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鸣:“共和”与“民主”的趋同

——美国革命时期对“共和政体”的重新界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08 次 更新时间:2011-01-1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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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鸣  

摘要:在美国革命时期,“共和”这一古老政治词汇的含义发生了重大变化。美国建国者参照各种政治理论和历史经验,结合他们所处社会的特点,不仅成功建立了一种新型政体,而且为它做了全面的辩护和诠释,从而完成了对“共和政体”的重新界定。这种新型的共和政体,不再是“人民”与贵族分享权力的混合政体,而是完全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代表制政体,它的社会基础、价值取向和适应范围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与古典共和理念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差异。与此同时,“民主”的概念也得以扩充,“人民”通过代表制行使政治权力的政府,与“人民”亲自掌握权力的政府一样,都可以叫做“民主”。这两个交错并行的观念转化过程,不仅塑造了现代意义上的“共和”与“民主”的概念,而且使得两个原本含义不同的政体名称,最终变成了同义词。

关键词:美国革命;共和政体;代表制;民主

中图分类号:K7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5-0003-24

  

美国的“建国之父”曾宣称,他们致力于构建的是“共和政体”,而不是“民主”;但他们当中有人偏偏把这种“共和政体”称作“民主”,而且这种观点后来逐渐成为众多美国人的共识。这样就引出了几个长期令人困惑的问题:美国革命时期形成的新政体究竟应当叫做“共和”还是“民主”?在这个时期,“共和”与“民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共和”是如何最终与“民主”结合在一起的?以研究民主理论著称的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和“共和”两个词的含义本来是一样的,所反映的只是希腊语(demoeracy)和拉丁语(republic)的不同;而詹姆斯·麦迪逊刻意区分两者,反而混淆了它们的含义。这种看法牵涉到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民主”和“共和”本来就是同义词吗?麦迪逊对两个词加以辨析,只是增添了语义的混乱而没有其他的意义吗?美国学者罗伯特·休梅克此前提出的观点,与达尔正好相反:虽然“民主”和“共和”两个词在18世纪末期的用法比较混乱,但总体上在时人心目中存在显著的区别。可是,他所列举的种种差异,似乎来自对两个概念的静态分析;而革命时期是一个观念碰撞和激变的时期,“共和”与“民主”的含义难道就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吗?要解答这些问题,必须首先梳理“共和”与“民主”两个词在具体历史语境中的含义及其变化。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共和”与“民主”的概念,都诞生于美国革命期间。关于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文化,欧美学者已有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共和主义的内涵及其意义的讨论尤为充分;但关于“共和”与“民主”两个概念的变化和趋同的过程,则缺乏有说服力的论述。在18世纪70、80年代,美国的建国者参照自古以来的各种政治理论和历史经验,结合他们所处社会的特点,不仅成功地建立了一种新型政体,而且为它做了细致的辩护和诠释。他们可能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样做的结果无异于对“共和政体”进行重新界定,并对共和主义的内涵做重大的改造,从而使政体层面的“共和”与“民主”最终变成了同义词。

  

一、共和政体的制度特征

  

在美国革命爆发以前的漫长岁月中,“共和”同“民主”一样,也是一个反面的词;倡导“共和”就意味着否定君主制和贵族制,追求社会平等和民众权力,这与英国体制是根本抵触的。甚至到了革命初期,明确宣扬共和主义的言论也相当少见;直至1776年初《常识》发表以后,共和主义才具有正面的意义。到了1776年8月,约翰·亚当斯便发出了这样的感叹:最近两年所发生变化实在惊人,各州居民的思想感情都彻底地转向了共和主义;“对君主的崇拜和对贵族尊严的屈从,从未在如之短的时间里如此彻底地从如此之多的人内心根除。”美国人在迅速接受共和思想的同时,也在着手进行共和政体的建设。

美国人在脱离英国以后之所以迅速选择共和政体,主要不是出于理论的指引,而是其社会条件和文化特性使然。不少人相信,美利坚人是世界上“最为独一无二的人民”,在任何国家都找不到比美国“更大的平等”。对于一个由平等的“人民”构成的社会来说,以身份不平等为基础的君主制或贵族制,自然就没有多少人欣赏。美国人不仅要采用共和制,而且要建立一种历史上不曾有过的新型共和国:“只有共和形式才是惟一适合宽宏大量而英勇无畏的美利坚人感情的一种政体”,他们寻求的是一种“自由的共和制”。这时,无论是政治精英,还是基层民众,都意识到美国处在一个构建共和政体的绝好时期,只有建立“一个美利坚共和国”,美利坚人才能“向上帝、向子孙后代、向他们自己尽责”。

虽然建国者异口同声地表示要把美国建成一个共和国,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却是一个经过长期探索、在激烈争论中才逐渐明朗的问题。问题的复杂性首先在于,“republic”一词长期被用来指许多存在明显差别、甚至大相径庭的政府。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谈到,“republic”一词曾在多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被用于贵族制和君主制;王制时代的罗马,设有任职终身的元老院的斯巴达,拥有同样体制的迦太基,存在世袭贵族的荷兰,实行贵族制和君主制的波兰,君主治下的英国,等等,都被叫做共和国。于是,建国精英们在构建共和政体时,就很难直接从历史和他国找到合适的参照。他们需要探索的核心问题是,在美国的社会条件和当前形势下,依据何种共和理念才能建立一个稳定而有效的政府。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关于政治制度的构想,提出了多种共和政体方案。

约翰·亚当斯在1776年构想出一个政体方案,对若干州的立宪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对共和制持一种宽泛的定义,称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共和制,而共和国乃是“法治的国度,而非人治的国度”。他设计的共和政体,吸收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要素,带有浓厚的混合色彩。两年以后,西奥菲勒斯·帕森斯起草了一个大有改进的共和政体方案。托马斯·杰斐逊也一直在思考共和政体的最佳制度安排,他对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颇为不满,认为其主要缺陷在于代表权的分配不平等,参议院与众议院过于相似,政府的三种权力都由立法机构掌握,而这种政府体制无异于“一种选举的专制主义”。他出于改进的考虑,提出了一个新方案。这三个人提出的共和政体方案,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政府建立在代表制的基础上,并借助不同的代表机构来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志和利益;第二,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并使两院的社会基础和利益取向存在差异,以实现相互制约;第三,设立单一的行政首脑,掌握执行权和任命权,并对立法享有(或分享)否决权;第四,实行司法独立;第五,除法官以外,主要官员都通过一定形式的选举来产生。

不过,他们的政体方案也有明显的不同。亚当斯的方案较多地反映了英国宪政的影响,并大量借鉴了马萨诸塞殖民地政府的经验,其突出特点是把君主制和贵族制的统治机制融入共和制,注重分权和制衡,尤其倡导行政首脑立法否决权和司法独立。其缺陷在于带有过多传统体制的痕迹,而且对立法机构两院相互关系的设计过于模糊,行政权仍过度依附于立法权。帕森斯的方案既借鉴了英国和殖民地宪政的经验,又根据共和原则加以改造,多有创新之处。他提出了立法机构两院制不同的代表制基础,明确区分了两院的职责和功能,完善了两院之间的制衡关系,提出了民选行政首脑的主张,使行政权的独立性和对立法权的制约能力大为增强。这个方案可以说是革命初期共和政体探索中的最高成就,并为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提供了一个蓝本。杰斐逊的方案形成于1783年,在两院制的理念和制度上都模仿了帕森斯方案,但其复杂性和可行性反而有所降低,特别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设计,其具体和明晰的程度远不及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

  这些不同的方案表明,要建成一种稳定而有效的共和政体,并不是一件可以一蹴而就的事。建国精英关于共和政体的理论思考各色各样,而革命初期各州宪法中的共和体制也是五花八门。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谈到,由于各州在气候、物产、习惯、风俗和宗教各方面都不一样,因而虽然人们都信奉共和原则,但在用什么形式最能维护这一原则的问题上,却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以致各州宪法规定的政府形式存在许多的差异。实际情况的确是这样。各州宪法关于共和政体的制度安排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代表制的基础是作为整体的全体人民,还是人民中的不同群体?立法机构是实行一院制,还是分成彼此制约的两院?行政权是依附于立法机构而没有实际作用,还是需要独立性和强大的功能?是实行立法机构集权,还是使三种权力彼此制约以实现权力均衡?在各州宪政中,马萨诸塞、纽约和马里兰在这些问题上都偏向于后一选项;而其他州宪法的特色,或是实行一院制或无差别的两院制,或是行政权十分弱小,或是权力集中于立法机构,或是几者兼而有之。

当各州采用共和政体十余年以后,一些在当时美国政治走向中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对共和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感到不满,对共和制的前景忧心忡忡。他们觉得共和实验遇到了巨大的难题,共和政体出现了严重的弊端。用詹姆斯·麦迪逊的话说,“当前宪政的弊端”实在是“太严重了”,各种迹象实在令人感到震惊,“使那些最正统的共和派的信念都已受到了玷污,并要求那些自由的拥护者不断做出让步,支持不损害根本原则的稳定政府”。在不少人心目中,麦迪逊提到的“稳定政府”,就是君主制。费城的医生本杰明·拉什,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召开之前谈到,美国有些人在刚刚进行了三四年的实验之后,就大叫“我们不是搞共和政体的合适材料”;他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致力于提高国内的知识和美德”,“我们很快就会变成名副其实的共和派”。他的这番话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共和政体的确面临严峻的考验。

