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刚:试以儒理论死刑之存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68 次 更新时间:2011-10-02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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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刚  

近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众说纷纭,本文试以儒理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儒家伦理的基本思想。

儒学伦理以“仁义”为本,“仁”为合情,“义”为合理,也就是说儒学的伦理观是追求为人处事合情合理的,做到了这一点谓之“中”,不偏不倚,过犹不及,最为正确,求这种结果的手段是灵活的,但又不能失原则,不可改变的原则谓之“庸”,“仁义”就是根本原则。“仁”根植于忠恕。忠为不二,即真诚的处事为己;恕为宽容,但不是忍受,忍无可忍则不能忍,否则就与忠相悖了。儒是讲爱憎分明的,“唯仁者能好之,能恶之。”“仁者必有勇。”恕的底线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我不故意伤害别人”。这一伦理底线为儒家的人禽之辩处。也就是说故意害人的人在儒家看来就与食人、咬人的恶畜无异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儒家不会因为狼本性是吃肉的,就原谅它吃人的行为。混淆了这一原则,即为滥情的乡愿,“乡愿者,德之大贼也。”因为那种貌似慈悲的理论,打乱了儒家的“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社会理想,也完全违背社会现实。

儒家主张“居仁由义”。仁者,安宅也,是儒者的精神家园,但并不强迫每个人都具有,儒家认为“为仁由己”,也就是信不信在你自己了。义则不同,义是应该人人应遵守的。义也就是合宜、合理、公平、正义,说到底,人人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该谁,谁也不欠谁,错了就应马上改,而且天然的就应受相应的惩罚。儒家的恩仇观为“以德报德,以直报怨”。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天然的防卫权,这种权利具道德上的正当性,但儒家反对防卫过当。

天生蒸民,多欲而乱。所以要建立政府,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为民做主,主持公道。儒家认为“天下为公”,也就是说,国家是每个人的国家,每个人都是公民,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此德谓之“礼”,也就是说,公民应把国家法律规范的“义”的部分,让渡给国家来执行。而国家的法律,也就是礼,应为协诸义之义,与伦理之义合,这样才能让大家守德离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生命面前无贵贱,法律面前人平等。“杀人者死,盗及伤人者刑”,是中华法系的基本法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深入民心的法律原则。

王莽身为皇亲,位高权重,其子误杀佣人,亦自杀抵罪。汉光武帝的姐姐有位亲近下属杀人后,当地的官员当着这位公主的面,对罪犯执行斩立决。

孔子用古书教育他的学生,其中《礼记》中的曲礼篇有这样一段话:“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的学生很不理解,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言不请而擅行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 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其实这种说法距离孔子的时代都以很遥远了。孔子主张的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另外他认为“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贵生悯人,慎杀少杀原则。

“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二,则其生物不测”。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是这个世上的唯一,每个生命的背后都有值得珍惜的精彩。“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生命面前是平等的,推己及人,每个人都应珍爱他人的生命,此谓之“人命关天”。草菅人命是不可原谅的。在这个问题上,执法人员的执法应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不能用政策的原因为自己开脱,孟子曾问一位国王:“杀人以梃与刃,有以异乎?”曰:“无以异也。”“以刃与政,有以异乎?”曰:“无以异也” 。贵生悯人,慎杀少杀,是儒家思想的原则。儒家思想主张疑功从有、疑罪从无。《尚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另外,古有秋斩的说法,意在免冤。

孟子认为假如枉杀一个人,就可以当国王,那宁可不当国王,也绝不能那样做,这是原则问题。另外,对于国王来说,也应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

㊣死刑不可废原则

对于恶意杀戮者,免除其死刑,违背儒家的公平正义原则,无法体现生命的平等性。有废死派挟洋自重,认为废死是一种国际文明,世界潮流。

一个人有一个人的活,一家有一家的事,那种东施效颦、邯郸学步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上的不自信。

有几种常见的说法。

一、人不能杀人,政府更不能依法杀人。这种理论很是莫明其妙,人不能杀人,所以杀人者当抵命,民间冤主索命会带来纠纷,因此应由政府出面依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杀人者不抵命,如何保证“人不能杀人”的伦理原则成立呢?有人狡辩,说什么“人能不杀人”,那政府不是人嘛?对了,政府就是政府,政府执行的是法律,是法律杀人,所有工作人员都是依法执行,不属于人杀人的问题。

二、杀人与判刑的警示作用是一样的。不能说有外国人这么讲,那就有道理。你做过实验,还是他做过实验呀?没有实验数据,你凭什么乱说呀?

三、杀死杀人犯是以暴易暴。这个对呀,以暴易暴,暴不就没了嘛。其它社会成员就会受到警示,恪守人不能杀人的伦理原则。

四、社会责任论。认为杀人犯杀人是社会没有教育好,所以社会有责任养他一辈子。儒家认为每个人都应自立且应立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推责诿过是不道的行为。是不应提倡的。社会的责任应通过别的方式来处罚,不应通过供养杀人犯者的方式来实现。

五、赋予政府杀人的权力,那么政府就可能会乱用。这个有道理,所以儒家基于公平原则,赞成废除恶性故意杀人罪以外的死刑罪名。但这还有个“礼(法)”的性质问题,礼(法)应该代表民意。如反人类罪、重大的玩乎职守罪、重大的贪污犯罪等等,也应考虑民意是否原谅问题,这不是谁可以代表民意来决定的,也不是哪种理论可以强奸的。“强奸民意”本身是与儒理相悖的。在儒家看来“民意即天意”。现代法律应由真正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来决定其成立与否。

六、可能造成冤杀问题。这个问题应该顾虑,可以参考秋斩制,在终审判处死刑后,可缓期二到三年来执行。另外,也应加强刑侦和司法手段文明化和制度的严谨化。不只死刑案不应错办,其它自由刑案也应刑侦文明化,司法程序正义化。

七、人道问题。这个问题也应该顾虑,所以儒家赞成赦免制,在终审处死后,可以由省一级政府最高首长一案一议,基于个人的感受赦免某人的死刑,改为无期,这种做法于古今中外也是有例可循的。

主张彻底废除死刑的想法纯属妇人之仁,虽属善意,反生恶果,徒误子弟。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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