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9 次 更新时间:2011-04-3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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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民  

人们在谈论公正的基本规则时,往往容易出现一种偏差,或者是把机会平等问题作为公正的基本内容,或者是把如何分配的问题作为公正的基本内容。而社会调剂则往往被人们排除在视野之外,或者,即便是提及,也往往是将之视为一种作用有限的“补充性”的原则而已。实际上,社会调剂原则是现代社会里的公正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同机会平等原则、按贡献分配原则并列的而且是相互补充的一项重要原则。随着现代化程度以及市场经济程度的提高,社会调剂原则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所占据的位置也越来越凸显,它已从一种仅仅是“救济性”的社会活动发展成为具有确保社会安全运行、提升社会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再生能力的公正的一项基本规则。时至今日,社会调剂原则所依据的基本理念、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所具有的功能均为往昔所不可比拟的。不能想象在缺少社会调剂原则的条件之下,现代社会能够得以正常的运转和健康的发展。

一、社会调剂的含义、必要性及意义

社会调剂原则是现代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同公正的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以及按贡献分配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里的公正的基本规则体系。[①]所谓社会调剂,是指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使广大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升。[②]如果说初次分配主要是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话,那么社会调剂则主要是侧重于社会领域。[③]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基本理念)应当是人人共享、普遍受益,亦即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而言应当具有共享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情形的存在,使得这种普遍受益性或人人共享性往往受到了程度不同的限制,致使社会发展的方向程度不同地出现了种种偏差,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进而降低了社会发展的质量。通过社会调剂原则的实施,可以使公正原则在现有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从而使前述偏差得到一定的矫正,使社会发展的质量有所提升。

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由于存在着诸多不平等和不确定性的因素,致使整个社会出现许多不公正的现象,并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这些不平等和不确定的因素主要包括:

——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合理、不完善。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具体结构是社会各个阶层自身利益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各个阶层各自在社会上所拥有的“强势”或“弱势”的直接体现。有时,这种分配结构会明显地有利于其中的某个阶层,因而是不合理的,对于其它阶层来说是不公正的。再者,由于社会机体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各个环节更是繁多复杂。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的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结构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遗缺和疏漏,从而造成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结构某些不完善的情形,并进一步造成一些不公正的社会现象。总之,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合理和不完善,是许多不公正现象得以产生的直接根源。

——市场经济的风险因素。现代市场经济是与现代化进程相伴而生的事物,是现代社会中基本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对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对于实现经济领域的公平,甚至对于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忽视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固然不妥,但是如果将市场经济予以神话,将之视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有效路径,恐怕也难免失之偏颇。应当看到,对于超出市场经济特有的适用范围来谈论其有效性显然是片面的。市场经济具有风险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对于社会发展的普遍受益或共享的基本宗旨来说,市场经济并不见得能够直接地、全方位地均起着积极的作用。这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经济意义的层面上,自由竞争是极为重要的公平法则;但是,在社会意义的层面上,自由竞争的适应面就十分有限了,比如,它难以得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广泛认同;难以适应社会的公益事业(如教育、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即便是就经济意义上的层面而言,市场经济也有着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比如,市场经济有时过于短视,难以反映出长远性的社会需求;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还容易导致市场内部“不完全竞争”现象的产生,从而造成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萨缪尔森对于“看不见的手的学说”的反思十分精当,他认为:“经过两个世纪的经验和思考之后,现在我们认识到这一学说的适应范围和现实局限性。我们知道,市场有时会使我们失望,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市场失灵两个最重要的情况是“缺乏完全竞争以及外部效果的存在。”[④]

——家庭“遗传”的影响。毫无疑问,家庭对于一个人的成长以及取得何种社会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家庭对于子女的教育所产生的作用是很大的,这直接影响到子女能力以及其它重要素质的形成,并进一步会影响到子女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具体状态。一般来说,家庭背景较好的社会成员更容易形成较强的能力,因而也就更容易取得较好的社会地位。重要的是,较好的家庭背景,还容易使社会成员获得一些重要的社会资源,从而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具有一些别人所不具有的优势。另外,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继承问题对于社会成员具体的机会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显然,存在着这种趋势,父亲的富裕或贫困会降临到儿子头上。正如克里斯多夫·捷克斯(Christopher Jencks)和其同事的报告所说的,在社会经济金字塔最上面五分之一家庭的儿子们收入,他们的平均收入比来自最底层五分之一家庭的儿子们的平均收入高百分之七十五。……这个差距的某些原因无疑是遗传的或继承的。”[⑤]

——个人的天赋与能力。从遗传学的角度讲,每个人的天赋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不论环境如何重要,我们都不应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⑥]与之相应的是,人与人之间在能力方面的差别也是很大的,因为天赋条件是每个人后天能力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人在天赋和能力方面的差别之大,使得人们在同样的背景之下如面临同样的机会、同样的工作条件,会取得不同的甚至是极不相同的成绩。如果这种成绩同收入分配直接相对应而不进行任何社会调剂的话,那么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在财富占有方面的差距将是巨大的,并且,这种差距将会以复利的形式不断地拉大,造成一种马太效应,最终形成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存在着许多其他的不平等的因素,如不平等的教育,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年龄与资历的限制等等。

