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申白: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性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74 次 更新时间:2010-12-0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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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申白  

一、伦理学与人的问题

伦理学虽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但提出一个伦理学的确切定义却是一件困难的事。一个伦理学学习者,甚至一位哲学家,如果尝试提出这样的定义,他就会发现自己提出的定义与别人的不大相同。

在规范伦理学的研究中,哲学家们在伦理学究竟是基于对善的研究还是基于对正当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一些哲学家主张可以因伦理学研究的事物自身的缘故将它们看做是善的。中国的先哲们大都抱有这样的主张。例如,道家学说把我们无法经验但可以体悟的道作为世界的本原和生活的最高的善,儒家学说把我们据以与道沟通的德作为人的生活的主要的善。在西方,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也都以不同方式提出这样的主张,他们或者把这种事物看做某种超验的东西,或者把它看做幸福、德性或快乐。另一些哲学家则坚持伦理学仅仅研究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当的、有理由的。最早系统地提出这种思想的是近代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伦理学首先是阐发道德的根本原理即责任的哲学,因为出于责任的行为,才被我们看做是道德的。一种基本的分歧发生了:就像西季威克在20世纪初描述的,伦理学或者被看做是研究善的,或者被看做是研究服从某种道德律法或规则的正当的行为的,两者必须择一。[1]在这两种关于伦理学的概念中,西季威克说,他“宁可把伦理学看做关于正当和应当的科学和研究” [2]。

20世纪又出现了进一步的困难。许多哲学家认为伦理学不是研究哪些事物是善的、哪些行为是正当的,而仅仅是研究什么是善、什么是正当。这样,伦理学就或者是研究善的概念或人们使用善这个词的方式,或者是研究正当的概念或人们使用正当这个词的方式。然而这个概念根本无法界定:我们不可能确定人们在使用善这个词时的确切意义。因为人们只是根据说明自然事物的自然性质的那些语词来说明什么是善。事实上,善是人们用来说明人的生活事务的一种特别性质的谓词,而这个谓词是特殊的,不可能由其他谓词得到说明。正如摩尔所说“善的就是善的……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出的一切” [3]。另一些哲学家赞同伦理学主要属于是用来说明人的生活事务的特别性质的谓词,但是,他们认为是正当而不是善才是伦理学所需要加以研究的最基本的概念。诺维尔—史密斯率直地认为伦理学是从概念上回答“我将做什么”、“我应当做什么”这两个核心问题。[4]罗尔斯在上个世纪出版的一系列著作,尤其是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5],非常有力地推动了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以正当概念取代近代以来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效用主义的“最大善余额”概念的运动。[6]拉斐尔的Moral Philosophy是一个较近的例子:他先是肯定伦理学是关于正当与错误、善与恶、应当和不应当的信念的哲学反思,继而又承认伦理学是基于实际生活的关于“什么才真正是正当的”的研究,尽管它“事实上不能对那种研究给出结论性的回答” [7]。但是,这些哲学家所要研究的并不是我们应当怎样去生活,而是我们应当怎样去理解正当的概念。

尽管两千多年来人类无法就伦理学的定义获得一致的意见,但人类需要这门学问似乎没有人否认过,否则伦理学就不会成为延续至今的这样古老久远的一门研究。而且,似乎也没有人反对伦理学所面对的是人的问题,是关于人的问题的一种特别的研究。人的问题在古代中国和希腊几乎同时被意识到。在希腊,苏格拉底实现了思想的人文主义转向。从他开始,关于“人是什么”和“人的生活是怎样的”成为哲学思索的重心。在中国,儒家学说使“德”成为人的生活的目的和思索的主题。儒学从此开出以人如何从伦常日用实践与内心的心性修养中成为一个真正的、有“德”的人的方式关注人的问题的中国人文主义的向度。人的问题自发生时起至今,一直都是人类的问题,是人类所面对、思索以求获得某种解答的问题。

所以,从什么是伦理学的研究来对伦理学怎样研究人的问题、怎样进行这样的研究更好,作出一些基本的说明,比尝试提出一个严格的定义更好。这至少可以避免许多学究式的争论,而且可以帮助伦理学学习者直接抓住一些最为重要的东西。