在费城制宪会议的初期,与会代表纷纷抨击时政弊端,强调改弦更张的必要性。埃德蒙·伦道夫指出,各地政府松弛,可能出现无政府状况,而补救之策的基础乃是“共和原则”。他称最大的政治弊端是各州政府中“由人民行使的权力吞噬了政府的其他分支”,各州宪法都没有提供“对民主的充分制约”。他的说法在其他代表中引起了共鸣。也有一些代表担心,对“民主”的过度制约可能走向贵族制,因而强调,将要建立的新政府应当是“世界上第一个”既制约民主、又制约贵族制的政府。他们感到,共和政体虽然存在弊端,但绝对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放弃共和主义原则,因为“美国人民”热爱共和政体,喜欢多于一院的立法机构。实际上,制宪会议的多数成员乃是真诚的共和主义者,他们“始终对共和政体拥有一以贯之的热忱”,希望在美国建成“一种受到很好调控的共和制政府”。可见,改进和完善共和政体,而不是放弃它而选择别的政体,乃是联邦立宪运动的指导方针。

然则如何改进共和政体呢?或者说,什么样的共和政体才是完善的呢?在多数制宪者心目中,它首先必须是一个“拥有稳定、并给我们安全的政府”,能够“限制混乱无序”。这种共和政体的雏形,体现在制宪会议初期的“伦道夫方案”中。这个方案综合吸收了此前各州探索共和政体的经验,并体现了麦迪逊等人的政治理念。据伦道夫本人解释,其主旨在于,要在合众国建立一个“国家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立法机构基于比例代表制;采用两院制,第一院成员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第二院成员由第一院从各州议会的提名中选出,任期较第一院成员长,以保证他们获得独立性;两院都有权利提出议案,拥有为整个联盟立法的权力;设立全国行政机构,由立法机构选择,任期固定而有薪酬,除拥有执行全国性法律的权力外,与一定数目的法官共享否决立法的权力,而立法机构以适当的多数再度通过该法律则可超越其否决;建立全国司法机构,由一个或以上的最高法院或全国立法机构任命的低级法院组成,法官任职终身,拥有固定薪酬。这一方案的特点是采纳了比例代表制的理念,设计了功能不同而相互制约的两院制立法机构,并采用了相对否决权和司法独立的体制。制宪会议成员经过激烈辩论和反复斟酌,对“伦道夫方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把参议院建立在各州平等表决权的基础上,设立任期四年并可不断连任的单一行政首脑。在最终的宪法文本中,两院制和行政权的设置,加上分权和制衡体制的采用,实现了对共和政体的重大改进,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精英政治色彩的复合共和政体。

美国建国者在参议院的设计上煞费苦心,其结果也最具创造性。在一个只有“人民”这一个等级的共和国,其立法机构中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不同于民选分支的参议院,这个问题在革命时期始终存在争议。共和国的立法机构应为一院制的主张,在革命者中不乏倡导者。但多数建国精英认为,两院制分别代表“人民”的不同属性,体现“不同利益的影响或原则”。汉密尔顿甚至认为,一个任职终身的上院,对于抑制“民主精神惊人的暴烈和动荡”、保障政府的稳定性和永久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并不违背共和主义的原则。麦迪逊虽然不赞成参议员任职终身,但他相信,任期6年决不会成为“自由的威胁”,而是其“最佳的卫士之一”;这种参议院能匡正“人民政府的虚弱”,从而防止因对这种政体的厌恶而突然转向“某种很不一样的政体”。由此可见,设立参议院的主张带有精英政治的底蕴,旨在抑制“民主”的影响,在政府和民众之间铺设一个隔离层,使掌权者能够独立而理性地处理政府事务。联邦宪法中的参议院设置,充分体现了这种意图。按照查尔斯·平克尼的说法,参议院一方面消除了“贵族势力的所有危险”,同时又具有贵族制的所有好处,包括智慧、经验和政策的连续性。

关于共和制中行政权的设计,也是一个让建国精英们颇费心思的问题。他们十分景仰的孟德斯鸠明确指出,行政权最好由一个人掌握,但这是君主制的特征。在革命初期,许多人都用这种观点看问题,把强大的行政权视为君主制的产物,斥之为腐败和压迫的根源。各州最初的宪法大多削弱行政权,甚至取消了单独的行政长官;邦联政府也未设立独立的行政部门。但这种体制不适合各州和邦联治理的需要,引起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于是,不少人纷纷主张借鉴君主制的经验,设立一个拥有强大权力的行政首脑,从而“在我们的宪政中就能融合君主制和共和制的优越性”。以往人们认为,共和制不适宜于面积辽阔的国家,是因为行政官的力量无法达到国家极边远的地区;而美国就是一个面积辽阔的国家,如果不愿放弃联盟的好处,就必须设立一个力量足以在联盟各个部分都有效的行政首脑;他应由人权”作为政府正当性的基础;以自由、定期和公开的选举作为“人民”“委托权力”的主要方式。孟德斯鸠把共和国分成“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类型,而美国人最终只接受了其中的一种:惟有民主的共和制,才是真正的共和制。当然,这种“民主的共和制”在本质上乃是精英统治的体制,此后还要经历不断“民主化”的过程。

纵观美国革命时期政治文化的变迁,可以看到两个交错平行的转化过程:一个是民主概念的转化,在古典的“纯粹民主”的含义之外,增添了现代的“代表制民主”的维度;另一个是古老的共和政体理念的转化,弱化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内涵,放弃了对同质性社会和公共美德的要求,转而包容多样化的利益,支持个体性的权利诉求。前一个转化使“民主”由“人民”亲自掌握权力的政府,变成了“人民”委托政治精英行使权力的政府;后一个转化则使“共和”从“人民”与贵族分享政治权力的政府,变成了“人民”委托“自然贵族”掌握政治权力的政府。于是,经过这两个平行的转化过程,“共和”与“民主”终于实现了趋同。不过,“趋同”不等于差别的彻底消失。“共和”与“民主”毕竟是两个词,美国革命以后,仍有人要极力对它们做出区分;而且,两个词还有其他多种不同的用法。

最后,有必要回到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民主”与“共和”原本就是同义词吗?虽然这两个词都是古老的政治词汇,但它们不仅词源不同,而且最初的含义也有很大的区别。希腊文的“demokratia”的含义是公民直接掌握政治权力,亲身参与国家治理,通过“平等发言权”来对公共决策进行公开的辩论,在达成共识后交由公民选择的官员执行。它在体制上是一种单纯的政体,不仅与世袭权力水火不容,而且对任何长期占有权力的行为和具有强大社会声望的人物都要时时加以提防,以免对政治平等造成危害。在罗马历史中,“res publica”侧重政治权力的公共属性,把政府视为一种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公共机构,需要公共参与来使之运作,通常在公共场所举行公开会议来进行决策。它在制度上具有混合性,执行官员虽由选举产生,但权力很大,并拥有一定的独立性;人民大会虽然行使选举官员和表决政策的权力,但起核心作用的是贵族制的元老院,在特定情况下还可实行独裁官的体制。当然,罗马共和国政体前后发生过很大的变化,这里所说的“共和”的含义,并不能绝对地适用于整个共和时期罗马的政治体制。另外,学术界关于罗马政体是否属于“民主”范畴存在很大的争议,如米拉认为罗马政体是民主性质的;而芬利则称罗马绝不是公认意义上的民主制;但是,即便罗马政体与“民主”具有某些共同点,也不能抹去希腊文的“民主”和拉丁文的“共和”两个词之间最初的差别。

显然,罗伯特·达尔可能正好把事情弄颠倒了:“共和”与“民主”的含义最初本不相同,只有在经过美国革命时期的改造而具备现代含义以后,两者才变成了同义词;麦迪逊之所以刻意对“共和”与“民主”进行辨析,其目的正在于重新界定“共和政体”,以阐释美国革命中出现的新的政治实践,而不是出于对古典传统的无知而制造词义的混乱。罗伯特-休梅克在讨论“共和”和“民主”的区别时,可能没有意识到两个词的含义在18世纪末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他实际上是在用现代意义上的“共和”与古典意义上的“民主”进行比较,因而对两者的差别做了“非历史”的诠释。

  

二、共和政体的价值取向

在美国的建国者看来,共和国的存亡兴衰,决不仅仅取决于一套政府制度,而必须以相应的社会价值为依托,没有这一条,共和政体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在这方面他们既继承了古典共和主义的理念。又在美国革命时期复杂的社会语境中对它做了调整和改造。最终,他们对共和政体的社会基础和价值观念,都做出了不同于古典共和主义的理解。

根据古典共和理论,共和政体的根本合理性在于它把公共利益置于最高地位,相信社会的公共福祉高于任何社会群体和个人的特殊利益,而设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福祉,追求“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一种政体如果只为了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是“变态政体”。简而言之,“共和国的利益在于全体人民”。美国建国者在构建共和政体时,所宣示的正是这种道德目标。他们十分注重政体的原则,认为只有在原则上正当和合理的政体,才会有生命力。在他们心目中,“自由政府”的目标必然是“人民”的“普遍福利和幸福”。但这一为了“人民”的政府,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并不是整个“人民”,而仅只是“人民”中的某一部分人。

