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志: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69 次 更新时间:2011-05-0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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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  

17和18世纪,契约论是主流的政治哲学理论。到了19世纪,哲学风气为之一变,功利主义开始一统天下。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一再重申,他的主要理论对手是功利主义。罗尔斯对待功利主义的态度具有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种意义。从消极的方面看,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提出了大量的、严厉的批评,使内在于功利主义中的各种问题突显出来,颠覆了其统治地位。从积极的方面说,罗尔斯批判功利主义的目的不仅是把它扫地出门,而且还要把自己的正义理论当作功利主义的理论替代者。但是,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的关系是复杂的,他既有与功利主义对立的一面,也有与其相近的一面。罗尔斯的研究者通常关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关注其理论与功利主义的对立,但很少有人注意两者的相通之处。为了更好理解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首先探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然后把他的理论与功利主义加以对比,以揭示其对立之处,最后再来讨论两者的共同点,其中包括两者共有的缺陷。

一、功利主义批判

什么是功利主义?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在西季维克的《伦理学方法》中得到了最清晰的表达。罗尔斯把这种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表述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如此安排,以致使作为所有个人总和的满足达到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当地组织起来的,从而也就是正义的。”①

功利主义的观念简单明了,它实际上只有一条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按照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解释,最大幸福原理主张:“行为按照其有助于促进幸福的程度而是正确的,按照其有助于产生不幸福的程度而是错误的。”②功利主义在解释个人行为方面符合人们的直觉,因为人们确实倾向于追求自己的幸福,并尽力达到幸福的最大化。为了达到幸福的最大化,个人甚至可以暂时放弃自己的幸福甚至忍受痛苦:一个人可以节衣缩食,以积攒资金进行投资来获取更大的利益;或者在患病的时候,为了维持生命而割掉某些器官。既然个人的原则是尽可能地提高自己的福利,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理性欲望,那么社会的原则也应该是尽可能地提高群体的福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其所有成员的理性欲望。

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比较简单,后两种则相对复杂。这些批评的力量也是不同的。

首先,功利主义会侵犯人的权利,剥夺人的自由。对于功利主义,正义的分配是能产生出最大满足的分配。因此,与满足的总和如何在不同的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相比,它更关心一个人在人生的不同时期如何分配他的满足。也就是说,它关心的是每个人所得到的份额的大小,而不是份额的人际比较。功利主义的原则追求满足的最大净余额,而其他的一切东西,比如说权利、义务、机会、权力、财富等都是达到最大总额的手段。尽管功利主义者可能会说,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有助于达到功利最大化,但是在原则上,功利主义会允许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而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甚至会为了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样,用罗尔斯的话说,“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区别”。③

其次,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在罗尔斯看来,道德哲学的最重要概念有两个,一个是正当(right),一个是善(good)。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区分不同道德理论的标准。所谓目的论,就是主张善优先于正当。这种主张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善的界定是独立的,无需参照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第二,所谓正当,就是能够最大程度地增加善的东西。目的论有许多表现形式,快乐主义、至善主义和功利主义都属于目的论。④

功利主义把善当作最高目的来追求,并主张善优先于正当。什么是善?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善是理性欲望的满足。如果善是理性欲望的满足,那么就会像斯宾诺莎所说的那样,“那贪婪的人,认为金钱富足为最善……那虚荣心重的人,所欲求的东西,无过于荣誉”。⑤也就是说,善作为目的是各种各样的,因人而异的,这意味着有些善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则并非十分重要,不能一概而论。善作为目的是因人而异的,意味着人们关于善的看法是不一致的,甚至是冲突的。如果有些善是微不足道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优先于正当。如果人们关于善的看法是冲突的,那么就没有共同的善。

这样,功利主义就需要一种最高的善来统一各种各样、因人而异的善,需要一种支配性目的来统领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特殊目的。如果能够找到这样的支配性目的,那么目的论就能够成立,从而功利主义也就有了充分的根据。那么这种支配性目的是什么?

