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华:中世纪西欧评论法学派述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38 次 更新时间:2011-09-22 16:25

进入专题: 评论法学派  

何勤华 (进入专栏)  

评论法学派(The School of Commentatores,亦译为“注解法学派”),也称后期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Post-giossators),因为其代表和核心人物是巴尔多鲁,故有时也称“巴尔多鲁学派”(Bartolist),是13世纪中叶以后继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s)而在意大利崛起的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本文试图对该学派的形成、代表人物、活动特点以及历史贡献等作些分析和阐述。?Ⅰ评论法学派兴起于13世纪后半叶意大利波伦那(Bologna)大学,其早期代表人物有姆凯劳(D.Mugello,1253~1298)、阿尔伯特鲁斯(Albertus Gandinus,1310年去世)、萨拉梯埃(Salathiele,约1274年去世)、帕塞盖里(R.Passagerii,1300年去世)、乌恩佐拉(P.de Unzola,1312年去世)和奇诺(Cinus de Pistoia,约1270~1336)。姆凯劳除了发表有大量的关于法律实务的论文外,还创作了《论(罗马法)“第六集”中的各项法律原则》(De regulis iuris in Sexto)等作品,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日益紧密的关系作了清楚的说明;阿尔伯特鲁斯对特定法律领域中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如条例法和刑法等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而萨拉梯埃、乌恩佐拉等人,则对古代罗马部门法中的公证人制度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与注释法学派的作品相比,评论法学派的著作一方面坚持了对罗马法经典著作进行注释的方法,另一方面开始将注释和研究的对象与社会上的一个个问题和司法实践活动互相结合,从而在注释法学派衰退的同时,也使罗马法复兴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1〕?

推动评论法学派进一步发展、并使该学派的活动达到兴盛的顶点的是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1314~1357)和他的学生巴尔杜斯(Baldus de Ubaldis,1927~1400)。

巴尔多鲁1314年出生于意大利安科纳(Ancona)省一个名叫萨素弗拉多(Sassoferrato)的小镇上。14岁开始在意大利中部教皇领城市佩鲁贾(Peruga)学习法律,还先后请过几位家庭教师,其中对他影响最大的是奇诺(Cinus)。??〔2〕?随后,巴尔多鲁去了波伦那大学。在那里,他分别向布梯加留斯(Buttigarius)、雷纳留斯(Rainerius)、奥德拉杜斯(Oldradus)、贝尔维素(Belvisio)学习法律,同时担任比萨(Pisa)等地的法律顾问。〔3〕根据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F.C.von Savigny,1779~1861)在《中世纪罗马法史》中提供的材料,巴尔多鲁于1334年11月10日取得了法律博士的学位。〔4〕1343年,巴尔多鲁回到佩鲁贾从事罗马法的教学活动,他的讲课受到如此好的评价,以至于全意大利的学生都集中到了他的门下。其中,有相当的学生后来都成为出类拨萃者,如巴尔杜斯就是其中之一。〔5〕由于巴尔多鲁英年早逝(1357年去世,时年44岁),因此,其作品在生前没有公开出版,只是以讲义和手稿的形式在其学生中间流传。15世纪中叶以后,巴尔多鲁的著作开始陆续面世,主要有:《<学说汇纂>评注》(Commentarius in tria Digesta,1470)、《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论》(Commentarius in libros IX Codices priores,1478)、《罗马后期法典三卷标准评注》(Commentarius Super libris III posterioribus Codicis,1470)以及各种讲义集和精选录等〔6〕。巴尔多鲁的活动和作品,对西方法学的发展起了极为巨大的作用,西方学者一般都认为,巴尔多鲁“是中世纪后期一位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享有任何其他法学家都未曾享有过的权威,直至中世纪末”。〔7〕他对当时法学界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出现了这样的谚语:“如果一个人不是巴尔多鲁主义者,他就不能成为法学家”。〔8〕?

巴尔杜斯出生于佩鲁贾(Perugia),师从巴尔多鲁,毕业后先后在佩鲁贾、波伦那、比萨、帕多瓦(Padova)、佛罗伦萨等大学教授法律,同时兼任帕多瓦市的法律顾问和对外使节。〔9〕在巴尔杜斯的学生中,有一位后来甚至成了格列高利十一世(P.R.de B.Gregorius XI,1370~1378年在位)。巴尔杜斯一生著述甚丰,水平也不亚于其教师巴尔多鲁,其中最有名的是《<学说汇纂>第一部评注》(Commentarius ad Digestum vetus,死后于1616年出版)。他被认为是中世纪欧洲最博学和多产的学者之一,他不仅是一位杰出的罗马法学家,而且也是一名教会法学家、封建法学家。他的讲义和注释作品,涉及上述三个法域的各个方面。他的著作,给了人们一个中世纪法律的整体图像,因此直至17世纪仍被多次再版。他在其著作中提出的“建议”(consilia),多达2060项(而巴尔多鲁才361项)。正因为如此,他和其教师巴尔多鲁一起,被并称为中世纪著名法学家中的“双璧”。〔10〕?Ⅱ评论法学派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引进辩证法的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以及社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他们的教学和研究成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1〕?