古典时代以降,政治理论家大多把自由而独立的土地所有者作为共和政体最可靠的社会基础。亚里士多德依据社会基础的不同把“民主政体”分成五种类型,称第一种最好,因为它的人民以农牧为生,财产不多,终年劳碌,于是把公共事务都交给“最优秀的公民”来处理;与此相对照,以工匠、商贩、佣工等城市居民为主的民主类型,必定是不稳定的“极端平民政体”。哈林顿在引述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以后说,“由一个城市组成的共和国无疑都是动荡不安的,因为人人都会进行野心活动。但国家如果是由乡村组成的,同时又做到耕者有其田的话,那么人民就会安居乐业,并且会产生一种最淳朴和最稳定的共和国,象大洋国就是这样”。美国的建国者最初也相信,只有自由的土地持有者才是美利坚共和国的可靠基础;但他们很快就发现,这种理念在美国的社会现实面前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革命时期的美国人大多认为,土地是最可靠的财产,土地所有者乃是共和国的有力支柱。在他们看来,“一支豪华的商船队可毁于风向的改变,大城市会遭受掠夺和被炸弹破坏,只有土地是不沉的,是不怕烧的”;因此,“一群拥有巨大土地利益的人民,是不可战胜的”。他们看到,虽然“美国人民”分成专业人员、商业人员和土地所有者三个阶层,但后者“永远是制度中的统治动力”,其他阶层必须依赖他们;惟有占有和耕种土地的人与这个国家的真正利益息息相关,他们构成“人民的主体”,乃是政府一切权威的依托。即便是反对新宪法的人也承认,只有中等地位的自耕农才是“自由政府”的保障;“主要由值得尊敬的自耕农组成的代表制机构,乃是自由所可能拥有的最好保障”。

但是,革命时期的美国社会并非只有土地所有者这一个群体,而且不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其他阶层人数越来越多。这一社会现实引起了一些制宪代表的关注,他们敏锐地意识到,一个完全依赖自耕农的政府,是不可能实现“长治久安”的。在制宪会议上,当讨论到选举权的资格条件时,有人主张把投票资格限定为“土地所有者”:只有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才能拥有选举权,因为“他们是自由的最佳卫士;将这一权利限定给他们,乃是一种必要手段来防止那些没有财产、也没有原则的大众的危险影响”;他们预见到,“用不了多久,这个国家就会充斥从雇主那里得到面包为生的技工和制造业者”,而这些没有土地的“技工和制造业者”,不可能成为“自由的可靠而忠实的卫士”,决不是“抵御贵族制的坚不可摧的屏障”。但另一些代表担心,如果实行这一标准,将把大量人口排斥在选举的大门外,不符合美国社会的现实。他们发出了一连串的反问:“每个纳税的人难道不应当投票选举那些将要决定征收和处置他的钱财的代表吗?那些将要完全承担各种公共负担的富裕商人和制造业者,难道不应允许他们对它们的征收拥有发言权吗?”“除了土地难道就没有其他形式的财产来证明业主拥有共同利益吗?除了财产难道就没有其他东西表明一种永久的热爱吗?”麦迪逊虽然担心没有土地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的人容易“成为富豪和野心家的工具”,但他反对用土地财产作为担任公职的标准,因为“每个阶层的利益和权利都要在公共议事会中得到恰当的代表和了解”;既然美国公民分成“土地、商业和制造业”三个阶层,就应当充分考虑人数正在迅速增加的后两个阶层的利益。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也有人强调,美国社会存在三个不同的阶层,而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政体偏好;为了照顾各个阶层的利益,“使公民平静安宁”,就应当建立以混合为特征的政府,使不同的阶层都成为政府的基础。

诚然,建国一代并没有就上述问题达成完全的共识,但他们至少已经意识到,美国社会存在多种阶层和利益,如果仅仅依靠自耕农,共和政体的基础就不可能是牢固的。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古典共和政体理论家们不曾论及的问题:如何在一个利益多样化的社会建立和巩固共和政体?既然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建立在它上面的共和政体,自然就不会是古典作家笔下的共和国的翻版。

同样重要的是,随着共和制在美国的确立,平等、美德和自由等共和政体的核心价值,也受到了重新审视和重新界定,在这个过程中,古典共和主义逐渐转变为现代共和主义。

共和政体必须以平等为前提,这是共和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马基雅弗里论及,如果想在绅士众多的地方建立共和国是不可能成功的,除非铲除绅士;而在平等盛行的地方,也不能建立王国或君主国,除非放弃平等,培养出一大批“事实上而非名义上的绅士”。哈林顿在设计他的“大洋国”时,特别注重财产的平等,要借助土地法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均衡,从根本上保持平等。在孟德斯鸠看来,古代共和国都是建立在平等之上的,莱库古和罗慕路斯都制定了平分土地的措施;在一个共和国,“只把土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而“应该像罗马人一样,把土地分得很小”。他强调,“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而俭朴保持着财富的平等”。这种以平等为共和制命脉的观点,在美国革命时期也拥有广泛的信奉者。

在建国一代人心目中,平等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它意味着身份平等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有时也被等同于财产的平等。对于身份平等和政治权利平等,在美国革命时期几乎不存在争议,时人普遍相信,美国是最适合共和制的地方,因为“在自由民之上没有其他等级,她只有一种利益需要考虑”。然而,他们对财产平等的看法,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革命时期有些人认为,美国社会最大的优势就是财富的相对平等。查尔斯·平克尼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他在制宪会议上发言说:“合众国的人民或许是我们所熟悉的最为独一无二的人民。与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相比,他们中间的财富差别很少,等级的差别更少。每个自由人拥有获得同样的保护和安全的权利;只要很少一点财产,就足以使他们有资格享有社会所能赋予的荣誉和特权:于是出现了在任何国家的人民中都找不到的更大的平等,而且这种平等也更有可能延续下去。”显然,这种平等非常有利于美国实行共和政体。不过,革命时期所说的财产平等,并不是指每个人都占有等额的财产,而是强调多数人都拥有一定的财产,赤贫的穷人为数甚少。

但是,经济不平等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独立战争结束以后,不少下层民众的经济境况恶化,不平等的现象明显加剧。不少人担心,这种社会现实会对共和政体产生危害。因此,有人呼吁采取纳税救济措施,以缓解下层人民的困苦;如果“人民中间不存在财产上的很大程度的平等”,就不可能使“人民政府”持续下去;如果居民不是地主就是佃农,这种“财产的不平等”必然给共和政体带来“很大的危险”。也正是出于对财产不平等的现实的担忧,革命时期出现过各式各样的重新分配财产的主张和措施;那些可能导致财富集中的举措,也引起了深切的忧虑。1781年,罗伯特·莫里斯及其合伙人在费城开办了美国第一家银行,成为财富集中而势力巨大的象征。反银行的代表人物威廉·芬德利指出,这个银行“与我们的法律、我们的习惯和我们的方式都大相径庭”;共和主义的精髓是“财富和权力的平等”,“个人所拥有的巨额财产,在自由之邦总是有其影响力和危险性的”。

这种严峻的社会现实,给建国者提出了又一个尖锐的问题:在一个经济不平等的社会,能否建立稳定而长久的共和政体?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谈到,世界上并不存在财产的平等,财产的不平等构成“社会的重大而根本的区别”;因此,立法机构要分成不同的两院,以便使经济上不平等的不同阶层都能在政府中得到保护。梅森在会上多次提议,要对参议员规定财产资格,因为参议院旨在“保障财产的权利”。古维诺尔·莫里斯明确提出,立法机构设立第二院的目的,就是制约“第一院的轻率、多变和过分举措”;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除了“能力和美德”外,第二院成员还必须有利益和财产的差异,必须有巨大的个人财产,有贵族精神和独立性。麦迪逊也认为,虽然美国人当中没有世袭的等级差别,没有极端的贫富差别,但不能认为他们是一个“同质的群体”;随着人口的增加,靠艰辛劳动生活者的比重也会上升,其人数将会超过“那些没有贫困感的人”;而根据平等投票权的法则,权力就会倾斜到前者手中。如何在共和原则的基础上防止这种危险呢?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建立一个富于“智慧和美德”的第二院,以应付这种紧急事态。显然,这些制宪者已经彻底放弃了共和国必须建立在社会平等、特别是经济平等的基础上的观念;在他们看来,建立一种新型共和政体,非但不必以财产平等为基础,反而要借助财产的不平等来促成不同利益的相互制约,以维持政治稳定。在这种条件下,个人通过获取利润而聚集财富,就不再是共和政体的威胁,而是为共和理念所欢迎的积极后果。这样一种社会,与古典共和主义者所描绘的理想相去甚远,自然不是他们所希望看到的。美国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把这个转化过程称之为“民主社会”的诞生。

如果说古典共和主义把平等作为共和政体的前提,那么美德就是决定共和国命运的关键。孟德斯鸠对此亦有论及。他把共和社会的美德界定为“爱祖国,也就是说,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美国建国者一开始几乎全盘接受了这种观念,把美德作为共和制生死存亡的关键。他们相信,“自由政府”如果“离了美德是无法站得住的”,而“这种美德就是对我们国家的热爱”。在独立战争期间,倡导基于对祖国的热爱而献身公共利益,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让我们绷紧每一根神经来为我们的国家服务!……让我们牺牲我们的安逸、我们的财富和我们的生命,这样才能拯救我们的国家。”他们相信,“公共美德的精神可以超越一切私人的考虑”。革命初期的政治精英从古代共和国的兴亡中得到一个重要的教训:共和国的覆灭并非由于外敌入侵,而是来自内部的衰败;“当一国之民的恶习使其适合奴役之时,其自由必遭到完全剥夺”。反对共和主义的人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认为在美国根本无法实行共和政体,其理由是,对公共福祉的无私信奉,完全排除和摆脱一切私人和自私的利益,这种公共美德“从来不是任何国家人民的特点”;因而共和主义只是一个理想的原则,“仅仅是热情想象的产物”。

