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怀念振想教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30 次 更新时间:2011-07-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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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进入专栏)  

教授主编的《公务犯罪研究综述》一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林维约请我为本书作序,我无可推辞。振想教授辞世已经半年,初闻噩耗时巨大的悲痛已经化为淡淡的哀思。时间真的是可以抚平一切,我们已经逐渐地习惯没有振想的生活。只有当某日偶尔地翻阅手机的电话簿,突然发现振想的手机号码还静静地安卧在一长串熟人的电话号码之中,只不过已经长久地没有再打这个电话。打,也许还能打通;接,决不可能再是振想。回忆起每次打通振想的手机,电话那头传来的总是沙哑、略带慌乱的接听声,现在再也不得与闻。于是,我轻轻地抹掉了手机电话簿中的这个号码,振想的熟悉的音容则深深地嵌入心底。在振想教授去世第二日写的《刑事法判解》第7卷的卷首语中,我曾经用同学、同事并同道来概括我和振想的关系,[1]以说是十分贴切的。

我和振想是1978年2月底一同考入北大的,我们不在一个小组(小组是当时班级中基本的学习和生活单位),因而有一个逐渐熟悉的过程。其实,我和振想的年龄是相同的,都是1957年生人,要论月份我还比他略大一些。但要论成熟,那我远不如他。这倒不在于身材和长相,更在于经历。谈起经历,我也并不是直接从高中应届考上来的,在我们77级,应届生是个别的。考入北大前,我已经有三年的社会生活经历,其中两年在农村,一年在公安局,也算接触过社会,虽然不能说对社会有深刻的认识。但来到北大以后才发现,身边的同学除个别应届生以外,年长我近10岁的同学,工农兵学商都有。论职务有公社书记、大队书记,还有团县委书记等。既有学识又有思想,令我辈钦佩。不仅年长于我的同学是这样,后来了解到振想虽然与我年龄相同,但他作为回乡知识青年,已经在农村入党,并担任大队支委主持生产,领导社员战天斗地大展抱负。而我虽然也在农村广阔天地锻炼过,表现也不错,不然也进不了公安局工作。但连党员都还不是,难免有些自卑。后来我进一步了解到,振想是个文字爱好者,在农村也算是个诗人,写过不少新诗,是否发表过我不得而知。就像我在大学期间还写过小说,振想也写过不少诗歌。高考时,振想的志愿无一例外都是大学中文系。我们高考那年录取完全不看志愿而是根据高考成绩和个人情况择优录取,也许振想考得太好,又是农村支部委员,根红苗壮,就被录取到绝密专业的北大法律系来了。谈到被北京大学法律系录取,振想使用“莫名其妙”一词。为此曾经懊丧过并试图调换专业,当然未果。相对于振想的“莫名其妙”,我可能稍好一些,因为我报的三个志愿中毕竟有北大法律系,但它是第三志愿,因而我是“阴差阳错”地被录取到北大法律系。回忆起这段经历,振想曾经写下过这么一段富有哲理的的话:“人的一生是很有趣的,有时自己似乎并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或者说人的命运常常会由于某种偶然的契机所改变。你明明朝思暮想的是走进那个房间,然而命运之神却偏偏牵着你的手走进了这个房间,而人在命运的安排面前有时是很无奈的。”[2]入大学法律系,当时不是一个讲法的年代,不知法为何物,因此我们都有过一段不安心专业的日子。那是一个思想解放的年代,而文学、哲学正是思想解放的前沿阵地,因而我们都热衷于朦胧诗和伤痕小说,热衷于讨论人道主义和异化理论。在这当中,振想是一个活跃分子。那时我们风华正茂,大有指点江山之少年豪情。不知不觉中,大学生活就过去了。在考研的时候,我和振想又走到了一起。本来我和振想都对法理感兴趣,是要报考本校法理专业的。由于某种原因,我和振想都去报考人大的刑法专业,由此进入到刑法当中来。对于每个有过这种经历的人来说都是十分难忘的,记得1981年夏天,正赶上40年未遇之酷暑,我留在北大复习迎考,振想则回乡下去复习,一直到考前才返校。为赶考,我和振想多次往返于人大与北大之间,那时这条路还叫海淀路,至于改为白颐路,再更名为中关村大街是以后的事。当时这条路也不像现在这样车水马龙熙熙攘攘,而是一条并不宽阔的马路,两旁是一排排耸入云天的白杨,332路公共汽车穿行其间,交通十分便利。考研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只记得那时法律系与新闻系同考一张语文卷子,古文颇难。另还有一篇命题作文:谈谈心灵美与语言美。这对于我们这样曾经的文学爱好者来说,写篇800字的小文不是难事,我十分潇洒地就写完了,记得我还在文章末尾引用契诃夫的一段名言以作结束语:“人的一切——心灵、思想、语言、衣裳都应该是美的!”从考场出来,振想直问我,你作文写完了吗?我很奇怪,800字怎么写不完呢?振想说,我紧赶慢赶才写了3000字,怎么也写不完8000字。这才知道,振想是把800字看成了8000字,居然在短短的时间里写了3000字,也不知道写些什么。经我一说,振想才发现作文的字数看错了,顿时脸都憋得通红。我连忙劝说,多写总比少写好。结果我和振想都考上了人大刑法研究生,当时考刑法专业的有好几十人,只录取了我们4个人,是人大复校以后第一届正式的硕士研究生。由此,我和振想从北大的本科同学又成为人大的研究生同学。这一同学,就又是3年。应该说,研究生的3年同学生活比本科的4年同学生活,我和振想接触更多。因为一起从北大考过来的,关系比较密切,又是相同专业,学业上也经常切磋。当时我们住在人大东门北侧的学一楼,我们是该楼的首批住宿者,我和振想住在相对的两个宿舍。振想和赵秉志等同一宿舍,我和王利明等同一宿舍。硕士生同学时的许多事情都淡忘了,只还记得1984年初春我们同专业的4位同学在鲁风老师的带领下外出进行硕士论文调研,从成都到重庆,由重庆到武汉时,振想获知其父病重的消息,中断行程匆匆回河北饶阳老家。我结束调研回人大以后,才得知振想赶至家中时,其父已经安葬了。这也许是振想遭遇的人生第一次大不幸。对此,振想表示:“没能在父亲卧床期间尽些微的儿子之孝,没能在父亲辞世之时陪侍在侧并为他送葬,没能让父亲看到我学业有成,是我终生不能弥补的隐痛。”[3]士生毕业后,我和振想同时办理了留校任教的手续,我同时又考上了高铭暄教授的首届博士生,而振想则在半年以后才考上高铭暄教授的博士生。在此期间,振想担任了刑法教研室的副主任,工作和学习的负担还是比较重的。当时生活也十分清贫,振想和我同住人大红二楼,他住318室,我住120室,一间13平米的筒子楼一住就是好几年。那时也没有什么娱乐活动,刚刚兴起玩麻将略带输赢。振想偶尔参加,我则没多大兴趣,主要还是怕输不起。不过,振想有句名言令人记忆深刻传为经典。有天打完麻将以后,问他输赢如何,振想的回答是:“大票没动。”所谓大票者,当时的10元人民币也。以后我们再碰上振想打麻将,不问他是输是赢,而是问他“大票动了没有?”在88年博士论文写作期间,振想因肝炎住院,正是这次生病为振想的早逝留下了隐患。我还清楚地记得提着几个玻璃瓶的水果罐头去人大校医院病房探视振想的情形。这次生病对振想打击很大,不仅是生理上的,也是心理上的,此后振想戒烟戒酒,北方汉子的豪气大减。在此之前,振想的烟倒是不凶,只是偶尔玩玩。那时我与烟还是无缘的,是在90年以后我才沾烟上瘾。要说酒,振想家乡饶阳录属于衡水,衡水素以盛产老白干闻名。因此,在我印象中,振想的酒量还是不小的,有时为证明老白干酒好也免不了多喝几口。但88年的大病以后,振想滴酒不沾。振想为人耿直,没有什么城府。当然,为人做事过于直白,毫不掩饰自己的想法,有时在人际关系上难免会发生一些误会。加上时运不好,振想对自己的处遇不太满意,终于在1994年初离开人大,跳槽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振想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后,一手创建了法律系,并在1997年升任副院长。我则在人大呆到1998年初,也继振想之后离开人大回到母校北大法学院任教。在从人大调到北大的过程中,振想一直给予我精神上的巨大鼓励,使我在那段艰难的时间能够坚持下来。现在回想起来,不胜感慨。