一个社会如果在一切方面(包括起点、结果等)一味地并且是过分地强调平等,则难免走入平均主义的境地,使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失去劳动的积极性,并失去对于社会的责任心与信任感。显然,这既不符合公正的原则,也会降低社会的效率。但是,如果任由不平等和不确定性因素“自由”发展的话,那么同样也会造成大量的不公正现象,会直接对起点的平等及公平对待问题产生不利的影响。其最为直接、最为明显的危害便是造成过分悬殊的贫富差距,亦即贫富的两极分化。这种状况势必会使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并进而挫伤其劳动积极性,削弱其社会责任感。贫困群体对于社会,或者是容易形成一种边缘化的行为方式,或者是容易采取一种抵触性的态度。“不平等及其加剧的趋势成为对发展的限制与障碍的复合体。”[⑦]这一切,均会降低社会的整合程度,使社会发展的社会层面动力有所减弱,并增大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其进一步的结果是,背离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亦即普遍受益和人人共享的理念,使社会发展丧失目的性,降低社会的有机整合性,并限制社会潜能的有效开发,最终使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地误入歧途。

显然,通过社会调剂原则的实施,可以消除许多不平等的因素,防范大量风险性的因素,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首先,社会调剂有助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含义是,社会发展的成果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即: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当相应地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相应地不断得以培育,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相应地持续不断地得以满足、其生活水准应当相应地得以不断的提高。相反,如果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社会成员一方,那么就说明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是为少数人所享用。而这样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而是“无发展的增长”。 “增长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目的本身包括消除贫困、文盲和疾病,拓宽人类选择的范围,增强人类控制自然环境的能力,从而增加自由”。[⑧]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调查一国发展情况应提出的问题是:贫困状况怎么样?失业状况怎么样?不平等现象又是怎么样?如果这三个方面都已不是很严重了,那么就这个国家而言,无疑已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了。倘若这三个中心问题中的一个或两个更加严重,特别是三方面都更为恶化,那么把这种结局称作‘发展’就是一件怪事,即使人均收入业已大幅度提高。”[⑨]通过有效的社会调剂,可以使社会注意力以及部分社会资源向处境较为不利者和资源相对匮乏者的一方转移,解决至少是缓解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现象。这种有效的社会调剂如果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的话,那么,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宗旨便能够逐渐地得以实现。

其次,社会调剂有助于社会成员发展潜能的普遍开发。一个公正程度不高的社会,其社会成员的发展潜能的开发度就总体而言必定是有限的,而社会成员发展潜能开发度的有限性则会加重这个社会的不公正程度。这是一个不良的循环圈。因为,如果仅仅是靠社会进行生存意义上的救援,处境较为不利的社会成员也只能是暂时地摆脱衣食之忧,而不可能真正地具有平等的竞争能力,其自我的发展能力仍是十分有限的,于是即便是在公正的按贡献进行分配的条件下,这一部分社会成员仍然不可能处在一个能够进行“平等竞争”的境地。应当看到,公正不仅仅只是关注着生存权,同样,公正也关注着发展权,这也是社会调剂的主要目的。从长远的眼光来看,社会成员发展权的缺失,必定会使社会成员缺乏应有的尊严、发展的机会以及把握这些机会的能力。通过社会调剂,社会对于这一部分社会成员在提供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资源保障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诸如必要的教育资源、发展机会、公平环境以及社会福利等等。如是,便可使这部分社会成员具备正常的发展能力至少是其发展能力有所提升,使其发展潜能得以普遍的开发。罗尔斯的看法不无道理:“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⑩]还应当看到,社会调剂所产生的积极效应不是短时期的。因此,如果从代际的角度看,社会调剂的意义恐怕更为深远。

再次,社会调剂有助于社会整合力的提高。社会歧视以及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等不公正的现象会使社会成员之间产生种种隔阂、抵触和离心因素,降低社会的整合力,使得社会的能量遭到无端的耗费,并使社会能量的再生遇到许多障碍;而且,还会造成众多的故障性的因素。严重的社会不公现象,会直接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甚至对于社会常态存在的安全问题亦构成危害。而通过有效的社会调剂,可以起到一种必要的、并非平均主义作法的“削高平低”的作用,逐渐地消除或是缓解社会歧视、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等社会不公现象,使社会各个群体之间保持一种相对协调的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离心因素,有效地增强社会的整合性。

最后,有助于社会公正的历史延续,即有助于代际之间公正的实现。社会调剂在客观上起着一个重要的作用,它能把“横向”社会中一些有碍于公正原则的因素通过“纵向”的历史过程予以化解。这样,既不断地增强了代际之间的社会活力,又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地实现了公正。比如,在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占有方面,社会调剂原则要求通过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调剂方式,将部分社会成员所占有的过多的收入或财产逐渐向社会的另一方流入,然后再逐渐地普遍用于全体社会成员,使当代和后代的社会成员普遍受益。于是,即便一部分社会成员眼前看来是拥有巨大的社会财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社会财富的大部分最终却是成为了社会的共同财富。社会调剂原则所倡导的对于不平等的各种“遗传优势”的消除以及对于代际之间机会平等条件的形成,有助于每一代人平等竞争能力及所需要的平等环境的形成,从而有助于社会公正中的机会平等原则的逐渐实现。基于前述看法,不难发现,社会调剂的原则可以造成一种有益的具有历史过程意义的公正的“定势”,而在这种“定势”所造成的公正的历史“惯性力量”的作用之下,每一代公正问题的实现可以得到一种积极的推动。