直到制宪时期,这种观念仍有不少信奉者。1785年,一位牧师在布道时强调,“美国的繁荣”面临几个严重的威胁,其中第三个是缺乏基于“真正美德”的“真诚的爱国主义”;第5个是追求奢靡,开支铺张,对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都构成腐蚀。这对共和政体乃是致命的危害。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召开前夕,本杰明·拉什对战时的“爱国者和英雄们”普遍流露出退隐之意感到“极其遗憾”,他认为这些人实际上没有权利自己决定退隐,因为“在一个共和国,每个人都是公共财产。他们的时间和才智,他的青年、壮年和老年,而且还有他的生命,他的一切,都属于他的国家”。拥护新宪法的人认为,掌权者的美德乃是良好政府的保证,“建立一个良好政府的最大奥秘,在于让好人来掌权”;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没有美德,不勤劳和节俭,最好的政府体制也不能带来普遍的幸福”。反对宪法的人也声称,“政府不应当依靠一支军队来支撑它”,“必须有某种程度的美德,否则自由就不能生存”。

与此同时,不少政治精英感到,把美德作为共和政体的基石是很不可靠的。因为他们发现,美国人民实际上并不具备这种美德。早在独立战争期间,汉密尔顿从各州民众的精神状态中得出了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在美利坚根本没有美德可言”。他感叹道:“偏见和私人利益乃是十分强大的对手,不是公共精神和公共福祉所能对付得了的。”在1787年夏天的费城,这种社会状况也引起了制宪者的忧虑。埃尔布里奇·格里说:“在战争开始之际,我们拥有超过罗马的美德。在我看来,现在正好相反。我们的土地和股票买卖者比地球上任何地方都多。”梅森则抨击当时奢靡的风气和过度消费外国奢侈品的现象,强调出于共和主义和节约观点,必须对此加以限制;他提议制宪会议任命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份“联合协议”,以会议代表的建议、影响和榜样来鼓励节约、俭朴和使用本土制造品。这个动议得到会议的一致赞同。

面对一群没有美德可言的国民,是否还能把美德作为共和政体的支柱呢?这自然就成了一个疑问。有人指出,孟德斯鸠等政治作家把美德作为共和国的基石,但这种美德“从来不曾也决不可能在人类社会存在”;事实上,“支配每一个人并指导其行动的真正原则,乃是自我利益”。“未研究过自由的民主制”的孟德斯鸠遭到了批评,因为他相信美德可以替代缺乏良好法律的不足;而对“一个依据理性原则构成的民主政体”而言,美德就不是特别必要的;“像斯巴达那种建立在严格的平等观念之上的政府已经失败了,因为它们的形成是与自然对立的”;它们“迫使人性变成扭曲的形态”,而不是赋予它自由展示和发挥的空间;实际上,在一个“民主的”共和国,“自由与法律的高度复杂化,以及奢华在国家肌体的每一血管中充分扩散,在一切程度和一切方面都是彼此相容的”。也就是说,在一个缺乏美德、没有平等、财富丰裕、生活奢华的社会,同样可以建立真正的共和政体。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正是抱有这种主张。他在讨论国会第一院成员的任职限制时指出,“以往依赖纯粹的爱国主义,这是我们许多错误的根源所在”;人类在整体上是邪恶的,他们可能受到情感的支配;假定人类比他们实际上更高尚是一个很大的错误;“我们的主导性情感是野心和利益”,明智的政府必须利用这些情感,使它们服从于公共福祉。

诺亚·韦伯斯特在为新宪法辩护时,更是毫不留情地斩断了美德与共和政体的天然联系,把共和国建立在一种全新的基础上。他认为,“财产乃是权力的基础”,只有把“美德”换成“财产或自由持有的土地”,孟德斯鸠的体系才是正确的;如果人性不发生改变,美德就绝对不是、也绝对不会是“政府的固定而永久的原则和支持”。他相信,只要人民拥有财产,他们就拥有权力;这一权力将会始终发挥作用;于是,“美利坚的自由,以及她的政府形式,就会矗立于广阔的基础之上”。在他的观念中,问题的症结不是美国人是否具备美德,而是共和政体根本就不必以美德为基础。他用财产取代美德,为美国新政体的合理性找到了一个新的支撑点。一旦美德与共和政体的休戚与共的关联被切断,也就等于敲响了古典共和主义的“丧钟”,同时为“共和”接纳“民主”打开了大门。

关于自由与权力的关系的不同理解,也是矗立在古典共和主义和现代共和主义之间的一个界标。自由乃是共和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把共和与自由联系起来的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塞罗、马基雅弗里和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美国的建国更是关注自由与共和的关联,明确提出了“自由的共和制”的理念,相信共和制乃是最有利于维护和推进自由的政体。但问题是,共和政府同样需要权力才能有效运行,那么,曾经被视为自由“天敌”的权力,是否必然危害共和制所要保护的自由呢?

热爱自由是美利坚人性格中最重要的特征,这一点在当时英美世界乃是许多人的共识。埃德蒙-伯克在1775年指出,“在美利坚人的这种性格中,热爱自由乃是一个突出的特征,……这种猛烈的自由精神,在英属殖民地居民中最为强烈,地球上其他任何人民均难出其右……”美国人自己也宣称,“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中,自由都没有像在美国一样得到这样透彻的了解;或者说,没有像在美国一样被看得有这样高的价值”。对美国人来说,“自由的事业乃是他自己的事业;因为对一个美利坚的公民而言,没有什么比自由更自然的了,也没有什么比奴役更可耻的了”。不过,在美国革命时期,自由并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观念。一般的看法是,在此期间,共和主义的集体自由变成了一套个人权利;公共福祉被看成是个人自我利益的满足。其实,对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来说,这个时期面临的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自由是否必须要以美德来维持?权力是否必然成为自由的“天敌”?

自由需要美德来维护,这是古典共和主义的遗训;直到联邦制宪时期,这也是许多建国精英的信条。他们觉得,“自由而无美德对我们将不会是一件好事”;一旦“人民中的大多数变得腐败了”,“那他们就活该而且必然带上奴役的枷锁”;“当自由人的精神”“在人心中消失了,自由对于他们就成了一种诅咒”。麦迪逊也许不完全反对这种观点,但在他看来,自由的最大厄运并不是美德的丧失。他认为,“自由不仅可能因滥用权力而受到威胁,也可能因滥用自由而受到威胁;关于后者的例子和关于前者的例子一样多,而且最让合众国担忧的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他说这番话的意图在于强调,设立参议院有助于抑制各州众议院所表现出来的滥用自由的倾向。可见,对于立宪时期的共和主义者来说,确立秩序比扩大自由具有更加迫切的意义。在新宪法的拥护者心目中,“自由”与“无法无天的放纵”是截然不同的;虽然“这样一种自由多年来乃是我们的偶像”,但“这真是一种耻辱;它应当被抛弃,绝不能再阻挡正义的前进步伐,或用它那恶臭的脏水污染这个美丽的国家”。他们宣称,新宪法所设立的政府,必须具备足够的权力来“增进人民的幸福,保护他们的人身,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也就是说,自由有赖于政府的保护,法律、秩序和合法的权威乃是自由存在的必要条件。宪法的拥护者指责说,一些“无法无天之徒”误导人们相信“一个有力量的政府与自由是不相容的”,其实只是因为这个政府“与他们的愿望和恶习不相容”。按照革命初期一些人的想法,只有“那些对实行压迫的权力拥有宪政制约的人们”,才是“自由的人民”;自由有赖于人民的自律和自治,“那种只有靠野蛮的力量来统治的社会,是不配有任何程度的自由的,也不能长久享有它”。但到了制宪时期,一种很不一样的维护自由的思路呈现出来了:“如果其政府不能保护他们,一个国家的人民就不能长久地保持自由”。诚然,这种自由观带有明显的保守主义的痕迹,对于民众政治热情中所包含的不稳定因素十分担忧,因而把权威和秩序视为自由的前提;但这种自由观昭示了后来“自由主义”的一个重大转向:权力不再被简单地视为自由的威胁,相反,必要的权力成了自由的保障。

至此,古典共和主义附着在共和政体之上的主要价值观念,在革命时期都遇到了挑战和质疑,有的退出了中心位置,有的受到了改造,还有的干脆被抛弃了。代之而起的是一套新的价值观念,而建立在这些新价值观念之上的政体,自然就是一种新型政体。在消解了共和政体的古典价值基础之后,“共和”与“民主”之间就形成了一条“对接”的观念通道。

  

三、共和政体与国家的规模

  

美国建国者在对“共和政体”的重新界定中,不仅就共和国的制度安排和价值基础形成了新的认识,而且对共和政体与国家规模的关系有了不同的理解。当时历史上为人所知的所有共和国,无一不是小国;而以13州的面积和人口来进行共和实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共和国,还是组成一个众多小共和国的共和制联盟?

