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强关系的凸显与我国社会分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61 次 更新时间:2011-05-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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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  

【内容摘要】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各类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再分配行为嵌入强关系的程度有所上升,社会分层趋向于强关系嵌入机制,阶层结构向橄榄型的转变有所滞延。其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的制度改革尽管成就巨大,但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结构失调。我们应深化制度结构调整,以确立政府、市场、“以弱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共生互补的有机制度结构,为形成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相对平等的社会分层机制与阶层结构模式创造制度条件。

【关键词】强关系 社会分层 制度结构

【作者简介】姚伟(1973-),男,四川安岳人。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

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强关系在人们的资源和地位获得过程中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并进而对社会分层机制与阶层结构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关于当前我国社会分层机制与阶层结构模式的分析,如果忽视了强关系就难与复杂现实相符。本文拟分析当前我国强关系的凸显状况及其对社会分层的影响,并从制度结构的角度探讨其原因与对策,以期在我国形成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动态稳定的社会分层机制与阶层结构模式。

一、强关系的凸显

据经济人类学和经济社会学的相关研究,关系互惠、再分配、市场交换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三种主要经济整合与资源配置方式。关系互惠指人们以某种社会关系为基础,以非精确计算的、非直接货币化交换的方式来获取资源。根据关系双方互动的频率、情感的深浅等等,将社会关系分为弱关系和强关系。在传统社会,以强关系为基础的互惠曾经发挥重要作用。在当今时代,强关系、弱关系的作用往往取决于其所处特定的文化和制度背景。

在当今发达社会中,以强关系为基础的互惠除了在弱势群体的生活资源获得过程中发挥一定作用外,在其他经济生产与生活领域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经济活动仅嵌入了弱关系。弱关系对于获得有用信息具有重要作用。在正式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相对理性的科层制度的配合下,弱关系为人们的经济与社会行动提供着重要的信任、合作等规范支持,使经济活动表现出不同于经济学所强调的纯粹工具理性逻辑,大大降低了机会主义行为、囚徒困境和所谓的“公用地悲剧”,降低了经济活动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更重要的是,这种弱关系及其相关规范,反过来又制约着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为扁平化、柔性化、“后福特制”的生产组织与管理模式提供重要的支持,成为“后现代社会”和知识经济的重要基础。

但是,在当前中国社会,强关系在人们的资源与地位获得过程中的作用比弱关系要大,而且人们的市场行为与再分配行为也日益嵌入强关系,使强关系呈现出进一步凸显之势。

(一)强关系是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的主要构成要素。由残疾、失业、贫困等人口构成的弱势群体,本已处于社会最低层,除了需要政府的支持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藉以获得各种社会资源,缓解生活危机或困难;但是,相关研究发现,就我国而言,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都主要是由强关系或“强联带”构成的[1]。例如,2009年天津城市贫困人口的社会支持网中,亲属关系所占比例达80%以上,近亲属关系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另外,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从规模上看都比较小,主要是通过强关系获得同一阶层内部的社会资源,而很难与更高的阶层建立并维持持续的社会关系(包括弱关系和强关系)[2]。

(二)强关系在民众的市场行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开放程度日益增加,现代市场经济行为模式也日益建立起来。但民众的市场行为嵌入强关系的程度一直较高并呈上升趋势。就城市劳动力市场求职过程而言,有学者指出,在政府计划分配工作体制时期,人人几乎都有工作,但职位和工种的好坏则与权力精英是否存在强关系有关;进入1980年代以后,强关系在求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以天津市为例,在私人经济领域,通过强关系获得人情帮助(关系者的影响而非信息)获得工作职位者的比例在1988年高达82.3%,而职位越高就越要依赖强关系才能获得[3]。还有学者发现,具有强关系的城市民众,在求职时提出的工资要求更高,后续发展也更好[4]。就农民工求职而言,1995年农民工通过亲戚、老乡与朋友等强关系找到工作的比例达76.1%,通过次级社会关系流动的仅占14.1%。而且农民工通过强关系获得的工作职位并不稳定,流转较快,不会进一步积累社会资源[5]。此外,强关系在我国内部劳动力市场以及其他各种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民众的其他商品交易行为而言,越是大宗商品的交易,越是偏向于通过强关系来完成。例如,人们往往试图通过强关系来获得商品房、汽车、股票等产品的相关信息。具有强关系的人,比起没有这种强关系的人来,往往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这些产品。就民众的消费行为而言,尽管当前阶段我国民众的消费行为主要取决于收入水平[6],但消费偏好、居住选择、休闲方式以及某些具有“后现代”特征的消费行为,往往受到彼此之间强关系的影响,并导致了各种“消费分层”,使社会不平等外显化。总之,我国一般民众的市场经济行为嵌入强关系的程度比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要高得多。