这样做似乎有忽略20世纪分析伦理学研究的贡献之嫌。因为从事这种研究的哲学家们说,伦理学先需要进行或者只能从事第二序列的伦理学问题的研究(对伦理学术语被使用的方式和意义的研究),而不应当去从事第一序列的伦理学问题的研究(对哪些事物我们有理由看做是善的,哪些行为我们有理由认为是正当的研究),即不应当去从事对人的问题的研究。在过去的20世纪,这些哲学家们在我们可以以哪些可能的方式对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作出预言的解释方面,对哲学的理解作出了许多贡献。但是,伦理学的研究显然不能回避第一序列问题或人的问题,因为所谓第二序列的问题都是因人的问题才发生的。所以,人的问题的研究仍然是基本的和优先的。事实上,这类问题一直是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这种研究方式是根深蒂固的,因为这样的研究直接与人的生活相关,20世纪的伦理学研究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中转变了以人的问题为核心的主题,但却始终不可能取消这种研究方式。

怎样才能对伦理学研究人的问题的方式作出一种恰当或接近恰当地说明?首先需要尝试说明伦理学所研究的人的问题是怎样一类问题。伦理学研究的人的问题不只是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作为自然界造成的一种存在物的生活所发生的问题。人的生活不仅是场所性的而且是历史记叙性的,他的心灵记述着他的生活的历史。在这些问题中,以日常意识的狭窄方式和书面语言的具有较大普遍性的方式,汇集着世世代代生活着的人对他们所面对的问题的思考。但是,伦理学研究的人的问题总是与人类解决他们获得生存资料的技术性方法所发生的问题不同。无论在日常意识中还是在书面语言中,人的问题都呈现为具体的问题与总体性的问题两种。总体性的问题并不是与具体的问题不同的另一类的问题,它是人在生活中的许许多多具体问题在心灵中汇集后的表达。因此,总体性问题包含更多的历史记叙。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伦理学研究的人的问题是这种总体性的问题。

二、着眼于人的可能的善

伦理学研究人的问题总是着眼于人的善来进行的。我们可以借助下述的观察来说明我们将伦理学看做是研究人的善的理由。

尽管康德非常有力地提出了一种以责任的或正当的(从康德开始,亦即道德的)行为为核心问题的伦理学,尽管以正当为核心概念的伦理学似乎是领导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旗帜,但主张这种性质的伦理学的哲学家们却始终有一个无法克服的困难,这就是,他们无法彻底地剥离正当行为或正当性本身的概念同某种关于人的善的概念的联系。他们没有充足的根据说正当行为或正当性本身与人类的善没有丝毫关系。一些哲学家认为,关于人的善,人们已经不再有共同的看法了。人们今天谈论的善,往往是在当下令他们满意的、使他们感到愉悦的或对他们有用的事物。另一些哲学家认为,人们在作出一种实践决定或思索正当是什么时,无须诉诸任何关于善的概念。但是,他们没有充足的理由说,人们的正当的观念同他们的某种善的观念全然无关,不管这种善的观念是由于多元化而变得非常琐碎还是由于遥远而变得非常朦胧。这种观察支持我们得出一种基本的看法:伦理学总是着眼于人的善来研究人的问题,因而,伦理学包含着对人的善的研究,并且这种研究是伦理学非常重要的研究。显然,伦理学之所以总是包含有对人的善的研究,是因为人总是关注自身的善。

说伦理学是研究人的善,并不是说伦理学不研究恶,伦理学也研究恶,但伦理学研究恶是为了研究善。人的善这个概念意义非常广泛,那么伦理学研究哪一种善呢?伦理学不是专门研究各种职业技艺的善,那些善有专门的学问来研究,伦理学研究人的生活的善。我们在日常的谈论中把人的生活直接称为生活,在总体上说人的生活就是人生的总体,在具体的生活活动上说就是柴米油盐、家庭生活、朋友往来、同事合作等。所以生活的善既是具体的,又是总体的。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澄清对于人可能的善的含义。人可能完全出于偶然获得一种善物,例如,偶然幸运地发现一笔无价的财宝。意外的幸运似乎是一种极大的善,但是人们并不把它看做是对于人可能的善。相反,人们普遍期望即使这种意外的幸运的确在人的生活中存在,它们也最好是命运对那些辛勤工作的人的某种额外奖赏。所以,说伦理学研究对于人可能的善,并不指伦理学研究这类意外幸运,因为这些偶然的幸运显然不是在人的能力之内的。对于人可能的善,是指人在正常的活动中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可以获得的善。

