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群: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92 次 更新时间:2011-04-2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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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群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兴起了研究协商民主的热潮。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尔后众多的西方思想家都介入了对协商民主的讨论。

当代西方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文化背景。

首先,其社会背景在于学术界对西方式选举民主的不满。西方每隔几年一次的选举,公民权利只能在投票活动中体现,公民大众基本上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种断点式的民主方式,已经导致了公民对于选举投票或政治参与的冷漠。协商民主不是要解决什么人当选的问题,而是要体现公共问题决策过程中的民主问题。协商民主论旨在建构一种作为政治决策过程的民主,鼓舞公民平等政治参与的权利意识。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受决策影响的所有公民都有参与协商的权利,而决策都应以公共协商为基础。

其次,其文化背景,在于价值观念日益多元的社会现实。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深刻的社会宗教、种族以及阶级冲突,不仅仅是利益的冲突,而且是原则与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造成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困境,以及政治共同体的分裂。在这种冲突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在政治层面加强社会团体与公民间的合作与对话,消除分歧,推进政治共识。协商民主理论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强调政治讨论的包容性,提出任何参与主体都没有超越对方的优先性。协商所诉诸的不是政治权威,而是平等的参与以及对于公共利益的共同关注,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形成决策的过程不是强制而是理性说服。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人民选举和决策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实行人民选举与政治协商这一双重的政治民主形式。选举民主是现代世界政治文明的体现,但是,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往往成为少数富有者的政治游戏和少数利益集团手中的工具。从形式上看,我国继承了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这一成果,但同时与西方的选举民主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即我国的人民选举是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权益的选举。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选举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来选举国家各级领导,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或政治协商制度的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包括民主党派结成了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制度上的创新。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与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民主机制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首先强调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最大限度地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因此,没有中国共产党,也就没有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广泛充分地进行政治协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特色。实际上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政治协商机构,而成为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政府决策的一个基本模式。这也是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根本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国,协商民主可从国家形态的民主与基层民主两个层次上看。从国家形态来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是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制度基础。在政治运行机制上, 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民主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表决,体现了民主协商、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关系。我们国家的重大决策,都是在广泛征求党内外人士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协商讨论酝酿而形成的,如改革开放以来的多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颁布。从基层民主形态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各种为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社团组织,是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主要形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种依法保护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行使的也是类似的职责。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体现,这一基本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机制,展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协商民主在我国不仅有深厚的社会制度基础,同时有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广泛而深入的政治实践基础。发展协商民主,就要对我国行之有效的协商民主政治进行理性的审视,把它提升到一个理性的高度,将其归纳总结,使其程序化和制度化而坚持下去,建立协商民主的长效机制。同时,要扩展协商民主的范围,拓展协商民主的领域。协商民主不仅关涉到政治经济等重大政治事务,而且应关注百姓的日常社会生活,即一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都是协商对话讨论的范围。

发展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诉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分化,利益矛盾时有激化。为求得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进行协商对话或民主对话、“民主恳谈”,是实现和谐、化解矛盾与冲突的可寻求的通途。在充分知情或信息充分平等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对方,充分关注对方的利益诉求,为各自的利益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经常性的协商沟通,可致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与团结。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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