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2 次 更新时间:2011-05-1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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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鹏  

[摘要]本文论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与农业公共服务部门、私人部门相比所具有的独特组织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未来发展空间做了初步的展望。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

苑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编号:YZDA2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发端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兴起。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发展农产品的商品生产,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产物。

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要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央的农业政策也由长期的“以粮为纲”,转向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新农业政策,中国的农业发展从此进入全面结构调整的新时代。广大农户对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强烈需求和渴望也随之空前高涨。而当时围绕为粮食生产服务而建立的公共农技推广部门不能满足广大农户对经济作物生产的多元化技术需求。

于是,在农业结构调整中那些对技术变革有冒险精神,并善于将技术变革与市场需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农户捷足先登,依托当地的科协组织,与当地有关的科研推广部门、大专院校、以及有关部门联系,率先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并逐步发展成为农业专业户、科技能人。这些技术领先者和最先采纳者的成功对周围农户产生了示范作用,这些农户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自动地紧随其后,模仿其技术行为,形成了典型的“农业踏板”式的技术推广路径。而技术领先者也希望通过这些农户的行为趋同性,实现技术使用的规模经济,降低个人新技术的引进成本。双方的利益兼容,诞生出了民间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这些民间自发产生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共同的特点是:①协会领办人通常是率先取得成功的技术能手、专业大户,协会的会员主体是与领办人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生产规模的专业户和兼业户,成员具有同一性。②协会以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内容,即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是协会的组织宗旨。③协会的运行机制遵循会员自愿入会、人人平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原则。

中央及时洞察到了农民的组织创新,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农村中有着大量的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要发挥他们的特长,支持他们建立技术服务组织。同时还及时地提出,合作经济要向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领域伸展,诸如供销、加工、贮藏、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的服务等。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健康发展。它不仅弥补了农业公共服务的不足,为农户从事经济作物生产和畜牧生产等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撑,并且成为21世纪后蓬勃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母体。

二、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

政府农技推广体系始终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力量。农业部门的多功能性,农业技术的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以及农产品的社会属性等特点决定了公共部门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具有无法取代的基础性地位。但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技推广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农业推广组织体系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从供给方的意愿出发,而不是按照作物区划或生产布局,从满足需求方的意愿出发。因此,存在着无法有效配置资源、供求错位等潜在问题。二是农业推广体系的设置目标是满足小农大众对大宗农产品一般性技术服务的需求,而现实中的小农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综合体,其技术需求呈现分层次、多样化的结构特征,单靠政府的农业公共服务无法满足。第三,在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将农技推广体系推向市场化,在相当多的地方没有了经费保障,导致农技体系“线断、网破、人散”的状况多年来始终没有根本性的好转。为维持生存,农技推广部门依靠经营促推广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而推广公益性、为农民服务的目标与以经营促推广的手段存在的内在利益冲突,导致公共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品牌缩水,公众信任度下降。在一些农民眼中,他们已经蜕变为私人供应商的代理人、或就是私人供应商。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体会是,“经营促推广”的做法是“促了推广、坑了推广部门”,并且也没有改善农技推广人员的整体收入水平。2006年10月中国农学会受中国科协委托,对203个县全国2万余名“全国县域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县域同期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普遍存在工作条件差、工作设施落后等问题。导致农技推广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直接影响到为农服务的效果。

经过十余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私人部门已经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占据技术、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私人企业在品种改良、新肥料使用、以及新机械推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私人部门是一种典型的以供应方意愿为出发点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推广模式,其趋利本性使得他们在向农民提供服务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由于农产品产出水平的影响因素复杂,并非仅由投入品所决定,与土壤、气候条件、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私人企业存在利用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供虚假信息、夸大自有产品效果的负激励;如笔者在东北某粮食大县调查时农民反映,全市销售的玉米品种多达200多个,每家企业都说自己的品种好,农民自己根本没有能力辨识。并且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是围绕更好地推销自己的产品而展开,服务对象主要瞄准购买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农户,服务群体具有特定性、狭窄性。由于服务对象农户在区域范围上比较分散,私人部门的服务成本也相对偏高。