振想和我一样,也都经历了从文学受好者到法学研究者的转折,虽然北大学习的四年我们学习都不错,但真正对法律,尤其是刑法产生兴趣并作为一个终生为之奋斗的专业得以确立,还是在人大读研究生阶段。在硕士生和博士生期间,振想基本上确定了以刑罚论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并进行了辛勤的耕耘。可以说,振想是我国中青年学者中最早专志于刑罚论研究并卓有成效者之一。振想的硕士论文是《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约4万字,此后扩充为《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于1989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全书共14万字。这是振想的第一本个人专著,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自首制度的专著,其中许多观点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该书对自首的本质和条件都作了详尽的论述,明确指出悔罪动机不是自首成立的条件,从而揭示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尤其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在对于自首的研究中,振想大量地吸收了中国古代刑法文化的精华,对中国历史上的自首制度的沿革进行了详尽地描述,并在自首种类的划分中,借鉴中外刑法学界关于自首种类的研究成果,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部门执行自首制度的情况,将自首划分为以下六种:(1)亲首;(2)代首;(3)送首;(4)陪首;(5)余首;(6)首服。[4]些概念或者是从中国古代刑法中汲取的,或者是根据司法实际情况所作的理论概括,可以说是穷尽了自首的各种类型。振想的博士论文是《刑罚适用论》,经修订以后199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全书共35万字。从该书的后记我们可以获知:早在1982年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之时,振想便向高铭暄和王作富两位导师表明了愿以《刑罚适用论》为硕士学位论文题目的心迹,并提交了一份写作纲要。但是,由于题目太大,被两位导师“否定”了。无奈,振想只好忍痛割爱。在1985年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之时,振想又向导师“旧事重提”,经过论证,终于确定了以《刑罚适用论》为博士论文题目。[5]在看来,《刑罚适用论》作为博士论文题目,仍然是一个过大的题目,但在1985年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适用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甚至可以说是一片未开垦的处女地。考虑到这样一个背景,《刑罚适用论》就是一个当时适宜的博士论文选题。《刑罚适用论》基本上是对应于刑法关于刑罚适用一章之规定的,但除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与假释等刑罚制度,包括量刑制度与行刑制度的讨论属于规范性研究以外,本书大量内容都是超规范的研究,例如关于刑罚根据与刑罚目的的研究,关于刑事政策与刑事判例的研究,关于刑罚效果的研究,都是当时的前沿性理论,成为我国刑罚论研究领域的开拓之作。