从客观的观点看,最有可能充当支配性目的的东西是权力、名声或金钱。在任何时代,都会有人热衷于追逐权力、声名和金钱,把它们当作最高的善。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支配性目的优先于所追求的其他目标,增进这一目的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我们会这样不顾一切地来追求权力、声名和金钱吗?我们不会。起码我们中的大部分人不会。所以罗尔斯认为,把权力、声名和金钱当作客观的支配性目的是没有道理的,也是“非人道的”。⑥

如果支配性目的不是权力或金钱这样的客观对象,那么另一种可能的选择就是“幸福”。当功利主义者把功利主义定义为“最大幸福原理”的时候,幸福就是被当作支配性目的了。什么是幸福?罗尔斯认为幸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个人所努力实现的合理计划的成功实施,另一方面是他的精神状态,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的成功将持续下去。”⑦在罗尔斯看来,幸福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各种各样的目的,而是把各种目的包含在内的人生计划的实现。我们不是在追求某个目标或对象的意义上追求幸福。幸福蕴含了目的,但它本身并不是目的。⑧

如果功利主义者从外面(客观对象和幸福)找不到什么东西来充当支配性目的,那么他们就会转向内部。这样,快乐就被功利主义当作支配性目的的唯一候选者。罗尔斯承认快乐作为支配性目的具有明显的合理性:第一,快乐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了统一的解释,即虽然我们所追求的目的是各种各样的,但这些目的的实现都导致快乐;第二,快乐为行为选择提供了精确的尺度,以用于功利主义所擅长的计算。在面临两种不同选择的时候,功利主义要选择能产生最大功利的方案,而快乐的大小为此提供了衡量功利大小的标尺。但是,快乐是各种各样的,具有不同的强度,持续的时间也有长短。怎样衡量它们的大小呢?短暂而强烈的快乐高于微弱而持久的快乐吗?因为快乐是人的一种内在情感,所以它们难以计算。这样,快乐也无法充当所需要的支配性目的。⑨以上论证表明:根本就不存在支配性目的,而如果没有支配性目的,那么目的论本身就是错误的。

最后,功利主义的立场是有问题的。立场涉及论证的方法。假如我说某种社会安排是正义的,因为它符合我的最大利益,那么我的这种论证没有什么说服力。相反,如果我说某种社会安排是正义的,因为它符合所有人的最大利益,那么我的这种论证就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我自己的利益不能构成论证的一部分,从我的利益出发也不是一种正确的道德立场。道德论证的力量存在于公正无私(impartiality)之中。如何才能做到立场是公正无私的?功利主义采取的方法是“公正无私的观察者”。

功利主义所设想的观察者是理性的、同情的和公正无私的,从而能够超越自我,在作出道德判断的时候采取普遍的观点。一方面,功利主义的观察者在做道德判断时超然于外,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对别人的利益抱有同情的态度,并具有自居力,能够以设身处地的方式来考虑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他又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推理能力,掌握了所有必要的信息,能够计算出各种不同选择的满足净余额,从而能够作出正确的决定。

罗尔斯认为,这个观察者的观点是通过把每一个人的欲望都当作自己的欲望而形成的,在其体验中包含了所有人的欲望及其满足。这样,“在把所有欲望都合并为一个欲望体系的时候,古典功利主义便导致非个人性(impersonality)”。⑩由于这种功利主义者考虑的是每一个人的利益,唯独不考虑自己的利益,所以罗尔斯说“古典功利主义是纯粹利他主义者的伦理学”。(11)罗尔斯认为,纯粹利他主义是不可能的。纯粹的利他主义者只考虑别人的利益,因此,只有在他知道别人想做什么(欲望)的时候,才能决定自己做什么。如果所有人的行为都取决于别人的欲望,那么显然任何人都不会做任何事情。功利主义的“公正无私的观察者”的问题不在于其“公正无私”,而在于“观察者”。罗尔斯主张,我们不应该以“观察者”的态度来界定公正无私,而应该以“当事人”的立场来界定公正无私。