一、释义文献,即解明现在的罗马法经典的含义的文献。评论法学派抛弃了注释法学派那种单纯对个别词、句进行注释的方法,而是按照法律条文的顺序对经典文献进行评注,其对象是《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中各个部分、中世纪皇帝法、伦巴第(Lombarda)习惯法、封建地方法等。在进行评注时,他们往往在注释的同时,广泛引用各著名法学家的语录和观点。评注一般以在大学中讲授的罗马法原典的讲稿为基础,同时也包括了一些专著和讨论集。

除了一些分散的个别性评注外,评论法学派的著作的大部分是在继承注释法学派的方法的基础上写成的,它们遵循和反映了如下模式:①对作为法律渊源的罗马法原典的区分;②对内容作出概括性叙述;③为阐明原典而编写的教学用案例集;④为帮助学生理解原典而作出的字句说明;⑤汇集重要的法律观点的论点集;⑥对上述提示的解释存在异论时,试图以“区别”和“理由”来消除矛盾的法源辩明集;⑦与对法律渊源的解明研究相连,以设问的形式来解决其他各种问题的设问集。在这些作品中,有些是注释法学派已经作出努力、并取得巨大成功的,有些则是评论法学派加以改造并发扬光大的,如案例集的编纂等。另外,评论法学派在从事对罗马法原典进行注释时,没有象注释法学派那样严格拘泥于原典,有时会根据自己的兴趣以及社会的影响而脱离原典,写成自己的作品。

二、解说文献,即罗马法原典的解说文献。包含“设问”(quaestiones)和“建议”(consilia),以及法学家进行实务活动(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的程序。? 作为文献形式的设问,在注释法学派中,由于经常进行“讨论”(disputationes)这种特别的授课方式因而已经得到发展,该学派的最后一位代表阿库修斯Accursius,约1182~1260)去世以后,这种发展并未停止,评论法学派崛起后也继承了这种做法,但他们又有新的创新。即举行“讨论”之外开始编集设问集。设问的内容,主要是提出论据和反证,经过推敲讨论,提出解决的方法。其过程具体为:案件(casus)——法律问题(quaestio)——赞成或反对的论据——解决(soiutio,解答)。设问是在注释罗马法原典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著作形式,它将注释中遇到的一个个问题抽出来,通过设问程序予以确定,而后汇集而成。

建议,是法学教师提出的关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的学术性建议,其方法与设问程序相同。这种建议,在注释法学派时代还很少,但到评论法学派时代就大量出现了,所以,也是后者区别于前者的一大特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评论法学派有时也称为“建议法学派”(Konsiliatoren)。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接受法学教师的建议这种做法,在12世纪后半叶已开始出现,到13世纪后便形成为一种制度,开始受到一些条例和敕令的规制。建议的出现,与12世纪以后意大利政治生活中党派相争、王权与教会权力的矛盾,法学教师因而大量充任政府以及法院的法律顾问相关。当时,建议虽然在原则上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但他们在审案实践中则往往以建议作为判决的理由。建议的作出,一般是针对某个案件,引用各种法律渊源,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逻辑论证,排除各种可能的反证,最后得出解决问题的结论(solutio,解答)。

三、论文文献,是对释义文献的总结性研究。阿库修斯以后,法学家越来越关心对一个个法律课题,尤其是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课题进行概括性研究,写出论文。13世纪后半叶出现关于条例理论的《条例设问集》(Quaestiones statutorum)和关于刑法适用的《恶行论》(Tractatus de Maleficiis),可以说是这种论文的最初形态。杜兰梯斯(G.Durantis ,1337~1296)对以往的诉讼法学成果进行总结,撰写的《法庭鉴》(Speculum iudiciale)是13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论文。此外,上述关于公证人的论文,也是该时期的作品。

