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昌清:试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1 次 更新时间:2011-07-03 13:06

柳昌清  

【内容提要】中国的改革开放,最终目标应当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实现权力转移和组织分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科技组织,使经济和科技能够按其自身规律不受干扰地持续发展,从而增强在经济和科技方面的竞争力。要按照公有制与实现形式相反相成的原理,使全民所有资产的经营做到责任到人,权责利相统一,长期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全民所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建立内部竞争和制约机制,实现全民所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科技教育体制方面,可以把全国级、省级的学会和全国级的专业委员会提升为半官方的组织,赋予其与本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权力和责任,在此基础上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属于人大。针对改革中出现的由于权力/资源与责任/义务相脱节而导致的贫富分化过快、腐败愈演愈烈的问题,需要从实现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统筹计划与市场、城乡、地区、内外等多方面关系,以城市住房公营为突破口,推动第二次综合改革。

【关键词】 权力转移和组织分工 公有制与实现形式相反相成 第二次综合改革

一、权力转移和组织分工

“权力”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权力”指政治权力;广义的“权力”指能够从整体上制约各种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的行为和思想的社会力量。从历史上看,不仅仅是政治力量,宗教力量、资本的力量都曾经在某些国家和地区长期起到了制约社会的作用,因而形成了广义的权力。本文所说的“权力转移”中的权力,就是指广义的权力。

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形成都伴随着权力转移。近现代西方社会发生过两次大的权力转移。第一次转移是资产阶级首先在经济上发展壮大,取代封建领主,获得了支配地位,进而以资本的力量控制了国家权力(权力由政治组织向经济组织转移)。这次权力转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第二次转移是权力由资本向知识的转移。这次权力转移将为知识经济的发展铺平道路。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权力都高度集中于政治组织。为了防止高度集中的权力腐败变质,毛泽东发动了一次又一次运动,直至发动“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群众运动,来“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但这仍不能避免权力的隐性腐败——官僚主义严重问题。同时,经济和文化的权力都集中于政治组织,带来了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停滞。?

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对这种状况进行了精辟的分析。他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纪,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 11]

正像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端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而权力过分集中又主要体现在党政领导机关管了本应由企业、事业、社会单位管的事,即政治组织拿走了本应由经济组织、科技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掌握的权力,结果导致管不了、管不好。这正是传统体制的总病根。过去只是在政治组织内部分权或收权,结果形成“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其根子就在于没有把应由经济组织、科技组织、教育组织、文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掌握的权力(包括人、财、物,产、供、销等权力),由政治组织连同责任一起移交给它们。

实际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就是按这样的路子展开的。拿经济体制改革来说,1984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指出原有的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

总结三十多年改革实践的经验教训,凡是在按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要求、实现了权力转移的地方,改革就是成功的;凡是在没有实现权力转移或权力转移不到位的地方,改革就出现了扭曲,就出现了问题。农村改革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一下子把土地和生产资料,以及采购、生产、销售的权力和自负盈亏的责任都转交给了农户。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之所以走了弯路,出现了不少问题,至今仍陷于被动,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形成完整的、能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没有把全民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力由政府转移到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手里。

另一方面,由于政治组织兼有经济组织的职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条件下,又会出现政治组织的功能异化——政治组织变成了经济组织,出现了党不管党、政府官员不讲政治、执法部门不讲公正、权力部门以权经商、“裁判员成了运动员”等奇怪现象。政府权力的地方和部门划分演变成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关系演变成了讨价还价的经济关系,妨害法律、法令和政令的贯彻执行,影响政治上的统一和公正。按行政方式推动经济发展,必然形成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要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彻底地完成权力转移和组织分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科技组织,把这些组织应当拥有的权力、资源连同职责,一并移交给它们,使经济和科技能够按其自身规律不受干扰地持续发展,从而增强社会主义在经济和科技方面的竞争力,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公有制与实现形式相反相成

