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祖文:干部提拔必须过纪律检查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6 次 更新时间:2011-08-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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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祖文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中央的一贯要求。为落实这一要求,在干部任用考察中,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让拟任人选过一过“纪律检查关”非常重要和必要。

过纪律检查关,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程序之一。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把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列为拟任人选考察的必经程序。200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再次强调拟提拔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必须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201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意见的,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真落实这些程序要求,才能把好廉政关,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坚决把那些要求不严、品行不端、为政不廉的人挡在“门外”。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许多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加强平时沟通,坚持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工作沟通制度、联系人制度和责任制度,及时掌握干部党风廉政情况;二是实行关口前移,在确定考察人选后、实施考察前,向纪检机关发函了解拟考察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三是坚持全程把关,在考察预告、考察公示、考察谈话、任前公示过程中,对反映党风廉政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会同纪检机关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作出暂缓考察、取消考察对象资格、不予任用等决定。这次换届中,一些地方做了进一步的探索。如江西在确定考察对象前征求纪委意见,上海请纪委对拟提拔人选来信来访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吉林把征求纪检机关意见与拟提拔人选报告个人廉政情况结合起来,重庆集体面谈时要求考察对象就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等等,效果都很好。

坚持干部提拔过纪律检查关,关键在于肯负责、敢“较真”。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执行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制度,防止因程序缺失、工作滞后导致干部“带病提拔”。要敢于坚持原则,对不按规定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通过严密的程序、严格的把关、严肃的问责,确保选拔的干部廉洁过硬,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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