(三)经济精英在(不涉及政府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也往往首先借用强关系来实现融资、人员招聘、产品定价,以及对企业的控制和内部管理等,只有在无强关系或强关系无效时才会借用弱关系。在融资方面,相关研究发现,我国企业民间融资往往遵循不熟不借原则,而这种熟人关系更可能是“强关系”。2004年浙江省企业民间强关系型融资的比例高达52.2%,表明强关系型的民间融资已经与正式融资并立,形成了金融秩序二元结构。即使是正式融资,强关系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企业并非依靠正的净资产和竞争性价格,而是依靠与金融精英之间的强关系,从而以较其他企业更低的成本获得信贷和资金[7]。就人员招聘而言,很多企业倾向于首先通过强关系招聘相关员工,只有对那些强关系不能提供的特殊专门人才,才会通过市场招聘。就所购与所售产品的定价而言,企业精英常会通过强关系形成价格同盟挤占上游或下游企业的利润空间,获取垄断利益。一些企业精英还会根据其他企业的工资给付水平,而非自己工人的劳动价值或边际劳动生产率,来确定工资给付水平,导致工人工资水平与其劳动贡献没有直接关系。在企业控制与管理方面,很多企业主在借助职业经理人的同时,也会安插具有强关系的代理人,并使二者相互制约,以期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在企业从弱到强、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中,正式的、制度化的治理结构往往并不会取代非正式的、关系型的治理结构[8]。因此,无论是一般民众还是经济精英的市场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嵌入强关系的,表明市场交换与强关系互惠这两种经济整合与资源配置方式在当前我国是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关系对再分配过程也具有一定影响。再分配是指由一个“权力中心”集中资源并按某种原则进行分配。“权力中心”主要是政府,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是正式的“单位”或非正式共同体的权威。当前我国的再分配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单位。政府再分配包括军事国防、基础设施、义务教育、产业扶持以及各类社会成员的基本工资、基本医疗保险救济等方面的政府支出,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相对平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与政府再分配权力精英是否存在强关系,直接影响能否获得政府相关项目,能否领取更多的生活补助等。例如有报道说,在城市里,一些人开着高级私家车却占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在农村,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却比经济状况较差的村民领取更多的医疗、保险与救济资金。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甚至岗位职称级别评定等等也常常受到强关系的强烈影响,并影响工资收入分布。就单位再分配而言,当前我国各种单位的非经济功能大多已经外移,单位社会也因此而“终结”,但单位的经济分配功能却在强化,特别是单位掌握着奖金的再分配,这种奖金往往远超个人工资,决定个人收入水平,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单位一般成员与单位权力精英关系的强弱,往往对奖金的分配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所有这些均表明,强关系在再分配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五)更为重要的是,再分配、市场交换通过与强关系的逐渐结合,日益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在以往人类历史阶段,再分配、市场交换、强关系互惠尽管可能同时存在,但彼此之间往往是相互矛盾或对立的;某一种方式主导着资源配置,而另一种方式对主导方式所导致的不平等往往起着缓解作用;但是,在当前我国,这些方式之间却出现了相互结合的情况。例如,有学者指出,在1980年代后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对乡镇企业精英多方密切关照,出现了“政府即厂商”现象;而戴慕珍的“地方法团主义”、魏昂德的“地方政府即厂商”、林南的“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等概念,均说明政府权力精英通过强关系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形成了各种非典型的市场经济形态[9]。我国的市场是“关系密集型的市场”,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商、销售商与政府权力精英之间存在的强关系,充斥着各个环节[10]。还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一种“新官商”现象,其中以乡镇一级最为突出。在很多乡镇,一些私人工商业者主要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方式,而是通过与政府权力精英存在的强关系获得政府的采购与投资,因此收益主要来自“财政再分配过程中的渗漏”。与民商不同,他们是官商;但与旧时代的官商本身也是官员不同,他们本身不是官员,只是与官员存在强关系。这些“新官商”通过与再分配权力精英之间的强关系,获得官方委托业务,并在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进而获得超额利润。再分配权力精英有时为了回避舆论监督或制度制约,会把自己主管的采购与投资业务承包给与另一位权力精英存在强关系的新官商,从而在政府权力精英之间形成交叉互惠关系。一些权力精英为了扩展官商的业务或满足官商的需要,甚至会强制推行相关建设项目,二者相互结合人为地制造出需求和价格。这样,政府权力精英、新官商通过所谓的市场机制共同分割财政资源,导致乡镇财政重大流失和巨额赤字。由于基层政府财政日益亏空,以及基层政府对上级政府资源的截流与“分流”,一般民众较难从政府再分配中获得资源[11]。

