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之争给我们留下了什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2 次 更新时间:2011-04-1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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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进入专栏)  

事情就发生在今天,却给人一种沧桑感。一百多天,来自民间的身份、职业、经历各不相同,甚至是互不相识的人们为了保卫圆明园遗址不再遭破坏,为了保卫圆明园的生态不再遭破坏,为了与违法行为和可能存在的腐败做斗争,为了推进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共同行动起来,走过了一段悲壮的历程。特别是在几日前,风传清华大学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支持铺防渗膜,这些人再度聚集起来,正准备做最后的抗争,呼吁举行第二次听证时,事情突然划上了句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布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必须“彻底整改”。一切都凝住了。

人应是有性情的,童心未泯,良知未泯,在今日已成难能可贵。但人又应是理性的,有忧虑的,冷峻地、历史地看待社会的发展、变迁及其存在于深层的问题,进一步思考:圆明园防渗工程之争到底给我们留下了什么;对今后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及中国的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将施什么样的影响。

中国正在发生变化。人们分化为利益、主张各不相同的人群。但当我们认可社会多元时,却需要一个整体的政府,需要它在和企业,和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的制衡和合作之下,尽其衡平、协调不同利益和主张的职责。我们这里的问题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级别的政府有了自己的利益——这和作为整体的政府有和社会不同的利益不同,——整体的政府在一些时候“缺失”了。

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之争反映出政府没有能力发现在首都的持续几个月进行的违法大工程,要靠某个公民的偶然发现,靠传媒使某些政府部门并不高兴的声张,及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奔走呼号。一个多处违反法律的工程,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预外,国家文物局及园林、监察、审计等政府机构态度暧昧,几近失语。即使是到了今天,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除违反《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已被确认外,是否还违反《文物保护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制度等,仍无来自政府方面的明确表态。

圆明园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法定的保护范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何时划定?至今没有给公众一个交待。如果现在的施工地处保护范围之内,那就不只是工程在环境与生态上是否通得过的问题,工程必须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的规定,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必须公开招标,但这个工程做的却是邀请招标,按照央视的说法,中标的是和政府机构和圆明园管理处有着关联的企业(如由圆明园管理处主任同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海淀区政府动用财政支持了这个违法工程。园林局对圆明园砍树到底是否经他们批准,语出矛盾,难以凭信。

有人赞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把《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布于自己的网上。问题是这是否将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工作中的定例?我们注意到即使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举行听证会时,仍未将《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建议书》、圆明园管理处《关于03-04年度圆明园遗址保护整治工作拟施项目的请示》和国家文物局及北京市文物局的批复,以及海淀区政府海政会[2004]第4号文等关键材料公之于众。而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是在中国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因为公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只有知情,方能参与。

面对复杂事务,要使我们的认识接近正确,需要尽可能地全面掌握信息;而在利益和价值观导致人们的主张各不相同时,决策者和与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又需要尽可能地了解和对比不同的主张和证据,以做出自己的判断。

因此,有制度化的安排保障不同主张间的争论及其论据得以展现出来,是至关重要的。有坚决支持铺膜的专家,有主张防渗膜应该全部撤掉的专家,于是,就有主张对防渗膜拆一些留一些(甚至是拆少留多)的专家。我们不要迷信专家,我们要注意到影响专家主张的除了他们的学识能力外,也还有价值取向、处世态度和利益。因此,对不同的人的主张和论据,我们都应能分问题针锋相对的疏理和质询。可以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听证会并没有充分做到这一点。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最后的技术评估和审查更显得过于仓猝(长达277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从受理到通过仅5天时间,专家难以仔细分析,公众更无从参与)。清华大学的钱易教授和吴良镛教授是院士,不同意铺防渗膜,而清华大学的环评报告主张拆一些留一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的依据和理由各是什么?在环评报告做出来之前,一些专家不顾法律规定,主张立即恢复铺膜。今天,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这种全面支持铺膜的观点和拆一些留一些的环境评报告之间做出选择的依据和理由又是什么?在民主政制之下,政府作为代人民管理公共事务的管家,不在于他做出什么样的决定,而在于他应于做出决定时向被他代理的人民讲清楚他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的理由。而这种对决策理由的阐释,首先不在于他应讲清楚他之所以接受某种主张及其证据的理由,更在于他应讲清楚他之所以不采信某种主张及其证据的理由。

政府应于代人民决策之前,——即使情况必须立即做出决策,也应在决策之后,留下空间,使不同意见及其争论有机会得以充分展现,使政府自己和公众都能在若干年后有可能重新回顾和评价历史上有过的争论,并联系时间对决策的检验,以反思我们的决策是否正确和我们的决策机制是否应有所改进。

事件突然划上句号,使得一切似乎都嘎然而止。使得利益和主张各不相同的人们还有没有机会,有没有必要把话说完成了问题。这样,即使今天环境保护总局的决定是正确的,也不能保证以后环境保护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我们匆匆做出了结论,而结论在现体制下正有一种剥夺别人继续说话的力量,这种力量又使我们失去了细致地(而不是宜粗不宜细地)做总结的可能。没有了总结,我们就有可能会在今后再犯同样的错误。

(20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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