二、社会调剂的“正当性”问题

如前所述,社会调剂是必要的。但是,必要性并不等同于“正当性”或“合法性”。在某种意义上讲,社会调剂是一种“削高平低”的行为(但不是平均主义意义上的“削高平低”),带有明显的“人为干预”的色彩。社会调剂意味着社会资源依据某种规则在社会成员之间实现某种转移或“调剂”。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社会调剂是否意味着对于个人领域(个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的侵犯,亦即社会调剂是否具有“正当性”或“合法性”?要说明这一问题,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相关问题的具体阐述,即:个人领域的合理范围应如何划定?个人与社会是怎样的一种关系?社会对于个人应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一种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11]在传统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社会经济资源十分匮乏,人的潜能得不到正常的开发和展现,人也无法获得特有的尊严,因而人的主体意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与个体人直接有关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不可能得以普遍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能形成人身依附性。在传统社会,“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12]因此,严格地讲,在传统社会,社会成员不存在相对独立的个人领域。而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的条件下,个体人的特有领域(个人领域)逐渐得以形成。个人领域的核心内容是平等和自由。平等是对于个人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自由则是对于个人之间差异成份和自主性的肯定和保护。

从缔结社会的意义上讲,每个个体人的基本贡献均是不可缺少的,是平等的。社会也正是由于得益于每个个体人的“前提性贡献”,方进而使人类社会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种属尊严,于是个体人也因之具有了相应的人的尊严。所以,“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我们作为个人是平等的,在人性上也是平等的。一个人,在人性和个性上都不可能超过他人或低于他人。我们认为,人,(而不是物)所具有的尊严是没有程度差别的。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真实的只限于能够实际证实人与人平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13]

对于个体人在缔结社会方面的基本贡献和个体人在种属方面尊严的肯定,应具体地体现在对于个体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否则,如若个体人没有相同的基本权利,那么,个体人的生存就无法得到保证,个体人的种属尊严就更是无法得以维持,平等也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体人的基本权利是合乎自然法的。《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14]

显然,平等精神的宗旨在于维护个体人的基本尊严,即:为个体人的基本生存和正常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证。

自由这一理念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保护个体人的自主性。密尔对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具有经典的意义,他指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5]第二,尊重个体人本身合理的差异。由于种种先天性的因素,个体人在诸如禀赋、能力等自然条件方面以及社会生活环境、机遇等社会条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差异,因而个体人各自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潜力很不相同。这也就导致个体人在以后各自发展的结果如财富、声望、地位等方面的种种差别。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自由理念是认同这些差异的。第三,在前述原则的基础之上,自由包括一些适当的领域,如: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要求着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着有自由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着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要求着有个人相互联合的自由。[16]第四,自由应以理性为重要准则。人的自由应当是有节制的,故而需要理性予以指导。洛克指出,“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17]

自由理念对于现代社会具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对于个体人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一个必不可少的基本空间和基本条件,从而为个体人潜能的开发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否则,个体人如果“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18]其次,它直接增强了人们的创造力,推动了现代文明以及现代社会制度的大跨度进步。比如,“正是由于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努力之措施的否弃,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使用的知识才会远较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19]

自由理念的特定要求在于,应尊重个体人各自的禀赋、能力以及具体贡献等方面的差别,尊重个体人的发展与选择,并根据每个人对社会贡献的不同而给予有所差别的对待。

个人领域固然十分重要,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需要看到的是,个人并非孤立存在之物。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的程度在逐步地加深,因此,社会合作越来越成为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不可缺少的条件和基本形式。“整体利益的增加可以使每一个人的个人目标得到更大的满足,虽然在他人的策略选择为既定的情况下,每一个人本来可以采取与此不同的策略来促进各自目标的实现。”[20]即便是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如卢梭、罗尔斯等人也都十分明确地承认这一点。

社会合作是每个社会成员生存的前提条件。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成员共同的努力。也只有在这种共同的努力之中,个体人才能够生存和发展。离开了社会,个体人便谈不上生存与发展。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虽然社会的生命只是许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生命,个人如果同社会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21]因此,个体人需要结合,需要合作。“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22]实际上这也是社会合作的精义。个体人只有在社会中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才能得以满足,其潜能才有可能得以充分地开发,社会成员才有可能实现各自的价值。“正是通过建立在社会成员的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一个人才能分享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天赋才能的总和。我们达到了一种人类共同体的概念,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们从彼此的由自由的制度激发的美德和个性中得到享受;同时,他们承认每一个人的善是人类完整活动的一个因素,而这种活动的整个系统是大家都赞成的并且给每个人都带来快乐。”[23]