所有这些均表明,强关系在当前中国的资源配置中的影响越来越凸显。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学界还没有一种全面测量个人关系网络与资源获得的技术,加之问题相对敏感,所以相关的第一手资料较难获得,上文关于我国再分配与市场行为嵌入强关系的评述和研究,远远说不上全面和系统。但是,强关系在我国各个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一点,几成学界共识。

二、强关系的凸显对我国社会分层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关系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不平等的基础,因此探讨当前我国的社会分层,不能忽视强关系的影响。政府再分配、市场行为嵌入强关系,使得当前我国的社会分层日益趋向于“强关系嵌入机制”,而这种分层机制又滞延了我国橄榄型阶层结构模式的形成。

(一)社会分层日益倾向于强关系嵌入机制。人们普遍认为,在改革开放前,再分配机制或单位分层机制主导着我国的分层。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分层机制,学者们则有不同的看法。倪志伟的市场转型理论认为,市场分层机制将日益处于主导地位[12]。但是,很多学者随后提出质疑,认为那些仅仅强调某一因素的简单分层机制理论,难以把握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分层现实。我国的改革并非理想的市场转型,在市场机制建立的同时,再分配体制也实现了再生。再分配权力的维续和资本化、私营企业与政治权力的共存与依赖,使权力与市场共同主导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分层[13]。而刘欣的“权力衍生论”认为,在我国放权让利的改革和市场化过程中,政权与产权并非彻底分离,公共权力是延续的并以再分配权力的形式发挥作用,其中一部分又衍生成权力精英牟取私利的“寻租能力”,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发育,市场能力确实也日益影响着人们的收入。因此,在当代中国,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和市场能力共同影响人们的收入,并构成社会分层的多元动力机制[14]。

相较而言,“权力衍生论”是一种较为接近中国分层现实的制度解释,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以及市场能力的具体实现过程。正如上文第一部分的描述,这些促进社会分层的动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都嵌入了强关系。特别是在我国的“关系密集型市场”中,市场能力概念本身也包含着强关系运作的成分;权力的衍生与寻租过程本身,更是一种强关系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影响我国社会分层的多元动力,正是通过强关系而结合成一种综合性的动力,日益主导着当前我国的社会分层,并使社会分层趋向于一种强关系嵌入机制。

(二)强关系的凸显滞延了橄榄型阶层结构模式的形成。改革开放前我国总体上存在两个阶级(工人、农民)一个阶层(知识分子),但从收入分布看,这些阶级和阶层仍然构成了一种“倒丁字型”、“金字塔型”结构。改革开放后,随着阶级内部的分化和新兴中间阶层的兴起,我国开始出现了可喜的变化,“洋葱头型”阶层结构模式开始呈现。但是从1990年代后期以来,这种变化趋势出现延宕,原以为应该小下去的下层阶层没有小下去,应该大起来的中间阶层没有大起来[15]。还有学者认为,尽管中央强调实施各种政策来扶持中产阶层的发展,但我国也至少需要30多年才能走向橄榄型的阶层结构[16]。更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阶层结构正处在走向两极化结构还是“复杂网络结构”的十字路口[17];甚至随着市场经济“马太效应”的显现,我国将重新出现两极分化趋势[18]。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在于强关系的凸显。

(1)强关系的凸显影响了当前我国政策的实施效果,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难以较快形成。

(2)强关系的凸显使各种精英由分化走向联盟,并形成规模较小的统一的精英阶层,实现整体性的精英阶层再生。在1980年代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出现了新的经济精英、技术精英等,但这并不能表明我国就出现了倪志伟所说的“精英循环”,我国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力就转移到市场精英手中,经济精英的地位和权力就超越了政府再分配权力精英,甚至恰恰相反,出现的是再分配权力的延续,以及再分配权力精英借助强关系实现自我的再生产并导致权力精英的再生。因此,简单的精英再生或循环概念,都难以概括这种精英先分化后通过强关系实现整合的情况。1990年代后期以来,强关系的凸显使分化了的精英日益出现联盟趋势,进而形成统一的精英阶层。他们通过排斥非精英群体进入精英网络,在内部实现代际的人员自由交换,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互相渗透,最终实现精英阶层整体上的代际转化与再生产[19]