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功利主义。罗尔斯的批评依赖于这种解释,即功利主义者作为公正无私的观察者把所有人的欲望合并成一个欲望体系。问题在于,这是不是对功利主义唯一可能的解释?显然不是。因为还存在休谟所提出的另外一种可能解释:同情的观察者——仁爱。在休谟提供的解释中,观察者同样是同情的,同样也要推进别人的利益,但仁爱之心就足够了,而无需把别人的欲望想象成自己的欲望。但是罗尔斯认为,仁爱也解决不了问题,因为我们可能爱许多人,而当这些人的要求相互冲突的时候,仁爱就不知所措了。(12)

二、两种正义观的对立

我们看到,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集中于三个问题,即权利(自由)、目的论和立场。下面我们在这三个问题上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同功利主义加以对比,以澄清两点:第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这些问题上持有什么样的观点;第二,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是否具有毁灭性的力量。

首先是权利或自由的问题。人们最关切的利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是福利。政治哲学家需要提出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因此必须作出判断:哪一个方面更为重要?

罗尔斯主张,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些基本自由或权利,而这些自由或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不能被福利或物质利益所压倒。正义既不允许为了一些人享有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外一些人的自由,也不允许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在罗尔斯看来,自由之于福利具有优先性,因此,我们不应该为了更大的福利拿自由或权利做交易。(13)

显然,功利主义者持有相反的观点,主张福利是最重要的价值。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对于罗尔斯保护自由和权利的观点,功利主义者也可以接受。功利主义者会以这样的方式来为自己辩护:在文明社会中,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功利。在这样的解释中,自由的优先性属于第二层级的规则,而功利主义是第一层级的规则。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接受自由和权利的观念,并按照它们行事,但是在原则上,追求最大福利是压倒一切的。两种正义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对于罗尔斯,自由和权利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价值;对于功利主义,自由和权利只具有工具的价值。

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批评可以归结为一点:由于“古典功利主义没有能够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区别”,(14)所以这种正义观在原则上允许用一些人的自由来换取更大的物质利益。虽然罗尔斯的这种批评非常简单,但力量却是决定性的,可以说抓住了要害,给了功利主义以致命一击。

其次是目的论的问题。西方道德哲学从古希腊开始就存在很多不同的派别,但大体上可以把各派分为目的论的和义务论的。如果说功利主义是目的论的,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是义务论的。功利主义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对立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第一,正义与善的定义。功利主义把善当作最重要的东西加以追求,在不同的功利主义者中,善指功利或者福利、幸福、快乐等等。罗尔斯则认为正义是一个社会的首要价值,对善的追求必须符合正义的原则。对于目的论,首先要定义善,然后把正义定义为能够最大程度地增加善的东西。善具有独立的价值,正义则只具有工具的价值。罗尔斯则首先要确定正义的原则,然后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追求善。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的价值,而善是个人所追求的东西。由于个人所追求的善是各种各样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国家对于各种不同的善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

第二,正义与善的优先性。简单地说,目的论主张善优先于正义,义务论则坚持正义优先于善。但这种简单的说法是容易误入歧途的。对于某些目的论,如古代的亚里士多德主义或当代的社群主义,这样说是正确的。对于功利主义形式的目的论,这样说就不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善”的含义。“善”既是指个人所追求的东西,也是指最高的价值(如J·S·密尔所说的幸福)。作为最高的价值,功利主义确实主张善优先于正义。但是作为个人所追求的东西,功利主义者会同意罗尔斯的主张,即正义优先于善。例如,密尔式的功利主义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底层是个人对善的追求,中间是各种正义准则和权利要求,最高层面是人类的幸福。个人对善的追求必须符合正义或权利的要求,但是人类的幸福作为最高价值为正义和权利提供了解释。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的理论由两个层面构成:一个层面是社会正义,一个层面是个人对善的追求,正义优先于善。正义的优先性体现为这样一种主张:“那些需要违反正义而获得的利益是毫无价值的。”(15)

