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要什么样的代表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8 次 更新时间:2011-04-13 22:28

进入专题: 代表法  

李楯 (进入专栏)  

2010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公开征集意见;互联网上,议论不少,但见诸报刊的似乎不多。

关心者以为代表法自1992年颁行以来,首次修订,期望能有一部如意的代表法;余者以为目前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有限,即使是在相关法律内,也是选举法更重要。更多的人大概是对此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有代表法及代表法要修订的事。

多个调查反映,在中国,选民记得自己在前一次选举中选了谁和知道自己所在县、市、省的可代表自己的代表是谁的不多,代表当选后,见过代表、和代表谈过话、向代表提出希望代表在代表大会上转达自己的诉求的更少。

虽然选民投票选乡镇或县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市级人大代表,市级人民代表投票选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民代表投票选全国人大代表,但全国人大代表可以不是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可以不是市级人大代表,市级人民代表可以不是县级人大代表。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一些人可以越过基层选举而直接进入市、省或全国人大,加之选民与代表之间缺少制度化的联系路径,代表对选民负责缺乏制度化的约束,遂致生活在基层社区的公民要与级别较高或最高的人大代表接触的可能实际上极为有限。

另,报载: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87人,除去港澳台代表61人外,有代表2926人,其中官员(含国企、事业单位等公营机构官员)占85.3%,民营企业老总、“村企合一”民企老总占8%,二者相加占93.3%,其他一些类别的代表中也有人在实际上也是官员或有官员身份——享有官员级别待遇(《南方周末》2010年3月18日)。

按照设立人大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根本(或基本)政治制度的述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使国家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上均引自1982宪法)。这样,就要求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第一“能代表”,第二“能议决事”——但实际上人们又都知道情况不是这样,人大曾经被喻为“橡皮图章”,尽管这个“图章”在这些年好像逐渐“硬”了起来,但问题颇多;显现出的深层问题,正是改革所无法避让的体制性障碍——它来自历史的遗留。反映出基于对国家治理不同思路的制度构架设置。

从早已废止的1975宪法可以看出另一种思路和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代表则顺理成章地“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以上均引自1975宪法)。

多次修订后的1982宪法除了前面已经引述的基于不同于1975宪法的思路而作出的规定外,还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种进步须放到一个更长的历史时段中才能显现。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1924年,走上执政道路的中国国民党提出“以党治国”,其后,确立“国(家)-社(会)本位”的中心法理,1997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重提“以法治国”(法治),其后,确立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新执政理念。这种变化,导致今天我们对人大代表的定位和要求,有所不同。

今天,从积极的方面构建代表“能代表”的制度,应该在修订后的代表法中规定:

一,代表的姓名、经历、对政策、法律及公共事务的基本主张等,应向其所代表的省、市、县选民公布。

二,代表在代表大会上署名提出的议案、罢免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所参与的询问、质询、所作的发言、投票表决时所持的态度(赞成、反对、弃权),应向其所代表的省、市、县选民公布,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三,代表应设立专门的用以供选民和自己联系的通讯地址或电子信箱地址,以及专门的用以向自己所代表区域的选民发布信息的网页。

选民可以通过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向自己选出的或者是自己所在的县、市、省选出的人大代表反映问题,代表应该予以回复,或者是委托自己的助手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回复。

代表与选民的信件往来应是有记录,可查询的。

四,代表应于每次会议前有针对地征集自己所代表区域的选民的意见,应于每次会议后通过自己网页向自己所代表区域的选民报告自己的工作。

五,代表有权为履职需要要求政府行政机关等公开信息,有权做与履职相关的调查,政府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应予以配合。

代表在履行前述一至五项责任时,如有困难,其所在级别人大常委会机关应提供技术支持。

六,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选民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修订后的代表法是具体的和可操作的,才能使代表真正“能代表”。至于“能议决事”,则需要从技术上改变代表的设置和衔接执政党的议决事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议决事。这,正是十七大提出的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中的应有之义。

(2010-9-29)

进入 李楯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代表法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公共政策与治理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39990.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