倘若向当时人们所熟悉的政治理论家讨教,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可想而知的。根据古典共和理论,共和国之所以面积狭小,主要是由它的性质和目标所决定的。共和制意味着“公共利益至上”,而对“公共利益”的认同,必然要求公民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这种同质的公民群体,只能形成于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因此,孟德斯鸠指出,共和国面积过大,就无法维护公共利益;其缘故在于,一个大共和国必然产生“庞大的财富”,所以就缺少“节制的精神”,其结果必然是奢靡和腐败,导致美德沦丧;国土面积过大,资源只能由“单独的个人”去开发经营,于是出现“利益私有化”,个人就会觉得离开国家也能获得幸福和荣誉,不会对公共利益和祖国保持高度的热爱,其结果也必然是美德的丧失。美德一失,共和国必随之而亡。这样就使共和国陷入一个难以摆脱的两难之境:“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孟德斯鸠基于这一考虑,提出了“联邦共和国”的设想,认为“联邦共和国既由小共和国组成,在国内它便享有每个共和国良好政治的幸福;而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联合的力量,它具有大君主国所有的优点”。到了1787-1788年,孟德斯鸠的这些论述成了宪法反对者的主要理论依据。

美国辽阔的国土对于共和政体理念的挑战,很早就为人所感知。1783年有一篇报纸文章在引述“不朽的孟德斯鸠”的观点后说:“由于我们的领土太大,根本不适合民主制,甚至也不适合贵族制,于是某些恺撒和克伦威尔发现可以抓住绝对权力,目前就想用王政形式来统治北美。”在制宪会议上,虽然有几位代表反对最终的宪法文本,但他们并未直接涉及共和制与国家规模的关系。明确提到这个问题的只有奥利弗·埃尔斯沃斯。他特别强调在新体制中保留各州的地位,因为没有它们的合作,是无法在这样一个广阔的国家维持共和政府的。但到了批准宪法的辩论中,共和制与国家规模的问题,却引起了反对和拥护新宪法的两派人的高度重视。

反对者认为新宪法存在许多的缺陷和问题,如果付诸实施就会引起严重的政治和社会危机,最终导致共和实验的失败。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如果新宪法得到采纳,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各州政府,把美国变成“一个巨型共和国”,这与美国的“国情”是格格不入的。他们所说的“巨型共和国”,是指把13州统一在一个全国性政府之下的“集权性共和政体”(consolidated 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他们觉得,新宪法将要建立的体制,是一个“全国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其中没有“丝毫的联邦特征”,因为“刀剑”和“钱袋”都归国会掌握,而原来的州政府就只剩一个名义;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还可以说是“共和制政府”,那它也是“集权性的”(consolidated),而不是“联邦性的”(confederated)。在他们看来,非但13州不可能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共和国,即便是某些大州也不是实行共和制的合适单位,迟早要分化为“更具活力”的单位,即分割为更小的面积,变得更有用、更适度。如果不顾这种限制而强行建立一个统一的“集权共和国”,就会产生许多严重的后果,最终导致共和制的毁灭。

反联邦主义者担心,“集权性共和政体”无法包容各州的巨大差异,不能实现宪法前言所设定的目标。在他们看来,合众国范围内的土地如此辽阔,其气候、物产、商业各式各样,土地面积和居民人数都不一样,利益、道德和政策也各有分别;南部各州由于气候温暖,土地肥沃,产品价值高,致富容易,自然形成奢侈的风气,具有贵族的倾向;而北部由于气候和土壤的关系,人们天然地重视自由、独立、勤劳、平等和俭朴。于是问题就产生了:在全国立法机构中那些来自南部的人,会像北部本州的立法者在本州内立法时那样坚持捍卫北部人的自由和利益吗?不同的州的公民在“交往纽带、习惯、财产”各方面都有差别,虽然处在同一国家的管辖之下,但并不能形成相互的关爱,不会对其他州居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表示同样的关切和爱护。这种因为气候、物产不同而出现的利益和风俗习惯的差别,会导致各州意见不一致,法律和习俗也不一样,甚至相互对立;一个由来自各地的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就会处在不断的相互冲突之中。总之,不可能指望一个共同政府为各州的不同利益提供同等的保护。

反联邦主义者大多是“自由至上主义者”,他们相信,无论建立什么政府,都必须是自由的;其构成方式应当有利于保障美国公民的自由;应当完全、公平而平等地代表“人民”。但是,国家太大,“人民”必然丧失自由;在一个像美国这样土地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自由的共和制”是难以成功的。美国内部存在众多的差异和分歧,根本不可能实行一种能“掌握和表达人民意见的代表制”,而只能发生无休无止的冲突和纷争,妨碍政府的运作,难以作出推进公共福祉的决定;法律也不可能得到快捷地执行;人民不了解统治者,也就不能充分信任他们,不会自愿地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这样政府就不能有效运作,只有依靠军事力量才能执行其法律;最终“政府高官很快就会超乎人民的控制之上”,压迫人民。这一切表明,“自由的共和制”难以存在于一个大国。亨利更是言词愤激地指出了这种危险:“美利坚的精神借助于集权的绳索和锁链,就要把这个国家变成一个强大有力的帝国”;人民就会变成“帝国的臣民”,这种政府显然违背了“共和主义的精神”。总之,“一个带有很大程度的共和原则的集权性政府”,单凭它的运作来控制如此广阔土地上的居民,是不可能维护“人民的根本权利和自由”的。

能否实行真正的代表制,也是反联邦主义者判断共和政体有效性的主要标准。他们和支持宪法的人一样,信奉代表制政府的理念,因为“自由政府的根本原则是人民必须制定统治他们自己的法律”;所不同的是,他们认为代表制在一个大共和国必然名存实亡。在他们看来,新宪法设计的代表制不平等,大共和国的代表难以为“人民”所了解,也就无法得到人民的信任;这样一种代表制,只能视之为“代表制的影子”。而且,在大共和国很容易出现“一个赋予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不同的利益的政府”,从而使得前者去追求“某种与合众国的幸福相对立的东西”。其结论是,州作为较小的共和政府,能够更好地代表广大人民的“感受和意见”,因此把权力交给州政府比交给全国政府要安全得多。

反联邦主义者还强调,大共和国在历史上没有先例,也不能得到共和理论的支持。他们反复引述孟德斯鸠的论述,并以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共和国作为例证,说明像美国这样辽阔的国家不适合建立统一的共和国。他们强调说,古代的共和国面积狭小,一旦征服而扩展领土后,“自由的政府”就为“最暴虐的政府”所取代;古罗马的版图越出意大利“不过几年”,其共和制就崩溃了;因此,在美利坚只能建立一个共和国联邦,否则共和政体就无法保留;如果美国成为一个大共和国,首先会变成君主制,接着就会陷入专制。总之,“北美大陆无法由一个共和国来治理,正如寓言中的阿特拉斯神不能支撑起天空一样”。

基于以上种种理由,反联邦主义者看到了采纳新宪法的可怕前景。他们相信,一个共和国如果要维护自由,不仅要有良好的政府,还要有狭小的地域;因为领土太大,就会为内部的不完善所毁。具体说来,在大共和国,政府权威不可能同样行之于各地;边远地区的公民不能享有同样的政治优势;立法机构中会盛行串联,导致腐败,损害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掌握国家大权的官员在特定时期可能会危害政府,破坏公民的平等。因此,“各国的经验和事物的性质充分证明,一个大的集权的巨型国家,必须由单独一个人的政府在军队和有控制力的势力协助下进行统治”。梅森的话集中表达了宪法反对者的见解:“从来没有一个涵盖十分辽阔的国土的政府,不会摧毁人民的自由。根据某些最优秀的作者的意见,历史还表明,君主制可以适合一个较大的地域,专制政府适合十分辽阔的国家,而人民政府则只能存在于较小的地域。难道在世界上还能找出哪怕是一个支持某种相反意见的例子吗?哪里还有这一普遍法则的任何一个例外呢?”

不过,反联邦主义者并不反对共和制本身,也不认为美国根本不能采用共和政体;他们赞成的是联邦共和制。这种体制就是“由两个或更多单一的或集权的共和国”构成一个联邦共和国,“它们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永久联盟,同时继续保持不同的邦国或主权体的身份;它们在一起组成的是一个联邦共和国或多邦国的大国”。他们倚重“伟大作家”的意见,强调一个面积辽阔的国家只能采用小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形式,即各个共和国全权处理各自的内部事务,而联合起来处理对外事务和共同事务。他们相信,这种形式的共和国既能享有“自由共和国所特有的内部自由和幸福”,又能拥有“联合的资源所带来的一切外部的保护和安全”,也就是兼有共和制和“绝对君主制”的好处。换句话说,只有把美国建成一个由半独立的小共和国组成的联盟,才能保存共和制的精髓。

反联邦主义者关于共和制在美国的前途的思考,不能说没有任何道理,他们的担忧也并非毫无根据。但他们太过拘泥于古典共和理论,对于共和政体转型的可能性缺乏具有想象力的预见。他们反对大共和国的真实用意,也许是要借助古典共和理论和小共和国的理念,来维护他们所珍视的州权。但他们没有料到的是,他们对大共和国的担忧和抵制,为联邦主义者推动共和政体理论的转化提供了刺激。通过对反联邦主义者的反驳,他们更明白地看到了大共和国的优势,树立了在美国这一大国实行共和制的信心,进而从根本上突破了古典共和政体理论的“瓶颈”。