任何制度(即使是先进的制度)都有其优势和弱势(矛盾),其弱势(矛盾)可以通过与制度相对立(而在整体上统一)的实现形式加以弥补和解决,相反相成。资本主义制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与封建制度相比),但是,它本身存在着资本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一致,但是,它也存在着资产(资本)公有与个人激励的矛盾。资本主义解决其资本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采用的是私有资本社会使用的实现形式,即通过股份制的方式,把私人资本集中起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建立法人制企业,其收益大部分归资本的所有者,少部分归经营者和企业。通过这种相反相成的实现形式,资本主义在生产领域内,解决(最起码是缓解)了其资本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社会主义要解决资本公有与个人激励的矛盾,可以反过来采用公有资本个人经营的形式,即把公有资本的经营权落实到个人,权责利统一,长期稳定,收益大部分仍归公有,少部分归经营者。这样就会使公有资本的经营者产生个人激励,提高经济效益和资本的利润率,确保公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

我国农村改革实际上就是这样做的,所以取得了成功。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实际上是把农村集体所有资产(主要是土地)的经营权落实到了个人(农户),权责利统一,长期稳定,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促进了农村经济(包括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输出。

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不能称之为“国有经济”——这样容易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相混淆,也容易导致政资不分)的改革之所以出现不少问题,至今建立不起良性运行的机制,关键就在于全民所有资产的经营尚未做到责任到人,权责利相统一,长期稳定。

全民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要实现与政府的分离,自成体系。政府官员处在不断地升迁、流动之中,再加上政府还有其他方面的职能,所以,政府管理全民所有资产,无法做到责任到人,权责利统一,长期稳定;全民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只有交给目标单一的专门机构和终身从事公有资产经营管理的个人,才能做到这几点。?

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全民所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简称“全资会”),负责全民所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全资会下面设若干资产经营公司和分公司,建立内部竞争和制约机制,确保全民所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每年人代会或常委会开会时,全资会都要向人大代表或委员报告全民所有资产的经营和赢利情况,并通过人大代表和委员,向真正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汇报并接受监督。

全资会内部的竞争和约束机制可以这样来建立:资本(资产)的经营实行个人负责制,参加经营的人员必须有资格限制和资级区别,比如按可经营资本1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等分成不同的等级,经营人员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不出现一定比例亏损的条件下,他所经营的资本一直由他掌握,盈利也转为资本,由他继续经营;资本的利润率超过一定百分比,可以对他奖励,奖励的大部分金额并入保证金;连续经营几年业绩良好,可晋升资级,增加经营的资本额;出现超过一定比例亏损的经营人员,降低资级或取消其经营资格,保证金用于抵补亏损;经营人员正常离职或退休,经过审计未出现亏损,可以退保证金。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统计、监督、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人事管理和个别的资本调整等工作。

个别的资本调整是指离职或退休人员交回的资本与因资级晋升或新进人员所需资本之间的调配和平衡。如果供大于求,可以增加经营人员;如果供不应求,可以实行竞争获资,条件最优者获得经营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董事会由资产经营人员(数人)和专家组成。企业的经理可以由资产经营人员兼任,也可以外聘。由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关系到资产经营人员的切身利益,资产经营人员的权责都很明确,也没有其他退路,所以,董事会就会对企业真正负起责任——这样就解决了过去全民所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缺位或软约束的问题,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如果企业发展势头看好,需要增加资本,其他经营人员可以将自己经营的资本转移过来;如果企业的销售情况不好,董事会就会督促经理调整产品结构,或将部分流动资本转移到其他效益好的企业——这样也促进了结构调整和全民所有资本的流动。

