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做实宪法,保障人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06 次 更新时间:2011-04-13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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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进入专栏)  

中国在人权保障上走出了关键的一步,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的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发布,在这个长达2100余字的行动计划中,规划了今后两年中国将在人权保障方面所要做的事。

有一种说法,认为人权可分为三代:

第一代人权,要求国家不侵犯人的权利(这是政府的消极义务),并当有关侵权的情事出现时,给权利人以保护或司法救济(这是政府的积极义务)。属于这一代人权的有人身自由、信仰和表达自由及财产权等。

第二代人权,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国家履行积极的责任,以保障公民在实际上能享有权利(这是政府的积极责任)。属于这一代人权的有人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这些都要求政府以财政支撑,以使国民在实际上均等享有。

第三代人权,是后出现的人权,须靠政府、企业、非政府的和非营利的组织、社区,以及国际社会和世界公民社会的共同努力才可能实现。属于这一代人权的有发展权和环境权等。

人权是每一个人都享有的,不能通过立法予以剥夺的权利,人权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但正如这次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言,各类人权是“相互依赖”和“不可分割”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把这作为规划人权行动的一个原则。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强调:“中国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

什么是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用今天中国人熟悉的语言讲,就是将“以人为本”的理念适用于全世界,同样地认可、尊重和保护世界上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样地尊重世界上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正是对一个一个个体的“人”的权利的认可、尊重与保护应是放在第一位的,其他不管是什么,都不能取得超越一个一个个体的“人”的高度。中国政府在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时所称的“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讲的就是这一点。

什么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或具体国情?由历史形成,影响中国发展道路的那一些结构、格局、情势、思维和行为方式就是——一百多年前,当整体世界已经形成,中国被列强打开国门,开始了自己的被现代化进程,五六十年前,中国在美、苏对峙的世界格局中关闭国门,于封闭中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独特的结构和制度文明质态,三十多年前,中国逐渐改变路径,开放、改革相互促进,重回国际社会主流,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发挥自己的作用,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先后确定,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明确提出。在共和国60年的历史中,我们经历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把工作的着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的时期和提出“以人为本”的时期;我们经历了不使用“人权”这个词,不认为所有的人之间都应该平等的时期,在中国参与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56年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国宪法,在《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制定的31年后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制定的32年后,中国签署加入了这两个公约,2009年,中国政府制定并发表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政府在制定这一计划时强调:要“本着务实的精神”,“确保设定的目标切实可行”,这是应该写入史册的一笔。

认可不认可人权和要不要保障人权,是价值选择问题。中国用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的时期,至2004年人权入宪,基本走完了认可人权的路程。但从认可人权到做实宪法,更好地保障人权,为什么还会有一个很长的路程呢?温家宝主持制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说,改革必须面对“体制性障碍”——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已成定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则,转型中形成的利益格局,发展的路径依赖,都属这种改革的体制性障碍,也是人权保障和落实国家在人权保障中的积极责任的障碍。转型,使我们每向前走一步,不是简单的“进步”了,有时反而会加重内在紧张。而化解这种紧张,推进中国在人权方面稳健地进步,需要中国人的智慧。

中国政府的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划的只是两年的事,希望下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能有更多的公众参与,所规划的行动能有更大的和更具体的进步。

(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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