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李登辉”的两岸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94 次 更新时间:2011-07-0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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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 (进入专栏)  

1994年,我访问台湾时,正好发生千岛湖事件, 时任中华民国总统的李登辉4月9日批评中国共产党“像土匪一样”。李登辉至今说了很多废话,但也说了一些实话。

李登辉因国安密帐案遭起诉,日前在出席台湾团结联盟募款餐会上,李登辉说,身为一个总统,应该想到的是国家和人民,对国家人民有利的就去推动,但是要怎么执行,这种细节他从不曾多问。李登辉还说:“我不相信白白的布,会被染到变黑;就算人世间已无公义,但我相信还有上帝存在”。“我相信就算我李登辉死了,台湾人还有很多个李登辉,千千万万个李登辉,会继续为台湾的民主打拚”。

李登辉的第一句话很实在,因为公义的意义在于,为恶是要遭到惩罚的。当我们以上帝为我们德性之本的时候,便以他为圣洁;若我们从他处理世人的观点来说,我们便以他是公义的,他是一个公义的主宰;他一切的律法,无不圣洁、公正、和良善。

李登辉的第二句话更有意义。李登辉提醒我们:虽然一个为恶的人受到惩罚,但为恶的人不会只有一个,可能有千千万万个,而且还会假借著神圣的口号继续为恶,人们必须随时警觉,引以为戒。

现在李登辉自己本身终于被起诉了,正提醒了相信上帝存在的人,要始终保持坚定的信心:为恶之人必遭惩罚。我们相信公义的上帝,因为他处事没有偏私,审判力求公正;他从不处罚无辜,也不放纵罪人。

台湾有人认为,起诉李登辉是“政治追杀”,同样,全世界有更多的人认为,IMF前总裁斯特劳斯·卡恩企图强奸一名酒店女服务员的案子,是“政治追杀”。

是否“政治追杀”,现在很难确定,我们留给历史,留给上帝。马英九否认他在幕后操纵这些司法的进行,并说他“一向绝对尊重司法,并极力维护司法独立空间,不介入个案也不干预个案”。

国安密帐在2003年就已经终结了,因为陈水扁当年需要借重台联党的力量稳定政局,检方高层连李登辉都不准传,让这件原本该在八年前就可查清楚的案件,延宕、空白多时。沉寂相当一段时间之后,因为成立了一个特侦组,所以重启调查。

李登辉毕竟是中华民国自1947年行宪以来,首位由公民直选产生的第一位公民直选总统,也是第一位出生在台湾本土的总统,也是中华民国历史上第二名遭起诉的卸任元首。

陈水扁和李登辉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总统,虽然是民主选举,有很多的优势,但是如果说国家元首不受监管、不受监督,或者监管不严、自己自制力不强的话,同样可以犯罪。你曾任国家总统,又怎么样,贪污犯罪,照样要接受刑事起诉。

李登辉被起诉,是侵占公有财产罪,虽然法律规定是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重罪,但是,自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民国刑法》即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 第63条规定,年满83岁的老人犯罪,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不管李登辉这个案子将来进展如何,是否判刑定谳,但是,像卡恩一样,这个案子是公开进入法律程序的,这是不可否认的法治意义。

几乎在李登辉案子的同时,大陆“释放”了艾未未。中国大陆的法治糟糕在于,“逮捕”和“释放”有时并没有公开进入法律程序。

艾未未的被拘留,北京当局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艾未未有地址、有住家、有工作单位、有正当的职业,公安无视于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而随便拉人,随便拘留人,这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是不允许的。而对艾未未的“假释”,也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根据新华社6月22日发表的英文电讯稿,遭到监禁的中国著名异见艺术家艾未未已经获得假释。新华社援引北京市公安局的话说,艾未未获得假释是因为“认罪态度良好和身患慢性疾病”。艾未未在回家时对等候他的记者们表示感谢,但是他说,根据假释条件,他不能再多说。

回到千岛湖事件,当年在台湾大学座谈时,法律系的同学问,到底两岸的法治差别在哪里?我一时无法回答,于是搪塞:“北京的判决书是用简体字写的,台北的是用繁体字写的。”

有点伤感,如今北京对艾未未却什么“书”都没有。“李登辉”的两岸意义在于,这个案子成了一面镜子,折射出两岸法治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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