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卫东:农民集体上访的发生机理:实证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55 次 更新时间:2011-10-1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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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卫东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改革开放使得乡村利益主体显著分殊化,基层政权在“压力型”体制下,借助乡村“准行政性”体制加大了对农民税费的征收规模和征收力度,乡村干部的“赢利性经纪”行为凸显。改革提高了农民的利益主体意识,却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有效的制度化利益表达空间,乡村利益冲突激化。村民对基层政权的信任感降低,农民开始把维护自身权益的目光投向上级公共权力机关。正在重构的乡村“文化网络”在此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关键词:农民/集体上访/利益表达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利益格局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利益主体结构发生了明显分殊,大致可分为:作为国家代表的县级以上政府、乡镇级政府、村集体、乡村干部和普通农民。乡村利益主体分殊化使得新时期乡村利益格局错综复杂化。新时期农村利益格局的调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自主权扩大,个体意识和个体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增强,从而使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由隐性转为显性(方江山,200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新时期农村的生产经营方式、产品交换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经营方式看,农户分散经营及个体经营经济比重大;从交换方式看,除定购粮外,农副产品几乎全部实现了市场交换;从分配方式看,现在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就使得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变得直接而明朗。农民开始关心自己的劳动果实是按照怎样的比例合理公平地在国家、集体和自己之间分割。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乡村社区与农民个体的隐性利益矛盾这时变为显形,使触犯农民利益问题变得极为敏感和突出。

二是公共权力机构自利行为显化,出现利益部门化。在中国,上下级公共权力机构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双边垄断”的关系(R.科斯等,1991),上级机构依赖于下级机构对它的政治支持,下级机构依赖于上级机构的服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强大的意识形态控制和有限资源的硬约束使得基层公共权力机构的自利行为基本上没有表现的机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减政放权,财政包干,各级公共权力机构都有了自身的利益,自利行为有了表现的机会,出现了利益部门化。不同层级的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对利益关注的差异也使公共权力机构之间利益冲突错综复杂化,这从中央政府与基层党政在农民负担与村民自治问题上的分歧可以很清楚的看到。D 区村民根据各级政府对农民负担问题的不同态度编的顺口溜是:“中央圣明,省里关心,市里操心,县里糊涂,乡镇遭殃”,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级公共权力机构利益不一致的现象。而中央政府对民主法治的宣传以及对部分基层干部腐败行径的揭露进一步增强了农民的利益主体意识,鼓起了农民自觉依法维权的胆量。

可见,改革开放既是一个“启蒙化”过程,又是一个“祛魅化”过程。随着农民以利益主体意识、民主法治意识、竞争开放观念等为内容的“现代性”的显著增强,以及公共权力机构自利行为彰显,围绕在党政机关身上的神圣光环正在层层消退,农民对基层政府与乡村干部的自利性行为已有相当认识,农民对基层政权的不信任感在增强。农民不再默默忍受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给自己造成的利益侵害,而是想方设法维护自身利益。在经过了“经济人”的利益权衡和借鉴他人经验之后,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集体上访作为抵制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的不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利益表达形式。

二、压力型体制与赢利型经纪

村庄领袖是研究乡村问题的结构性要件。美籍印度裔学者杜赞奇教授(2003)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文中把村庄领袖分为“保护型经纪”和“赢利型经纪”两种。而兰林友(2004)在《村落研究:解说模式与社会事实》一文对杜赞奇的简单二分法提出批评:乡村领袖并不是象杜赞奇所说的那样截然分成纯粹的两类,而更可能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情景中所表现出的“两面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作为D 区乡村领袖的村干部在国家与普通村民之间又扮演着何种角色呢?中国现代化走的是一条有“规划”的社会变迁道路,各级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童庐等,1998)。