在我印象中,1988年前后那几年,是振想学术最活跃的一段时间。主要是在华夏出版社建社之初,振想参与策划了一套规模宏大的“二十世纪文库”。该文库几乎涵括了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翻译出版了数十种各个学科领域的名著,这套丛书在当时的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振想参与的是法学著作的组织翻译工作,文库有一个以当时华夏出版社社长邓朴方为主编的编委会,振想名列法学分编委会,是其6名编委之一。在刑法领域出版了两本译著,一是英国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6]者为王国庆、邬明安、曲三强、李启家、张智辉、邱兴隆,大多是我和振想在北大、人大的同学,只有邬明安当时是法大的。该书“译者的话”指出:“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学博士周振想同志组织翻译出版。”二是英国(译本误为美国)H·C·A·哈特著《惩罚与责任》,[7]者为王勇、张志铭、方蕾(此方蕾乃邱兴隆也),该书成为此后相当一个时期内我国刑法学界,尤其是理论刑法学研究中引用率较高的著作之一。上述两本书,振想都没有参加翻译,也许是他本身正在读博士学业太忙。我也同样没有参加这两本书的翻译,因为正在写博士论文。不过,我也参加了这段时期振想组织的两项学术出版活动: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TheOxford Compation To Law)。[8]书著名为:“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对于这个民办研究所的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该书有个翻译委员会,委员主任(应为主任委员)有李盛平、邓正来、肖金泉、周振想、郑永流六人。译者共列名72人,我也忝列其中,我数了一下,大约有20人是我们的同学之类的,都是振想拉进来参与这项工作的。全书约5000个辞条近300万言,工作量相当大,我只翻译了数十个辞条,属于挂名性质的。振想参与了该辞典的翻译组织工作,尤其是后期统稿,投入不少心血。尽管该书出版时间仓促,存在不少误译,但它的出版仍是当时法学界的一件盛事。尤其是译者大多为当时在读的硕士、博士、均为不满30岁的年青人,在短短的一年半时间内完成这项重大文化工程,实属难能可贵。二是《新中国法制制建设四十年要览(1949—1988)》。[9]书是振想和邵景春主编的,我是五名副主编之一,也是被振想拉进来的。该书以编年体的方式记述了1949年10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间我国法制建设各个领域里发生的比较重要的事情,包括立法、司法、法学教育、科研及法制事件等方面。全书69万字,都是从旧报纸中一条一条地摘下来的。我分到一年,那一年也记不清了。到图书馆借出当年的《人民日报》等重要报纸,然后一日一日地往下翻,发现与法制建设有关的内容就抄下来,然后汇集在一起编成该书。因此,该书是一本资料汇集性质的作品。不知振想怎么想出要编这么一本书,我想与建国四十周年有关。这些学术出版的组织活动,占据了振想当时很大精力,尤其是1991年前后振想还主编过一本约500万字的《法学大辞典》,[10]是社会科学系列大辞典中的一部。该辞典的主编是振想,副主编是楚建、朱勇、姜明安。楚建是我和振想在人大上研究生时的同学,姜明安是我和振想在北大上本科时的同学,他们两人均为与我住同一寝室的室友。只有朱勇是法大与我们同届的博士生,当时已留法大任教,现为法大副校长。我没有参与该辞典的编写,当时也正忙于自己手头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系列研究四卷本的编写。在振想、楚建、朱勇、姜明安写于1991年12月的该辞典前言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这一群中青年法学研究者也不甘寂寞,齐心协力,完成了这部迄今规模最大、收词最广、内容最新的《法学大辞典》,作为社会科学大辞典系列之一,奉献给诸位同仁。”[11]着这段话,感觉这么亲切,有种似曾相识之感。查找出我主编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系列研究之一《经济犯罪学》,在该书写于1988年12月的前言中,我也有这样一段话:“我们一群不甘寂寞的年轻学子集结在一起,对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进行了系列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今天我们把研究成果奉献给读者,这就是摆在读者面前的四本书:《经济犯罪学》、《经济刑法学(总论)》、《经济刑法学(各论)》、《经济犯罪疑案探究》。”[12]里,我们不约而同地使用了“不甘寂寞”一词,也许该词是我们当时共同的感受。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正是我们这些法学界新人出道之初,当时有一种“寂寞”的压抑心情,如同嫩芽出土之时朝阳出云之际。无论是个人生活的际遇还是社会生活的氛围都是如此,那是一个需要勇气才能坚持的年代。邱兴隆不就是这个时期从精神上下了海,从而从学术界隐退的么?尽管如此,我们又都是那么地“不甘寂寞”,想做点什么,想证明点什么,这种想法是如此地强烈。确实,我和振想做了我们应该做的。在我印象中,振想做得比我多得多,但阴差阳错,获得的回报却远不如他的付出。也许88年的那场大病,就和这段时间的过度的操劳有关。我以为,这场大病会使振想改变些什么,但从《法学大辞典》这样大规模的编纂组织工作来看,振想在对学术的追求上并没有什么改变。