(3)强关系的凸显加剧了社会断裂。一般说来,弱关系跨越的社会阶层空间往往比强关系要大,能够为能动个体提供有用信息,使之跨越阶层界限获取社会资源,并因此缓解再分配与市场交换所导致的阶层间不平等。而强关系则主要存在于同一阶层成员内部,尽管能够给成员带来一定的资源,对于实现弱势群体自我救助和缓解生活困难,以及减轻政府公共支出压力都具有重要作用,但其积极作用往往也仅限于此,并不能为成员带来优势资源和促进社会资源积累并根本改变其经济状况。因此,就弱势群体和下层阶层而言,强关系的凸显并不能改善其阶层地位,不能促进其向上流动。而既得利益群体、相对受益群体又会通过强关系来封闭资源。这样,整个社会可能陷入一种片断化或“断裂状态”,使下层阶层难以向上流动。

(4)强关系的凸显导致已经产生的中产阶层日益分化,少部分实现了向上流动,或维持既有地位,而大部分面对资源封闭,不得不向下流动。例如,很多已购车购房、有小孩的“中产阶层”的生活质量与实际个人可支配收入远远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中产阶层的标准,却可能“一生为奴”(房奴、车奴、孩奴等)[20]。

三、强关系凸显的制度结构原因

强关系之所以在当前我国日益凸显,有着深层次的相互关联的原因。

(1)中国是一种关系社会,“关系文化”已经内化为人们的惯习,支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凡事选择通过强关系来解决,似乎符合我国文化传统的行为模式。

(2)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时期,传统与现代社会结构的二重性和时空压缩性为强关系提供了运行空间。

(3)我国改革已历经30余年,改革之初主要通过权力、能力当然也通过强关系获得地位与财富的精英一代日渐老去,并把地位与财富继承给第二代,第二代为了维持这种地位、财富以及对起点与机会的垄断,不得不借用强关系(并造成结果的不平等)。

(4)最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一种制度结构的调整过程中,这种特殊的制度结构背景使得上述三方面的因素得以发挥作用,并最终导致强关系的凸显。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现代国家都处于由政府、市场、社会三种“元制度”构成的制度结构之中,而任何“元制度”本身又是一种包括独特的核心价值观念、制度形式、组织基础(实施力量)、实施机制等要素的制度体系。人们对作为一种元制度的政府与市场相对熟悉,对作为一种元制度的“社会”相对陌生。作为一种元制度的社会,其核心的价值观念是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以互惠而非再分配或市场交换的方式,提供社会资源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其具体制度形式主要是以社会关系网络为基础的信任、合作与互惠规范,而不是正式的政府法律制度和企业管理规则。其组织基础是以社会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共同体,而不是其他各种正式组织。其实施主要是社会共同体通过同辈群体排斥机制或网络治理机制来实现,而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市场价格机制或企业的经济奖惩。社会关系、关系网络,以关系网络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网络信任与合作规范,以及通过网络而流动的社会资源,是作为一种元制度的社会之基本要素[21]。

不过,作为一种元制度的政府、市场与社会均有各自的功能边界,都存在“失灵”及成本问题。正如上文所言,关系存在强弱之分;相应地,社会共同体存在相对开放与相对封闭之分,网络规范存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分。弱关系和普遍性网络规范更有可能使人们跨越既有阶层界限而获得相关信息,进而获得生产生活资源,在降低经济活动成本的同时改善或提高经济、社会地位,并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开放性,从而缓和与抑制因政府再分配与市场交换所导致的不平等。而强关系和特殊性网络规范也可能使弱势群体相互支持以应对困境。但与政府、市场存在“失败”一样,社会也可能存在“失败”。例如,在强关系网络及其互惠规范影响下的经济行动具有非直接的计算性,因此可能导致生产力低下;强关系可能导致资源封闭、社会不平等的维持甚至加剧。因此,只有政府(再分配)、市场(交换)与社会(共同体关系互惠)形成一种多元并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制度结构,社会的资源配置才会相对有效,经济才会持续发展,而社会才会相对平等。

