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祥:三纲五常:兼论中国古人的伦理依据和精神依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45 次 更新时间:2011-04-2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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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祥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在我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两千余年里,世人所普遍遵循的社会伦理道德基本规范的基本内涵,即“三纲五常”。在文章中,笔者试图从第三人的角度去解读古代普通的正常的社会人所应该和必须遵循的社会规范,即古代人的伦理关系的确认和实践。再则,笔者在阐明“三纲五常”基本内涵的前提下,也在试图论证“三纲五常”实为古人伦理关系确认的依据,并且也是其精神的起码依靠。

关键词:三纲五常;伦理规范;伦理依据;精神依靠

一、 古代社会伦理规范的脉络

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主要由两个基点扩展而形成,其一为长期的小农自然经济生产方式;其二是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即是由家族(家庭)和国家宗法社会政治结构的一体化。 因此在中华大地上所形成的伦理关系必然是基于这两个根本的,简言之就形成了以家族血缘和固定地域交融一体的社会政治结构的范式。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伦理规范的形成也就一般有两种形式:其一是由思想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家总结概括,后由统治阶级确认上升为社会伦理的规范或制度;另一种便是在村落氏族中形成的得到普遍认可的族规民约。由此笔者认为,在这样的家国天下里,形成的特定权威便是以“家长制”为外在表现的绝对领导体系 ,因而,我国古代的社会伦理也就必然是以依据家长制的表现形式来框定。在本文中笔者着重讨论至上而下所形成的社会伦理规范。

在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伦理规范可以追溯至尧舜禹的圣人品格,但这些圣人们的德行情操,除了历史传说而外无从可考。在中国文化史上,《尚书・皋陶谟》是最早把人的美德进行高度概括的,并试图来构建“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的社会道德规范的伦理体系。 而后,孔子在中国历史上建构起了第一个完整的道德伦理规范体系,他以知、仁、勇为根本,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礼、孝、忠、恭、宽、信、敏、惠、温、良、俭、让等一系列可查可考的德目。 之后的孟子以仁、义、礼、智为母德,将它扩展为“五伦十教”,即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朋友有信。 进行社会道德伦理体系概括总结的还有儒家的对头——法家,法家代表人物管仲则提出所谓“四维七体”的道德伦理体系。“四维”是礼、义、廉、耻。“七体”为“孝梯慈惠,恭敬忠信,中正比宜,整齐樽诎(zun qu),纤奋省用,敦蠓(meng)纯固,和协辑睦。” 这些德目,后人把它们综合为“六德”(知、仁、圣、义、中、和)“六行” (孝、友、睦、渊、任、恤)、“四维”(礼、义、廉、耻)“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 以上这些德目纲要,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历史中一直有着若隐若现的行为表现,但是在两千余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扮演主角还是董仲舒提出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经汉武帝大力提倡,汉章帝后便成为了古代专制主义社会伦理规范不可动摇的金科玉律。

二、 三纲五常普遍社会伦理地位的确立

汉武帝时董仲舒从天人关系出发,根据“天尊地卑”的思想,“天人感应”的论断“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又以“阴阳五行说”,确立了“纲常”理论,“天数右阳而不右阴”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汉章帝时经“白虎观会议”(《白虎通义》)形成“三纲”“五常”之说,近而在我国封建专制主义社会正式确认了神权、君权、族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基本社会伦理体系。

“三纲”源于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妻者君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 ),其思想内涵可上溯至孔孟。“三纲”由“五伦”(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朋友有信)发展而来,它抓住了五伦中最重要的“三伦”( 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夫义妇顺),以此作为人伦的根本。“五伦”关系是一种双向的相对关系,而“三纲”关系则是单向的以人身依附和服从为原则的绝对关系,“五伦”虽然强调宗法等级秩序,但它以君臣、父子等的互惠互动和在上者的率先垂范为前提,具有较浓的人情昧;而“三纲”则使伦理关系更加简单化、直观化,可以看到“三纲”是建立在“家长制”的绝对权威之下并且得到皇权确认的,因此在世人看来不免有些不近人情,显得刻板不易变通。

“五常”指五种儒家认定的人伦关系的原则:仁、义、礼、智、信。“常”有恒常,永远不变的意味。初始的“五常”是指处于特定关系和地位中的“君子”们所应当遵从的特殊道德规范。孟子从社会大众出发。将其归结为每个人都应该遵循和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已!” 董仲舒为了自身理论体系要求发展道德规范,加上了“信”这一规范,董便称之为“五常”。汉章帝时接受了这个提法而且学人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仁者,不忍也,施生爱人也;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礼者,履也,履道成文也;智者,知也,独见前闻,不惑于事,见微知著也。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 后学们还把道家的“五行”联系到了一块,形成了“天道”不变,笔者认为这也是西汉“外儒内法”“儒道交替”治国方略的过渡性包容性的重要体现。

由此,在董仲舒的总结提炼和发展下“三纲”“五常”正式诞生了,《天人三策》得到汉武帝的认可和确认实施后,“摆出百家,独尊儒术”得以实现,后世王道便以此为正统,“三纲”“五常”的儒家社会道德普遍伦理规范最终得以确认并千年不倒,世代遵循,千年后的大变革是后话了。