一般的做法应当是这样:公有制企业家(董事长、经理、董事)的地位随他们所经营的企业而变化——企业盈利自主用于投资,企业发展到多大,企业家的地位就多高;企业亏损、规模缩小,企业家的地位就相应降低;企业破产,企业家下岗。一个企业家经营某个企业最好是终身制,退休时可以对继任者有推荐权。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一方面有利于全民所有资产(现在的国有资产)在经营中不断增值,全民所有经济不断扩大,竞争力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在工商管理中,把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促使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把注意力转移到依靠技术创新、改善管理和提高员工素质方面来,而不能再依靠特殊的地位,同时使经营有方的非公有制企业也能取得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条件,成长为明星企业,做大做强。这样做,还可以防止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政府对国有企业经理的任免权,在某企业经营好的时候对原有经营者取而代之,把企业搞坏搞垮后再回到党政官员队伍。这样做,可以解决全民所有资产法人缺位的问题。不仅使全民所有资产从整体上名正言顺地归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资会一直插到企业;又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定期向全民报告经营的情况,做到了名实相符。这样做,还可以防止把全民所有资产产生的利润变成企业内部人员福利的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原则上只对经营的全民所有资产负责,在竞争中只能坚持利润最大化原则,对本企业的员工只能给予与整个劳动力市场相一致的工资和福利(如果多于市场,就要减少企业利润,自己在和同行的竞争中就要失利;当然,如果低于市场,他们就留不住或招不到合适的职工;另外,他们也不能仅凭关系让不合适的人进入企业,那样也会使他们在竞争中失利),从而会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工资,从工资福利收入方面减少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

三、高校和科研院所“去行政化”

我们现在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是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的,从党政部门,到教研部、研究所,形成了行政权力代替或制约学术权力的体系。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即使是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教研人员,也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怎样获得行政职务并不断得到提升方面,而不是放在学术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创新方面。在学术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方面,又放在了按晋升的要求去跑项目、找刊物编辑或领导、找评审专家方面,重视练“外功”而轻视练“内功”。在科研上,又是找最容易出成果的地方着手,不去攻坚,重视练“软功”而忽视练“硬功”。这样还使学术、技术的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发生了扭曲,大家不是关心学术上、技术上的进步,而是能不能立上项目和立上哪一级的项目?能不能获奖和能获得哪一级的奖项?能不能发表和发表在哪种刊物上?在这样的体制机制条件下,就无法培养出世界一流的科技专家和学者、带动中国科学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达到和保持在国际前列。

科技、教育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去管理。中国古代的学术、技术、艺术等的传承,采用的是老师办私塾、师傅带徒弟的办法。这其中有其符合学术、技术、艺术发展规律的合理性,我们可以加以借鉴。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要按照学术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实行名师、名家、重大创新项目主持人带动机制。这些专家根据其学科的覆盖及学说、技术的辐射范围,可以成为有关教研部、研究所、学院、研究院的当然正职行政领导,并自选能配合工作的副职行政领导,并在聘任其他教研人员时有推荐权、决定权,同时承担带动本院(所、部)学术或技术水平提高的责任。在高等学校的体制问题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高校自治和专家治校,建立由各院(系)负责人和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的校务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选举校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研院所的体制更应该适应研究和开发的需要,可根据需要随时成立研发机构或组织,又可在研发任务完成后解散,但应当给研发人员以生活保障。

宏观层面的改革要和微观层面的改革相配套。可以把全国级、省级的学会和全国级的专业委员会提升为半官方的组织,赋予其与本学科相适应的设立和评定科研项目、评定专业职称和奖项、选定教材、鉴定新成果、主办学术期刊、推进学术创新、组织学术交流、开展学术讨论、调节学术纠纷等权力和责任。拨给需要的经费,设立必要的机构。严格加入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加入的人员一般为兼职),建立科学的内部组织和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培养科学精神。

这些半官方的组织应当归属于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在人大下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按照议会制的方式开展工作、讨论问题和最后做出决议。议员由各学会、专业委员会推举,定期换届。

这样,改革实际上已经深入到了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再是一个人大对一个政府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每年人大常委会开会时,不仅有政府工作报告,而且全资会要报告全民所有资产的经营和盈利情况,科学技术委员会要报告科技进步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有了提高,作用得到了加强,真正能够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政府越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找到了解决的办法。