在西方,文化文(tractatus)这种文献,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到了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对罗马法经典进行注释的同时,也开始创作一些论文,但论文的大量出现以及进入论文创作的繁荣期,则是在阿库修斯去世、评论法学派崛起以后的事情。论文一般以应受法律规制的特定社会问题为对象,其结构原则上不遵照原始经典文献的顺序,而是针对一个同样的问题,将各种法律渊源结合汇集在一起。虽然不十分系统,但已有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Ⅲ13世纪中叶以后,在西欧,各个国家的城市不断兴起,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也更为复杂,迫切需要有一种统一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调整。罗马法在意大利的复兴,给当时的司法界带来了新的生机和希望。但注释法学派却未能意识到社会的这种进一步变化,仍然埋头于对《国法大全》的注释、整理和汇编之中。评论法学派改变了前者的做法,针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作出和符合时代需要的反应,从而使自己的活动带有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第一,在方法论上,评论法学派通过引入辩证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给罗马法注释和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注释法学派那里,开始重视的是古代经典文献的字、句、章和节的释义(主要是将古代语言翻译成为当时的语言),随后在注释原典的基础上,又逐步形成了八个操作技巧、三个作业程序,前者为“制作序言、分析问题、概括内容、设定案件、读出含义、出示理由、附上注释、提出反论”。后者分为“批判性的作业程序”,即读出原典的含义,如有不同的原典版本,则提出此版本,决定取舍;“分析性的作业程序”即对原典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设定案件、举出理由;以及“综合性的作业程序”,即论述相关联的问题,引用各种典籍和判例,概括内容要点,形成普遍性原则,采用类推,等等,并将这三种程序结合起来。〔12〕同时,注释法学派通过“区别”(distinctio)和“扩张”(amplificatio)以及“限定”(limitatio)等讨论或技巧,来构筑注释书的体系。评论法学派一方面吸收了上述注释法学派的方法论中的许多优点,同时又有自己的发展和创新,比如,评论法学派常用的一个方法就是提出一个命题,然后进行推理,再运用特别的例证检验以得出结论。有时不能得出结论时,便通过诡辩之方法使之成立。如他们在对“法律的适用原则”作辩证分析时就作出了如下的推理:一、罗马法是通用的,所以对外国人(外族人)也是相同的;二、制定法(statutory Law)作为一种例外,则被限定在那些录属于制定这种法律的主权国家的臣民和案件。从这两个原则,他们进一步推出了如下的结论:第一,一项仅仅规范(本国)人的法令不施行于外国人;第二,一项涉及物的法令,也作用于外国人(如同作用于本国人一样),因为物(things)应该被置于该国的立法权之下;第三,对人有约束力的一项法令,可以对走到任何地方的该公民有追及效力。13〕评论法学派通过这种方法,使他们可以不受罗马法原典的约束,便于构筑自己的理论体系。诚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评论法学派丢弃了对经典著作的注释的形式,取而代之更为综合、更加科学的方法,来单独处理法的各个部门,将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则汇集在一起〔14〕

第二,与注释法学派相比,评论法学派更为重视面向社会实际。在注释法学派的观念中,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是与《圣经》并列的古代文化经典,是写下来的理性,也是人类信仰的基点,必须无条件服从。受这种观念的约束,他们紧紧地扣住罗马法原典,不敢越雷池一步,只是在注释《国法大全》的事业中刻苦奋斗。评论法学派则不然,他们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始投身于当时政府和法院的实践活动,并努力使罗马法文献能够为实际生活服务。在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中,奇诺、巴尔多鲁、巴尔杜斯等人都在执掌教鞭的同时,担任着政府和法院的法律顾问,有些还直接任法官和律师。同时,他们通过提出各种建议,干预政府的立法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此外,在当时王权和教皇权力的争执中,评论法学派也积极参与其中,或出谋划策,或充当使节,从而使其名声大振。总之,注释法学派重视的是如何让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能为当时的人们所理解,他们的着眼点是《国法大全》本身;而评论法学派则考虑到了时代的要求,他们开始将罗马法的原则适用于当时意大利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婚姻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从而将罗马法转化成为能够为法院所接受的活生生的意大利法。评论法学派面向实际,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即第一,如果该学派一直停留在注释前人著作和法典上,它就会没有出路而自然趋于消亡;第二,由于注释法学派的努力,其弟子已遍布西欧各国司法界。这为评论法学派向法律实务进军打下了客观基础。