我和振想是同专业的,并同出一个师门,一起从北大考入人大,师从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要说在学术上,振想出道比我还早一些,当在北大读本科时我还在写诗写小说时,振想就已经在1979年2月6日的《光明日报》上发表了“关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的文章。考入人大以后,当我还沉湎于天人合一的哲学时,振想已经在《法学评论》1983年3、4期合刊上发表了“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一文。而我的第一篇论文“论间接正犯”是发表在《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上的,要比振想晚半年左右。在人大硕士生和博士生同学期间,是我们合作最多的一段时间。其中,印象比较深刻的是以下6本著作(以出版先后为序):

第一本是高铭暄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1986年11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共70万字。本书是我国法学界第一本学科综述性著作,此后综述成为我国法学界广泛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振想第一本参加编写的书是综述,最后一本主编的《公务犯罪研究综述》又是综述。从振想出书的角度来看,其是始于综述,终于综述。综述又称为文献综述或者研究综述,本是医学研究中常见的一种方法。我和振想考入人大以后,高铭暄老师给我们上刑法总论课,布置的第一个作业就是让我们搞主题综述。在文革期间,中国人民大学被撤销,高老师从干校返京后分配到北京医学院(现为北京大学医学部)工作,从事医学史研究。因与医学有关,了解到医学研究中一般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以便了解学术研究的前沿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于1978年7月11日正式恢复后,[13]老师调回人大法律系任教,在给我们上课时,就把综述方法引入刑法教学当中,我和振想是首批受益者。记得我第一次做的是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综述,查阅了自1956年以来的数十篇论文,写出了一万多字的刑法因果关系综述,受到高老师好评。通过刑法因果关系综述,我掌握了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现状,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在1983年暑假,因中国法学会开会需要,高老师又布置我做一个刑法学研究的完整综述,我忙乎了一个多月,写出一个近10万字的系统综述交给高老师。通过这个综述,我才算是入了刑法的门,培养了对刑法学研究的兴趣。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老师是我在刑法学研究上领我入门的人,而领我入门的方法就是综述。正是在综述的基础上,我发现了刑法中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并着手写了三篇刑法论文,第一篇是“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发表在《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这是我的处女作。第二篇是“论教唆犯的未遂”,发表在《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第三篇是“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发表在《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这三篇论文是我初出茅庐之作,尤其是以我当学生的身份能够在《法学研究》上连续发表,给我以极大学术自信,并在一个很高的起点上开始了我在刑法学领域的学术跋涉之路。而这些论文,实际上都是综述以后发现问题再进行研究的产物。可以说,没有综述,也就不会这么快地进入刑法学术研究前沿,也就不会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当然也就没有这些研究成果。我想,振想与我的经历是差不多的。振想有一篇“刑法学若干问题讨论综述“,约1万字,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该文对刑法总论和各论中的31个争议问题进行了综述,尤其是能够发表在权威刊物上是很不容易的。关于该文,振想在编辑其论文集时曾经专门作过说明:“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6期上的《刑法学若干问题讨论综述》一文,严格讲来不属研究论文之列,但由于其系统、全面地总结、反映了当时刑法学界的研究状况和水平,并代表着我对当时若干学说的评判倾向,故一并收入。”[14]时,综述主要是我们学习的一种方法,后来不知是谁提议,也许是赵秉志,就想搞一本综述的书,征得高老师同意并由高老师担任主编,我们刑法专业的四位同学:我、赵秉志、周振想、张智辉参加编写,于1986年11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一书。这是我们正式出版的第一本书,也是合作的第一本书,可以说是我和振想的刑法学研究入门之作。该书出版以后,尽管它不是一本研究性著作,而只是一本综述性著作,但还是在我国刑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其影响又波及法学其他学科,以后10年以内,大约有数十种研究综述出版,我们这本综述是始作俑者。

