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梧:政府对初次分配大有可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8 次 更新时间:2011-01-2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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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梧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着重使用行政手段还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用行政的办法,例如强令企业给职工涨工资,制定工资倍增计划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奏效,但是否不适当地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那么,政府在初次分配中是否还有作为呢?

一些人认为,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报酬低是市场供求规律决定的,政府不能干预初次分配。这种认识只看到了劳动力市场的数量特点,忽视了劳动力市场的体制特点。分析近年来初次分配的情况,不难发现劳动报酬过低,很大程度上正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转型不到位,市场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

第一,初次分配中农民工工资长期被压低。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工资高一倍甚至两倍。所谓“第二代农民工”问题,关键在于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割。积极稳妥地推进一系列行政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改革,政府责无旁贷。

第二,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准入方面的多种限制带来的。分析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利润形成,还涉及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等问题。打破行政性垄断,合理调整行业间的收入水平以及推进相关改革等,是政府的责任。

第三,初次分配中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一般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但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水平不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政府在合理维护劳资双方权益进行工资集体谈判方面,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规范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不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颁布,初步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但许多涉及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都不够。例如最低工资、节假日加班费、高温补贴、各种劳动保护条件等,虽然有规定,但都有待于加强落实和监管。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追求招商引资,对那些无视劳动法律、法规的雇主疏于监管。政府严格监管收入分配、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对于规范初次分配至关重要。

可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下功夫。要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工资集体谈判机制,完善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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