社会合作不仅是指共时性的合作,还包括历时性的合作亦即代际之间的社会合作。从历时性的角度看,社会的发展过程是通过每一代人的努力来实现的,整个人类的历史就是靠代际之间的社会合作予以推动的,人类文明也是靠代际之间的社会合作得以延续和发展的。显然,代与代之间需要合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罗尔斯对于代际之间社会合作的意义的评价十分精当:“这个共同体也可以被想象为经历着时间的,因而,在一个社会的历史中世代相继的各代人的共同的贡献也能以类似的方式被表达出来。我们的先辈们在为这些贡献提供了某些新事物之后把进一步发展这些贡献的任务留给了我们,这些新成就影响着我们的努力方向,规定了一个更广泛的背景,我们根据这个背景才能理解我们的目标。说人是历史的存在物,就是说生活在任何一个时间的个人的能力的实现要利用一长段时间中许多代人(乃至许多社会)的合作。” [24]

社会合作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同人类相对照,“每个单独的动物在大部分场合都能够做它能够做的事,或生活于同时的同类中任何一个其它动物能够做的事。动物种系的单独一员的实现能力的范围,一般来说实际上并不小于其它成员类似的潜能。”[25]只有人类,才能够通过社会合作去做仅靠个人而无法做成的事情。

由上述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与社会虽然是两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领域,但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社会整体。不应将这两者作为相互对峙、相互排斥的两极来对待,否则便会产生许多无谓的争论甚至是有害的结论。

那么,谁是社会整体(社会有机体、社会共同体)的代表者?显然不可能是个人,而只能是政府等社会管理机构。

社会合作体(社会有机体、社会共同体)主要体现为国家。国家虽然是由众多社会成员组成的,但并非社会成员数目的简单加和。国家一旦形成,便具有一种相对独立性。就连卢梭、潘恩等较为激进的天赋人权论者也认为个人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社会。从理论上讲,政府是一个国家主要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政府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责任与义务。“国家的行动体现在一种权利制度中,而其组成因素则无不取决于与公共利益的关系。”[26]政府的这种责任与义务通过政府对于社会的导向、协调以及直接的管理而实现。尤其是在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初级和中级阶段,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显得更为突出。像诺齐克所提倡的“最弱意义的国家”里的政府,显然是无力推动公正原则的充分实现。[27]

社会调剂无疑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就此而言,政府的责任在于:其一,对社会成员普遍的基本需求有所增益。社会成员的需求是多个方面的,如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政府的政策制定应当基于社会成员这些需求来进行,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其二,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社会成员之所以在具体处境方面千差万别,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既有属于“自然”方面的原因,也有属于社会和历史方面的原因。对于后一方面的原因,社会有责任予以解决。从长远计,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最为重要的应是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如主动创造一些机会条件,消除社会上的特权因素,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等等,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公平对待的外部条件。其三,直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直接面临的问题是怎样才能获得最为基本的生存条件。这是社会调剂所关注的最为直接的事情。因而作为社会调剂任务主要执行者的政府自然应当把这一问题纳入自己重要的议事日程。其四,发展条件的提供。政府不仅仅要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的条件问题,还应重视社会成员所普遍应当具有的发展条件的问题。换言之,不仅应当制定出社会的“贫困线”,还应制定出社会的“发展线”。与之相适应,政府应当为社会成员发展条件的建立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措施。当社会发展程度处在较低水平的时候,社会所最为关注的问题是社会成员的贫困问题,而当社会发展程度有所提高时,社会成员的发展条件问题就越来越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在考虑社会调剂时,应把握好两个基本的立足点:其一,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亦即社会整体的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调剂意味着对于社会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谁应是受益者?社会调剂的目的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问题,使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会发展理念得以实现。显然,社会弱势群体应是直接的受益者,他们可以由此直接获得社会的援助;而社会的大多数人也应当是受益者至少是间接的受益者,因为他们至少得到了一个较为公平的社会环境。唯有如此,社会调剂原则才能够与社会发展的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基本宗旨相吻合,才可能具有生命力,从而有效地起到促进社会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的作用。其二,历史的原则。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社会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社会调剂的实施与完善也是一个过程。所以,在考虑社会调剂问题时应当有一种长远的历史眼光。不要奢望在一代人那里就能够完成社会调剂的事情。另一层意思是,社会调剂的效应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对于在利益上暂时“受损”的某一方来说,社会调剂有助于其后代获得一种公平的社会环境,而这种环境有助于其后代能力的增强和潜能的开发,并防止住可能的不公正因素的伤害,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后代也是受益者。

社会调剂实际上一种社会性的干预。于是,便出现了一个问题:这种社会干预是否应当有一个限度?答案是明显的:应当有一个限度。密尔在谈论个人的自由界限有一个比较经典的解释,他认为,“不论何种行动,若无可以释为正当的原由而贻害于他人,都可以借人们的积极干涉来予以控制,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情事上更是绝对必需这样。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在并非主要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当维持自己的权利,这是可取的。”[28]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公平对待的权利不应被侵犯。毫无疑问,在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得以维护的前提之下,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都有一份责任和义务,正如应当是按贡献进行分配一样,社会成员对于社会所尽的义务、所做的贡献也应当按照一个人的实际能力的大小有所差别,至少在社会调剂的资源来源方面也应当是这样。社会对于“境况”较好的社会成员和“境况”较差的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之所以有必要进行调剂,其主要依据就在这里。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除此之外的社会调剂就有可能是过度的,社会成员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就有可能受到伤害。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害倾向是,借口于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过分强化国家对于社会成员的干预力,从而会严重地侵犯个人的领域。这种作法,是政权的一种“异化”现象,会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应当引起人们足够的警惕。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是有深刻教训的。