三、 中国古人的精神信仰和依靠

“三纲”是古人处理在家长制下宗法等级制度中,最重要的君臣、父子和夫妇三种社会关系的准绳。“纲”原指网上的总绳,主轴,提起它就可以最整齐快捷地带动起全网来,也就是说“纲”有主导、支配、核心、目的等的意思。笔者认为“三纲”这里有以下三种含义:其一,在封建专制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里,君臣、父子、夫妇是最基本、最重要三种关系,因此只要抓住了“三纲”便是抓住了社会关系里的“主要矛盾”,因而,在解决其他社会关系时就可以得心应手,其他伦理关系就可以得到基本的把握。其二,在处理这三种关系时,必须要坚持等级原则,“君就是君、父就是父、夫便是夫。”而臣、子、妇的从属地位在君、父、夫面前是必须遵循的,也就是说,在处理君臣关系时,臣下要尊重和服从君,为君效忠;在处理父子关系时,子要尊重和服从父,为父尽孝;在处理夫妇关系时,妻子要尊重和服从夫,听从丈夫。其三,另一个侧面则表明,臣、子、妇德地位也是相对的。臣亦可为父及子,子亦可为臣和父,妇亦是母,只有君的变化稍小。故而“三纲”中各个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的,在不同的场合代表不同的身份,其所属的地位就不同,所遵循的伦理规范也就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三纲”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形成和应该遵循的伦理关系也是非常明确的,如果“错位”的话,古人自然是无法理解也是不可原谅的。

“五常”指仁、义、礼、智、信五种规范,从社会实际和字面意义理解应该算作是一种道德的规范,因此笔者将“五常”确立在伦理学的范畴而不是哲学。这五种品德孔孟一直都很强调,如孔子“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 ;孟子“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成也,我固有之也” 等。“仁”讲的最多的是孔子,自然其后的儒家学派代表们也是在极力的发展和壮大“儒”的学说:“仁者,爱人。” “刚毅木讷近仁” “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这样的伦理规范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各等级之间的人是应该有无差等的仁爱之心的,孟子说“仁政”,对于统治者而言“爱人”就更加重要;做人也要讲求“厚道”,纯朴和真诚是非常有必要的,刚毅也是做人的基本,木讷更显示出大智如愚的可靠;拥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并有不断向上的追求,把崇高的信念置于生死之上,并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等等,仁的内涵太广了,追寻的道德内涵自然也就广博了。“爱人”是其最根本的体现。

“义”,孔孟也都多讲,或许是因为孟子更注重“义”,所以认为孟子更有“仁义”。义利之辨是先秦诸子伦理关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道义”“义务”与“利己”的个体性就表现的比较直观了,荀子也有“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 。圣贤们都不反对有限度的“为自己”,但在更多的层面上是要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舍生而取义” 的,因此在儒家社会理想的“乌托邦”中以及在古人现实的生活规范里,人们也就更多的是在“义”的伦理要求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礼”孔老夫子是最讲礼,“周礼”的了。在周朝,礼便是约束人们的最基本和必须的社会规范。《左传》有说“礼,王之大经也。” 礼在周朝就是人们政治生活德尔重要组成部分;《说文》中有“礼,履也。”把礼更是上升到了国家制度的层面,一国人一律遵循的规范。“不学礼,无以立。” 孔老夫子也有过“问礼于老聃”的经历,“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然而孔子所在的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孔子要求的不仅仅是个人道德品格的修养,更是要求上至君王诸侯下至庶子小人都要遵循起码的“礼”,要对社会关系进行深刻的约束,并进行必要的制度化,追寻“周礼”的遗迹,达到遵循“周礼”的“现实版”。董仲舒之后的历代王朝所要求民众必须遵循的自然也就是王朝自己的“礼”了,在人们的心理定势和律法规范之下,“礼”便是依靠,再次“礼崩乐坏”是不可想象的。

“智”的内涵就比较不那么使人印象深刻了。儒家学派的学人们都在追寻“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的生活态度和为人要求,“是什么就是什么”的本能,这也是真诚待人的起码规范。“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正是说仁爱之人像山一样平静、稳定,不应为外在的事物所动摇。要像群山一样向万物张开双臂,站得高,看得远,要以宽容仁厚,不役于物,不伤于物,不忧不惧的“智”来处理周遭的伦理关系。在孔子那里,“智”已经是一个明确的伦理规范了,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一个重要道德标准,他把“智”与“仁”和“勇”两个道德规范并举,并把三者定位为君子之道“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

“信” 这是孔子时期提的最少的,其主要是有董仲舒提炼发展而来。“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信近于义,言可复也。” “信”作为儒家的伦理范畴,讲求的是要为人诚实,讲信用,不虚伪。董仲舒把“信”列入“五常”之中认为“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 要求的是诚实可靠、言行一致的伦理关系。“朋友有信”对待的便也就是一般社会关系的要求,是其最直接的体现。反之,对待什么样的人又不需要“信”呢?朋友有“信”,社会大众有“信”,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体系才能得以更好的扩展和弘扬。

“五常”之于现当代的社会伦理追求也是有着积极的作用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之于古代更是有着不同寻常的地位。笔者不曾考证,妄下断言:五常之于古人即是其社会伦理规范,有如现当代的法律规范。不言自明,对于法德精神的信仰是一个有着适合的伦理关系的社会必须的追求。

四、结语

“三纲五常”之于当今社会,以及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长河而言自然是有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在特定的历史社会生活中,三纲五常在确立社会道德伦理关系和确认世人行为规范上的确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因为有了三纲五常,社会伦理得以正常运行,世人行为得以约束,精神信仰得以保证。所以笔者认为,在封建的专制主义社会里三纲五常是有着巨大的社会历史作用的,同时如果再以当今社会人的角度去批判它是可笑至极的,因而对于历史上的道德伦理体系,之于我们现代人要有起码的历史同情心,后人之后人同样也是如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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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佥崇.“三纲五常”再批判[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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