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成:儒学与宪政——回顾清末资政院议员之风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87 次 更新时间:2011-09-01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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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成  

新的法政知识与儒家传统的良性结合,是清末资政院议员们发议质量较高的重要原因。进入民国以后,传统价值观瓦解,当时包括法政在内的新知又不足以为研习者找到新的价值之源,掌握法政知识却价值观空虚的新人成为议员主流,导致了国会的腐化堕落

百年前,正值资政院开院前后,上海滩有位中医陆士谔,出版了一本预言小说《新中国》,预言40年后的“新中国”已成为甲冠全球的立宪国。作者借书中主角之一“李女士”之口说:“国会开了,吾国已成立宪国了,全国的人,上自君主,下至小民,无男无女,无老无幼,无贵无贱,没一个不在宪法范围之内。”作者接着感慨:“立了宪有这样的好处,怪不得从前人民都痴心梦想,巴望立宪。”

该小说虽是预言,但它在当时的畅销,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时人对立宪之热望。

以批评政府为基调

1910年10月3日(宣统二年九月初一),经过数年的筹备,作为晚清预备国会的资政院正式开院。当时清廷已是病入膏肓,倘若立时施与猛药,则适以促其猝死,故应先固本培元,辅以慢慢治疗。纵然方法对头,最后是否能起死回生,尚有待“天意”,亦即各种偶然性事件是否对其有利。

对清廷而言,所谓“本”“元”,就是业已离心离德的“天下苍生”。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真正了解并尊重“民意”。而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代表“民意”者,非资政院议员莫属。

所以,资政院议员的使命就是向朝廷反映他们所了解的“民意”,并使朝廷尽可能接受民意。百年前的资政院议员们是不是做到了这一点呢?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共开大会42次。作为议员们议事原始记录的《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以下简称《速记录》)中的记载,对此披露了答案。

在资政院开院之初,民选议员中的佼佼者本于自己的法政知识,通过对资政院及其议员的职责条款所作的解释,逐渐掌握了话语主导权,对朝政的批评成为其舆论基调。

《速记录》中经常有“彼此争辩、议场大哗”、“众大哗”、“拍手拍手”等记载。许多议员在《速记录》中没有留下任何发言,仿佛是一些“哑巴”议员、“观众”议员,但这不意味着他们没有任何方式的表达。“众大哗”、“拍手拍手”这种情绪性的肢体语言,恰能反映出大多数议员内心的真实情感。

随着“资政”议程的次第展开,有些议员渐渐崭露头角,成为资政院中有重要影响的人物。最有名的是“资政院三杰”易宗夔、罗杰和雷奋,他们在第一场常年会的发议次数累计高达703次,占整个民选议员总发议次数的四分之一左右,而且,在弹劾军机案、速开国会案、新刑律案、预算案中都有突出表现。

除了上述三杰之外,传统中国最后一个状元刘春霖,特能坚持原则,直道而行,也令人印象深刻。比如下面这段发言:“自古圣帝贤王,未有不以改过为美者。我们何必以谄谀之词上陈?若说皇上的话没有不是,这不是资政院议员应当说的,比不得作诗作赋,当用颂扬的话头。这个时候我们参预大政,一言系国家安危,不应作颂扬语。”(《速记录》,第406页)

在这些杰出议员的主导下,批评成为资政院的舆论基调。一般而言,在立宪政体之下,国会对政府并非总要出以批评之言。但是,清末时处衰世,国势陵夷,作为朝廷施政核心的军机处及各部院难辞其咎。作为“民意”代表之资政院议员,如果不对军机处及各部院之所为加以真切批评,反而装聋作哑,甚或一味颂扬,那才是有负民众付托之重,于议员之操守和职责有亏。议员们在作为预备国会的资政院中激烈批评朝政,堪称中国宪政史上的一抹粲然亮色。

然而,辛亥革命以后,国体从帝制变成了共和,各种临时、正式国会开开闭闭,议员们一茬接一茬,对政府的批评之声却越来越弱,特别费、贿选等丑闻迭出。正如顾敦鍒在1931年刊印的《中国议会史》中所言:

“吾国议会于袁世凯时,已开贿赂之端。‘安福’当国,更发挥而扩大之,积扇成风,盛行一时。及十二年大选之际,乃造其极,军阀政客与议员间之贿赂行为,其卑鄙龌龊,有不堪言状者。而若辈固行所无事,恬不为怪,舆论攻击,非所顾也。是时议员所中贿赂之毒,盖已至心死之期矣……吾国议会自十二年之后,遂为国人唾弃,因而政权全入‘迭克推多’ (注,即dictator)之手。”(顾敦鍒:《中国议会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第413至415页)

议会本为共和民治精神之所寄托,没有健康的议会,怎能有真正的民国?固然可以找出很多外在理由来为这些腐化的议员们开脱,比如帝制余孽、军阀、买办的威逼利诱等等。但是,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人必自轻而后人轻之。对于民国议会之堕落,议员们自身难辞其咎。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清末资政院议员能在中国议会史上写下这相对较为光彩的一页呢?

