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30年:历史脉络与学术自主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3 次 更新时间:2011-10-09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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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对中国宪法学界来说是一个特别值得纪念的一年: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978年宪法颁布30周年;改革开放30周年。从清末立宪开始,中国人开始追求宪政理想,并进行了艰难的学术探索。100年后的今天,特别是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时,我们对宪法学发展历史的回顾与学术梳理必须基于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脉络,要探寻宪法学所体现的学术自主性。20世纪的前50年我们初步建立了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传统与知识体系,但由于对宪法学的科学性与学术性认识上的偏差,新中国建立初期宪法学的历史传统没有得到传承,除短暂的50年代初宪法学的“繁荣”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8年以前长达20多年宪法学完全被“边缘化”,甚至失去了作为知识体系存在的基础。

新中国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1978年宪法虽然在指导思想方面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它给期待民主与自由的人们带来了一丝希望。可以说, 1978年宪法的颁布使社会生活重新进入由宪法规范调整的新“宪法秩序”,为刑法、选举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特别是,在学者和公众的期待与呼吁中,被取消的检察机关得以恢复,完善了国家体制。在同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它为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社会变迁中,宪法学开始走向全面复兴,并以其特殊的功能、独立的学术风格,积极承担了了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学术使命。我们既可以从宏观的视角总结宪法学对改革开放所做出的学术贡献,也可以从微观角度观察宪法学研究取得的进展。[1]也许人们对宪法学功能的发挥形式与贡献程度有不同的评价,但我们不能否认一个基本事实,即在30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宪法学不仅初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同时成为重塑社会共同体价值和凝聚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力量的知识体系和稳定的平台,为合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法治国家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30年改革开放中最具亮点的标志之一。实际上,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被沉寂了将近20多年的宪法学价值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凡是关心中国发展与命运的人们都把目光转向宪法制度与宪法学的发展与变化。宪法学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法性、正当性基础的任务,宪法学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自主性得到了强化。经历了30年的改革开放,人们可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即30年宪法学的发展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是,社会重新寻求了人的主体性价值,作为宪法学逻辑基础的人的价值逐步成为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30年的发展中,人、人权、权利、基本权利、人的尊严等话语通过宪法学者的学术努力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与生活准则。

在30年的宪法实践中,我们找到了宪法制度发展的动力来源与价值标准,开始思考一些宪法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如何通过宪法制度的发展使人成为具有尊严的个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赋予了中国宪法制度深深的“人性关怀”的印记,使得宪法发展的进程凸现了人权的价值。1982年“人格尊严”条款载入宪法,特别是2004年人权条款载入宪法,使得个人面对国家的主体地位逐步提升,国家权威主义色彩逐步淡化。在30年的宪法发展中,体现人权价值的制度调整与改革呈现出逐步强化的趋势,这一线条逐渐由暗变明,由淡变粗。学者们以学术的使命和勇气,努力寻求宪法学发展的价值源泉——人的价值。正是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我们选择了“个案先导,四种力量合力推进”[2]的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地向前推进。在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个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宪法学体现了理性、包容与客观的学术理念。

通过宪法学者基于自身的学术使命而进行的各种努力,以个体价值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获得了正当性基础,普及了宪法的基本价值,同时出现了重视宪法文本、强调规范体系、重视个案和现实问题研究,强调研究方法综合化等新的发展趋势。30年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宪法学自觉地回到中国的逻辑,正视中国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力求摆脱传统先验性的思考方式,表现了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在大量域外宪法学理论的冲击与影响下仍然坚持着学术的自主性,建立立足中国,以中国经验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合理地解决了因本土化与国际化冲突而带来的知识转型的难题,同时也为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对话以及寻求新的知识增长点作出了学术贡献。在30年发展中,特别是近十年来,宪法学者基于建构知识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历来强调专业界限的中国法学界,率先同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劳动法学、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进行学术对话,为建构“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体系”进行了有益的学术尝试,其学术努力得到了学界普遍的认可。

当然,一门学科的诞生与成长需要长期的学术积累与发展过程,而成熟的学科要保持其学术生命力,有必要认真地反思,要从社会发展的不同元素中不断地获取新的营养。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30年是一个学术反思的30年,回顾历史的目的是反思历史,客观、理性的反思有助于我们以历史经验为基础,明确未来发展方向。作为具有100年历史,特别是在30年的社会变迁中已树立鲜明学术特色的中国宪法学来说,我们的学术反思首先要基于中国历史与文化脉络之中。无论宪法学的国际化发展到什么程度,宪法学成长的背景与基本元素是不会改变的,我们必须始终以中国为出发点,以解决中国宪法问题为基本学术使命。

回顾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问题,即在西方强大的文化攻势下,中国宪法学尽管努力保持其学术的自主性,但毕竟其学术努力是有限的,在如何保持其学术自主性问题上,不少学者仍徘徊在学术的事实与价值之间, 在“宪法学中国化”方面留下了太多的遗憾。伴随着“西学东渐”而成长起来的中国宪法学一开始就缺乏自主发展的环境与传统,特别是“富国强兵”理念虽满足了制宪、行宪的政治需求,但对学术自主性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当宪政、宪法、自由、权利等词汇成为大众化话语的时候,我们似乎只是描述其语言本身的意义,很少从语言背后的价值去体验或感悟其内涵。因此,缺乏学术自主性的宪法学,在自我历史方位、起点问题上,无法系统地吸收人类思想的精髓,无法从容地搜寻自己学术传统与历史的源头,有时不得不陷入“用中国经验论证西方学术逻辑”的尴尬局面。实践表明,在他人的理论框架和话语体系中很难充分表达我们的学术传统与学术理念。基于这种学术的反思,我们需要思考中国宪法学如何回归中国,如何强化其自主性的问题。这里可能涉及学科体系、研究方法、研究队伍、学术范畴的确立等各种课题,但作者认为,前提性的课题之一是把自己的学术发展定位于具有正当性的历史传统,在中国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对宪法学进行整体性考察,丰富宪法学发展的历史基础。可以说,历史的尊重和学术的传承是学术生命力的核心。而尊重学术传承的知识体系必然倡导知识体系的相对性,尊重不同的学术传统,提倡学术的宽容与平等对话。现代宪法学的公共性价值蕴涵在相对性之中,知识体系相对性的确立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自我,揭示宪法学理论的深刻性与逻辑体系的严谨性。

为了保持学术的自主性,我们需要以30年的学科回顾为契机,系统地梳理本学科的历史发展,弘扬优秀的学术思想,让那些曾经为中国宪法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学者们的学术努力得到公允的评价,并记载在学说史上。但遗憾的是,宪法学发展30年后的今天,我们仍对东西方文化的交汇中形成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背景与渊源缺乏必要的了解。有学者指出:“不知前贤已有的研究,而以为是自我作古,由已原创”,现代社会面临的有些学术命题我们的学术前辈们已作过研究,但我们仍在进行简单的重复性研究。其实,学术的生命力在于新资料、新方法 新观点,而新观点的“新”在于全面把握本学科学术脉络,从丰富的学术渊源中获取文化的支撑点,并引导方法的更新,使理论研究始终保持学术自主性,不断延续学术的传统,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学术使命。

【注释】

[1] 有关改革开放30年来宪法学研究取得的具体成就请参见拙作:“宪法学研究三十年:1978—2008”,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该文主要列举了宪法学理念、宪法学范畴、宪法学体系、宪法学方法、宪法学的实践性以及基本权利理论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并分析了中国宪法学当下的课题与发展趋势。

[2] “四种力量”指在解决宪法个案的过程中,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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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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