不可否认,我国正朝着这样一种有机的制度结构前进。从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大约30年的时间里,政府计划理性和再分配制度过度扩张,取代市场与社会而支配经济、社会生活。尽管这一时期人们经济上相对平等,但生活水平相对低下。自1978年起我国开始进入制度结构调整新时期。在1978年至2005年的大约30年里,重点是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变政府计划理性过度扩张和对市场的侵入,以发挥市场高效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这种调整使人们生活水平总体上得到了提高,但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大致从2005年开始,我国又进入了一个新的调整周期,中央提出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确保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缩小贫富差距,扩大中产阶层规模,减少社会冲突,进而实现和谐社会[22]。在这一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必然会出现进一步的调整。

但是,这种制度结构调整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

(1)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制度的根本创新,而是对既有制度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因此这种制度结构的调整更要涉及如何处理好各种新旧制度之间的关系。

(2)由于这三种元制度本身都是一个制度系统,各自又包含最为核心的基本制度价值,以及作为元制度的具体表现的各种法律和政策,实施这些法律与政策的职能组织或部门,因此制度结构的调整还包括处理好每一种元制度内部之间各层次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及时调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功能,使其及时有效地实施调整后的制度、政策。

(3)任何制度从来都是与特定群体的利益相联系的,从某种制度中获得既定利益的群体,往往会以牺牲效率、公平为代价而维持旧有的制度,因此制度结构的调整必然涉及利益的调整。正是由于这样的复杂性,我国的制度结构调整尽管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出现了系列问题。例如,新、旧制度同时并存(如价格“双轨制”),导致了制度竞争;某些旧的法规、政策被废除,新的法规、政策没有及时建立,导致了制度缺失或制度“空子”;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真正实现职能调整和功能转换,执行新的法律、政策的能力弱化甚至出现异化,导致了制度失效。

而正是这些制度结构问题,又导致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制度的冲突、缺失促使某些人可能主动利用强关系“抓住机会”获得“第一桶金”或获取特殊利益。政府法规、政策以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为掌握公共权力的精英之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可能通过强关系实现权钱交易。这些又会导致职能部门执行能力的弱化和功能异化,而后者又会导致弱势群体、一般民众,甚至新中间阶层难以依靠正式的政府再分配渠道和市场机制来获取社会资源,不得不转而依靠强关系。如此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强关系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并日益扭曲政府的法律制度、相关政策、市场机制,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因此,当前我国社会分层机制与阶层结构所存在的问题,尽管有多重原因,但主要原因还在于制度结构调整的不到位。

四、深化制度结构调整。改善社会分层

在我国又一个为期30年的、强调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周期中,如何形成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相对平等的社会分层机制与阶层结构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我们有必要直接调整政府的各种公共支出,加强政府的再分配和转移支付,加大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支出,以适当调节各阶层的收入分配。但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及再分配权力可能寻租等等,政府不可过多干预经济生活,否则可能导致生产力的停滞、再分配体制的再生以及腐败的滋生,并进而巩固再分配精英的权力,不利于改善我国的社会分层。因此,更重要的还是应进一步深化制度结构的调整。

首先,必须加强以弱关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建设。尽管强关系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新时期的社会建设,重点应是培育更具现代性的弱关系以及普遍性的社会资本,以改变人们偏好强关系的传统行动模式,促进社会资源流动的开放性。我们应加强现代性的社会共同体建设,引导民众确立符合时代特征的道德规范,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提供重要的社会基础,并促进市场秩序的建立、政府制度政策制定的公正性。这样我们才可以真正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部分地缓解市场导致的不平等,同时避免再分配体制的再生。

其次,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减少制度矛盾、冲突或缺失,使人们有法可依,减少社会成员角色冲突和行为模式的冲突,并压缩强关系的作用空间,为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普遍性信任即制度信任提供制度基础,促使人们更多地依赖于弱关系。

再次,必须进一步转化执行部门的职能,加强其实施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能力。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因此在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的同时,还必须确保它们能够真正得到实施。而“有法不依”日益严重的原因,除了我国民众缺少无论制度好坏都视之为神圣之物这样一种制度伦理与制度文化之外,更重要的是一些职能部门没有真正按照制度行事,甚至一些职能部门的目标和功能出现异化,从制度的执行者变成了制度的违背者。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加强相关部门执行政府法律、制度、政策的能力,防止出现功能的异化,已事关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

总之,我们应坚持从制度结构的视角,进一步促进制度结构的调整。我们在发挥作为一种元制度的社会的正功能的同时,应同时完善政府制度、政策及市场机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实施能力以及现代社会关系网络信任规范等的建设,以保证政府、市场与社会三种元制度真正多元并存,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相互弥补的制度结构。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在我国形成合理的社会分层机制和适当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必备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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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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