第二本是王作富主编的《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出版。该书的缘起是中国律师函授学院让王作富教授领衔编一本刑法函授教材,参与编撰的是王作富、陈兴良、周振想、赵秉志、鲁风。鲁风是当时人大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主任,我、振想、秉志则是当时的博士生。该书编成以后,以《刑法》为书名由中国律师函授学院于1986年印行。由于是内部印行,我们觉得可惜,就想公开出版。当时正好张智辉已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当编辑,就和智辉联系在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刑法适用》这个书名是我起的,我似乎有些偏爱“适用”一词,后来我自己出版的刑法总论专题研究的著作也称为《刑法适用总论》。起了《中国刑法适用》的书名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该书的教科书性质,实际上这还是一本刑法教科书。不过,在内容上还是有些创新,像振想承担的从第十四章到第十九章,包括整个刑罚论,就汲取了当时最新研究成果。在我们印象中,关于刑罚功能问题,当时两部权威的刑法教科书,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和杨春洗等著《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都未论及。“刑罚功能论”是邱兴隆的硕士论文题目,邱兴隆早期作者简介中有一本书《撩开惩罚的面纱——刑罚功能论》,其实该书从来没有出版过,但其内容反映在邱兴隆、许章润合著的《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一书中。在我为邱兴隆的博士论文《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一书所作的代序中,我曾经指出:“当邱兴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时候,其硕士论文‘刑罚功能论’可以说显示了他在刑罚理论上的创新精神,对此我始终予以高度评价。在此之前,我国刑罚理论是极为薄弱的,其学术性无法与犯罪论相比。邱兴隆的‘刑罚功能论’独辟蹊经,从刑罚功能展开刑罚的理论思辨。在当时,是一项填补空白之作。现在,刑罚功能论已经成为我国刑法教科书的不可或缺的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吸收了邱兴隆的研究成果。换言之,邱兴隆的这项研究成果已经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认同而成为通说”。[15]刑罚功能首次入教科书的就是《中国刑法适用》一书。当然,振想在刑法教科书中论述的刑罚功能已经作了高度概括,归纳为惩罚功能、感化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感悟功能、教育功能六种功能。[16]邱兴隆在《刑罚学》一书中则把刑罚功能分为个别预防功能与一般预防功能。个别预防功能包括剥夺或限制再犯功能、个别鉴别功能、感化功能、个别威慑功能、改造功能。一般预防功能包括对潜在犯罪人的一般威慑与一般鉴别功能,对受害人的补偿功能与安抚功能,对其他守法者的强化与促进守法功能和鼓励功能。[17]我们编撰《中国刑法适用》一书时,邱兴隆的《刑罚学》一书虽未出版,但在1986年邱兴隆已来人大法律系读博士,与我和振想的交往很多,当然是知道邱兴隆这项研究成果的。因此,刑罚功能论虽非振想自己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但振想将刑罚功能论引入刑法教科书是功不可没的。此后出版的刑法教科书,大多都有刑罚功能一节,即肇始于《中国刑法适用》一书。例如高铭暄、马克昌晚近主编的《刑法学》一书,就在第十四章刑罚概说一章分设三节,分别论述刑罚的概念(第1节)、刑罚的功能(第2节)和刑罚的目的(第3节),[18]如《中国刑法适用》第十四章刑罚概说。《中国刑法适用》以教科书形式反映了当时我们在刑法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成为我们后来教案的刍形。振想于1997年出版了个人刑法教科书《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而我则迟至2003年才出版个人刑法教科书《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追溯起来,《中国刑法适用》是我和振想刑法教科书的源头。因此,《中国刑法适用》虽然只是一部教科书,但在我和振想的学术研究史上,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且,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尚处于草创阶段的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刑法适用》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学术影响。