荣敬本等(“县乡人大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1997)用“压力型体制”来描述基层政府的运行规则:大陆各级政府是在压力体制下从事施政行为的,因为政府官员的升迁与他们的政绩直接相关。令人感兴趣的是,何以举国上下、不分官职高低的基层干部(包括村干部)都对发展地方经济有如此高如此持久的热情呢?官位升迁论显然不能解释绝无升迁可能的乡村干部不惜老命“逼民致富”的干劲。

20世纪90年代前后,D 区在在上级政府的统一要求下,自上而下在全县掀起了一个学习江浙地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高潮。县政府在各乡镇原有工商企业基础上分配发展指标,平均每个乡镇新建企业10家左右。发展乡镇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乡镇政府贷款投资和招收农民工带资入股。但是好景不长,在市场、主要是政府运作和企业管理者的损公肥私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到2000年底,这些乡镇企业几乎全部破产倒闭了。企业破产使乡级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原来在企业工作的农民也因股份问题经常聚众围攻乡镇政府讨个说法,但当时主持筹建发展乡镇企业的乡镇干部或者已经升迁做了大官,或者在乡镇驻地建起了自家小楼,过起悠载悠载的“寓公”生活。基层干部之所以热衷于“逼民致富”,恰恰是看到了从中揩油的机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D 区多数不具备规范企业制度的乡镇企业逐渐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出局。村庄原有的集体经济项目也在承包、出售等所谓盘活集体资产的行动中消于无踪。乡村集体经济衰微直接导致乡村财政收入减少,而“压力型体制”下的现代化运动却不断刚性增加乡村公共政权的财政开支,使得不少乡镇财政捉襟见肘。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抽走了乡级政府的很大一部分财力,一些乡级党政甚至连维持自身运转都成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打着公共行政的旗号,沿袭传统路径把财政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而帮助乡级政府收粮收税也成了村干部的核心工作。乡镇政府借助村干部完成各项施政任务和税费征收,村干部则依靠国家权威,利用税费征收、“两田制”调整、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发放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或借机寻租。乡村干部身上的国家经纪色彩日益浓厚。

我们发现,作为“国家经纪”的乡村干部,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会从地方利益出发扮演地方“保护型经纪”的角色,但更多时候则是“赢利型经纪”。随着农民利益主体意识觉醒和谋生日趋艰难,村民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乡村干部的不规范行政行为越发不能容忍,并把自己生活苦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归咎于此。乡村关系的“准行政化”性质是村干部个体不规范行为的渊源。人民公社解体后,中央政府尝试在乡村推行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即乡级政权是最低一级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村级“政权”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是村民的“三自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干部是经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当家人,其首要任务是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内有效维护村民利益,如果村民对村干部不满意,可以随时依法罢免他们。可见,实行乡政村治后,村干部脱离了人民公社体制内的准干部序列,他们不再是乡级政府的下级。面对新的工作形势,村干部必须明确自己“农民身份”的回归,改变工作角色定位,转变工作方式,还要适应新的权力合法性的产生模式。既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作了上述规定,人们不禁会问,部分村干部怎么会转变成为“赢利型经纪”呢?

D 区调查发现,撤社设乡后,原来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行政隶属关系并未根绝,而是在新的环境中表现出准行政化的性质特点。乡村准行政隶属关系的特点是:第一,乡党委通过领导村党支部,影响和调控村公共权力。第二,村党支部凭借乡党委支持,垄断村庄公共事物的决策大权,作为村庄法人代表的村长成为村支书的副手,村民自治事实上流于形式。第三,乡镇党政把管辖区域内行政村分区划片,从得力村干部中选拔“区长”、“片长”,区、片长负责督促本辖区完成乡级党政交付的各项任务。第四,通过“村财乡管”和惩罚性的行政措施约束村干部的行为,对完不成乡派任务的村干部进行经济或其他形式的惩罚。按照“谁赋权,就对谁负责”的基本政治原理,村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首先是对上级乡镇政府负责,而不是对村民负责。正是借助乡村准行政性隶属关系,乡级党政把村两委变成了自己的两条腿,也为乡村干部的“经纪”行为架起了平台。

