作出深刻的宪法学的判断,作出宪法的解释,使宪法所体现的人权的价值得到普及。

四、中国宪法学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最后,简单地说一下,通过2006年宪法学论文的分析、概括和反思,中国宪法学在专业化发展中呈现出的发展趋势:

第一是,在独立与综合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逐步确立宪法学理论体系。

宪法学知识体系是自主的框架,学科上一定要独立,同时也要强调宪法学本身的综合发展。所以,我和同学们经常讲,宪法学这个学科的特点,可以用两句话来进行概括:一句是:入门容易,深造难,像学习日语。第二句是,越学越觉得自己是无知的,这个学问就是宪法,我和林来梵教授啊,还没有感到自己无知,因为我们的学术境界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笑声)像许崇德老师那样的老前辈,已经感到自己“无知”了,这是宪法学最高的一个境界。我们要运用宪法学的知识和理念,来反思社会现实,反思不合理的制度和现象,这个时候你会感觉到宪法的价值是多么的重要。宪法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宪法学在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学的尊严。所以呢,从这个意义上要强调它的独立性。

但如果从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来看,也要关注它的综合性。这是为什么这些年,我们主动与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法理学进行对话,每次对话都是我们主动的,笑侠教授所从事的法理学,在人大是比较牛的,和他们谈了几次,才答应和我们对话,(笑声)对话以后,说还可以。(笑声)他们说,你们是不是想建立一个知识共同体,然后由宪法学来主宰,我们说不是这个意思。(笑声)另外,从我们面临的问题来看,需要综合性知识体系和思维,面对中国的问题,不用中国的思维方式来解决的话,我们解决不了中国自己的问题。中国问题很少有纯粹的宪法问题、纯粹的民法问题或纯粹的刑法问题,我们每个学科之间应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将其他学科的合理因素吸收过来,共同解决中国的问题。

第二是,宪法学发展的基本途径问题,需要在规范与解释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加强宪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第三是,在开放与交流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将逐步展现。

我看国际上讨论的学术问题,比如今年(2007年)国际宪法学大会,它已经把详细日程案排出来了,你们有经费的话可以去参加,今年六月份在希腊雅典召开。(笑声)第七届宪法大会的主题是:重新审视宪法的边界。这次大会,世界各国有将近三千多名宪法学者参加,讨论宪法的功能到底是什么,其中列了一些具体的讨论问题。由此可以发现,宪法越来越开放、越来越有效力;可以说,在21世纪的国际环境下,没有纯粹的中国宪法问题,中国宪法问题同时也是世界宪法的问题,所以我们研究宪法问题的时候,要考虑宪法学研究国际化的基本趋势,将中国宪法问题纳入世界范围内进行思考,这样才能体现中国宪法的国际化。

第四是,在开放与综合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逐步实现宪法学研究的综合化。这个在前面已经说了。

最后一个是,在现实与创新中推动宪法学的发展,逐步增强宪法学研究的实践性。

通过2006年研究状况的分析和反思,我对中国宪法学未来的专业化趋势,初步做了这样一些分析,不一定准确,供大家参考。

今天的讲座主要是跟同学们交流宪法学的专业化与专业精神问题,主要谈了我最近对06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实证分析以及相关的思考,这只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角度,那么从这样的实证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宪法学研究正在走向专业化,但专业化既是一个目标,同时也是一个过程,我们同时也要客观地分析实现专业化过程中存在的挑战与问题,关注世界宪法学发生着什么样的变化,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好,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提问人1:傅尉冈(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韩老师,您好。我想请教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您在报告中强调宪法学专业精神中国际化的要求,也指出了宪法学研究的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但您同时提到了所选取的50篇论文中关于人权基本理论问题方面的那些文章,引用外文原著和翻译著作的比例是下降了,用国内著作的比例是增加了,这是否存在一些矛盾?

第二个问题是,在谈论宪法学国际化问题的时候,通常会关注外国宪法理论和制度的情况,但我们发现美国宪法,比如从《耶鲁法学杂志》、《哈佛法律评论》等著名期刊的情况来看,他们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关注其他国家的宪法理论或制度,这个现象又应该如何理解?