第三本书是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1988年2月由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56万字。这本书的作者除高老师和王老师以外,是我、赵秉志、周振想、姜伟、张智辉。当时张智辉已经硕士毕业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工作,姜伟是和振想同一届的博士生。本书虽是1988年2月出版,但从前言记载的日期来看,1986年12月就已完成。因此,本书基本上是我们在硕士生和博士生期间的研究成果。正如该书前言所说,“本书既不是论文汇编,也不像业已出版的刑法学教科书那样,对刑法规定的每一问题都进行全面论述,追求刑法学体系的高度完整,而是大体上按照刑法学的体系,选择其中若干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阐述。在研究工作中,我们力求材料翔实、新颖、准确,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力求有新的见解,从而使本书不仅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19]本书中,我承担的第八章犯罪概念、第十九章法条竞合、第二十章情节减轻犯与情节加重犯等都是我心血之作,反映了我当时对这些问题的精心研究所能达到的学术高度,像法条竞合、情节减轻犯与情节加重犯等都是带有一定原创性的研究成果。振想承担的第五章罪刑法定原则、第十章犯罪构成、第二十三章经济犯罪的数额、第二十七章强奸罪、第三十二章妨害公务罪也都是当时对这些问题的前沿性研究成果,其他章节也是如此。例如在关于犯罪构成的一章,振想对当时犯罪构成理论讨论中的一些新观点进行了批评,认为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科学合理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并正在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20]然,在我看来这一观点是略嫌保守的,但它确实成为当时关于犯罪构成的主流认识,至今仍然占据统治地位。不过,在该文中,振想还是提出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亟待研究的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总之,该书的出版,是当时人大法律系以高老师、王老师领衔的刑法学术团队崭露头角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或者说是一次学术亮相。该书代表了当时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对此,北大储槐植教授在1990年作过极为客观的评价。储老师一方面指出:近年来出版了一本又一本刑法教材和著作,多数大同小异,给人的印象是“原地踏步,进展不大”。另一方面指出:刑法研究领域出现了可喜迹象。值得提及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的两本近著《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高铭暄、王作富主编,1988年出版)和《中国刑法的适用与完善》(赵秉志、张智辉、王勇著,1989年出版),虽然尚未提出新的理论结构,但其中反映出来的理论思维高出于现有许多同类著作。[21]此,《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我和振想来说,都是一部重要的合作著作,甚至说是最重要的一部,也不为过。

第四本是译著《新犯罪学》,该书是美国著名的批判犯罪学代表人物理查德·昆尼和约翰·威尔德曼的代表作,也是新犯罪学派的主要著作之一。这是我们的第一本译著,翻译的缘起我记不得了,译者是我、周振想、赵秉志、张智辉,翻译时间约在1984年,在读硕士期间。译本开始以油印本的方式印行,及至1988年振想又与“二十世纪文库”的那些人另行策划了一套“现代社会与文化丛书”,振想是编委之一,该丛书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大概就是在此前后出版的,想以这套丛书打知名度,这个目标基本上达到了。《新犯罪学》一书是振想以“职务之便”纳入该丛书的,从书目上看,该书是丛书第一批出版书目中的第一部。为出版该书,振想约请当时还未出名现今以翻译并研究哈耶克著作而负盛名的邓正来校对,振想还为本书撰写了译者序,该序对新犯罪学理论进行了分析,是振想关于犯罪学的学识之体现。该序被振想加上“犯罪学与新犯罪学”的标题,收入振想论文集,[22]此可见振想对该序的自珍。

第五本也是译著,即英国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英国刑法导论》,该书是高铭暄教授和余叔通教授推荐翻译的,翻译时间约在1988年前后甚至更早,但迟至1991年才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加该书翻译的有赵秉志、张智辉、严冶、张军、周振想、陈兴良、楚建、王国庆。其中,我、振想、秉志、智辉是人大法律系刑法专业1981级同学,而张军则是刑法专业1982级同学,严冶、楚建、王国庆是我们同年级的研究生同学,其中严治、楚建是民法专业的,王国庆是刑事诉讼法专业的。该书振想和秉志、楚建一起参加了统稿,最后校订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叶谦研究员承担,出版是秉志负责联系的。《英国刑法导论》是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它是继《肯尼刑法原理》之后第二本英美刑法教科书的译著。通过翻译该书,我和振想都加深了对英美刑法的了解。现在回忆起来,该书的翻译当初也许是作为硕士生期间外国刑法的作业布置下来的,因而开始翻译的时间应在1983年前后,开始只是作为一种学习与翻译的训练,后来才有了出版的想法。因该书篇幅较大,又拉进其他专业同学参加翻译,一直拖到好几年以后才出版。现在,该书的译者中,张军任司法部副部长,智辉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严冶(也是我和振想在北大的本科同学,三人一起考入人大)跟随其在外省当官的丈夫下海去当律师,楚建和王国庆先后去美国,至今未归,振想则与世长辞,只有我和秉志还在高校从事刑法研究。因此,该书成为当年我们在人大法律系学习生活的一个纪念。

第六本是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150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994年出版。当该书第三卷于1994年10月出版时,振想早已离开人大法学院,调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去了。因此,《刑法学原理》是我们在人大合作的最后一本书,也是最重要的一本书。《刑法学原理》是高老师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终研究成果。该书是人大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师生上个世纪80年代刑法总论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该研究项目从章节结构的确定开始,我就参与其间。84、85、86三个年级的博士生参加了本书的写作。本来也给邱兴隆分配了任务,因他1990年脱离学术,他的那两章就由我来承担了,这就是该书第二十二章刑罚概说和第三十三章刑罚执行,由此使我的学术领域拓宽到刑罚论,此前我的学术兴趣一直限于犯罪论。振想则主要承担了刑罚论的部分章节,那是他熟悉的学术领域。记得当时刑法教研室每周开会逐章讨论该书的初稿,我的好几章内容都经过讨论,至今忘记犹新。《刑法学原理》一书以其体系完整、规模宏大而成为上个世纪90年代初出版的一部具有象征意义的刑法学巨著,也是以高铭暄教授为首的人大刑法教研室最重要的一部集体著作。该书1995年分别获第二届国家图书奖和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这几乎是当时法学著作所能获得的最高奖项。