其实,早在反联邦主义者对“集权的共和政体”提出质疑和批评以前,就有人开始思考大国是否适合共和制的问题。威廉·默里在1786年论及,孟德斯鸠和一些追随他的理论家都认为,“民主的共和国”天然地只能拥有很小的版图;然则古代共和国之所以地域狭小,不过是由于它们“是建立在自卫的原则之上的”,乃是一些“军事部落”;而它们的“公共管理形式”并不适合更高的需要,于是导致混乱和虚弱。这种受“一种精神”激励、由“简单法律”治理的社会,并不适合“更为复杂和完善的”情况。也就是说,古代共和国地域狭小,并不能说明共和制只适合小国,而只能说明古代共和国自身存在缺陷;共和制如果经过改进,就可以适合新的时代和新的国情。

在制宪会议前后,麦迪逊从历史、理论和经验相结合的角度,对共和政体进行了深入考察,得出了大共和国优于小共和国的结论。他认为,在共和政府中,多数人乃是法律的制定者,一旦一种显著的利益和共同的情感将多数人联结起来,就会采取不公正的做法来损害少数人或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鉴于此,扩大共和国的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就有可能防止出现这种局面,因为“一种共同的利益或情感不太容易被人感受到,使得在较多人中不如在小部分人中那么轻而易举地组成必要的联合。社会分化为较多种类的利益、追求和情感,它们彼此制约,而那些可能意识到共同意见的人,就没有太多机会来进行沟通和商议”。他进而提出了一个改造共和制的设想:“在政府中最需要的东西,就是将主权加以改造,使之足以在不同的利益和派别之间采取中立的立场,控制社会的一部分不去侵犯另一部分的权利,同时又足以控制其自身,不去建立一种对立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利益。”这种体制只有在大共和国才能形成,“地域广阔的共和国能比小共和国管理得更好一些”。他断言,地域越小,“派别和压迫”就会越盛行;要补救共和政体中经常出现的多数压迫少数的弊端,惟一的办法就是扩大地域,将社会划分为数目极多的利益和派别,使多数不可能同时拥有与全体或少数分开的共同利益,即便他们拥有共同的利益,也不容易联合起来去追求它。总之,建构这样一种规模和形式的共和政体,就可以避免以往经历过的各种弊端。这样一来,大共和国非但不是需要避开的危险,而是一个值得努力去实现的理想。

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一些联邦主义者也阐述了大共和国的主张。他们强调,新宪法设计的体制并不是“集权的共和制”,而是一个“联邦共和国”。鉴于反联邦主义者大多把孟德斯鸠的理论奉为圭臬,他们的火力就直接对准了这位反对派心目中“无可争议的权威”。他们指出,孟德斯鸠出生和受教育的时代盛行的是君主制,因而他对君主制之外的政体就只有理论的知识;而且,宪法的反对者也误解了他的意思,他说的是雅典那种“纯粹的民主”不适合很大的国家,而不是共和制;实际上,由于代表制的出现,任何领土辽阔的国家都可以用这种办法来治理。他们进而对反联邦主义者对待理论的态度提出批评:“如果用这些明显不适用于我们政治制度的性质的普遍原理和原则来束缚我们自己的手脚,难道不是彻头彻尾的疯狂吗?我们现在探索的道路是全新的,以往从未有人走过。在这一艰苦的事业中,我们主要的依靠必定是来自于我们自己心灵的资源。”

伦道夫对新宪法的态度比较复杂,而他对共和政体与国家规模的关系的认识,则与联邦主义者并无二致。他解释道,孟德斯鸠所说的共和制与君主制的区别,并不在于边界的大小,而在于其原则的性质;孟德斯鸠把共和国说成是“法律的国度”,只要法律的制定得到了人民的同意,这样的政府就可说是自由的;因此,“国土辽阔不应成为采用良好政府的障碍”;“代表制和责任的原则,不仅可以盛行于小的领土,而且可以盛行于大的领土;而暴政不仅很容易地进入大的地域,而且很容易进入小的地域”。以他的观点来看,纠缠于国土的大小,无助于理解在美国确立共和政体所面临的真正考验。

在拥护宪法的人看来,把美国建成一个大共和国不仅是一个创举,而且也是惟一的选择。查尔斯,平克尼在南卡罗来纳批准宪法大会上谈到,在美国的建国历程中,许多困难都来自国家的面积,因为人们所了解的古今所有共和国,领土范围都十分有限;但是,代表制原则乃是共和国的基础,而古人对它显然毫无所知。他接着用麦迪逊式的语言说,纷争、动乱和派性等共和制的弊端,在小的社会比在联邦国家危害更大,因为在小国人民更容易集会,更易于被煽动,往往受到各种颠覆一切公共秩序的“阵发性动荡”的损害;而在联邦共和国,民众不那么专横自负,因而也就不是那么反复无常,因为各个共和国的面积辽阔,居民人口较多,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会;政府的范围扩大了,那些“搞派性的、居心叵测的人”就没有力量来影响人民,这样就赋予社会上那些“克制而谨慎的人”以机会,来纠正其余人的“无法无天和不公正”。

在关于宪法的辩论中,大共和国的理念获得了广泛的认同。根据当时通行的见解,美国之能建成大共和国,其关键在于代表制的采用。其实,这一点并不是美国人的独创,而恰恰是孟德斯鸠的见解。孟德斯鸠指出: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个人都应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但在大’国不可能这样做,在小国这样做也带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他进而指出,“古人不知道有以贵族团体为基础的政体,更不知道有以全国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为基础的政体”。美国人的创造性,在于把这种理论运用于建国的实践。伦道夫认为,以往理论作家们认为,辽阔的地域不能实行共和政体;这种看法是由于对代表制的无知而形成的;现在必须抛弃这种看法,因为代表制的意义已经得到了很好的理解。他说:“如果法律由人民自己以个人身份来制定,那么很显然,他们除了在一个很有限的范围之外就难以很方便地为此集合开会;但如果立法事务由人民定期选择的代表来处理,那显然就可以在任何领土的范围内进行。”换言之,是代表制使大共和国成为一种政治现实。因此,“现代人发明的代表制学说”,被建国精英们视为“人间政府的一种完善”。

不过,美国人在构建共和政体时所采用的代表制,并不是以往代表制经验的直接照搬,而是一种经过“民主化”改造的代表制。关于这一点,鲁弗斯·金在马萨诸塞批准宪法大会做了很好的说明。他谈到,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欧洲出现的议会有某种代表制,但那不是建立在“人民的代表制原则”基础上的;当时的君主需要建议时,可能召集一些封臣和官员来咨询,根本不听取人民的意见,当然不能说是“人民的代表制”;大宪章是英国“不完善的代表制”的基础,此后虽有改善,有利于“更平等和更确定的人民的代表制”,但仍然是极不完善和极不稳定的;而美国人民通过社会公约,获得了在制定法律中的“完全而公平的代表的权利”,这在人类历史上可能是首次。照他的意思说来,美国所采用的代表制,乃是一种历史上不曾有过的“人民的代表制”。

正是这种“人民的代表制”不仅使共和制摆脱了国家规模的限制,而且使它在内涵上愈益接近当时正在形成中的“代表制民主”。对于那些直接用“民主”话语为新宪法辩护的人来说,“人民的代表制”正是美国“民主”的根本特征。正是由于代表制的采用,使得古代仅存在于小国的“单纯的民主”,发展成为一种能适合任何规模的现代国家的“代表制民主”。约翰·迪金森在回答共和制是否适合美国国情时说,有人断言“一个辽阔的地域不能用共和形式来统治”,这种说法可能是基于对古代各民主政体的思考而得出的,而没有对它们与“合众国的民主”作出适当的区分;在古代民主中,“人民”亲自统治,而这种形式“不适合人数众多和居住分散的情况”;但在“合众国的民主”中,“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来行动;“这一改进方式可将数百万人关于他们福利的问题的意愿收集起来,较之只能收集数百人的意愿的古代形式,具有更多的优越性”。詹姆斯·威尔逊也谈到,“代表制乃是人民和他们托付行使政府权力的人之间沟通的一个渠道”;新宪法设计的体制就是以代表制为特征的政府,它是“纯粹民主的”政体。

于是,借助代表制这一桥梁,“共和”与“民主”两种政体理念获得了彼此接近的途径。在欧洲历史上,许多共和国曾经存在贵族制乃至独裁体制,而美国通过采纳“民主化”的代表制,使共和政体摒弃了一切独立于“人民”的特权,把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在对共和政体与国家规模的关系的思考中,现代共和政体理念与“代表制民主”理念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共同点。

  

四、一种政体两个名称

  

美国的建国一代人对共和政体做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共和主义的政府原则、制度安排、价值基础以及适应范围各个方面,都获得了新的见解,做出了新的尝试,并最终确立了一种新的政体。这一政体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体现在1787年宪法当中,这是清楚明了而较少疑义的。但是,应当如何界定这一政体的性质,在时人中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新宪法的反对者视之为君主制或贵族制,或者至少带有演化为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可能性;而拥护宪法的人则赋予它两个名称:共和制或民主制。为什么同一种政体,在同一批人嘴里会有两个不同的名称呢?这个问题牵涉到两个方面:一是建国时期“共和”与“民主”的异同之辨;二是对新宪法的性质的认识。