四、以城市住房公营为突破口,推动第二次综合改革

中国的经济体制是国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不仅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实行宏观调控,而且还直接掌握有比西方国家更多的资源和权力。与此相对应,国家应当承担比西方国家更多的社会职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国家掌握的一部分资源和权力还给了社会,还给了市场,经济活力大大增强。经济学界及其他理论界把注意力集中到怎样使更多的资源按市场机制配置,但是却忽视了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近二三十年来,腐败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而愈演愈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国家在逐步放弃了对广大人民就业、住房、职业教育、医疗保障等的直接责任后,却仍然掌握着较多的资源和权力。从理论上来说,我们是按中国的社会结构保留了国家掌握的经济资源和权力,又按西方的社会结构(按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要求)承担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从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方面来说,就出现了资源剩余和权力剩余。这些剩余的资源和权力,成了腐败产生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成了腐败分子与寻租商人官商勾结谋取暴利或黑色收入的对象。从普通民众来说,在无形中损失了应有的权益。这就造成了严重的分配不公,加快了贫富分化。贫富分化过快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广大民众无法随着经济增长而相应增加收入和消费,暴富起来的少数人有钱但消费已经趋于饱和,这样就导致消费(相对于生产)严重不足,反过来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例如城市居民的住房,其资源基本上是由政府控制或者是政府可以控制的——建筑用地基本上是政府控制的,资金是政府可以控制的。而且住房关系到基本的民生需要,所以应当由政府来经营。也就是说,房地产应当公营而不是私营。住房作为基本需要,变动不大,也是可以实行计划管理的。即使在国外,住房也没有完全商品化。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都有住房保障的制度和法律,采取各种非市场化手段,帮助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国外城市的土地基本上是私有的,要实现由政府提供全体居民住房有困难,但它们都能努力去做。其中新加坡能让84%的家庭住上政府建设的住房,可以说基本上已经实现了住房的公营和计划管理。我国的城市土地是国有的,更应该实现公营和计划管理。我们把本属公有的土地批租给个人,让个别人从中大赚其钱,而让土地的真正主人再掏数倍的钱去买房。这样就使城市居民把更多的收入用于买房或租房,减少了其他方面的消费,使整个社会的消费需求严重不足,反过来阻碍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从西方经济学中学到的办法——由政府提供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及通过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手段调控等,没有切中中国城市土地国有的实际,不是解决中国城市住房问题的最佳方法。

在对城市住房统一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不同面积不同价格的政策,实现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也就是说,住房的面积越小,每平方米的价格越低;住房的面积越大,每平方米的价格越高。区位越接近城市中心、楼层和房屋结构越好,价格越高;区位越远离城市中心,楼层和房屋结构越不好,价格越低。不同的城市也可以有不同的房价。可以继续发挥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在保障职工住房方面的作用,允许它们给职工建住房,按统一价格出售。这样可以解决相当大一部分居民的住房问题,剩余的居民住房由市政府提供,能买得起住房的买房,实在买不起住房的提供廉价租房。居民住房一户一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允许买两套),不能把住房作为资产占有和经营。居民的住房可以交旧换新、交旧换旧。旧房经过折旧,按规定价格出售或出租。例如,一个家庭的收入增加了,想改善住房条件,换面积更大的或环境更好的住房,可以把原有住房交出,再补房价住新房。一个人更换了工作,也可以调整住房区位,以旧换旧或以旧换新。新建立家庭的困难居民,可以一开始就选择价格更低的二手房。退休以后的职工,可以移居到靠近城市边缘、空气环境好而住房价格又比较低的区位——这样既为新参加工作的年轻居民腾出了城市中心的住房,又改善了自己的居住环境。

实行城市住房公营和计划管理,并不是要取消政府对用于住房建设土地的地租收入。在核定住房价格时,要加进合理的、居民能够承担得起的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对于无偿或低价使用、并把土地用于给职工建住房的单位,也要征收合理的地租。对于城市郊区农村把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的部分(包括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的住房的土地),也要征收合理的地租(因为这些土地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城市用地,应当由城市政府征收和使用)。在增加了地租的征收范围后,可以相应减少对居民住房征收的地租,使居民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住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保持正常,这样就可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其他方面的消费,使消费需求的增加不断成为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同时,城市住房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还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入户城镇创造了条件。在此基础上,配套推进以下改革:

1、农民工入户城镇与发展家庭农场统筹兼顾。逐步改变依靠临时性的农民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做法,要求用人企业和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农民工(特别是青年农民工)经过几年适应了工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交出农村承包地和房基地,换取城市居民的身份(办城市户口)、福利(低价安排住房、子女受基础教育等)和社会保障(养老、医疗等)的办法,举家迁往打工的城市。与此相适应,其在农村的承包地,则交由其他农户,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须承包足够供养全家的土地,以现代化的方法种植粮食或其他经济作物,同时兼营养殖和其他副业,使用部分有机肥料,生产绿色食品,保持土地的可持续耕种。家庭农场的成员不再需要出外打工。国家取消对家庭农场的各种补贴,把这些补贴及对迁出的农民工原来的补贴用于给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买住房和社会保障的补助。

这样可以解决许多不符合科学发展的问题,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例如浪费问题:农民工长期盲目流动,从他本人来说,存在着路费(包括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路费)的浪费;从国家来说,存在着交通运输方面的投资浪费和高峰期的压力。农民工在农村住房部分闲置,到城市另觅住房,也是一种浪费。再例如,许多农民工存在夫妻长期分居、子女教育和孝敬老人方面的缺失,这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使农民工家庭成员都失去了应有的一些生活和关爱,也影响了后代的健康成长。同时,发达地区及企业,也会形成有时是劳动力涌入过多,形成社会问题;有时候又形成“民工荒”,影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不利于企业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这项改革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逐渐推进。经过长期发展,形成农村基本上变成了家庭农场、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的人员都变成了城镇居民的社会结构,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城市化。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前景和人类即将进入生态文明阶段的前景,家庭农场不宜占有过多的耕地(像美国那样),除种植收入外,还可以同时有养殖、手工业等其他收入。家庭农场的主人,应当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逐渐要经过专业技术的学习或培训,取得经营资格)。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可以在乡镇形成为其服务的农机、种子、化肥农药、产品销售、生活服务的专业公司或专业户。乡镇的居民,在农忙时,也可以到农场去打工。到了退休年龄的农场主及其配偶,可以移居乡镇,享受生活和医疗的便利,把农场交给自己的孩子或其他人。这样就促进了小城镇的形成和发展。

2、逐渐形成公平工资,进一步破解就业难题。逐步取消对外资(包括合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控制国有垄断型企业的职工收入和福利,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工作稳定性,在全社会形成公平工资。要利用投资额与职工人数的就业比,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使企业投资和经营向尽可能安排和包容更多劳动力就业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改革和不断调整教育结构,使学制、专业和课程的设置都尽可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就业的要求。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公平、不过度竞争的就业环境。加上住房有保障,价格不高,对毕业生的生存压力不大,使其能够接受较低工资的就业岗位,有利于实现“学者有其业”,破解新的“读书无用”论和“毕业即失业”的现象。同时,住房价格不高、有保障,也有利于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

3、国家财政要收够“租”,少收“税”。国有的土地、矿藏、淡水、森林、水利、旅游、交通等资源和设施,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首要来源,并尽可能采用收“租”的办法,长期拥有,尽得其利,使经营者保持公平竞争,不要形成少数人或企业借国家资源而致富的不公平局面。可以实行国土资源部门收“租”,税务部门收“税”的格局。还可以把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合并,综合处理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收够“租”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甚至可以免除收入很低的工商个体户的税收,给自谋职业者提供条件。

4、养老保障基金与住房保障制度相对接,化解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风险。在现有条件下,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很难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从交付起几十年后才使用的养老保障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贬值和亏损,到时出现兑付困难,将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城市住房实行公营和计划管理的制度,为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提供了条件。由于城市住房建设从征地、建房,到出售给居民,需要较长时间,因而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而这些资金的回收又基本上没有风险,再加上是政府经营,所以最适合使用养老保障基金。在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可以加入一定比例的利润,使其保持增值。如果出现了通货膨胀,由于住房价格会随之上涨(当然工资也会随之上涨),投入住房建设的养老保障基金在金额上也可以随之上涨而保值。这样就规避了因通货膨胀而贬值的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老有所养”。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研究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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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329、328页.

本文责编:lizhe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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