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代蔡定剑作推进就业机会平等倡议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7 次 更新时间:2011-04-1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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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进入专栏)  

我们——作为自信是有良知的中国学者和行动者,基于正视中国转型中的问题,考虑到人权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存质量、尊严,以及人与人、人群与人群之间的和谐共处关系能否形成的根本问题,提出推进就业机会平等的倡议如下:

平等是我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由此,我们反对一切歧视,特别是当这种歧视是以一种成文的或者是不成文的规制出现的时候。

我们注意到今天的人类社会,及其中的中国存在着不平等的事实,前者可以追朔到数千年人类文明社会的历史的原因;后者,则除人类文明社会的共通原因外,尚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遗产的负面作用的影响。

我们注意到城乡分治导致的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的不平等;

我们注意到由于性别不同而在实际上存在的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的不平等;

我们也注意到因贫富、可资利用的资源不等、性取向、残疾与疾病、政治见解、宗教、种族、肤色、民族血统、学历、职业资格,以及年龄等而致的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的不平等。

我们力图在法治的框架下,努力去改变这种状况,使人人得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选择,以接近他所向往的生活和提升生存质量,使人们相互尊重,和谐共处。

我们呼吁政府履行自己在签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时所作的承诺,以及签署加入其他国际人权公约时所作的承诺,并由此

——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城乡一体的、人人均等享有的,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消除导致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不平等的一些根基性的原因。

——在公民可选择的前提下,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切实条件;通过改革,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以为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平等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修改政府行政法规、规章、文件中的和实现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平等相抵触,或不利于实现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平等的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基于身份(农业户口)、地域(非本地户籍)、性别等先天性原因的歧视性规定。

——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积极维护劳动者与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平等相关的权利,设置信息公开和官员问责制度,追究在劳动监察方面失职或履职不力的责任。

——给劳动者以为维护自己的与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平等相关权利而采取的个人的或者是集体的行动的权利,保障劳动者在此方面行使合乎宪法的诉求表达方式的自由;同时,设置畅通的合於法治原则的诉求表达的制度化路径。

——保障工作时间不固定或不确定,或者是以记件核定工资的从业者的权利,因为这是与保障就业机会平等权利相关联的一个方面。

——改变目前的城镇管理模式,为非正规就业让出空间,保障非正规就业者的相关权益。

——保障非农业的或者是农业的个体从业者的权利,因为这也是与实现就业机会平等权利相关联的一个方面。

我们呼吁在司法改革中,保障与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平等相关的诉权,放开针对歧视性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诉讼,以使人们在遇有就业或职业升迁歧视时,有可能通过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呼吁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唯法律与法治原则是从,树立认可、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的基础信念;在司法中,衡平不同利益和主张,以实现社会公正。

我们呼吁律师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在就业和职业升迁方面可能受到歧视的人或者人群提供为他们所需要的实在的帮助。

我们呼吁人大通过法律修订或立法为保障就业和职业升迁机会平等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们呼吁企业履行全球协议中所列的9项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劳工方面的4项责任;我们呼吁人们——包括企业,对有不良记录且坚持不改的从业者雇佣单位予以谴责,设立黑名单,并在商业往来及其他交往、合作上予以抵制。

我们呼吁传媒的从业者关注在就业和职业升迁方面的歧视现象,以使当政者、企业和公众了解和关注此方面的问题,通力合作,以改善有关就业和职业升迁方面的人权状况。

我们认为人权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种违反现代法治中平等原则的歧视是相互关联的;认为当真正把以人为本作为基础信念,做实宪法中保障人权的规定和相关的规定,一个能在公共政策抉择、法律制定和司法上协调、衡平不同利益和主张的和谐社会才将可能出现。

行动改变生存。负责任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中现状和问题的阐释和解析;遵从法治原则的行动,是良法和善治得以出现的基础,是我们现实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为此,让我们行动起来,以求得现实的改进。

(20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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