资政院议员风骨何来

清末资政院将近200位议员,分为民选议员和钦选议员两大类。其中,民选议员大都是早年略有功名,成为乡绅,然后或公费或自费出国留学,归国后回到生于斯长于斯的家乡,从事新式教育或实业工作,以切实启迪民智或使民脱贫为己任,渐有声望,被推举为省谘议局议员,最后在互选中胜出,成为资政院议员。

钦选议员中较为活跃者,经历也多与民选议员类似,先从事科举再留学,回国后或经朝廷要员推荐,或正式参加清廷为招揽人才所组织的留学生考试,从而担任中下级京官,在京官任上被推举为议员。钦选议员中还包括10位硕学通儒议员,如严复等人,绝对属于当时的文化精英。这几类人身上均有着传统儒学的烙印。

儒学自春秋时期形成以来,随着社会变迁和王朝更迭,自身也发生了各种变化,但是,在变易中保持着不变的基本性格,那就是真正的儒者应以天下苍生为念,并以此展开对暴君污吏之批判。

自西汉中期以后,尤其是东汉以降,儒学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然而,作为最高权力者的皇帝,尽管可以通过召集学术会议、颁行权威教本和官方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儒家经典的解释施加影响,但始终无法完成对经典解释的垄断。因为儒家经典的内容具有相当大的客观性。那些自小即浸淫于经书的儒生们对经义自有其体认与确信。大儒们在教育机构中的讲学,亦有助于儒生们达成对儒家经义的某些共识。

根据儒家经义的教导,任何人,包括皇帝在内,都需要不断修身才有可能接近圣贤,造福天下苍生。没有不断的修身,谁也不能自封为圣贤。这就是《四书》之首的《大学》所述: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那么,皇帝应如何修身呢?除了读后感儒家经典,体悟儒家经义之外,还要亲近儒生,以儒为师。对儒生们来说,应当通过自身的操持和进谏,影响皇帝尽可能遵从儒家经义的教导。落实到制度层面,历朝历代多有鼓励臣下尽言,广开言路,彰显君之所以为“圣”、为“明”之规定。

在这种由理念和制度所营造的社会氛围中,形成了传统中国独具特色的是非观——“是非”不是由包括皇帝在内的当权者所决定的,而是有其“道”。志于“道”是儒者基本的道德义务。

既然皇帝将儒家当做治国之正统理念,自然也要肯定此“道”,承认要秉“道”而行。尽管他可以动用手中的权力来打压那些不识时务的批评者,甚至消灭其肉体,但却不能毁灭儒生作为一个群体在精神上的自信。如果皇帝不顾舆论,一意孤行,适足以将其暴虐形象公诸天下,传诸后世。尽管儒生对“道”的坚持很可能对君主之独断专行造成不便,但历代君主并未公然否定它,因为这有助于“家天下”的长治久安。

在很多儒生看来,直接指陈朝政乃至君上之缺失,才是真正的“忠”。“文死谏,武死战”这句话鼓舞了很多忠臣烈士的选择。这一传统在资政院议员身上亦有明显表现。

例如,黎尚雯在弹劾军机案中直言:“从前极言敢谏之士,因参劾庆亲王而去位者已非一人,自古君明臣直,何必隐言?本员主张此次上奏,先弹劾军机大臣首领庆亲王,要历数其误国殃民之过失,以昭示天下而儆将来……我们资政院议员,对于朝廷是议员,对于人民是代表,本有兴利除害之责任。现在既未能兴利,应为朝廷先除一害,也就可以上对朝廷、下对人民了。”(《速记录》,第401页)

简言之,自小饱读圣贤经典的儒生们,在接受了新式教育之后,“文死谏”的底色并未随之褪去。他们中的精英分子成为代表民意的资政院议员后,当然有此风骨来批判朝政。这应是资政院议员发议质量较高的主要原因所在。