第三,理论的结构。功利主义的结构是一元论的,它把善规定为某种同质的特性或体验(如幸福或快乐),然后追求这种特征或体验的量(总量或平均量)的最大化。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但功利主义试图化繁为简,用一种罗尔斯所说的“支配性目的”(如快乐或功利)代表所有的个别目的。通过“支配性目的”,人们所追求的异质对象变成了同质的目的,这样伦理学就可以从定性的理论变为定量的理论了,就可以进行功利的计算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多元论的,它把善视为个人所追求的异质目标,而这些异质的目标是不能被同质化的,这就需要正义来安排这些不同的目的,使它们处于一种秩序之中。

最后是立场的问题。道德判断的立场应该公正无私,问题在于如何做到公正无私。功利主义通过同情的观察者来达到公正无私,而同情的观察者以中立态度看待所有人的利益。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当事人是参与者,而公正无私则是通过设定某些初始条件来达到的。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两个公式来说明两者立场的区别:功利主义的观察者:中立/仁爱/充分的知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当事人:自利/互不关切/无知之幕。我们需要对这三个方面的对立加以解释。

第一个方面是每个人对利益的态度。尽管罗尔斯在其功利主义批判中说功利主义者都是利他主义者,但实际上功利主义者不必如此。功利主义者关心的是功利的大小和如何达到利益最大化,而非利益归属者。在这种意义上,功利主义是一视同仁的,也可以说功利主义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它平等地看待所有人的利益。与此不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当事人则是自利的,他不仅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且希望这些利益多多益善。功利主义假设人是公正无私的,而罗尔斯的理论则不依赖这样的假设。

第二个方面是每个人对其他人的态度。功利主义者是“同情的”的观察者,所谓“同情”就是对别人持有仁爱之心。功利主义要求对所有人(包括自己)的利益一视同仁,没有仁爱之心是做不到的。罗尔斯则要求当事人只对自己的利益感兴趣,而对别人的利益则持不关切的态度。罗尔斯认为,对于道德论证,所假设的心理动机越弱,其证明的力量越强,而所假设的心理动机越强,则证明的力量越弱。在他看来,功利主义关于仁爱的动机假设太强了。

第三个方面是知识。功利主义需要知道欲望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得到最大的满足,需要计算功利的大小和得失,因此需要充分的信息和知识。与此相反,罗尔斯则设立了“无知之幕”,不允许原初状态中的当事人知道任何特殊的信息和知识。罗尔斯为什么要设立“无知之幕”?我们知道,罗尔斯的人是追求自己私利的,但道德判断需要公正无私。如何使自利的人做到公正无私呢?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是谁,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上处于什么地位,那么他就不能在作出决定时为自己谋取利益了。无知之幕的功能就在于此。这样,我们看到,对于道德判断所需要的公正无私,功利主义是通过人(具有仁爱之心的观察者)达到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则是通过条件(无知之幕)达到的。

罗尔斯在这三个问题上对功利主义的批评是否具有毁灭性的力量?我们已经说过,第一种批评是十分有力的,击中了功利主义的要害。第二种对比的核心是正当与善的优先性。罗尔斯的批评有道理的地方是:第一,功利主义需要某种“支配性目的”,然而却无法证明它是什么;第二,功利主义在原则上确实会允许等级制或奴隶制,如果这样的制度能够产生更大功利的话。但是对于比较复杂的功利主义——比如在密尔那里,福利或幸福作为善优先于正义,只是理论上的,而非实践上的——罗尔斯的正义观则没有明显的理论优势。第三种对比的关键,表面上是关于人的看法,即人是仁爱的观察者还是自利的参与者,但实际上是“无知之幕”,即为了达到公正无私,是否需要设立“无知之幕”。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是正确的。假设我们现在要完成的任务是作出需要所有相关当事人都同意的决定,那么为了达成意见一致(只有公正无私才能达成意见一致),无知之幕是必需的。要想确保公正无私,功利主义者也需要某种形式的“无知之幕”。

三、超越对立?