三、社会调剂的具体内容

社会调剂的具体目标有两个,一是要从生存的意义上保证社会成员最为基本的生存底线,二是要从发展的意义上普遍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与之相适应,社会调剂的具体内容在于实现充分就业,实现合理的税收,实施行之有效的社会福利政策,大力发展和普及教育事业,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等等。社会调剂内容的设计与安排,须有长远的眼光,既要考虑并解决当前的相关事情,也要考虑并解决未来的相关事情。

1.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是指,任何一位愿意参加工作、具有必要能力并且年龄合适的社会成员都应当获得一份有经济报酬的职位。充分就业应当是一个社会的优先目标。实现充分就业,对于一个社会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获得一种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意味着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意味着有可能在社会上取得某种地位、声望和社会权力,意味能够进行一些必要的平等的社会活动。与之相应,充分就业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消除贫困问题、缓解贫富差距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社会活力、增加社会总财富的必要前提。一个社会如果存在着大量的失业现象,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对经济学家们来说,失业表明一部分资源没有得到利用:愿意工作并且有能力的人没有被用于生产。对失业者及其家庭来说,失业意味着经济拮据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不得不放弃度假,孩子们可能不得不放弃上大学的梦想。”“失业不仅使失业者得不到收入,它也强烈地打击了他们的自尊心。”“长期失业的年轻人尤其易于变得与社会格格不入,并转向采取反社会的活动,诸如犯罪和吸毒。”“除了个人损失之外,失业也使社区付出沉重的代价。”[29]显然,严重的失业现象会引发大量的社会不公现象,如造成严重的贫困问题,并加大贫富差距,加重社会成员之间的抵触情绪,从而损伤社会的整合力,妨碍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实现充分就业的意义更为重要。中国真正从事的现代化建设的时间并不长,中国的发展只能说是起步不久,社会赖以发展的社会财富基础十分薄弱,而且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社会成员的个人财产积累极为有限,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成员经济来源对于就业的依赖性相对来说更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失业现象,必定会造成较大范围的贫困现象,造成严重的贫富差距现象。从现阶段的社会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城市的贫困者多来自失业者或是半失业者。

由此可见,社会应当将充分就业作为社会的优先目标,想方设法地为社会成员创造种种就业机会。这应成为社会调剂的基础性内容。

2.合理的税收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社会调剂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和基础。其主要种类是所得税和遗产税。

就社会调剂而言,税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可以获得必要的公益性的资金,用以维持生活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如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计和用以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二是,通过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征收,可以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以有效地调整或是缓解社会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必要的整合性和稳定性。比如,只要是有效地实行社会调剂的原则,那么,对于现时十分富裕的个人或是家族来说,往往是富不过几代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在世的时候,需要交纳累进税;去世时,其后人又必须交纳遗产税;而且,遗产税的数量不是个小数目。以美国征收遗产税的数目为例: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统一税率在18%—55%之间,具体税率根据应纳税遗产价值的大小来确定,最高税率为55%,适用于超过300万美元的应纳税转让额。[30]这样看来,不论一个人在世拥有多少财产,经过交纳累进税和遗产税,在经过几代人之后,最终这些财产的大部分终究是归社会所拥有。

值得一提的是,征收累进税和遗产税虽然从形式上看带有某种“削高”的色彩,但实际上是具有公正的性质。从长远的意义来看,这种做法具有“双赢”的效果。对此,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一,高收入者对于社会应当做出特别的贡献。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这种责任和义务具体应表现为对于社会所做的贡献。至于贡献的大小,则应同一个人的实际能力相联系。将一个人在社会财富方面的成就同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相联,使个人在社会财富方面的获益与公共利益的增进同步化,将少数人的财富增进同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改善两者纳入良性促进的轨道,不失为一种公正、合理的作法。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31]其二,从消费的边际效应及个人需求层次的满足状况来看,对于高收入者相对多征收所得税,对其基本的实际生活状态不会产生多少不利的影响。其三,从代际公正的角度来看,显然也具有合理的意义。显然,代际之间社会财富的“完整传递”,不具有公正的意义。“过富”不应超过一代,“过穷”也不应超过一代。高收入者在财富方面的“代际遗传”将会造成社会不间断的不平等现象。因此,遗产税的征收,有助于高收入者的后代尽可能地能够同别的社会成员具有相同的平等起点,能够相对“平等”地进入社会,而且,其后代所面临的不公正以及风险因素均会降低、减少。这样,社会越发展,社会公正程度越高,高收入者就越可以减少对于自己后代的后顾之忧。其四,税收可以使高收入者间接地受益。税收有利于处境困难者基本生活水准的保证、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生活水准与能力的普遍提升。而这些,同样也有利于收入较高者,使其赖以生活和工作的大的社会环境不仅得以保持一个稳定、公正的状态,而且能够不断地得到改善。这种状况对其生活状态的稳定以及财富的继续增益也是有利的。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其五,对于一部分有明显社会责任心的高收入者而言,对于社会“税收”方面所做的贡献,也是其价值自我实现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六,高收入者的社会财富中的一部分确系由社会合作所得。罗尔斯将个人财富增进的原因几乎完全归于社会合作结果的说法固然十分片面,但是,诺齐克轻视社会合作对于个人财富增进的贡献也不免片面。应当承认,社会合作是个人财富增进的必要条件。例如,“有人认为,整洁的街道使街道上的财产增值,从而使财产所有者受益。因此,财产所有者应该以财产税的形式支付他们从街道中得到的收益。”[32]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高收入者征收累进税,是符合公正原则的。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目标是,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角度,“使个人和家庭相信在可能的范围内,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社会经济方面的不测事件而遭到严重破坏。这不仅包括满足不断产生的需求,而且包括预防首次出现的危险,还要帮助个人和家庭在面临始料不及的或无法预防的伤残和损失时,能作出最佳调整。”[33]社会保障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社会援助应确保每个人有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社会援助应该本着提高每个人独立的生活资源这样一个原则来设计。”[34]