谢谢韩老师。

主讲人:

好,谢谢这位同学。先回答后一个问题,因为2002年我正好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呆了半年,我听过美国宪法学最有名的劳伦斯·却伯(Lawrence Tribe)教授的讲课,在他课堂里面,听不到法国、中国,中国基本上是不会出现的,法国、德国很少出现,基本上就是美国的情况。你说从这个意义上,美国宪法学就不能算是国际化的,我同意你的看法。因为美国人认为美国宪法学是不需要国际化的,他认为他的宪法是最完美的;到哈佛大学图书馆去看,想找一个比较宪法,是找不到的,没人研究比较宪法的,(笑声)为什么,我这么好的制度还跟谁比较啊。我认为,这种现象反映了美国宪法学的局限性,国际化是每个国家都应面临的问题,在国际化背景下每个国家宪法学都要克服“民粹主义”的弱点。像中国这样发展中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更多地了解先进国家的经验。所以,我开设了“比较宪法”这门课,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学生了解美国宪法的程度比了解本国宪法的程度还更深刻些,当然了解角度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讲国际化,和美国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立足点是不同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你说国际化趋势增强,怎么50篇论文中人权方面的文章的外文引注反而下降了?我是这么思考这个问题的:一个国家宪法学的国际化,一方面看这个国家宪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国际宪法学的主流理论能不能平等地对话,以及它对本国宪法现象和问题的解释能力程度。当他面对本国宪法的时候,它有充分的理论资源来解决本国宪法理论的话,那么它同时也解决了世界宪法学问题的一个问题,它自然也称为世界宪法学理论的一个部分,因而为整个宪法学理论的国际化作了贡献。我最担心的是,中国有这么多的学术教材、学术著作,一年发表五百多篇宪法学论文,这些成果当中,国际上公认的,能够和国际主流宪法学平等对话、受到对方的引用的能占多少比例?我们在和美国学者谈的时候,是要和他谈美国宪法呢,还是谈中国自己的解决宪法问题的理论框架?在这个意义上,我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宪法学越是本土化,那么它的国际化越是得到社会的承认。所以外文引文数量的下降,并不影响其国际化的程度,反而说明本国的宪法学资源开始丰富了,这是我的回答。

提问人2:骆正言(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非常感谢韩老师来我们法学院作讲座。一直十分仰慕您,您是中国宪法学界长得最帅的、口才最好的学者之一;(笑声)而且,您的讲座给我们的启发非常大。

我有一个小问题,关于自杀是否构成权利的问题。讨论自杀问题,通常认为设计到两个权利的冲突,一个是生命权,另一个是一般自由权中的自我决定权,即一个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您的观点是,自杀不构成权利。但我想,假设涉及到一个生命垂危且在痛苦中挣扎的病人的时候,这个情况是不是有所不同?

谢谢。

主讲人: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首先,什么叫自杀呢?哪位同学知道说清楚些啊。(笑声)嗯,对,简单得说,就是自己剥夺自己的生命。人有没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生命权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呢?按照自然法的观念是,生命在任何时候是不能被剥夺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死刑制度虽然在现实中存在,但永远找不到宪法上的正当性基础。人的生命是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的,包括你自己。

其次,生命是最神圣、最宝贵的。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我们的法律秩序、宪法秩序的核心价值是通过生命价值来体现的,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一个国家的一项基本价值体系。你的财产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为什么那么重要,因为这些权利里面已经包含了生命的宝贵精神,所以我们尊重财产权就是对生命主体的价值的尊重,财产的背后也是一种价值;为什么尊重你的人身自由呢,你是一个生命主体,我保护好你的人身自由就尊重了你生命主体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通过个人行为剥夺自己生命的同时,对整个法律秩序、宪法秩序的基本准则带来根本性的破坏。建立这个秩序的时候,是根据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来确立的,我们每个个体都有义务来遵循通过宪法所确立的这个最基本的价值准则。

你刚才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是安乐死的情形,我是同意的,但安乐死和自杀这是两类概念。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违背宪法所确立的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但自杀权本身,我并不认为具有权利的属性。

