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圆明园听证:中国环保法治建设史上关键的一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7 次 更新时间:2011-04-1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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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进入专栏)  

针对圆明园管理处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且违反《文物保护法》,在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圆明园遗址湖中擅自铺设防渗膜及砍伐树木、修建大型码头、重建驳岸等违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行了中国环境保护史上的第一次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办的听证会,支持圆明园管理处上述行为和反对圆明园管理处上述行为的官员、政府机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公园的管理者、人大代表、大学教授和研究机构的研究者、环境保护方面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市民、小学生、警察等数十人在听证会上就各自的主张作了陈述,也列举了一些用以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听证会向决策者和全社会展示了有关圆明园前述行为的有争议的问题:第一,圆明园管理处在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在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圆明园遗址中施工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还是仅仅是对法律“缺乏认识和了解”?第二,圆明园遗址及其功用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什么?是作为“遗址”——即已经完全毁坏的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保护,以实现其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及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功用,还是再现“盛时基本风貌”,以使人们得以“游览休憩”?第三,圆明园遗址是在何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保护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否为圆明园遗址在其保护范围周围划出过建设控制地带?目前,圆明园管理处在湖中铺设防渗膜、修建大型码头、重建驳岸及砍伐树木等行为是否是发生在保护范围之内?或发生在遗址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之内?第四,圆明园遗址除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外,是否还应该是北京的应予保留的一块湿地?第五,作为遗址,圆明园是否一定需要水?第六,如果圆明园除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外,还应作为北京的一块湿地予以保留,它需要多少水?第七,圆明园遗址公园开展商业性的游船、快艇经营是否必要和是否应该?第八,圆明园管理处深挖湖底河道,将原湖底河道的熟土层和具有防渗功能的底土层从湖底河道中清除出去,在湖底河道中铺设防渗膜,是否构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九,圆明园管理处深挖湖底河道,将原湖底河道的熟土层和具有防渗功能的底土层从湖底河道中清除出去,在湖底铺设防渗膜,是否构成对遗址的破坏?第十,圆明园管理处将原有的驳岸拆除,用红砖重修驳岸,内设防渗膜,外以石块仿作中国园林传统驳岸样,是否构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十一,圆明园管理处将原有的驳岸拆除,用红砖重修驳岸,内设防渗膜,外以石块仿作中国园林传统驳岸样,是否构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第十二,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遗址内砍伐原有树木,清除原生灌木草类,种植非本地(非中国产)的草坪和观赏花木,是否构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十三,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遗址内砍伐原有树木,清除原生灌木草类,种植非本地(非中国产)的草坪和观赏花木,是否构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第十四,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遗址湖中铺设的防渗膜的有效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以及,防渗膜在铺设、使用和老化过程中是否会产生有毒物质或者是表现出其他不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以及,第十五,海淀区政府在批准圆明园管理处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施工是否是违法越权行政?海淀区环保局、海淀区文物局等在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遗址内施工事上是否有失察或行政不作为等失职或者渎职问题?

听证会上和听证会外人们就上述问题的陈述和争论,以及,由上述问题又引出的对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遗址中的违法施工中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投标、施工单位与圆明园管理处负责人的关系等问题的置疑,使决策者和公众都不得不再作更深层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政治文明建设项下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听证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是,面对着在全球化语境之下中国社会转型中目标和中心理念未能确定,利益分化导致人们的主张再难统一的境况下人们对一些工程应上与否的重大分歧,国家级的听证会却迟迟未能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特别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司(原监督司)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生态环境保护与强势集团利益相互冲突的情景下,承担着巨大的压力。以至潘岳任总局副局长后叫停30个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即行违法开工的项目的重大举措,也被一些人喻之为“作秀”和“别有用心”。其实,任何一个影响了社会的事件和行动,它的意义均只在其影响,我们大可不必“以小人之心”去度人。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潘岳等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依法行政,我们只应尽全力去支持。——因为这载负着我们对人民、对后代,以至是对人类的责任。

正是因为如此,在共和国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圆明园听证会,在中国环境保护的历史上,在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上,成为了具有标识性的关键的一章。听证会之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结论如何,事态的发展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不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结论如何,事态的发展如何,圆明园听证会的重大意义已经铭勒在人们的记忆之中,任何人想从历史上把它抹掉,已经不再可能。

当然,圆明园听证会不是没有缺陷的,圆明园听证会的缺陷将由今后合于法治和善治原则的听证会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予以弥补。

(20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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