现在我们将注意力调转一下方向:探讨两种正义观的共同性。我们可以把这些共同的地方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共享的优点,另一方面是共有的缺陷。

作为主流的道德哲学,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具有一些共同的优点。首先,两种正义观都是“系统的”和“构造主义的”。它们是“系统的”,是指它们用最高的原则来统一相互冲突的道德直觉,就此而言,它们都是反直觉主义的。它们是“构造主义的”,是指它们的最高原则并非建立在某种先验基础之上,也不诉诸客观的道德秩序,就此而言,它们都是反至善主义的。其次,两种正义观都把常识性的正义准则看作派生的、服从于更高的道德原则。例如,在分配正义方面,存在着“按劳分配”、“按需分配”或“按贡献分配”的正义准则,由于这些常识性的正义准则是相互冲突的,而且任何一个准则都无法压倒其他准则,所以它们必须从属于某种更高的道德原则,尽管两种正义观在“这种更高的道德原则是什么”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最后,两种正义观都是“整体论的”,都认为任何特殊利益的分配都依赖于利益和负担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分配。这意味着,所有人都是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每个人的生活前景都与其他人相关。(16)

与指出这两种正义观的共同优点相比,更有意义的工作是揭示它们在理论上共有的缺陷。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在善的问题上都是个人主义的。无论是罗尔斯所主张的“正当优先于善”,还是功利主义的“善优先于正当”,所说的“善”都是指个人利益,个人所追求的东西。就此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确实比功利主义更有道理。但是,如果“善”是指所有人的利益或者共同体的利益,那么就很难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了。假如确实存在着所有人的利益或共同体的利益,就有充分的理由用这种利益来定义正当。问题在于,这种共同体的利益是否存在?

做某件事情会使所有人都受益或受害的时候,就存在着共同体的利益。这种共同体的利益能够压倒“正当”。我们知道,世界各国都有关于强制拆迁的法律。抵制拆迁的个人通常情况下都有权利(基于对自己房屋的财产权)这样做,从而也是正当的。为什么政府拥有更大的权力来进行强制拆迁?因为强制拆迁符合共同体的利益,政府更大的权力只能从共同体的利益得到解释。如果强制拆迁只是符合开发商的利益或某些人的利益,而非所有人的利益,那么政府就没有权力进行强制拆迁。什么样的利益是属于所有人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避免灾难、维护和平、预防传染病等能够使所有人都受益,从而它们属于共同体的利益。

什么是共同体?“所有人”指的是什么?因利益相关的范围不同,共同体的所指也不同。所谓的共同体,既可以指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区或城镇,也可以指国家或整个人类。例如,一个工厂所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会影响到附近的城镇,它所造成的河流污染则会影响到下游的外省或外国,而空气污染的范围则更远。这种利益共同体的边界是因事而变化的。

其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都关注人们的福利,但是两者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功利主义对福利的重视是众所周知的,与其相比,尽管罗尔斯实际上对福利非常关切,但给人的感觉却并非如此。为什么人们会产生这种相反的印象呢?原因在于罗尔斯追求福利的策略和目标与功利主义不同。功利主义的策略是冒险的,它的推理使用“最大化”规则,其目标直接就是福利的最大化。罗尔斯的策略是保险的,他在推理时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其目标是最低福利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功利主义追求的是福利总额最大化或每个人的平均福利最大化,而罗尔斯则要确保社会底层群体的福利最大化。功利主义关注的是福利的总量,在作出决定的时候,它主要考虑的是比较不同个人之间的福利得失。我们假设,现在涉及两个当事人的选择有两个,A选择是一个人能得到5元钱而另外一个人也能得到5元钱,B选择则是一个人能得到8元钱而另外一个人则只能得到3元钱,功利主义会选择B,因为它的福利总量是最大的。如果B选择的另外一个人只能得到2元,那么这两种选择对于功利主义则是等值的,因为它们的福利总量是一样的。

