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言论有了法律尺子

——“不能让这个案例成为微博言论自由的阻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5 次 更新时间:2011-09-08 09:22

进入专题: 微博   言论自由  

郭建光  

一审法官:网友说一些出格、过激的言论,是很正常的。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

二审法官:这个案子的判决,旨在树立规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尽管判决结果不一样,但一审二审的法官都在探索微博言论自由的边界,用法律秩序来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8月25日,当被公众称为“微博第一案”的二审判决生效之时,微博言论自由的边界,也同时被加以确认,并以判例的形式,首次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二审法官张晓霞在判决书中写到:“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因此,二审法官称,这个案子的判决,“旨在树立规则,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合议庭在判决之前就考虑到,不能让这个判例成为微博言论自由的阻碍。”此案的一审法官李颖说,“微博是一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新兴平台,但是,微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此案就是要界定微博上言论自由的边界。”

其实,早在微博初现之时,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就此起彼伏。特别是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公众人物”或者“意见领袖”的言论,往往引发一场场“口水战”。

“微博第一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当事人之一周鸿祎,是IT业知名人士,另一方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也是IT业中的知名企业。2010年5月25日至27日间,周鸿祎分别在新浪微博、搜狐微博及网易微博,连发数十条直指金山的微博。随后,金山将周鸿祎告上法庭,指认其所发微博中,有40余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周鸿祎停止侵权,撤回相关微博文章,在指定媒体公开致歉,承担1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公证费用等。

而被告周鸿祎则辩称,他是在“履行公民监督、批评指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更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书,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周鸿祎败诉,应当删除20条微博,并公开致歉,承担包括公证费在内的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终审判决结果为,周鸿祎只需删除其中两条微博,赔偿金山5万元。而其他博文内容“尚未达到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

“尽管判决结果不一样,但一审二审的法官都在探索微博言论自由的边界,用法律秩序来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终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称。

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豁免权”

自微博问世以来,引发的各种问题就接踵而来。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国已有近两亿名微博用户。

今年3月,台湾艺人大S和内地商人汪小菲在三亚举办婚礼。记者不能进入现场,但多位宾客通过微博,对其婚礼进行直播,其中就包括知名IT人士张朝阳。

后来,婚礼的主角通过法律事务所向张朝阳发出律师函,称对方未经授权,将婚礼偷拍照片传上搜狐微博,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但张朝阳在其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我不认为我的行为在法律上及朋友道义上有什么过错,所以既不认错,也不道歉。”他还认为,“微博这种新兴自媒体的媒体属性还没有被正式定义,自己发着玩也不是什么大事儿。”

8月初,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就张显因微博言论不当对其构成名誉侵权,向法庭提起诉讼。

在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立案后,受害人张妙的家属代理人张显,利用微博发布了一些关于药家鑫及其家庭的信息。这些信息,在药庆卫看来,有“很多不实”的地方,同时也“恶意中伤”了药庆卫本人。

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突出。

今年年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统一司法执法尺度,构建和谐的媒体发展新环境”,对1998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的媒体侵权案件进行了统计。李颖参与了该项课题,并为该课题的执笔人。

在统计中发现,前3年,海淀区法院共新收媒体侵犯人格案件29件,但随后的5年,案件数量增长到168件,最近的5年,则增加到286件。

新兴的网络媒体(包括博客、微博、手机、QQ、MSN等)侵权案件所占比重也呈上升趋势。自2005年以来,新兴的网络媒体侵权案件所占比重在2000年前仅为17%,此后5年快速上升到29%,近5年则激增至72%。

这次调研还发现近年媒体侵权案呈现出的一个新特点:在勃发的网络侵权案中,出现了当事人通过维权限制对方言论自由的情况。不少案例中,原告常常在网站上撤下对其不利的网友评论文章后就撤诉了。

“有些原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网站、媒体迫于诉讼的压力‘封口’,删除批评言论,侵犯名誉权诉讼可能被滥用为限制言论自由的手段。过低的诉讼立案审查标准,可能成为当事人通过诉讼压力迫使媒体、公民放弃舆论监督和质疑批评权利的隐患。”