随着1994年振想调离人大,我们在人大刑法教研室的美好合作时期就告结束了。我们各把一摊,分别还在继续从事刑法学研究。当然,振想由于开始担任领导职务,在科研方面就有点力不从心。不过,1997年刑法修订,我国刑法学界也随着法律的修改而忙碌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振想又迎来了他另一个学术的高产期,我和振想也才有另一次合作的机会。

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振想完成了也许是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一部著作,这就是他的《刑法学教程》,1997年6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70万字。在此之前,振想出版过两部个人专著,这就是硕士论文《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和博士论文《刑罚适用论》。就理论深度而言,这两部专著当然是能够代表振想的理论水平的。但那毕竟只是就某一专题所作的研究,还不足以反映一个学者在本学科的综合学术水平。振想的《刑法学教程》则是以教科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他对刑法的整体理解,也是十多年刑法教学生涯的一次总结。在该书的前言,振想谈了他对教科书编写的一些观点:“教科书不同于专著之处在于,它不仅对于章节的编排、体系的完整、理论的系统、语言的通俗以及文字的简练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且篇幅也不宜过长,体积不宜过大。也就是说,要在与原教科书容积大致相等的‘旧瓶’之中装上远远多于原刑法内容的‘新酒’。”[23]书的编写大体上实现了振想的预期目标,虽然在体系与观点没有重大突破,但在刑法修订后短短的数个月内出版这么一本个人刑法教科书,已经实属不易。《刑法学教程》一书于1997年6月第1版,在1997年12月就出了第2版,并于1998年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这也是振想个人著作获得的最高奖项。

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振想还主编了一部《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并与我以及其他一些学者合作主编了一部《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分为上下两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书的主要特点是把刑法的阐释与案例的分析融为一体,反映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的治学方法,这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的出版物中也是独具特色的一部。《刑法的修订与适用》则是由人大法工委的高西江担任主编,江礼华、李淳担任常务副主编,李文燕、陈兴良、姜伟、周振想担任副主编的一部著作,全书76万字,1997年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本书的特点是作者都是从事刑法理论研究、教学或司法实践工作的同志,且大多参加过立法机关修订刑法的论证会、座谈会,本书主编高西江同志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经历了刑法修订的全过程。因此,该书对理解新刑法的立法精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想见,1997年对于振想是忙碌的一年,是振想成果丰硕的一年。对于我亦是如此,甚至对于整个刑法学界也是如此。

我和振想合作的最后一本书也是刑法教科书,这就是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的刑法教科书。该书是由北京市人民警察学院副院长李汝川联系的,1998年3月由我和汝川主编了《刑法总论》。后汝川又找我主编《刑法各论》,因为当时我已在海淀检察院兼职,且正从人大调往北大的过程中,无心再编《刑法各论》。于是,我就引见了振想与汝川认识,并将这项工作转由振想来完成。这样,振想和汝川共同主编了《刑法各论》。到了2002年,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又想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合成一本。经过修订,2002年10月由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了我和振想、汝川主编的《刑法学》一书,全书60万字。及至2003年9月,又应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的要求将本书进行压缩,并将书名改为《刑法教程》,仍是我、振想、汝川主编,由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由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员数量庞大,因此这几版的教科书印数达到数十万册。每次如何改编的细节我都记不清楚了,只记得每次改编我、振想、汝川三家都会聚会一次,其中2002年5月那次是在北京市公安局设在香山脚下的疗养院,谈完书稿后,在香山植物园散步,谈了一些生活琐事。那时,振想的生活态度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去欧洲旅游、买房等话题,他不再有兴趣。后来才知道,那时振想已经肝病复发,只是一直没有告诉我们。我们三家的聚会时断时续地进行着,最后一次是2003年10月6日,国庆黄金周结束前两天,汝川约我和振想去北京昌平虎峪的北京市人民警察学院新址参观一下,并顺便放松一下。我们如约到了北京市人民警察学院,还未完全建成,主要建筑已经落成,规模宏大,尤其是模仿街区的场景,我们饶有兴趣地走了一圈。那天有风,振想似乎体力不支。下午,我们又去九龙游乐园转了一圈,对于这个北京十分知名的游乐场所我是第一次去,还看了动感立体电影,兴致颇高。傍晚,我们驱车回城。本来,振想的车应该和我一起从京昌八达岭高速健翔桥出口走北四环回家,但在健翔桥出口振想就和我们分手,说是晚上城里有饭局,他进城去了。后来才知,这时他已病重住在城里的解放军总医院,他是从医院偷偷跑出来和我们一起去玩。这是我们最后一次家庭聚会,明显地看出他的脸色呈土褐色,行动举止也有些迟缓,但确实没有想到他已身患重病。