三、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性错位与地方权威崛起

利益矛盾与利益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会出现的正常现象,它们本身并不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关键是要有一种健全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利益主体之间能够进行谈判和妥协,从而维持社会的良性动态平衡。我们所关心的是:

其一,现有的民众利益表达机制事实上处于一种什么运行状态?其二,在众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中,为什么单单集体上访成为全国各地农民不约而同的选择?如前文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利益格局与政治生态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乡村的利益表达与谈判机制建设因为缺乏制度创新而成就了了。当前我国农民的利益表达主要表现为“六难”。

(1)选举难。据我们调查,“75.6%的受访者不知道谁是本届县乡镇级人大代表”。村民对乡镇人大代表的认知尚且如此,更惶论省和全国人大了。这说明基层人大选举还没有真正融入农民的日常生活,农民群众还不能通过人民代表有效反映自己的利益和要求。(2)自治难。80年代以来,国家把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本政策逐步推进。可是,由于缺乏清晰的理论明确界定基层党政的责权,政府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严重,村委会难以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三自”组织。D 区的村民自治工作基本上流于形式,另外,即使山东省村民自治工作搞的比较好的地区,如烟台栖霞市,也发生了4个镇57名村委会主任集体要求辞职的轰动性事件,充分说明推行村民自治的难度。(3)表达难。公民通过大众媒体、出版、集会等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希望政府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广泛途径之一,也是化解矛盾冲突的重要方法。但当前我国农民通过上述渠道表达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4)接触难。村民个人或群体直接向村委会、党支部、乡镇或更高一级党政机关面对面地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建议、意见或批评,是农民政治接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可是,如前文所述,村干部并不能充分反映村民的意见,一些政府机关和组织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使农民难以接触,有的甚至打击迫害反映意见的农民。(5)投诉难。村民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基层党政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及干部反映情况困难很多:有些干部把农民向上级反映问题视为告“黑状”;很多政府部门的“举报箱”、“举报电话”等设施,往往反馈时间漫长,或“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即使中央或省批复下来,基层组织或干部也可能顶着不办等。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村民的举报信最终却落到被举报者手里而遭到打击报复,有的地方竟然把投诉视为犯罪。(6)告状难。D 区农民的法制意识虽然已经有所增强,但仍然普遍怕打官司。村民中流行的顺口溜“公检法,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心声。

由此可见,农民通过制度内渠道表达利益要求还有相当困难。农民的利益在制度内找不到表达的渠道,势必寻求制度外的利益表达空间。尽管不少农民在生活中经常受到乡村政府和乡村干部的不公正对待,但他们相信:“中央的政策是好的,只是好经让下面的歪嘴和尚给念坏了”。

农民对政府权威的这种认知直接导致了乡村权威结构的变迁。于建嵘把乡村权威结构区分为国家权威、基层政府权威和社会权威三种,在常态中,基层政权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其权威处于结构的核心位置,国家权威处于隐性,地方权威属于边缘的民间权威。由于基层党政存在大量的对农民利益侵害行为,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村民们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村民们的视野。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村民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于是,那些能将村民组织起来的地方权威就会迅速膨胀(于建嵘,2001)。郭正林(2001)调查发现村庄这样一些人最可能成为组织领导农民集体上访的“民间领导”:比较熟悉市场经营的农民;从村干部职位上退下来的人;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村庄里的“边缘人”。这四种类型的乡村精英在本调查中都有典型表现。