欧美一些学者注意到,美国革命时期关于“共和”与“民主”的理解,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某些学者认为,“republic”和“democracy”在当时的政治话语中通常被作为同义词使用;另有学者则注重两个词的区别,并认为制宪会议代表对此是有所意识的。但是,如果深入到美国革命时期的历史语境中来考辨两个词的用法,就会发现实际情形比以上两种看法要复杂得多。

美国的建国者普遍赞赏和向往“共和”,而对“民主”的态度则比较复杂。在强调“共和”与“民主”的差别的人当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有些人注重它们在稳定性和治理效果上的不同,往往用现代共和制的优势来与古典民主的缺陷做对比,肯定前者而贬抑后者;有些人则侧重它们在统治技术上的差异,把“民主”视为人民的直接统治,而把“共和”称作代表制政体。同时,把“共和”与“民主”作为同义词使用的现象,也的确相当普遍。具体说来,也存在两种情况:有些人把“共和”等同于“纯粹的民主”,对两者都加以贬斥和抨击;另一些人则把“共和”视为“得到很好调控的民主”或“代表制民主”,认为是一种值得追求良好政体。更为复杂的是,既有人把民主的原则包裹在共和主义的外衣里,也有人用共和主义来解释民主的内涵。这种用法上的混乱,在客观上模糊了两个词的含义,打乱了它们之间的边界,无意中为它们的最终趋同作了词义上的铺垫。

  一般说来,在美国革命时期,一个民主派必然同时也是共和派,因为无论何种意义上的“民主”理念,都可以包容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一个共和派则不一定是民主派,因为某些共和派对激进的民主诉求感到不满和忧惧。不过,即使是后者,也并不全盘否认民主的精神,而是不经意地把民主的理念渗透到共和主义的信仰中,从而导致了“共和”与“民主”的“兼容”。在“建国之父”几个核心人物的思想中,就显著地存在着这种倾向。

约翰·亚当斯无疑是革命时期的博学之士,其历史知识和理论修养都相当出众。他同时也是一个坚定的共和派,对共和政体做过系统而深入的思考,并亲自参加了马萨诸塞共和政体方案的设计。他始终表示自己所拥护的是“自由的共和制”,而坚决反对(纯粹的)“民主”。他认为“一切良好的政府乃是、而且必须是共和制的”。然则什么是“共和制”,他却没有做出一以贯之的界定。他有时把共和制说成是“一种人民在其中集体地或通过代表制而实质性地分享主权的政体”;有时又称共和制是“主权被赋予一个以上的人的政府”,并据此把共和国分成君主制的、贵族制的和民主制的三种类型。他还提出,共和制有完善与不完善之分:有分权和制衡的共和制才是完善的,反之则不然。他把“单纯的民主”视为一种短命的政体,因为“作为一个群体的人民不能用好执行的权力”。他断言,“民主决不会长久存在。它会很快浪费、耗尽和杀掉自己。还从来没有过一种民主不走向自杀的”。即便如此,他也很难否认“共和”与“民主”之间的共性,在许多场合并未能清晰地找到两者的边界。他在讨论美国政体的优越性时,就采用了民主的标准看问题,认为“美国人民”享有比“雅典人民”更为实际的权力,如果“一个如此民主的政府”能够“维护自身”,“那就有理由期望获得某种雅典式民主的所有的平等、所有的自由和其他每一个美好的果实,而避免它的任何忘恩负义、言词轻浮、社会动乱和派别纷争的现象”。虽然他把美国政体视为一种集中了古今政体长处的完善的共和制,但突出强调了它的民主性,实行这种政体的国家,似乎可以称作“民主共和国”。

汉密尔顿的政体观念复杂多变,虽然他在骨子里是一个推崇精英政治和权威政府的人,但在不同场合所流露的思想倾向很不一致。他在1777年明确表示反对两院制,主张采用简单的一院制政体,把这种由“人民”选择代表来掌握权力的政体称作“代表制民主”,并相信“这种民主最有可能是幸福、正规和持久的”。但到了制宪会议上,他却提出了一个以参议员和行政官任职终身为标志的“准君主制”设想,遭到所有会议成员的冷落。此后他又采用共和话语来表述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他对共和制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认为终身制与共和制并不矛盾,因为“只要官职向所有人开放,不设立宪政等级,就是纯粹的共和主义。但如果我们太过倾向于民主,我们很快就会坠入君主制”。在纽约批准宪法大会上,他更明确地用共和主义为新宪法辩护,认为在“自由的共和国”,“人民的意志构成政府的根本原则,那些控制社会的法律从公共意愿中接受他们的色调和精神”。可是,在一份为纽约批准宪法大会准备的发言提纲中,他又把新宪法设计的体制称作“代表制民主”,并明确界定了民主的两种类型:权力由“人民”自己行使乃是“纯粹的民主”,而权力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择的、在法律上对他们有交代的代表们行使”,就是“代表制民主”。美国政体属于后一类型。与此同时,他对古代的“纯粹的民主”作了猛烈抨击,认为它们“从来没有具备良好政府的任何特征”,其特点“恰恰是暴政”;因此,在任何一个共和国,都需要有某种长久性的机构来匡正“人民大会的偏见”,抑制其“没有节制的激情”,调控其“反复的波动”。可见,他这里提到的“代表制民主”,与他在公开场合所推崇的“共和制”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与古代“纯粹的民主”相对立的。实际上,他不过是用“共和”与“民主”两个词来描述同一种政治实践,至于用哪一个词,可能取决于具体的话语策略的需要。

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麦迪逊基于对“共和制”与“民主制”的区分来阐释新宪法的要旨,他的共和政体理论是广为人知的。但他并非泛泛使用“共和制”的概念,而对它做了严格的界定。他在一封致杰斐逊的信中,把“单纯的民主制”和“纯粹的共和制”画上等号,并对两者都加以唾弃。在他看来,美国的共和制是“代表制共和政体”,而古代的共和国则是“最为纯粹的民主”。按照他的理解,代表制共和政体的特征是,所有权力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广大人民”,并由一些任职取决于其表现和“人民”的意愿、任期有明确限制的人来掌管;政府官员必须“直接或间接地由人民任命”,否则政府就会背离“共和特性”。在这里,“代表制共和政体”被简化为基于“人民主权”的选举性政府。这似乎可视为20世纪“精英民主”理论的先导。既然他把“纯粹的共和制”等同于“纯粹的民主制”,那么他所说的“代表制共和政体”可否作为“代表制民主”的代名词呢?他本人没有做过类似的明示,但从他的政体思想来看,后两者也是可以画等号的。首先,他认为,共和政体的基本特点在于掌管政府的人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人民”任命的;而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众议院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参议员间接地由“人民”任命,总统由“人民”间接选择,这些都符合共和政体的原则。这与汉密尔顿对“代表制民主”的界定完全相同。其次,他在多处把现代共和政体和古代共和国都归入“人民政府”的范畴,可见,在他的潜在观念中,无论是现代共和政体,还是古代“纯粹的民主”,在根本上都是“人民的政府”,只是由于统治理念和制度安排的不同,才有“现代”和“古代”之分。最后,他把拥护“人民的自由”和“人民自己统治”的人称作“共和派”,而把反对这些理念的人叫做“反共和派”;他声称,美国政府必须按照“最广大人民同意的精神和形式”来掌管。这表明,他是在用“共和主义”的名义来表述“民主主义”的内涵。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民主”与“共和”的区分,不免就失去了意义。

杰斐逊早年也是一个赞同精英政治的共和主义者,他在退出政界以前,很少从正面使用“民主”和“民主派”之类的字眼。到了晚年,他才没有顾虑地讨论“共和”与“民主”的含义,倡导“代表制民主”的理念。他在1816年写到,最初美国人把共和制的一切东西都视作“非君主制的”;“我们当时还没有透彻地理解这一母体原则,即政府是否属于共和制,仅与它们体现其人民的意愿并执行它成正比”。按照这种说法,共和政体的本质在于其“人民性”;而“人民性”恰恰是现代民主的基本尺度。他在同一年还谈及,古代的民主制是“惟一纯粹的共和制”,而采用代表制的现代政体则是“在纯粹性方面居第二位的共和制或人民政府”,是一种“民主的但实行代表制的政体”。他进而宣称,“这一代表制民主的新原则的引入,使得此前写下的一切关于政府结构的东西,几乎都变得毫无用处了”。可见,此时的杰斐逊已经把“共和”与“民主”完全等同起来了。

其实,在18世纪末期,交替使用“共和”与“民主”来描述美国的政体,并不仅限于以上几个人,而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无论是拥护(联邦主义者)还是反对(反联邦主义者)宪法的人,都同时借助“共和”与“民主”的话语来表述自己的立场。所不同的是,一方宣称宪法乃是真正的共和制或“纯粹民主性的”;另一方则指责宪法违背了共和主义或民主的原则。

