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岩:死刑复核程序检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9 次 更新时间:2011-06-07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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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岩  

夏俊峰和药家鑫都已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但中国的死刑复核并非诉讼程序,只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

最高法院一份普通的年度报告,近日被媒体以显著位置予以报道。

5月25日,最高法院称将“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院是在《人民法院2010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下称报告)中作此表态的。报告称,在过去的一年,最高法院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还表示,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备受瞩目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杀城管案、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在刚刚结束的二审中,均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现已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死刑复核有哪些程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法院审查核准。

1949年以来,死刑复核权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掌握在最高法院手里。1983年,为适应“严打”的需要,当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必要时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权下放给高级法院。之后多年,死刑核准权被不断下放。经学术界和实务界多年不断呼吁和努力,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终于收回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此举被解读为,中国将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死刑,从此进入少杀、慎杀的时代。

据一位曾在最高法院从事死刑复核的前法官介绍,死刑复核案件一般由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死刑复核权收归前,只需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讨论即可。承办法官可以会见被告,也可以不会见。而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每个合议庭成员都必须阅卷,承办法官必须提审被告,这大大加大了从事死刑复核法官的工作量。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悉,就上述沈阳小贩夏俊峰杀城管案、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最高法院已经分别组成了两个案件的合议庭,办案法官已经分别会见了夏俊峰和药家鑫。两案的代理人,也在马不停蹄地为挽救自己当事人的性命奔走。

浙江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律师,担任夏俊峰死刑复核审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5月23日,陈有西等律师向最高法院刑一庭夏俊峰死刑复核合议庭法官递交了三份申请书,申请就夏俊峰死刑复核案进行阅卷并复印相关材料,同时请求法庭对该案死刑复核程序举行开庭听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还向最高法院申请向该案侦查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调取相关关键证据,包括案发现场的第一次现场勘验录像、全部勘验照片,夏俊峰到案后拍摄的全部体表检查伤痕照片,以及沈阳市滨河区行政执法局2009年5月16日办公区、案发现场的所有监控录像等。

此外,陈有西律师还向最高法院办案法官邮寄了此次在沈阳调查取证中获得的新证据。

依据最高法院现行有关死刑复核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为当事人能做的也就这些。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2007年3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其第40条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之后的2008年5月21日,最高院、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称,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听取意见。会见活动,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律师签名后附卷。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上述规定是目前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仅有依据。遗憾的是,规定并没有设计相关救济途径——一旦律师约见被拒绝,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惩戒措施。

以陈有西律师为例,他介入夏俊峰案死刑复核程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的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十份证据的申请,到目前为止,一项也没有兑现。至于约见最高法院承办此案的相关法官,至今也未得到通知。

同样等待约见通知的,还有药家鑫的律师路刚。

前述最高法院法官表示,死刑复核不是开庭审理,法官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审理案件。对于律师的约见诉求,庭里通常会派承办法官或助理,或书记员,接待律师,听取情况反映,接受材料。但不会允许律师阅卷。“一审、二审的卷宗之前都可以复印。”

在他看来,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还是非常重视和谨慎的。在死刑复核阶段,公安的侦查卷、检察院的检查卷,以及一审、二审的正卷、副卷全部卷宗都会调往最高法院。正卷,即法院开庭形成的卷宗,律师在一审二审期间可以查阅;副卷,是合议庭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卷宗,包括庭长、院长的批示,以及合议庭成员个人发表的意见、观点记录。副卷完整记录有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包括分歧。副卷,律师无法查阅。

同时,有些死刑复核案件还要上审判委员会。遇到疑难案件,还会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参与者有案件除了该案审判长,还有案件所属庭的庭长、副庭长,以及该庭所有审判长。

复核程序能否公开

在一些律师看来,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不少问题。

著名刑辩律师陈光武撰文表示,中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只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 由于没有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

他认为,公开的法庭对抗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办法。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不听证,甚至不质证,办案人员往往只是沿着一、二审法官的书面思路顺流而下,从总体上衡量一下可杀不可杀,该杀不该杀,这就很难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尽管最高法院前述规定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可以约见主审法官,但事实上约见法官也大都难以实现。

重庆打黑风暴中涉案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樊奇杭案死刑复核期间,他曾多次要求约见法官未果,不得已通过特快专递寄出樊奇杭自曝被刑讯逼供的视频录像等相关材料。然而,直至樊奇杭被执行死刑,他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陈光武认为,一个辩护律师,不能阅卷、不能会见,不能调查取证,不能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怎么能发现案件问题,拿什么出具辩护意见?在这种体制下参与死刑复核的律师辩护,还有什么实质意义?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认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毫无疑问是一个进步,但这种进步不全面的。现有的死刑复核在诉讼程序上没有规定,完全是内部运作,不是对外的公开的程序。“我们甚至连承办法官的名字都无从知道。”

专门承接刑事案件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也表示,尽管死刑复核规定律师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可以约见承办法官,当面表达意见,但最大的问题是,向哪一个法官表达意见?律师们通常联系不到法官,不知道合议庭成员是谁,没有一个有效的方法跟承办法官接触。

张青松认为,在死刑复核阶段,对于律师的阅卷请求,最高法院通常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而律师能否会见被告则取决于各地看守所。如果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没有参与过一、二审的辩护,就只能从一、二审律师那里得到卷宗。很多律师工作方式不一样,有些律师不会复印全部卷宗,而新接手的律师可能需要全部卷宗。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的看法则和上述律师的观点不尽一致。据他了解,在常规情况下,一般刑事案件,辩护人在死刑复核阶段还是能够发挥作用。但像夏俊峰、药家鑫这样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情况会有所不同。比如药家鑫案,在证据上没有很大争议,但对药家鑫的自首情节怎么看,怎么衡量,对最高法院来说是一个考验。

陈光中表示,据他所知,有很多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一、二审法院会在判决前向最高法院请示。如果这样做,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就缺乏意义。原因归根结底还在于司法不独立,但这是一个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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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新世纪》 2011年第2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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