罗尔斯关注的是福利的平等,在作出决定的时候,他考虑的是比较不同个人(或群体)的福利水平。我们同样假设,现在涉及两个当事人的选择有两个,A选择是一个人能得到6元钱而另外一个人能得到4元钱,B选择则是一个人能得到8元钱而另外一个人则只能得到2元钱,罗尔斯会选择A,因为A选择中两个人的福利水平与B选择相比更平等。如果一种选择是第一个人能得到6元钱而第二个人能得到4元钱,另外一种选择则是第一个人能得到4元钱而第二个人能够得到6元钱,那么这两种选择对于罗尔斯则是等值的,因为在这两种选择中,人际比较的福利水平是一样的。

正如阿马特亚·森(A.K.Sen)指出的那样,功利主义的程序基于比较不同个人的福利得失,而完全不关心福利水平的比较,罗尔斯的程序则正好相反,只基于福利水平的比较,而毫不关心福利得失的比较。福利水平和福利得失对道德判断都有影响,因此,我们在做道德决定的时候,既要考虑福利水平,也要考虑福利得失。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都是片面的。(17)

最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都没有考虑“应得”(desert)。关于分配正义,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任何能够产生最大功利的分配都是正义的。对于罗尔斯,只有符合“差别原则”的分配才是正义的。两种正义观在分配问题上追求的价值明显不同,功利主义追求的是效率,罗尔斯追求的是平等,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把应得的观念排除于分配正义之外。

西方传统的正义理论通常都包含应得的观念,那么为什么这两种正义观都把应得排除在外呢?罗尔斯的思想具有代表性。罗尔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应得。第一,所谓“应得”是道德的应得,而道德的应得体现了人们内在的道德价值。罗尔斯认为,道德的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人们“有资格得到的东西并非与他们的内在价值相称,也不依赖于他们的内在价值”。(18)第二,就分配而言,“应得”反映了人们在自然天赋和家庭环境方面的优势。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以及收入的多少同他们的自然天赋和家庭环境密切相关,在自然天赋和家庭环境上拥有优势的人通常也会占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得到较高的收入。这样,承认应得的观念就意味着承认这些优势。在罗尔斯看来,任何人对于其优势的自然天赋和家庭环境都不是应得的,从而任何人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利用这些优势来为自己谋取利益。(19)简言之,应得的观念与分配正义无关。

其实,除了道德应得和自然应得之外,应得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含义,即人的抱负及其努力。如果一个人通过更远大的抱负和更勤奋的努力来得到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多的收入,那么我们会说这个人是应得的。分配正义把应得包括在内的主要障碍是如何确定应得,而如何确定应得确实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我们认为,在理想的市场环境中,应得是由市场来评价的。一个人通过勤奋工作来实现自己的远大抱负,市场会给予公平的回报。从另一方面说,市场也只能以应得为评价的尺度来回报每个人的社会贡献。当然,这里所说的市场必须是理想的。因此,如果分配正义的背景经济制度是市场(无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是功利主义都以市场为背景经济制度),那么分配正义就必须考虑应得。

【注释】

①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2.

②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37.

③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27.

④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24.

⑤斯宾诺莎:《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30页。

⑥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553.

⑦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549.

⑧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550 - 551.

⑨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556-557.

⑩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118.

(11)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119.

(12)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190.

(13)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28.

(14)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187.

(15)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31.

(16)Samuel Scheffler, "Rawls and Utilitarianism", in Samuel Freeman (edit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442.

(17)A. K. Sen, "Rawls versus Bentham", in Norman Daniels (edited), Reading Rawls,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284.

(18)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311.

(19)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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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7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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