民国议会何以堕落

1905年,延续1000多年的科举制终遭废除。但是,科举意识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新式学堂分科中的法政学即代替科举,成为新的入仕之路。在清末朝廷举行的留学生考试中,人数最多的名目,即是所谓“法政科举人”或“法政科进士”。

一般而言,建设宪政国家,需要有较多的人学习法政。新式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它有助于“新民”,法政学习者在这方面的作用尤其显著。他们通过研习法政,明确现代国家的国民在法律框架之内有哪些权利义务,哪些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等等。这种法律意识如能和已有信念妥当结合,无疑会对他们信守原则提供新的武器。

例如,在弹劾军机案中,资政院议员们便将在立宪国中政府应对国会负责的法理和传统中国“官守言责”之箴诫相结合,证明弹劾军机大臣之正当性。可以说,新的法政知识让议员们从全新角度来阐发其所信守的固有原则,为批评朝政提供了新理论。

然而,进入民国以后,政治立场“保守”、倾向君主立宪的资政院议员群体被边缘化,更为年轻同时也更倾向革命的新一代议员成为民国议会的中坚,情形遂发生了变化。议员们的信念弱化,在外界压力逼迫下集体腐化,从而导致了舆论对代议文明的失望。

原因在于,新一代议员成长之时,科举已被废除,儒学,尤其是圣贤经典,不再是他们自小浸淫并进而内心服膺的价值载体了。本来,处在“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价值系统的新陈代谢有其必然性,无可厚非。但是,代替儒学之新学问,在当时的情形下,却无法为研习者提供价值之源和安身立命之道。

中国开始大规模输入西方法政学问,始于晚清。当时就弥漫着一种“最新即最精”的氛围,在整个民国时期风气依然。在这段时间,欧美、日本等法治先进国家中较有影响的恰恰是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法学思潮。法律实证主义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故在近代中国未能产生大的影响,可不俱论。在民国时期影响较大的是社会法学,尽管它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但却是以个人为基础推演至社会的。

在欧美、日本等法治先进国家,有强调个人独立人格和尊严的自然法学为历史底蕴,对于个人的强调,自不会滋生太大问题。但是,近代中国的法学完全是一种舶来品,很难单独提供价值之源。因此,这些强调个人的法政之士,很容易走极端。起初往往为一己激情所支配,与外界缺乏审慎的妥协;及至鲁莽决裂,其能力又不足以应付局面,反而转受暴力胁迫,更易被金钱、官位等利诱。这就是民国初年国会议员们之大略写照。

当代表共和民治精神的国会屈服于暴力和利诱,沦落到“为国人所唾弃”的程度之时,孙中山的以国民大会代替国会行使民国最高统治权的思路遂脱颖而出,登上时代舞台。

国民大会在理论上是要让民众真正享有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直接民权,它是行使中央统治权之机构。但是,在孙中山的设想中,国民大会是在宪政开始时期才着手召集的,在此之前的军政和训政时期,都应由当时惟一的革命政党、即国民党主导政局。

可以想见,即便在国民大会召集之日,国民党仍然将起到主导作用。国民大会必然受制于国民党。国民党所信奉的主义、政纲自然会成为国民大会的指导思想。这是孙中山“党治”理论的必然结果。如此一来,国大代表们的信仰或者说价值之源倒是有了,但他们和政府五院同受一种理论之指导,对政府之监督、批评功能也成了无本之木,取而代之的就是国大代表们和政府之间的“同舟共济”了。

如何以国大代表们所组织的国民大会来纠正五院制政府之缺失,是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始终未能解决的一大难题,也是导致国民党在大陆最终民心尽失的重要的制度性原因。

综上所述,新的法政知识与儒家传统的良性结合,是清末资政院议员们发议质量较高的重要原因。进入民国以后,传统价值观瓦解,当时包括法政在内的新知又不足以为研习者找到新的价值之源,掌握法政知识但却价值观空虚的新人成为议员主流,导致了国会的腐化堕落。有鉴于此,到了国民政府时期,“党治”的国民大会取代了国会、国大代表代替了议员,固然建立了新的价值之源,但是批评、监督政府的功能严重萎缩。

反思此段历史,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也许对于提高民意代表之资质亦会有所帮助。其一,儒家以天下苍生为念,主张在权势之上自有独立的是非,这一观念在今天是否仍有价值,如何找回此种价值?其二,法政新知取代传统儒学乃势所必至,如何使研习者在获得法政新知的同时,培育秉道而行的是非观?对于这两个问题,晚清资政院议员在百年前的令人印象深刻的表现,有待今人重新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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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财新《中国改革》2011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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