李颖曾审理优酷公司诉酷6公司“侵犯名誉权”的案子。在这个案子中,优酷指称酷6在网站上开辟评论专区,并保留一些针对优酷的“辱骂性言论”,是“放任网友侵权”。

“在这个案子中,对于网友的评论,法庭是持宽容态度的。”李颖说。在判决书中,合议庭并没有支持优酷公司提出的要求酷6公司删除相关网友评论,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除非优酷公司“能够证明存在网友借机诽谤、诋毁情形的存在”。

判决书中还写道:“网络用户有针对网站的节目、运营情况、风格以及盗版、正版情况发表相关评价、批评甚至发泄不满情绪的言论自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此应有一定的忍让和承受能力。”

其实早在本世纪初,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游振辉就网络立法接受采访时就指出,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有利于网络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符合言论自由的大趋势,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

这也是李颖所追求的。她主张,对网络中的言论应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

“网友说一些出格、过激的言论,是很正常的。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

寻找平衡点

从一开始,一、二审法官就在寻找言论自由、媒体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点。

在她执笔撰写的那份《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媒体侵权案件的调研报告》中,她总结道,在2000年前,“法院过于侧重名誉权的保护,而忽略了与公民言论自由、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平衡”,因此广受学者诟病。

令她感触最深的是海淀区法院在上世纪末审理的一个电脑公司诉消费者案。

1997年,被告王洪购买了一台恒升牌笔记本电脑。因维修费用王洪与电脑公司产生分歧。王洪数次讨说法未果,便在网络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同时,他还在网络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

而后王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历数了恒升笔记本电脑的种种弊端。恒升公司便以王洪及媒体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

此案由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二审后,王洪皆败诉。

案子的审理结果立即招致一些负面评价,认为两级法院此举“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权”。

因此,在面对新兴媒体侵权案的司法实践中,李颖极力避免自己成为“阻碍言论自由的‘急先锋’”。她在报告中写道:“我们越来越多的判决倾向于从私权保护与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

接手“微博第一案”后,李颖查阅了大量资料,还多次和自己的同事、同学、老师等进行探讨。她还以网名注册了微博,查看微博的信息。

最终她找到了一个“度”。

这个“度”体现在一审判决中。李颖在判决书中写道:首先应该注意到“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言论自由也应受到合理限制这一前提”。在微博上,当言论自由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加以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曾多次与李颖探讨。朱巍多年来一直从事网络侵权的研究工作。在判决书下达后,朱巍还多次赞赏其判决找到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平衡点。

“这个平衡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各种权利在相互博弈,但是并没有结果。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官找这么一个点。向左,就会伤害公共利益或表达自由,向右就会伤害到公民的其他权利。”朱巍说。

二审主审法官张晓霞也为此注册了微博账号,用以了解微博的动态。这名法官还曾多次和同事沟通,力图寻找平衡点。这名法官介绍说,合议庭在审理此案时,也在力图避免使言论自由受到阻碍。

微博是个好东西

微博从一诞生开始,就毁誉参半。

从“郭美美”到“卢美美”,从“微博打拐”到“免费午餐”,无数人参与,无数人援手,使得许多本不易完成的事情变得切实可行。朱巍评价说,这个“自媒体”,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围观改变中国”。但是,他也看到,“很多人不会使用这个权利”,甚至有一些虚假的信息,以至于微博上的信息“真假难辨”。

不过,审理“微博第一案”的法官们看到了微博的更为积极的力量。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官写道:“微博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每个网民都应该维护它,避免借助微博发表言论攻击对方,避免微博成为相互谩骂的空间。否则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微博所侵害。”

“微博是个好东西。”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名法官感慨道。

李颖也看到了微博的这种积极力量。她也在判决书中郑重写道:“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不过,在一些法律人看来,这一判例的意义并不值得过分看重。一名法学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不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一个案例能对网络环境起多少作用?”

朱巍却不这么认为。他说:“判例可推动立法”。

让李颖高兴的是,这个判例,已经由北京大学的一名老师带到培养未来法律人的课堂上。

    进入专题: 微博   言论自由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时评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4015.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青年报》( 2011年09月07日09版),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