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五一:长假,还是劳动者的节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8 次 更新时间:2011-04-1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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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进入专栏)  

经历过共和国全部历史的人,也就是今天六十岁以上的人,应能记得“五一”过去的景象与变化的过程;如果是更年长的人,也就是今天七八十岁的人,似还应能记得“五一”更为久远的过去——尽管“记忆”永远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题目,一个人、一群人、生活在一种文明之中的人,“记忆”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是一个文化的现象;记住了什么,没有记住什么,显现出历史那诡异的演化。

不管是“小长假”,还是“黄金周”,我们所见的传媒报道都永远是商业、旅游业销售量的大幅度上升,如果还有些其他,就是消费者的“投诉”和传媒对借机涨价和不良商人的揭露。人们似乎很少想到为什么要在每年的这个时段去游玩、购物,或者是休息,很少想到“劳动者”——“工人阶级”问题。

我们曾经经历了与现代工商业发展、资产阶级兴起并行的“劳工神圣”的提出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工人运动的践行,经历了上个世纪初《矿业条例》、《暂行工厂条例》和二三十年代劳动法(1928年的劳动争议处理法、1929年的工会法、工厂法和1930年的团体协约法等)的制定,当时确定的立法原则是:禁止使用童工;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工时(原则日工作8小时;最多不得超12小时);设立女工带薪产假,以及保障工人的休息权,确立最低工资制度,明确清洁、安全生产要求。法律的设定与社会实际状况的改善,是有距离的。其间,工人为维护自己利益的抗争和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都对工人状况的实际改善施以影响。1949年,共和国建立,法律设定了工人阶级的国家领导阶级地位。此后,对工人阶级优良品性的表述是: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我们经历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强调“阶级分析”的方法,在几乎把一切都看作是阶级斗争的时候,伤害了不少人(包括大量持阶级斗争观念,献身革命的人,也包括诸多的共产党的领导人),在结束了那个时代,许多人认为“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之后,又经历了在结构、规制、目标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变化,社会于转型中已形成有异于过去的利益格局,出现了明显的人群分化。这时,在国家治理和政策制定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已少有人言及“阶级”,学术界通常的表述是作“分层”研究。人们言说“阶层”时,似乎是讳于“阶级”。但是,无法回避的是:强制加班、欠薪、职场危及工人健康甚至是生命的有毒物质和粉尘所导致的苯中毒、镉中毒、尘肺病、数量众多的断指、断手、断臂等工伤,以及通过传媒发布出的不断刺激着人们神经的矿难。

因此,当2009年美国《时代》周刊把“中国工人”评为年度人物时,对中国无意间却成之为一种讥讽:在美国人看来,“中国工人通过‘中国制造’引领了世界经济的复苏”,他们“勤劳、坚韧”,“抛妻离子,背井离乡,进入城市里辛苦地劳作”,称:是“他们坚毅的目光,照亮了人类的未来”。而在中国,人们却持另一种看法,不管是原来城市中的工人(他们大体早已下岗、失业,被买断工龄),还是进城谋生的“农民工”,都不是青年人企望的好职业;劳动较之资本、技术、管理在分配中所占的份额偏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公平”都仍是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问题;在党政领导重视工人权益,国家总理为农民工讨工资,《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工权益,并被指责为导致经济低迷的罪魁的同时,政府费心尽力的“维护工人权益”,而工人却难以有效地通过制度化的路径和方式去表达自己的诉求,与企业形成制衡,或通过诉讼去最后维护自己为法律所认可的权利。

在一个时期,人们把“阶级分析”讲过了头,而在现在,人们却讳言“阶级”。而现实迫使我们必须直面的问题是:第一,怎样定义阶级,中国存不存在阶级,今天在流水线上工作的农民工是不是正表现出一种“工人阶级的再形成”?如果结论是肯定的,依马克思主义所言,他们是一个自在的阶级,还是一个自为的阶级?

第二,如果存在阶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以“你死我活”的“斗争”去回应,还是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适度”斗争,以达一种利益协调和冲突的化解?

此外,最终目标的设立应是“消灭阶级,建立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还是正视阶级、阶级斗争的存在,同时强调社会的公正,协调、衡平不同的利益,以成一个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世界?

研究者有认为:阶级是客观存在的,“泛阶级斗争”的认识固然有害,但把一切职业都纳入“劳动”的“泛劳动”,把以之为生的人都纳入“工人阶级”的“泛工人阶级”主张,同样不当。在可预料的历史时期内,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的方法,对维护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独特、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但人类发展已达一个新的时期,阶级之间的斗争存在,但并不一定“你死我活”,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并存,有可能形成一种利益制衡;善治有可能改变以往的统治方式,使利益、主张不同的人们可以共生共存。 劳资可以两利——前提是靠制度保障劳动者在法治框架下抗争的权利。这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研究者又有认为,在中国,致社会于和谐,在此方面需要做的是:帮助农民工成为工业公民,成为社区的公民。

(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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