三、着眼于人的总体的善

伦理学研究人的生活的不同于技术方面的总体性的问题,所以,伦理学研究总是着眼于总体来考察对于人可能的善。就人生而言,伦理学总是着眼于对于一个人的总体的好的生活来考察人的善。好的生活不是简单地活着,而是更好地生活。好的生活也并不仅仅指在物的享有上应有尽有,如果没有健全心智的精神生活,这些享有物就不会得到最恰当的使用,也就不会获得它们应有的意义和价值,生活只是奢侈的、粗俗的。伦理学至少包含着对于人而言的好的生活的沉思。

好的生活与简单的肉体生存的生活的区别使人类在中间产生了好的生活的观念,好的生活的观念对于人才产生了意义。动物也有在满足紧迫需要之后的好的生活,甚至某些动物可能有对于过好的生活的某些要素的表象,但动物没有关于好的生活的观念。人在借助语言而表象、思想和交流的生活中才形成了关于好的生活的观念,并且形成这种观念本身就构成了过这种生活的必要的观念条件。希腊人对这种好的生活的观念作出了最早的贡献。苏格拉底说,好的生活是反思的,拥有外在善而没有思考的生活不是好的生活,未经反思的生活不值得过。柏拉图说:好的生活是我们不断追求着知识或智慧的生活;它所以是好的和非常不同于简单的生存,是因为这是我们基于对灵魂曾经认识的善理念的理解而过的一种生活。亚里士多德说,好的生活的真实意义是一种追求智慧的沉思的生活。

伦理学也研究具体的善,但在研究具体的生活活动的善时,伦理学也具有一种总体的眼光。这同医学的道理是一样的。设想我们来研究对一个病人而言的善,仅仅着眼于怎样消除他的某些症状的考察必定不如着眼于怎样消除致病原因的考察更适合他的总体的善。伦理学考察一个人的具体的善,总是从他的那种具体境况中考察对于他而言的生活活动的总体的善,而不仅仅考察某个方面的善。在具体中也有总体。

四、生活者的观点

伦理学总是从一个生活者的观点来研究人的可能的善、总体生活的善,并着眼于这种理解来研究人的问题。因为无论在日常意识中还是在阅读或书面表达中,每一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生活者来提出问题、面对问题的。当我们把他人的作为人的生活的问题作为题材来加以观察和关照时,我们才是在评价,才是在作为一个评价者来面对人的问题。不过,我们之所以能够这样,也是因为我们是一个生活者,我们从一个生活者的立场面对人的问题。所以,把伦理学仅仅建立在评价者的观点上是不合理的,这种伦理学只是把伦理学研究者看做站在生活之外的旁观者,把人的生活活动仅仅当作题材来评价。人是不完善的存在者,人离开生活的活动就不能够生存,不能够评价。

伦理学研究可能同时含有生活者与评价者两种观点,但这两种观点的地位并不相同,生活者是第一位的。在需要从伦理学的角度思索我们生活中的问题时,我们首先是一个生活者,我们作为一个生活着的人思索对于人可能的善。我们作为评价者的立场是从生活者的立场派生出来的。从这种观点看,伦理学研究的最基本问题是:什么是对人可能的善?怎样或通过怎样的活动才能够获得这些善?这样的活动使一个人成为怎样的人?离开我们作为生活者的活动,评价者的评价就失去了根基。

不言而喻,对伦理学研究的生活者观点的说明表明伦理学的研究具有经验的性质。但是,伦理学诉诸人的经验的研究方法不是狭隘的,而是借助于人的理智力量这种人能够发展的最高理解力而进行的。自然赋予了人的理解力必要的潜质,但是它的发展靠人培养和运用它的活动来获得。因此,伦理学的研究是理智的研究与经验的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因为在伦理学的思考中,我们寻求对问题的具有普遍性的解答,这种寻求要借助我们对人的问题的经验的观察、理智理解力整理和发现其内涵的普遍联系来进行。

我们需要澄清生活——总体的或具体的生活活动——的含义。因为只有澄清了生活的一种特别属于人的意义,我们才能够获得对于伦理学研究方式的进一步的理解。

人的生活包含着人的不同于动物界的所有具体的生命活动。这种活动首先是谋生的活动,其次是获得剩余生活资料和体面生活资料的活动。这些活动是外在目的性的活动,这类活动所获得的善物被普遍看做是外在于人的生活活动本身的。