自从1998年我调入北大以后,由于振想兼任北大刑法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因而交往又多起来,博士生的招生、上课、中期考试、开题报告和最后的答辩,博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振想大多参加。2004年初,整个寒假听说振想回饶阳老家过年去了,其实一直在北京住院,因而一直没有联系,2月份开学以后,博士生又进入论文定稿阶段。到了2月20日左右,忽然收到振想给我的手机打来电话,说正在住院,很快要做肝移植手术,并说肝移植手术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我马上问住在什么医院,要不要来看望。振想马上拒绝了看望,说过一个星期做手术,等做完手术再说,还让我为他保密。振想来电话,是把他带的博士生托付给我,让我帮助指导,给论文把把关。这是我与振想最后一次通电话,当时听起来振想的情绪很好,对于手术的成功也十分乐观。一个星期后的3月1日晚上,传来振想手术不成功的噩耗,当晚和北大的张文老师、刘守芬老师、梁根林老师以及博士生同学一起去解放军总医院,但最终未能见上最后一面,第二天逝世。《中国律师》主编刘桂明和记者陈秋兰在“怀念周振想教授”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原以为生命是很漫长的,漫长到足以阅尽三山五岳、享尽春华秋实;原以为死亡是很遥远的,遥远到就是踮起脚尖也望不到它的阴影。然而,我们的朋友周振想的悄然离去,让我们痛切地感到——生命有时竟然会如此之近地戛然而止,死亡有时竟会如此之快地不留情面!”[24]于振想的英年早逝,令我们每个认识他的人都感到意外,感到震惊。这当然是由于病魔的残酷死神的无情,但也由于振想对于病情的掩盖,使我们丧失了在他生命最后时刻关爱他的机会。也许振想这个人太要强,心气太高,不想让别人看到他遭受噩运的难堪,宁愿独立默默地承受着病魔的折磨。当然,也许振想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战胜死神的能力,期望能在病愈以后以一种健康的身体和我们重逢……这一切都只能是我个人的猜测,对于振想来说,这一切都已经不重要,他已经躺在香山脚下那块谧静的墓地里……

《公务犯罪研究综述》是振想的遗著,这本书是振想承担的社科国家项目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我知道振想一直关注公务犯罪问题,1994年就曾经主编过《权力的异化与遏制——渎职犯罪研究》一书,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在该书的“跋”中,振想指出:“本书非单纯的刑法学著作。它在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构成犯罪的各种腐败现象的同时,尚注意利用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行政管理学、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与方法,对当今我国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及其原因与遏制问题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的探究,以期达到清除这些腐败现象的目的。”[25]此,该书在多学科地研究渎职犯罪方面,还是有其独特性的,因而在1998年获全国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公务犯罪研究综述》是上述研究的继续,我相信它的出版对于推动我国关于公务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振想与刑法学研究结缘22年,作为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刑法学家,他的成长史也就是我国新时期刑法学的发展史。追忆振想的学术发展史,就如同追忆我以及和我同时代的中青年学者的成长史是一样的。对于学问之道,振想有这样的感想:做学问犹如在海滩上捡贝壳,谁去得早,谁便能捡得多,捡得大。而海滩上的贝壳总的说来是有限的,尤其既大且亮的那些贝壳本来就极为稀少,因此前人捡走得越多,则后人越难以再捡到。……好在海有潮起潮落,每一次涨潮都会带来许多新的贝壳,因此只要后人能够认识并把握潮涨潮落的规律,并及时地赶到刚刚退潮的沙滩上,就必定能捡到新的贝壳。”[26]我想,人生之道也同样像在海滩捡贝壳,不过它不一定要起早,该归谁的就归谁。因此,我们能有更多的时间徜徉在海滩,面对大海的潮涨潮落,贝壳永远没有捡完的时候……

是为序。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04年11月21日灯下

【注释】

[1]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参见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自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3]参见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自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4]参见周振想:《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以下。

[5]参见周振想:《刑罚适用论·后记》,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15页。

[6](英)J·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英)H·C·A·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张志铭、方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8](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

[9]周振想、邵景春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四十年要览(1949—1988)》,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10]周振想主编:《法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

[11]周振想主编:《法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12]陈兴良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13]参见周振想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四十年要览(1949—1988)》,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408页。

[14]参见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自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5]参见拙著:《法外说法·陈兴良序跋集I》,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16]参见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14—217页。

[17]参见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以下。

[18]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以下。

[19]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0]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2页。

[21]参见储槐植:“刑法例外规律及其它”,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1期,收入《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1页。

[22]参见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580页。

[23]参见周振想:《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4]参见刘桂明、陈秋兰:“怀念周振想教授”,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7期,第89页。

[25]参见周振想主编:《权力的异化与遏制——渎职犯罪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1994年版,第411页。

[26] 参见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自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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