谈自杀,我们一起看我做的有关自杀的ppt,(笑声)大家看投影。当下关于自杀行为的讨论有三种学说:一个认为自杀行为是合法的,一个认为是违法的,另一个认为既不违法也不合法,法律制度是无法对它作出评价的,即“法律评价空白说”。生命太重要了,不能用法律来进行简单的评价,你说合法,对于自杀行为社会怎么办?你说违法,怎么追究它的责任,想自杀的时候,把他救出来,然后告诉他:你违法了啊,这不是更刺激他;(笑声)法律没有能力来评判对如此高贵的生命的自我剥夺行为,所以呢,我觉得“法律评价空白说”比较合理。

有一个案例:1997年美国的“帮助自杀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禁止医生帮助自杀的华盛顿州法律并不违宪。对自己的生命不珍惜,给家人、社会带来莫大的痛苦,这个州就用公权力来控制帮助自杀的行为发生,因此不存在违宪问题。

日本学者的讨论关注自杀是否属于自我决定权,这个林教授是专家了,它不把自杀看成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看它是不是属于自我决定权,这方面可以在学术上可以讨论。比如说,如何看待制止自杀的权利?比如说,我要自杀,来梵教授一定要拉我,这个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我看来梵教授自杀,我也不采取什么措施,你想走就走吧,这又是一种什么行为?(笑声)这是很复杂的价值、制度与秩序的判断,但从宪法所强调的生命价值来看,这种行为是不值得肯定的。

这里涉及生命权的维护与自由价值的判断问题。消极的帮助别人自杀在宪法上也许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并且某些国家的立法承认其合法性;但积极地促进别人自杀在宪法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国否定性、禁止性的规定占绝对多数,但也有一些国家将自杀作为一种自由来对待。

但是,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中国对自杀行为的认定,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很大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你是否把他认定为权利,它会带来一系列的价值问题和价值冲突。你个人的生与死,都涉及到公民和和国家的关系,因此不能静态地看问题。比如说英国连体婴儿事件。对于连体婴儿能不能作切除手术,因为妹妹已经不能维持生命了,如果不及时手术,就连姐姐也救不了,从医学角度,要救姐姐就要马上作分离手术。但她父母是教徒,坚决反对用人为的方式为挽救一个生命而来结束另一个生命,这是宗教信仰所决定的。最后有法官作出决定,法官听取了医生的陈述,听了父母的陈述,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是高于父母的宗教信仰自由,第二项判断是父母子女关系这项传统上的私法关系应作出新的判断,换句话说,孩子不仅仅是你父母个人的,也是社会的,那么国家有义务按照社会的共同价值体系来判断要不要进行分体手术,个人必须要服从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因此这样的判决是有权作出的。动了手术以后,妹妹自然就死亡了,姐姐因此获救。由此可见,遇到这类情形,法官面临这宪法价值上的冲突和矛盾,最后他维护的还是生命这项核心价值。但回到中国,你说中国自杀的人数当中,男性多还是女性多,(台下:女性多)城市的多还是农村的多,(台下:农村多),对,农村多,占80%左右。另外,中国人自杀的工具主要用什么?有位学者对中国人自杀的手段和工具进行了四年还是五年的研究,画了一个汇总的地图,看了以后让人心情十分承重,这么宝贵的生命,在农村就随随便便喝点农药解决了。日本人自杀可不是这么简单,中国人从想自杀到实施行为不超过半个小时,日本人大概要经过三个小时到四个小时。比如说我想自杀,我不想一个人走,我给来梵打电话,(笑声)咱们约在一个樱花盛开的地方,进行集体自杀。比如日本2005年发生了多起集体自杀的事件。在中国,表现为个体自杀,这种现象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就更显得复杂,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除了心理上的疾病,如忧郁症什么的,正常的人自杀通常都是受到了来自社会难以承受的压力和痛苦,这些都值得我们全面思考。

这里有一个统计数据,世界上每年大概有一百万左右的人自杀,中国呢,十万人里边有22.2的人自杀,也就是每两分钟就有1个人自杀成功,8个人自杀未遂,我已经讲了近两个小时,你们算一下,已经有多少人自杀了,又有多少人未遂了。