而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年的实践看,以其为载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农业公共服务部门和私人部门所没有的优势,可以有效地弥补农业公共服务部门、私人部门的不足,形成政府、企业和农民组织三者互相补充的完整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具有同质性强、地域集中的特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是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同类农户,并且成员所在的区域相对集中,通常以同一村庄或相邻村庄为半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特性使得成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一致性程度较高,同时也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较低的组织运作成本开展服务,实现规模经济。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标是为成员服务,以成员为导向,成员集所有者、推广者、使用者于一身,有利于提高农业推广的服务效果。成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农业技术及服务的推广者、使用者,合作组织成员的三位一体性,是其他任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技术带头人不仅是技术服务的推广者,也是新技术、新品种的率先使用者。在开展某项先进适用技术或新品种的培训、推广中,他们率先采纳新技术、运用新知识、使用新设施。按照农业推广理论,如果推广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利益是完全一致的,那么技术推广将产生非常显著的效果。

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入社(会)自愿、退社(会)自由的基本原则,加入组织是成员的自我选择,合作组织的正常运作依赖于成员联合一致的集体行动。这种组织制度和组织文化非常有利于新品种、新技术的顺利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成员的主体地位保证了成员是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的主动选择者,而不是作为简单的被动的接受者;保证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反映需求者、用户,即广大农户成员的要求,而不是技术提供者、传播者供给方的意愿,从而提高了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的有效性,以及供给方和需求方双方较好的吻合性。

三、在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前景广阔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从增加产量为主进入优化结构、提高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新时期。“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农业的多功能性更加突出出来,面对我国现代农业建设超小规模的农户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与完善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2006年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达到了1.67亿户,占乡村农户总量的75%以上,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农户规模提高了4000万户,占乡村农户的比例提高了15个百分点以上;与此同时,农业兼业户的数量和比例大幅下降,仅有950余万户,占乡村农户的比例不足5% (表1),它表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分散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06年的农业普查资料还显示,全国农业劳动力的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25公顷,其中东部地区仅0.15公顷。并且我国农业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达到了95%以上,其中小学比例占到了41%,未上学的比例占到近10%。如果考虑到目前中国30岁以下90%的青年农村劳动力离开了乡村,农村妇女已经成为农业劳动力的主力军,占到了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总量的60%以上,那么可以粗略地估计,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文化程度大多数是在小学程度以下。而全国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只有209万人,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仅占5%,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超过了70%以上,显然如果主要依靠政府的农业科技服务和推广队伍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难以满足广大农户的需要。

为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指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是它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品的现代化进程。最突出的是引进推广新品种、广泛普及优良品种。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使用的先锋队。很多合作组织有效发挥其组织优势,通过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接建立长期联系,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的重要试验地和前沿阵地。二是有利于加快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它是与投入品的现代化和规模化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品种、优良品种要求相配套的生产管理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以合作组织为载体,有助于推进农户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体系,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安全化生产。三是有利于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从成员的技术联合走向销售联合,开展共同销售农产品业务,在终端客户的“倒逼”下,向着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品牌化和规模化发展。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目前我国约20800多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他们当中不乏有一批是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广大农户通过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使用标准化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产品的内在品质,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了收入。并且,农户通过直接参与合作组织的各类活动,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才干,个人素质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人力资本的价值得以提升。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户生产经营专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依赖性也将随之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以其服务成员为宗旨的组织目标,农户同一性强的组织基础,以及集所有者、推广者和使用者于一身的成员制度等独特组织优势,将成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有效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平台,将有助于在农村地区形成星罗密布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生产的前沿阵地网络。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覆盖乡村的范围小, 50%以上的村庄还没有合作组织,农户入社(会)的比例低,仅占农户总量的10%左右,并且领办人控制合作组织运作的现象突出,这种现状对有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将形成严峻的挑战。从今后发展看,政府一方面要继续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扩大其在乡村、农户的覆盖面;另一方面要不断规范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引导合作组织实现全体成员在重大事务方面的集体决策,从制度上保障农民专业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充分反映、满足广大成员共同的意愿和需求,推进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农民自我服务部门三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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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农村经济》2011(01),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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