我们还发现:组织策划集体上访的民间领导分台前精英和幕后精英:幕后精英一般是与现任村支书不睦的离任村干部和在经济上有些成就的农村“能人”;台前精英则多是经济上比较落魄失意的退伍军人、农村“混混”和头脑简单却与幕后精英有宗族关系的莽汉,台前精英有很多虽与现任村支书有宗族关系却不影响他们领导上访的热情。从总体上评价集体上访精英,他们在村庄里更多具有边缘化色彩,只是在集体上访事件中暂时成了村庄事务的核心人物,而真正村庄内的经济成功人士和老谋深算的智力型乡村精英对集体上访却多持观望态度。村庄内的宗族因素在较大程度上制约着乡村精英在集体上访中的行为选择,但也不绝对,与上访对象同宗的村民也不乏成为集体上访骨干者,这些人往往认为自己代表着正义,比其他上访者行为更高尚,“上访不避亲”。

四、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与群体认同

仅有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显然不能充分解释贺雪峰观察到的江西、湖北、华北等地区农民集体上访类型的差异(贺雪峰,2003),也不能解释同一地区为什么有的村庄会发生农民集体上访,而具有基本相似特征的另一个村庄却不发生。“冲突功能主义”代表人物科塞认为,群体之间的冲突有助于加强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统一和团结。“一个‘认同感’较强的社会群体,当意识到外部威胁是对群体整体的威胁时就将导致内部团结的加强。……然而(这个总原则)只有在严格的特定条件下才是正确的:

(a )它必须是一个‘认同’的群体,即在群体成员中必须有这种最起码的一致:个人的聚集是一个群体,把它作为一个统一体来保护是值得的;(b )必须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外部威胁是对群体的威胁,而不是仅仅对群体某部分的威胁“(谢立中,2001)。集体上访村村民能够采取集体行动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这种群体认同,而具有类似景遇的其他村庄没有集体上访,则说明他们没有这种认同或他们的认同正处在建构过程之中。那么造成村民群体认同水平差异的原因在哪里呢?结合我们的调查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村庄内正在重构的以宗族、亲戚、朋友、权力、市场等关系组成的”文化网络“与村民的群体认同感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关系。

杜赞奇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乡村领袖是依靠“权力的文化网络”来实现对乡村的治理的。

解放后,新政权开始了新一轮的国家建设高潮,人民公社制度在彻底摧毁了乡村社会旧的经纪体制的同时,也程度不同地摧毁了乡村社会传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

人民公社制度的最终轰然倒塌进一步印证了杜赞奇这样一句话:“20世纪国家政权抛开、甚至毁坏文化网络以深入乡村社会的企图注定是要遭到失败的。”村民自治是改革以后一种新的国家政权建设形式,在这个重建过程中,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开发乡村社会的传统资源,即逐步恢复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在这种文化网络之上建构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吴理财,2002)。

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的家族势力却重新复兴起来”(李明照,1999),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村秩序的重要内容。从实际情况来看,宗族复兴情况与各地历史上传统宗族势力强弱呈正相关,而与国家政权对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毁坏程度大小呈负相关。在北方农村,宗族势力虽然没有南方强大,但乡村传统的“文化网络”却也如土地一样深厚。在“破四旧”的革命运动中,象D 区这样的北方农村,旧的乡村精英基本上被彻底打掉了,但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因宗族势力一贯影响较小并没有受到致命的破坏。

我们在D 区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村庄不断重构的权威结构与市场、宗族等因素胶结在一起,重新编制起乡村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村庄“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状态不仅影响着乡村社会秩序、利益结构,而且影响着村民的群体认同。

参考文献

〔1〕[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

〔2〕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分析对象》,人民出版社,2000年。

〔3〕[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三联书店,1991年。

〔4〕兰林友:《村落研究:解说模式与社会事实》,《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

〔5〕童庐、吴从环:《组织重构:乡村现代化的社会基础》,《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6〕“县乡人大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县乡两级的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建立民主的合作新体制———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大会运作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3期。

〔7〕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

〔8〕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19期,2001年春/夏季号。

〔9〕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10〕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11〕吴理财:《村民自治与国家建设》,《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4期。

〔12〕李明照:《现代化视野下的村落家族势力的复兴:寄生性的再生长》,《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第2期。1999年第2期。

文章来源:原载《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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