如果宪法学连这样的问题不去关注、不能解决,让大家都感觉到,遇到这样的情况,没有一个坚定的信念,随意拿生命作为代价,我想这很难说是和谐。如果自杀数量多,给社会带来的是价值的混乱,民心的不稳定。去年北京某高校一位女博士生跳楼自杀,原因很简单,她认为自己的水平很高,应该去更好的单位,但找到的工作和自己的期望差距太大,想不开啊,就自杀了。我说一个博士生,一个女生,这样的原因自杀太不值得了。

所以,围绕自杀的宪法问题是值得继续研究的。我在研究自杀问题时曾提出提出一个建议,防止自杀是一个国家的义务,所以应像有些国家那样建立预防自杀的计划,预防自杀的实施纲要,等等。比如说,前阵子美国报纸报道了一则新闻,萨达姆被实施绞刑后,一个6岁的小男孩,仿照萨达姆掉死的样子,自己在家里用布模仿,结果下不来了,虽然一开始感觉疼,但已经来不及了。因为美国的媒体是反反复复播放绞刑的过程,小孩子一看好玩,父母又不在,就酿成了这样的悲剧。

如果说一个国家确实是为了人权而存在,切实地关注每一个人,我想国家会有很多办法防止、减少自杀的。比如说2002年和2004年北京均出现了地铁卧轨自杀的事件,那么能不能像香港那样能不能在地铁候车的地方装一个屏蔽门呢,车来的时候门才开,你想跳也跳不了。还有一些国家呢,在最容易自杀的地方放一面很大的镜子,起什么作用呢,让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的时刻看一看镜子,镜子中可以看到背后的阳光,充满各种灿烂表情的人,对生活充满希望的各种气息,在你正要自杀的一刹那,看到这些,你也许会改变你的想法。所以,我想,这个国家确实是为人民而存在、为人权而存在,自杀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哦,这个问题就谈到这里,自杀问题不能讲多。(笑声)

主持人:

刚才两小时里,韩老师分析了宪法的专业化、专业精神以及宪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我想这个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是一个法学学的问题。那么,这个方面的研究,朱苏力是一个,然后就是韩老师了。韩老师作了实证的调查,统计了很多的数据,对宪法学的研究作了一个趋势的分析。

大家都非常了解,我们的林来梵教授在他非常有名的一本书中提出了“规范宪法学”的方法,我想这是一个与韩老师所将的专业化问题密切联系的,大家是否很想听一下林老师是怎样考虑这些问题的?下面我们欢迎林老师。

(掌声)

(韩老师:我来给你拿椅子,讨好他一下,评论的时候少批评我啊。)

(笑声)

评议人:

嗯,这是如坐春风的两个小时。韩老师口才很好,我还想继续听下去,结果时间有限。同学们可能有些敬畏韩老师,没有提出更多的问题。我们浙大的同学啊,要勇敢一些,因为我们请来这样大牌的教授啊,很不容易。我经常和笑侠院长说,我们是“乡下人”啊,能请到“城里人”,是很不容易的,要珍惜这种机会。(笑声)

韩老师讲了之后,我基本上就不必讲了,我口才确实又不好,专业水平也有限。但是,我们孙老师说是为了“多元化”,让我也来讲一讲,做一下评议。要说“多元化”,你看韩大元教授他是“大元”,(笑声)而我这个就只能算“小元”了吧,(笑声)“小元”评“大元”注定是冒昧的,但既然是为了“多元化”,我就来说几句。

韩老师我们大家都很熟悉、很亲切,在浙大许多同学中都是很亲切的,不仅像刚才有个同学说的那样在现今宪法学界长得最帅的,(笑声)(韩大元教授插话:唉,没有没有!刚才那位同学,你运用了比较的方法,这是非常好的;但你得出的结论,就不符合实际了。)(笑声)呵呵,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呢,我们都非常熟悉韩老师的理论,这个理论呢,和我个人所倡导的“规范宪法学”有很大的近似性。大家都知道,韩老师是我国宪法学界最早提倡和研究宪法解释学的学者,我们这里有的同学曾经做了梳理,发现在九十年代初,韩老师就已经提出宪法解释学的概念与学说。这个在中国宪法学界的确是很不简单的。能够接触到宪法解释理论、并且关注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这本身就已经涉及到我们所讲的宪法学专业化的问题了。韩教授这几年一直在这方面努力耕耘,颇多斩获。

