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远:改革金融体制还是结束吴英生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7 次 更新时间:2011-09-0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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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远  

令人瞩目的吴英案在今年4月份二审之后,迄今4月有余,早已超过了二审的法定期限,依然悬而未决。最新的消息有两个:一是吴英的父亲透露,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二是吴英最近将再次举报7名官员。这意味着,80后的吴英仍将在各种复杂的博弈中,面临生与死的不确定的选择。

吴英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这个逮捕时只有26岁的年轻女富豪,按照检方的指控,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在经过漫长而艰苦的侦查与审判程序之后,检方以长达160多卷的文书材料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于12月18日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吴英案自案发伊始,就引发了学界、法律界以及民间异乎寻常的关注,和当年外界对孙大午案的关注不遑多让。

我记得,对于吴英案在法律上的定性,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非常纠结。如果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意味着吴英可以不死;但如果定“集资诈骗罪”,则意味着最高可能判处死刑。面对吴英案的复杂情况,司法机关对于吴英案的定性出现多次摇摆。

回顾吴英案,自她被刑拘后,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最终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也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我们不知道,在司法机关对吴英案定性的转换过程中,究竟经历了如何的激辩和思考。但这种定性,不仅引发了法律界的反弹,更重要的是,我到江浙一带调研,提起吴英案,居然有很多人为其鸣不平,认为在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的江浙,将吴英这种形式定性为集资诈骗,并且一审判处最高刑,不仅不符合当地民间金融的生态,更不符合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大趋势。

但很显然,外界对吴英死刑判决的争议,远远超越了法律本身。抛开法律定性不论,很多人之所以对吴英表现出的少有的同情:其一,在江浙一带,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吴英对于自己的行为多次表示,自己想做生意,又没有钱,银行又不贷款,只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这多少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间创业者的无奈,而在民间借贷又非常普遍的浙江,通过高利的方式获取资金事实上并不背经离道;其二,吴英对集资来的钱,并没有肆意挥霍,而是办了很多实业,其投资期货等造成的损失,充其量也是一个年轻人的轻狂而已,而且集资对象只有十个人左右,所谓的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似乎有夸大其词的味道。和对国家造成上百亿元损失,仅仅被判了不到10年的唐万新比,判处吴英死刑实属对司法公正的讽刺。

但更重要的是,大家对吴英案的关注,是因为吴英不过是江浙一带草根金融资金断裂的悲剧人物代表。吴英无非是在主流的金融机构无法给其创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情况下,用当地公认的融资模式,构筑自己梦想的产业帝国而已。而这个问题的症结,仍然在我国扭曲的金融体制本身。

大家公认,中国金融的知识谱系一直处于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国办的金融机构垄断了信贷资源,又不愿意让信贷流向中小企业;民间要办金融机构,门槛又很高。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民间金融的非法身份,另一方面,广大的中小企业却只能将这些非法的金融机构视为资金主要供应者。

而这种扭曲,今年以来更是达到了顶峰。我们看到,从紧的货币政策,一方面让中国的中小企业再次陷入2008年式的困境,另一方面,无法从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救命资金的中小企业只能再次借助民间借贷以保命。著名经济学家辜胜阻最近的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大概只有10%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得到贷款。浙江有80%的小企业靠民间借贷,年息最高的达到180%。目前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高达120%,即使这样,民间融资还是供不应求。这意味着,打掉了这些地下金融,等于把承担中小企业90%融资任务的非主流金融机构彻底清除,中小企业唯一的结局就是倒闭破产。

这是吴英之错吗?我们没有想着去放开金融垄断,没有想着去平反民间金融,将其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却只想通过对一个80后年轻人的血祭,来维护这个扭曲的金融体制。在一个金融和法治都需要文明外衣装饰的时代,杀人起码需要一个文明的理由。然而,我想说,面对今年中小企业的又一轮生存困境,我们急于结束的是这个不能自圆其说的金融体制,还是一个80后小姑娘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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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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