不少联邦主义者把“共和”与“民主”作为同义词使用。威尔逊一方面说,新宪法建立是一个联邦共和国;一方面又说,在美国政府中,“一切权力,每一种权力,都通过代表制而来自人民,民主的原则贯彻到政府的每一个部分”。约翰·马歇尔一方面用古典共和主义原则来置换“现代民主”的内涵,一方面又宣称,只有“人民”才是共和政体存在的基础。查尔斯·平克尼把“共和政府形式”称作“民主的宪政”,强调新体制是一种经过改进的“共和制实验”;并用“共和”的名义来讨论“纯粹的民主”的利弊。约翰·杰伊则认为,“拟议的政府将是一个人民的政府;所有的官员将是人民的官员,只能行使人民交托给他们的权利”。纳撒尼尔·戈勒姆说,“我们国家的性质和环境”绝不会使将来的政府堕落为贵族制;因为在美国“农业利益占巨大的优势”,而这种利益总是能运用自己的权力来选举这样一些人,他们会有效地防止引入“完全民主的政府形式”以外的任何东西。查尔斯·贾维斯认为,“宪法是一种选举性民主制,在这种体制中,主权仍然属于人民”。从这些言论可知,麦迪逊用“共和政体”来命名的美国新体制,被直截了当地说成了“民主”。在特定的语境中,“民主”被作为一个描述“共和政体”性质的词使用,因而新宪法所建立的是一个“民主的共和国”。

反联邦主义者几乎是用同样的话语来阐述自己对新宪法的态度。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批准宪法大会发言说,“把权力代理给人数充分的代表,并使之在短期内不受阻碍地回到人民手中,这构成共和制政府的主要特征”。另一位反联邦主义者宣称,“在处理所有的公共事务时,我们假定是谁的声音在起作用呢?我们这些不折不扣的共和派会说,是人民的声音”。还有一位反联邦主义者把“自由的国家”与“积极、勤劳、技艺、勇气、宽厚和所有男人的美德”联系起来,并把“自由政府”界定为“权力经常返回到广大人民中”的政府“联邦农场主”是一位很有名的“反联邦主义者”,他写了一系列文章批评新宪法的缺点,认为立宪运动中存在“反民主”的倾向,指责“我们许多的绅士喜爱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原则,他们对民主的共和国则表示厌恶”;而新宪法中有一种总的倾向,就是要将广大人民实际掌握的政府权力交到“更高的阶层和少数人的手中”,这对共和国是不利的。这些见解明确地显示,共和国在本质上应当是“民主”的,而新宪法则背离了这一原则。

在新宪法实施、联邦政府正式成立以后,仍有不少人按这种思路来讨论美国政治。塞缪尔·亚当斯在1790年谈到,美国宪政从州到联邦都是“全部主权”“实质性地在人民手中”的政府,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福利和幸福”的政府,都是“真正的共和制”。罗杰·谢尔曼不同意约翰·亚当斯提出的共和制定义,他认为“republic”乃是“一个在人民权力之下的政府”;使共和制得以成立的关键,在于它“依赖于公众和广大人民,而不存在任何世袭权力”。塞缪尔·威廉斯在1794年指出:“美利坚所有政府赖以建立的原则是代表制。它们不容许君主、贵族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世袭权力;而只容许由人民授予的、由成文宪法所确定的、由代表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的权力”。他们所描述的“共和政体”,基本上褪去了古典共和的色彩,与新近形成的“代表制民主”理念达成了根本的一致。

与此同时,在法国革命的刺激下,美国民众的政治热情再度高涨,反映大众民主诉求的民间政治社团纷纷成立,得名“民主-共和协会”,并引起了激烈的政治争端。反对者认为,这些社团并不能真正代表“人民”,并未得到“人民的多数”的认可,而任何社团如果没有得到“人民的授权”,就是违宪的和非法的结社;他们宣称,“人民是指人民的多数,因为如果放弃了这一观念,共和主义与民主就会立刻遭到毁灭”。而民主派则宣称,他们信奉的就是民主的原则,认为“采用代表制的民主是人的智慧所设计出的一种最佳政府模式;一切正当的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因而人民拥有构建和改变其政府形式的排他性权利。”双方都不在意“共和”与“民主”的界线,无论用的是哪一个词,具体内涵并没有分别。

至此,“共和”与“民主”在政体的层面上完全成了同义词。这时美国人使用“共和”或“民主”来描述美国政府时,通常有三种情况:用“民主”作为“共和”的修饰,以限定共和政体的属性,这时两者就是唇齿相依的;用“共和”与“民主”指同一种政体,这时两者是名异而实同的;把“民主”作为一种单独的政体名称,其中包容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如共同福祉、人民主权、代表制、有限政府等,这时两者在含义上是重叠的。总之,从历史语义学的角度看,当美国革命结束之际,“民主”和“共和”基本上实现了趋同。此时,两个词在内涵上有三个突出的共同点:以公共利益或共同福祉作为政府的目的;以“人民主责任编辑:宋 鸥民来任命,任期短暂,但可以连任。一方面要让“人民”保留对行政首脑的定期选举,并限定他的权力,防止他篡夺危害公共福利的权力,同时又努力在行政部门注入活力,使他能够有力而敏捷地执行法律。但这种行政权的理念和制度,自然不合于古典共和主义,遭到了新宪法的反对者的猛烈抨击。他们认为这种行政首脑乃是一个“选举的国王”,而“选举的国王将会是一种很可怕的东西”。但他们显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总统是选举的产物,任期只有4年,其权力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约。这表明,新宪法对君主制下的单一行政首脑制进行了“民主化”改造。建国精英最终摆脱了孟德斯鸠理论的束缚,大胆地把单一行政首脑制度引入了共和政体。

美国的建国者还把分权制衡的理念和机制植入了共和政体。虽然古典共和政体存在明确的权力划分,但侧重的是权力的功能和运作流程,而没有把这种划分置于相互制约以防止专权和滥用权力的框架中看待。英国宪政中的分权与制衡,指的是不同的等级应掌握不同的权力,而且不同等级的权力应当相互牵制和平衡,以防止某一等级垄断权力,谋求排他性的利益。美国的建国者从历代的分权理论和制度中获得借鉴,把它加以改造,转化一种复合的分权和制衡体制,以防止政府某一分支侵夺或垄断权力,从而保证“有限政府”理念的实现,达到维护自由的目的。在美国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意义,从保障不同等级的权力均势转化为防范部门专权和滥用权力。这可以说是美国建国者对共和政体所做的“制度创新”。

托马斯·潘恩把美国宪法设计的这种新型政体,概括为代表制与民主制的“嫁接”,称赞它是“目前仅有的一个在性质上和实践上都是真正共和制的政府”。这种说法只触及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实际上,1787年最终形成的共和政体方案,基于政体混合的理念,对历史上各种政体的要素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综合吸收,构建出一种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型共和政体。从表面上看,这种政体借鉴了罗马共和国的经验,使共和政体在制度上具有混合性,借助稳定的参议院和强大的行政权来制约直接民选的众议院,防范建国精英所担心的“民主的弊端”。但它并不是罗马共和制的翻版,而出现了许多重大的改进。第一,它吸收了雅典民主的理念,把政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并保障“人民”对政府的参与、信任和制约;第二,它消解了参议院的贵族性,没有采用参议员财产资格和任职终身制,而实行相对短期的轮换制,并建立在间接选举的基础上,这在一定意义上使参议院变成了一个“人民”的“元老院”;第三,它用代表制改造了罗马的公民大会,使之成为“委托一代理”的“间接民主”机构,可以说是一个“精英化”的民主分支;第四,它借鉴了君主制的长处,强化了行政权的功能和作用,并将它赋予单独一个人行使;第五,它在英国立法机构内部分权以实现等级制衡的基础上,设计出了多向复合的分权和制衡体制。总之,建国精英们制定的共和政体方案,乃是在雅典和罗马之间采取了一条中间路线:它固然削弱了雅典政体的民主性,但也淡化罗马政体的贵族色彩,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对雅典民主、罗马共和制和英国宪政君主制加以综合吸收和创造性转化的结果。

这样一种政体,显然同以往任何共和国的政府都有重大的差别,与各种共和政体理论也有明显的出入。亚里士多德把共和政体(波里德亚)理解为由寡头制和民主制构成的混合政体;波利比乌斯通过对罗马共和国历史的观察,系统地阐述了混合政体的理论。马基雅弗里在此基础上完善了混合的共和制理念。在他看来,理想的共和国是一种“兼容并包的统治形式”,也就是在同一城邦内兼行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使之“相互守卫”;罗马共和国就是一个典型,“在这一混合体制下,它创建了一个完美的共和国”。在哈林顿的“大洋国”中,提议案的是元老院,做决定的是人民大会,执行法律的是官员;而元老院带有贵族制性质,人民大会体现民主制,而执行的官员则属于君主制性质,三者构成了一种完美的混合政体。显然,这些理论家都把共和政体的混合性理解为三种政体的直接组合,其中保留着“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并承认贵族和君主的特权。美国建国者所构建的共和政体,虽然具有混合性,但不再是三种政体的简单组合,而是把各种政体的统治理念和治理机制加以综合改造,使之全部建立在“人民主权”和“委托一代理”的原则之上:“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转化为代表制立法机构,元老院、行政首脑的终身制和特权则被取消。正如时人所说,美国政府把三种不同政府类型“高明地混合起来”,而使“民主的类型居于优势”;我们的总统不是国王,我们的参议院也不是贵族院。他们没有主张拥有独立的、世袭的权力,而全部都是选举的;一切都依赖于人民。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是人民的创造物”。

政府的所有分支都成了“人民的创造物”,这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可见,美国建国者所理解的共和政体,与古典共和政体有明显的不同,它以代表制、选举制、分权与制衡、强大的行政权、对多样化利益的包容为特色,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共和政体。共和政体的这一转化,为“共和”与“民主”的趋同奠定了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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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集刊2009.05,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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