在这种意义上,韩老师今天讲的话题,是非常重要的。大家都可以看到,他是站在超出宪法解释学或者说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学之角度上,透过高屋建瓴的透视,第一方面厘定了“宪法学专业化”的内涵,第二方面用大量的数据来实证分析06年我国宪法学界的研究状况,第三,对这个状况进行评价,第四呢,则预测了中国宪法学发展的趋向。在这样一个严谨的结构下面,展开了非常有意义的研究。

这种研究啊,我觉得对促进我国宪法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有时候研究一个学科,往往会埋没在、或者沉溺在自己的专业领域里面,很难对自己的研究再进行反思。而这样一篇文章啊,恰恰就是反思本身研究活动的状况。这就是刚才孙老师所讲的“法学学”,也就是日本宪法学教授内野正幸所提出的“宪法学学”概念。它不止于是研究宪法问题,而是研究宪法学问题,即把宪法学本身就作为一个研究对象来把握。而这一点也恰好超出了韩大元教授本身一向所提倡的宪法解释学的方法。由此可以看到,韩大元教授是我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旗手,但实际上跟我们规范宪法学还是比较一致的——也不仅仅限于只关注宪法解释,还会超出宪法解释。这有点像楚留香那样,会跳上屋檐,回首返观宪法学的情况。(笑声)

韩大元教授在今天的演讲中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是“宪法”。韩大元教授对宪法是情有独钟的。对于这次他的到来,我很激动,因为我也是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作为同行、也作为多年交往的朋友,自然很希望他来。昨天我就在预测,这个“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他会讲什么?我昨天还在自己的博客上专门写了文章,自作聪明地作了一下预测,里面提到一个故事,说前阵子我去北京开会,看到大元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非常性情中人的教授王人博在交谈的时候,有位年轻人,就是社科院的李洪雷博士就在旁边说:你看我们韩老师,满口都是宪法、宪法,离开宪法他就不能生活了,宪法已经渗透到他的血液里面去了。我就想,这“言必称宪法”,其实就是一种宪法学的专业精神。我原以为他今天会讲这个呢。没想到他今天讲的是更加具体、更加规范的内容。确实,引起了我很强烈的共鸣。

韩老师今天讲的第二个关键词,似乎就是“林来梵”了,(笑声)连最后谈到自杀的时候还讲到林来梵。(笑声)那么,作为一种书生式的回应,我在这里也得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回应一下韩大元教授。我们两个人在学术上还是时有互相批评的。当然,有时候我批评的会比较严厉一些,也有不对的,可能批错了,比如,前阵子他们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选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我起初不以为然,在博客上写了三点意见,后面两点意见是建设性的,但第一点呢我事后就发现是我评错了,错在没有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可我发言了,第一点就质疑在这个评选活动中,“含糊”教授——“含糊”教授是指韩大元教授和胡锦光教授,虽然他们学说是很明确的——这两位教授这么忙,是否还有空去评,是否可能是他们的学生瞎搞出来的。后来经过了解,是我搞错了,韩老师他们啊,还是挺认真的,他们真评,而且还专门召开了学术研讨会。当然,尽管我时而评错了,但还是要评他,反正他也不好生气,因为他学术地位这么高,在学会又是领导,生气就不方便。(笑声)如果真生气了,也只有回家去喝闷酒。当领导就辛苦啊,你看我们笑侠院长,气色也不太好。(笑声)

关于规范宪法学,韩老师似乎不太同意,一个理由就是他今晚说的那样,他的一位学生曾经在我一次讲座上追问我:价值是怎样进入宪法规范的。我当时没想到这是一个挑战性的提问,听了也不以为然,觉得很吃惊——怎么会有这个问题,因为时间关系就幽默了一下,说这个问题你可去问韩老师。(笑声)韩老师就说:我也不懂。后来,这就在学术界的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个说法,说:林来梵教授主张规范宪法学,但终究无法回答价值是怎么进入规范的。(笑声)并一时传为笑谈。真的,起先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很严重,没想到人家还是挺认真的。