社会福利政策的内容涉及面十分广泛。对于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学界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的论述和解释可谓是汗牛充栋,本文不拟重复。这里只想强调一下作为社会调剂一项内容的社会福利所具有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对于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的确保。诚如前面所提及的那样,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平等和不确定的因素,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的遗传影响等等。这就使得社会成员在生存与发展的具体处境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处境不利者有可能由于工作的丧失或是其他的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机”的状态之中。对于这部分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社会救助,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底线。否则,这个社会便有悖于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

第二,促进社会成员基本生活质量和基本发展能力的普遍提升。社会福利不仅要解决社会“贫困线”以下的事情,还应注意社会成员基本的“发展线”问题。社会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帮助,用以不断地普遍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用以不断提升社会成员自身的发展能力。相比之下,这是更高层次上的社会调剂。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障的这项内容应当适应着社会发展的具体水准量力而行,可以分阶段地逐渐实施,而且,从时间顺序上看,应当是本着“先生存,后发展”的原则予以实施,即:其具体的实施应当是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底线得以确保的前提之下方可进行。

第三,对于社会成员未来生存与发展状况的有效保证。社会福利不仅具有当前的意义,而且具有长时效的意义。社会福利作为社会调剂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预先的制度准备与安排。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当前的”困难,而且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成员解决“未来的”困难的能力。

4.普及教育

在现代化进程之前,教育不带有大众化的色彩,教育只是为少数社会成员服务的;而且,教育基本上是与经济领域相脱节的。在经济领域,劳动者只是依靠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获得生产经验与劳动技能。现代大工业兴起之后,生产的规模迅速扩大,劳动的复杂程度日益加深,这就要求劳动力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一定的专业知识。而在这时,单靠经济生产领域无法培养出能够胜任的劳动者。顺理成章,劳动者的培养任务便由教育领域来承担了。于是,教育发生了两个方面的显著变化。一个变化是,教育已开始带有大众化的色彩,一个人如果没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就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劳动者。另一个变化是,教育投资不再被视为没有经济效益的消费性投资、一种有闲群体的纯粹的文化活动,而被看作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生产性投资。

教育的这种变化,引起了一系列社会层面上的相应变化。一方面,教育是每位社会成员之所必需,另一方面,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因而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接受必要的教育。就一般情形而言,收入同能力相关,而能力又同教育相关。于是,有所差别的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社会成员在收入方面的差距。比如在美国,“没有读完中学的和干全日制工作的人们1984年所赚得收入为19000美元;一个男性大学毕业生赚得的大约要多70%,即32000美元。此外,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率趋于为受较少教育人群的1/2。虽然妇女和少数民族阶层的收入比白人男性的要低一些,但是,不同受教育水平的相对工资和失业率却和白人男性的相差无几。”[35]在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形更加明显:“那些完成了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人,他们的工资收入能够超过只受过部分或全部初等教育的工人工资的300—800%。……如果穷人因为经济和其它的原因实际上被取消了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那么,第三世界国家的教育体制在事实上就保证甚至加剧了不平等。”[36]

正因为如此,所以,社会有责任注重社会成员的教育,应将之视为在整个社会的范围之内消除至少是减缓不公正因素的必要之举。社会成员只有在接受教育的前提之下,方可在最为基本的意义上“平等地进入”社会,进入市场。在教育方面,社会应当注重这样几件事情:首先,极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义务教育。唯有如此,方可使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具有最为基本的劳动技能和最为基本的竞争能力,以保证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不至于出现一个涉面较为广泛的弱势群体。“教育的效力能减少而不是增加……出发地位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也起到了与转让税相同的作用。”[37]因此,通过大面积的教育,社会成员不但可以获得一种必不可少的“共享机会”,同时也可以获得为介入“差距机会”所需要的必要能力和平等起点。其次,应重视不断提升全社会教育的层次,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面。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高层次的社会竞争将会不可避免地加重。因此,如若继续将高等教育限于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之内,则无异于助长有害的“精英教育”,其结果是必然会加剧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方面的分化,增大社会的不平等因素。虽然,高等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但是,政府完全可以增大对于高等教育的投入,尽可能地拓展高等教育的规模,保证其基本的教育质量,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个群体的注意力,日益增大高等教育中的公益成份。再次,应当重视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尤其是应当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按照庇古的说法,可以把不能独立维持生活的贫民分成两类,一是根本无法提高到自立的人,二是可以提高到自立的人。对于后者,“实施这样的训练和教育是符合一般利益的;其费用在一个时候比偶然的救济无疑要大一些,但这只是一笔临时的费用,而不是长期的费用。……如果教给他们一种新的技术来代替他们已经失去的工作,便是一种真正的不久良方,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了。”[38]