第三,与注释法学派只埋头于对罗马法原典的注释和研究之中不同,评论法学派已跳出了这种框框,他们开始重视对教会法、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以及中世纪城市法的注释和研究。比如,评论法学派的大师巴尔多鲁就是从罗马法、教会法、封建法和习惯法中汲取营养,从而向当时的社会奉献出一套能够适用于整个西欧的普通法的。〔15〕事实上,在注释法学派中,已经有一些学者如布尔加利斯(Bulgarus de Bulgarinis,约11世纪末~1166)、巴塞努斯(J.Bassianus,约1190年去世)、阿佐和阿库修斯等,开始承认地方习惯法是重要的法律渊源。〔16〕但一方面,由于该学派的创始人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以及其弟子高塞(Martinus Gosia,约1157年去世)、普拉坎梯努斯(Placentinus,约1120~1192)都否定习惯法的第一法源性,加上该学派的主要精力在于注释、研究罗马法原典,编纂注释著作,因此,对罗马法以外的法律渊源未能作出进一步的阐述和研究。评论法学派在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深深感到封建法、习惯法和教会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力,因此,在对《国法大全》进行评注的同时,也开始编集、注释、研究上述封建法等法律渊源。正是评论法学派的这一活动,使罗马法与封建法、习惯法以及教会法等互相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欧洲大陆的“普通法”(Gemeines Recht),使罗马法的复兴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四,与注释法学派相比,评论法学派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学理分析。这一特点在巴尔杜斯的作品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对法源自何处这一问题,注释法学派也有一些论述,如普拉坎梯努斯就说过:“所有的法,如同河川来自于泉水一样,也来自于正义。……另一方面,正义所以称为正义,正是因为所有的法是依存于正义的缘故。”〔17〕阿佐也说:“所有的法……均来自于正义。即正义所要求的也是法所要追求的。……因为,正义所以称为正义,正是因为所有的法是依存于正义的缘故。基于此,法从正义而来。”〔18〕巴尔杜斯一方面继承了这些先学的观点,认为法来自于人类的习性(habitus),而这种习性就是正义。但巴尔杜斯不满足于此,他进一步对正义作了详细分析,他认为,对正义,应从两个方面考察:第一,从抽象的角度来考察正义,即正义在其自身中规制了所有立法者自身制定法律的行为,在这方面,体现了正义的本质。此时,正义是法的母亲、产生法的原因;第二,对正义进行具体的考察,即正义通过立法者,成为可能适用于特定的各个案件的规范。此时,正义与法是同一种事物,具有同样的性质。〔19〕又如,对自然法这一问题,中世纪法学家在继承古代希腊和罗马时代成果的基础上,都有所涉及,但巴尔杜斯的论述,远比注释法学派来得详细和精致。巴尔杜斯在对《学说汇纂》第一卷第一章每一节的评注中,先从分析自然法中的自然的含义入手,指出,“所谓自然,是通过神的知识被引入各个事物的、在有生命的各个事物的所有态(proprietas),所谓自然,是神的态势和秩序,因此,也是各个事物的状态。”〔20〕根据这种定义,他将自然分为三类:“自然意图之物”(intentio naturae);“感觉性生命中自然本性运动的自然”;“知识生命中自然本性运动的自然。”第一种不是法律学而是自然哲学研究的对象。第二、第三种则是法学家研究的对象,其具体事例如人类的结合(男妇结合、家族)等。〔21〕在对自然的含义、分类作出论述的基础上,巴尔杜斯对自然法下了一个定义:“所谓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的使所有动物一致的规则,”“是对所有从神的规定(divina providentia)中显现和派生的、从完全的自然事物中产生的动物而言彼此相通的规范。”其调整对象最典型的有三大类:雌雄的结合、婚姻、后代的抚养。〔22〕此外,巴尔杜斯对市民法和万民法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可以认为,评论法学派在评注《国法大全》、运用罗马法原则解决当时社会问题的活动中,恢复和发展了罗马的法理学。

综上所述,评论法学派在评注、阐明罗马法学经典文献,运用罗马法解决中世纪后期西欧社会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变革传统的法学方法论,挖掘、整理、改造当时的各种法律渊源如习惯法、教会法、封建法以及中世纪城市法等各个领域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当然,受当时历史的局限,评论法学派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如他们过多地运用人为的逻辑推理方法,因而使他们离原始资料越来越远。尤其是到了该学派的后期,注释之上的注释、评注之上的评注,使得他们的某些作品与罗马法的原典大相径庭。这些缺陷,受到了16世纪兴起的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激烈批判,也为近代德国历史法学等资产阶级法学派所克服,西方法学也从中世纪过渡到了近代。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责任编辑/武树臣)

注:

〔1〕〔8〕〔11〕碧海纯一、伊藤正已、村上淳一著:《法学史》第101~102、106-115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版。

〔2〕〔13〕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son,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P.49、53 Boston,1914。

〔3〕〔4〕Ibid。

〔5〕〔6〕〔14〕〔15〕Ibid,p.50、48、51。

〔7〕〔16〕Ernst Andersen,The Renaissance of Legal Science after the Middle Agdes,P.10、20 Copenhagen,1974。

〔9〕〔10〕〔17〕〔18〕〔19〕〔20〕〔21〕若曾根健治:《巴尔杜斯法理论的一斑》,载《熊本法学》第28号第427~430、437、442、446、447、448-449页。

〔12〕Franz Wieacker,Privatrce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deutschen Entwicklung,Gttingen,1952;铃木禄弥译:《近世私法史》第62页,创文社1978年版。??

进入 何勤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评论法学派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4522.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