规范宪法学主张规范当中本身就蕴含了价值,而且规范中所蕴含的价值具有内在的价值秩序,像德国理论中讲的“客观价值秩序”一样,至于这种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如何回答,规范宪法学是否可以回答,我觉得这要从两方面来说。

第一个方面就是说,当我们从法教义学意义,或者也可以说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主张规范宪法学的时候,这个问题基本上是不重要的。虽然规范宪法学不能等同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但就好像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所主张的它不必回答“终极规范”到底是什么那样,价值到底如何进入规范,这也不是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要主要回答的问题,这只是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要着重回答的问题。这是一点。

第二方面呢,当我们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其他方法来理解规范宪法学的时候,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规范宪法学不排除这些方法,尽管它们不是主要的,而从这一方面,那我们可以说价值是如何进入规范的这个问题,是可以回答的,而且回答起来也很简单。同学们也可以思考一下,到底价值是怎样进入规范的。非常简单。首先在制宪过程中价值就开始进入规范了。在制宪时,制宪者将社会共同确认的、人类社会所传承的基本价值输入到宪法规范里面。此外,在宪法解释、宪法适用过程中,仍然还会有价值渗透到宪法规范当中,比如说韩老师所主张的宪法解释,这样的一个实践活动的过程,就可能存在解释者将自己的价值渗透到规范当中,所以在规范解释的命题当中呢,也必然承载着价值。当然,当价值这样进入规范,如何协调规范内部可能已有的价值与新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如何将价值加以正当化,这则是我们所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当今法学界,包括战后西德法学方法论所讨论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我们说德国法学方法论所讨论的话题乃至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等等,都可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讨。

但不管怎么样,我们说韩老师的讲座啊,充分地显示了几点:

第一点呢,我们韩老师啊,是中国宪法学界最杰出、最有影响力、同时也是最帅的(笑声)学者,至少是之一。如果不这么说,胡老师在北京也会生气,(笑声)这是笑谈。

第二个呢,韩老师的研究非常被看好。一方面呢他非常重视传统理论、基本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他也关注非常前沿的问题,比如说自杀是否是一种权利的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第三点呢,我们可以发现——今天我们终于进一步发现,韩老师不仅主张宪法解释学,而且也研究宪法哲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甚至研究“宪法学学”意义上的问题,从这一点上看,他的研究,实际上和鄙人所主张的规范宪法学,具有极大的亲近性。基于这种亲进性,以后我们要多作交流,并特别希望我们浙大的同学们,多向人民大学公法点的老师啊,包括韩老师,进一步学习。

以上是鄙人的“陋评”。谢谢韩大元教授,谢谢大家!

主讲人:

回应几句吧。

首先,感谢林来梵教授的点评。

第二,你刚才说我不同意规范宪法学,我是没有说“不同意”,特别是在这个地方我怎么能说不同意呢,有这么多你的粉丝在。我是基本赞同规范宪法学的学术命题,为什么呢,这涉及我经常思考的问题:规范和价值。我还是第一次听林教授讲价值如何进入规范的,从制宪过程谈起,我更感兴趣的是后一种情况,已有的价值和新进入规范的价值之间的协调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你早一点说的话,规范宪法学就更完善了,至少这个问题能更好地得到解释。