5.营造广泛的社会公平环境

从长远考虑,为了有效地实施社会调剂原则,就必须营造广泛的社会公平环境。唯有如此,方可使社会调剂真正成为社会机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方可使社会调剂为社会各个阶层的成员所广泛认同,从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此而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相关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社会应当就同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发展需要密切相关的问题,如社会救助、就业、最低工资标准、医疗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失业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社会优抚以及社会福利等等,制定系统的政策,并确保这些政策的权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这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对社会调剂原则的具体实施,起着一个基本的导向和协调的作用。

第二,逐渐地拓展公益事业的领域,并不断提升公益事业内容的层次。从可行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安排妥当公益事业的发展顺序。应当适应着社会不断发展的具体状况,适时地不断扩大公共事业的范围,并注意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性;而且,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注意及时地提升公益事业内容的层次,比如,在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的阶段,公益事业的基本内容应以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计为主,而在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阶段,则应开始关注社会成员一些基本发展条件的满足的问题。一旦此种顺序有所颠倒,就会造成欲速则不达的结果,还会为日后公益事业的有序发展造成障碍,

第三,扶持社会层面上的支援力量。无疑,就社会调剂而言,政府扮演着主要的角色。但是,政府毕竟不可能是全能的,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包揽事关社会调剂的一切事务。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社会层面上的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在迅速发育,如各种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在逐渐兴起。虽然这些非赢利性的组织与团体不可能在有关社会调剂的实施中取代政府而起着主要的作用,过分夸大其作用是片面的,但是,它们对于社会调剂具体而有效的实施无疑有着十分积极的而且是越来越大的促进作用,可以使社会调剂所需资金来源多样化,可以在许许多多具体的领域中发挥直接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完全可以因势利导,积极扶持并借助其力量,从社会的多个层面来有效推进社会共同的公益事业。

四、几个相关的问题

在谈论社会调剂问题时,不能不涉及到以下几个相关的问题:

1.社会调剂的历史性

严格的讲,只有在现代社会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剂。因为,只有在现代社会的条件之下,才拥有着较为充分的社会财富等社会经济资源作为社会调剂赖以实施的基础,而且,只有现代社会才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共同体。

社会调剂虽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必然现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调剂的实施也是一个过程,其“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而逐渐缩小的,并且,社会调剂的实施有着特有的“时序性”特征,即:适应着现代化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调剂的实施应当表现出有所差别的具体内容。

现代化的经济发展基本状况是社会调剂之所以具有历史性特征的主要原因。“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9]具体到社会调剂内容的具体实施而言,现代化的经济发展基本状况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现代化的经济发展基本状况直接规定着社会调剂原则实施的可能性。只有在现代化的经济发展到一定地步、社会财富达到一定程度时,一个社会才有可能在基本满足了社会成员普遍的生存需要之后,出现一定量的“剩余的社会财富”。也只有以这些社会财富为基础,一个社会才可能有基本的社会资源基础用以实施社会调剂。否则,社会调剂无从谈起。其二,现代化的经济发展基本状况形成了社会对于社会调剂的普遍的要求。当一个社会的经济水准以及市场经济达到一定程度时,个体人同社会领域各自的边界才可能明确化,社会的风险因素也在迅速增大,同时普遍受益及人人共享的理念逐渐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于是,社会调剂的公正原则就会被整个社会所认同。

社会调剂的历史性特征说明,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或是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社会调剂是一件必然的事情或是一种必然的社会趋势;而且,对于社会调剂内容的实施来说,其具体内容是随着现代化的不同发展阶段而逐渐展开的。

2.社会调剂与公正基本规则体系

社会调剂是社会公正基本规则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社会调剂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与公正的其他基本规则如机会平等原则以及按贡献进行分配原则等同时发挥着作用,三者共同形成了社会公正的整体效应。

虽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公正的几个基本规则是在同时发挥着作用,但是如果是就逻辑上先后发生的角度来看,公正的这几个基本规则是有一定次序的。从逻辑流程上看,社会调剂属于公正诸项基本规则当中的下游规则,其上游规则分别是机会平等规则和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因为,正是由于机会平等的规则和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在发生了各自对于社会的功能“之后”,产生了一个需要进一步予以补足的社会领域的“空档”,而社会调剂规则恰恰是应此要求而存在并有效发生特定作用的。否则,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便很难具有整体的意义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没有了机会平等规则和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那么,社会调剂规则也就失去了其逻辑上的必要前提,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理由。社会调剂在公正基本规则当中的这种特殊的循序位置,是理解公正基本规则体系的有机性以及理解社会调剂规则功能范围的合理角度。

