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别那么轻率地谈论禁放烟花爆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27 次 更新时间:2011-02-1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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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初一,媒体都会统计除夕夜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了多少起火灾,导致多少人受伤甚至死亡。而每一次,总会有人借机义愤填膺地要求禁放烟花爆竹。今年也不例外,大学教授肖雪慧女士宣称,“燃放烟花爆竹,有百害而无一利”。王晓华先生则要求人们“告别燃放烟花爆竹的旧民俗”。看到两位如此轻率地谈论禁止一种习俗,我深感诧异和不安。

所有人都承认,包括现在鼓吹禁放烟花爆竹的人士也承认,在某些节日,包括除夕夜、元宵节,以及各家的红白喜事,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大地上非常流行的一种习俗。而且,很显然,这一习俗历史十分悠久,至少从火药发明时期就已经存在。

够了,时间、历史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这一习俗以存在的足够正当性。一种惯例,一种习俗,如果它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被人们普遍地遵守,且没有造成显著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权利就是无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机构,不论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图,要么基于理性的僭越,要么基于权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识上的正当性。

这话有点绝对?因为,媒体说得清清楚楚,烟花爆竹每年都遭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但是,这世界上一切事情都会有负面结果,署名徐小平的一则微博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加拿大通讯社每年八月底劳动节长周末后都会发一段报道,统计节日期间意外死亡多少人。在这个人口不到三千万的国家,每个劳动节大约会有30人意外死亡。但长周末假期还在继续。

李承鹏也在他的微博中说,如因烟花引起有人伤亡就禁燃烟花,就应因菜刀引发了更多伤亡禁用菜刀,就应因汽车导致死亡禁开汽车,如此等等。确实,这世界不是天堂,人们的一切活动,在产生收益的同事,都伴随着成本,包括经济学上所说的“负外部性”,也即落在不相干的第三者承担头上的代价。燃放烟花爆竹炸伤旁观者,或者引燃人家的大厦,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样的负外部性是可以容忍的,也是社会为了维持优良秩序所必须容忍的。因为,燃放烟花爆竹的人们从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这收益足以抵消第三者遭受的损害而大大地有余。

燃放烟花爆竹还有收益?当然有。这里说的当然不是什么烟花经济,节日经济,或者攀比所带来的快感,而是信仰的社会收益。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是由民间信仰支持的,这信仰是什么,燃放烟花爆竹的人们未必说得清楚,但“祛邪”之类的俗话就已经揭示了其行为的宗教性质。这样的信仰本来就拥有表达的自由,而这样的信仰对于人们的心灵的安顿,对于共同体秩序的维系,都具有重大意义。在人心浮躁、不安的今日中国,尤其如此。提议禁放烟花爆竹的人士似乎没有意识到民俗背后的宗教基础,也没有意识到这种带有宗教意义的习俗对于个体心灵与共同体生活的决定性意义。

其实,燃放烟花爆竹之所以成为一项民俗,就是因为时间已经证明了它的社会收益是大于社会成本的。时间筛选制度的能力,远远超过任何个体的理性。九十年代初中期,不少城市禁放燃放烟花爆竹,若干年之后被迫解禁。这说明了一个简单但却却被现代人忽略的社会事实:任何个体的理性或权力的狂妄,都敌不过时间那水滴石穿的韧性和文化共同体那强大的生命力。

当然,今日城市的居住形态已不同于传统乡村社会,人口、建筑物陡然密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增高。但人们的心灵并没有发生那么巨大的变化,习俗仍然存在,那它就有权利存在。至于新增的危险,需要今天的人们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去控制、化解。

比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或者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调整烟花爆竹标准,控制火药当量。社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那些燃放烟花爆竹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政府可在销售环节征收烟花税,授予一个独立机构建立一个烟花爆竹救济基金,救助那些烟花爆竹受伤者,赔偿死亡者,赔偿第三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商业机构也未尝不能在春节期间推出烟花爆竹险。

总之,人们可以想很多办法,控制烟花爆竹的负外部性,唯独不应设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那是一项源远流长的习俗,对这种习俗,敬畏才是人们所应采取的唯一明智的态度,除非你认为你比曾在这块土地上生存过的二三十亿人的智慧更高明,或者你的心血来潮比十几亿人的习惯有更高的道德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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