当然,我仍然保留的是:法解释学和其他方法,能不能截然分开,对于价值如何进入规范是否可以不回答。虽然从纯粹法学的角度是可以这么讲,但是,宪法解释学是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出发的,在这个问题里面,不可能有纯粹的只作规范判断的空间,那么解释者解决问题,或者研究者,肯定要考虑到其他方法的运用,那你用其他的方法的话,必然要回答:价值如何进入规范,已有的价值如何与解释过程中新发现的价值之间保持协调。回答了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传统宪法解释学所解决不了的理论上的难题。所以林教授的评议,加深了我对规范宪法学的理解。所以我是基本赞同规范宪法学的。而且,我的学术观点里面,强调宪法文本、强调宪法解释,从某种意义上与规范宪法学理论的建构非常接近。我说宪法学研究要回到文本,来梵教授强调的宪法学研究要适度地回到规范,适度呢主要是为了避开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陷阱,我想这个是完全一致的,从规范来看宪法问题,不要完全从现实来看宪法问题。如果有一些与我的理解不一致,或者是还不够完全一致的情况,我觉得就是:三种价值形态如何协调的问题,比如制宪者有没有权力将社会的基本价值放入宪法,他的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之间应该如何合理地平衡,因为制宪并不是制宪者主观的一个活动,它首先要符合人类社会客观的价值体系,要把客观的价值体系通过制宪过程反映到宪法文本当中,所以这个过程中制宪者的地位、作用如何解释,这是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对来梵教授的精彩点评,我作一个简单的回应。最后呢,还是一句话,非常感谢在座的同学,今天是周末吧,周末时间作讲座,在人大不太有同学愿意来听,因为周末是一个星期里最好的时间,感谢同学们的参与、交流。

第三,我觉得我们中国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一个值得自豪的学术风格,所以各个高校之间加强交流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我稍微澄清一下,因为我看来林教授的博客时,我看里面好像是一位同学的回帖,大概意思是,来梵教授对“事例”说明不是对事,而是对人,过于考虑与人大宪法学科教授之间的友谊。我的观点是,来梵教授对“十大宪法事例”的评论啊,没有必要澄清,不澄清啊,更自然;一澄清呢,把“含糊”也带上来了,有的同学认为,来梵教授批评“含糊”,他们接受不了了,逼着来梵发帖表态,(笑声)其实这是误解。我们和来梵教授,私人感情很好;而且我们之间呢,学术上也进行着很自由的批判,不会因为他写了什么,我们“含糊”不高兴,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我希望来梵教授不辜负学生的期望,不管是“含糊”也好王糊也好,保持学术批判的传统,因为善意的批判就是学术发展的动力,特别是宪政理念方面。所以我们看到来梵教授那个帖子以后,我们商定,如果明年再评的话,程序上进一步完善。所以,这里正好谈起这个事情,我借这个机会,向回帖的那位同学澄清一下。再说了,来梵教授他能听我们的吗,他的学术品格是也不会改的。所以前面强调的,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中,批判精神是非常重要的,善意的批判,建立批判的学术机制、学术氛围,中国宪法学才能发展。我们刚刚形成一个学术批判的气氛,我们大家应该继续将之保护好、发扬下去。

最后一句话,做广告啊,希望大家博士毕业的话,到我们那里做博士后;硕士毕业的呢,考我们博士。浙大法学院和我们人大法学院宪法学科、法理学科等各学科之间,希望有更多的交流与合作,除了朋友间的感情外,在学术上要有更多的合作。

谢谢大家!

(持久的掌声)

主持人:

还有三分钟就是九点半了,时间过得非常快。今天晚上是周末,韩老师非常忙,放弃休息时间与大家做这么一个精彩的交流,对我来说也是非常有启发的,我是属于行外人士了,听了韩老师的讲座,也非常受到启发。

我觉得,宪法学从过去的年代走到现代啊,特别是近五年啊,变化确实很大,学术上的发展很快。如果简单地作一个对比的话,可以说,我的老师辈,或者说韩老师、林老师的老师辈,他们的贡献在于参与宪法的制度化进程,参与宪法制定、宪法修正、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以及宪法知识的宣传,这是作为宪法学者应当尽到的责任,这一代老师都已经退休了;现在的宪法学会里面,学者的主要年龄段都是韩老师、林老师这样的年龄,这一代学者的使命,如果用他俩的话来将就是专业化、规范化,不知道这样的概括是不是合适;以后还可能会出现后专业化的时代,可能就是在座的年龄段的同学的时代。这是给我的启发,在学术传承中,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功能和学术定位,不能说,这一代人就比前面一代的老师要厉害,你们这一代必然将超过我们,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今天是周末,我们再次感谢韩老师,同时也感谢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祝大家周末愉快!

(持久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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