社会调剂规则对于机会平等规则和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确保了机会平等规则和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能够正常而有效地发挥作用。其一,社会调剂规则有助于机会平等规则的实施能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它使得社会成员的基本生计问题能有一个基本的保障,使得社会成员的基本发展条件能逐渐普遍地不断得以提升,使社会成员的潜能能够得以普遍的开发,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消除至少是缓解了不平等因素和风险因素。这些,进而使社会成员的“平等进入”成为可能之事。这些,为机会平等规则正常而有效的实施奠定了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其二,社会调剂规则同样有助于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的有效实施。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固然是必需的。但应看到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实施之后,还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新的社会差距。这些新的社会差距如若任由其自然发展而不予以必要的调剂的话,则会对整体的社会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进而还会使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的进一步实施成为困难之事。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社会调剂规则就为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的正常实施创设了必要的条件。

公正规则的整体化还要求,在一定的时期,对于社会调剂规则的实施应当有一个限度,即:应以机会平等和按贡献进行分配两项规则实施的恰当程度为边界,以求得公正诸项原则相互促进、共生的效应,而不是相互削弱。一般来说,自由主义过分地看重前两项规则即机会平等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因而不免看轻了社会调剂规则;而社群主义则又过于重视社会调剂规则,因而在实际上损伤了机会平等和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如是做法,不仅截掉了社会调剂的上游来源,使社会调剂丧失了合法性,并严重地损伤社会的活力,最终使社会调剂规则同样走入偏颇的境地。这是一个应当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另外,过分地看重社会调剂问题,一旦推向极端,则易于为某种极权主义提供了某种“现代的”借口,从而造成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

3.高福利化的陷阱

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与前面两个问题有所关联的。对于社会调剂规则所具有的历史性和整体性这样两个特征如果把握不好的话,就会步入高福利化的陷阱。

普遍受益、人人共享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必然的趋势。为了实现这一宗旨、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调剂是一种必需的途径和规则。但是,必须看到,在实施社会调剂规则时,如果社会调剂的内容在公正规则体系中所占比重有所偏大,即:一个社会如果对于社会调剂投入的比重过大,使之同这个社会的机会平等规则及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的实现程度相脱节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很容易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甚至可以称作病态的高福利化现象。

在一些发达的国家,这种现象比较明显。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的许多国家极为注重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所有社会民主主义(包括英国工党)的主要关注点。更大程度的平等将通过各种拉平(levelling)策略来实现。比如,通过福利国家来推行的累进税制度,就是一种取富济贫的制度安排。福利国家有两项目标:首先是创造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同时也要保护各个生活领域中的个人。”[40]经多年的实践,这些国家建成了项目十分齐全的、对于社会成员的整个生涯即“从摇篮到坟墓”均予以保障的社会福利制度。比如,“斯堪的纳维亚或北欧福利国家,以高额税收为基础,基本取向是使每一位公民都享受到福利,提供慷慨的福利金和资金充裕的国家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服务。”[41]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的西德,社会转移支付率占平均税收率的55%,瑞典和英国则高达到78%以上。[42]应当承认,这种社会福利制度对于这些国家的广大民众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基本发展条件的保障起了不少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对社会福利的支出过重,这些国家往往步入了“高福利化”的陷阱。

一个国家一旦步入“高福利化”的陷阱,就往往面临着不少由之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于效率的负面影响。对许多低收入者来说,由于其基本生计享有国家较为充分的保障,因而其工作的进取精神甚至就连其就业的热情都有所降低。对收入较高者来说,由于自己要缴纳过重的税收,因而同样也会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对企业来说,“紧随高税率而来的,是足智多谋的人们与之抗击的尝试。”“错误努力的形式之一,是企业把需纳税的开支作为在职人员的奢侈性经费。”[43]对全社会来说,由于在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过大,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因而就必定会降低在生产方面的投入,而且,“国民习惯依赖福利金和政府服务,工作意欲弱化,自力更生精神从而受损。”[44]这一切,会造成整个社会生产效率的降低。例如,“作为典型的‘福利国家’,英国所遇到的棘手的问题不仅仅是财政上的负担以及由此引起的通货膨胀,而且还产生了经济上的低效率,即劳动生产率的低下和经济资源的浪费。这个问题使得英国政府感到同样苦恼。”[45]其二,对于公正规则的损伤。从某种意义上讲,过度的福利已带有了一定的平均主义的成份,尽管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既是对机会平等规则的歪曲,也是对按贡献进行分配规则的一种伤害。平均主义所强调的是人人相似的获得。实际上,平均主义是另一种剥夺行为,是社会贡献较小者、能力较弱者对于贡献较大者、能力较强者的一种剥夺。平均主义显然是同现代化趋势以及市场经济的规律背道而驰的。

中国虽然不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是,由于传统的平均主义等种种因素的强固存在,因而有可能在实施社会调剂原则时会引发某种早熟性的高福利化的现象。对此,应引起人们足够的警惕。[46]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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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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