在这些生活活动的基础上,人类还产生了交往的活动。人类的交往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活动,一方面是由于劳动的累积性的发展和分工,另一方面是由于语言和语言共同体的发展。劳动与其他外在目的性活动总是同交往活动结合着,所以,交往可能仅仅是为了谋生、牟利或获得一个人期求的其他外在善。但同时,由于交往成为人类越来越不能够须臾离开的生活,交往也发生了人们能够理解的内在的目的:和平、安全和有秩序的共同生活。交往活动的这种内在目的常常同一个人获得期求的外在目的的活动掺杂着,但是它也常常被人们理解并被人们有意识地追求。这是因为,交往活动也经历着自身的发展。交往活动越发展出新的复杂形式,它的内在目的也就越被人们理解和意识。交往的活动更加被看做一个人作为人的生活。因为和平、安全和有秩序的共同生活本身被看做人的生活的一种基本的善,并且,人类的文化、艺术、哲学、宗教精神的发展都是在交往的生活中发展的,而这些发展被看做是真正属于人的。

追求着交往生活的内在目的,并在此基础上追求着对人的生活的哲学的、宗教精神的理解的活动,我们称为实践。所以,实践是人的交往生活的发展形式。实践是一种生活,但生活并不都是实践。仅仅谋生和牟利的生活不是实践,仅仅为获得某种外在善物的生活也不是实践。当我们的交往生活对我们而言不再仅仅是手段,而是出现了对于人的生活而言的内在目的时实践才产生。所以,尽管人人都生活着,但并不是人人都有实践的活动。

五、实践性

伦理学研究是实践的研究。根据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特有活动在于人运用理智力的活动以及人的理智力活动的形式主要有理论的、实践的、制作的观点⑧,人的特有的活动有三种:理论的活动,实践的活动和制作(或劳动)的活动。在这三种主要活动中,实践不同于理论的活动,理论的活动是对普遍的、确定的事物的思考与系统解说。实践也不同于劳动即制作的、生产性的活动,劳动都有一个外在于活动的目的,即那个所要制作或生产的产品。

伦理学是实践的研究,因为它是实践和可以通过实践获得的善的研究。实践是人不断实现着他/她的生命的繁荣的可能性的特别的活动,指向对于人可能的生活的善。伦理学不是仅仅研究我们怎样维持自己的肌体的生存,而是研究我们作为人的生活的实践,或者我们的发展成为实践的生活和我们可以通过这种实践的生活获得的善。由于我们可以通过实践的生活获得的善不是一个外在性的目的,所以被我们看做实践的内在的善。这种善常常在总体上被人们理解为好的生活,被理解为和平、安全和有秩序的共同生活。这种善本身不能够与实践分离:它不是在实践之外,而是在实践之中[9],它就是一个人的一生的或他的许许多多的生活活动的善或好。所以,一个人能否获得善取决于他的实践的性质。伦理学研究的就是这种实践及其可以获得的善。人的生活是实践性的,是在与他人的共同生活中不断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的可能性的生活,但人的生活的实践性的善需要我们去研究才能够理解,才能够成为我们通过实践获得的善。伦理学就是帮助我们发展这种理解,从而帮助我们获得这种善的研究。

伦理学研究是实践的,还因为它有一种直接的实践的目的。我们研究人的实践不是为了解说实践,而是为了进行实践和获得生活的善。伦理学是关于我们如何做人做事,过一种好的生活的学问。做人做事是学习以好的方式处理同他人和同我们自身的关系的实践性活动。研究伦理学,理解人的这种发展和完善的可能性,最终是为了这种实践的生活的展开和实现。我们研究什么是善,是为了把更值得被看做善的事物作为生活的目的;我们研究什么是德性,是为了使自己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我们研究什么是正确的、好的行为,是为了使自己做得正确、做得好。

我们在研究伦理学时持有这样一种目的是否是不正确、不适合的?期望获得实践生活的善是不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人的一生是短暂的,如果我们在理解人的生活的善的方面不能达到所期望的程度,我们又怎么能够期望获得实践的善?如果我们在生命的最后发现所努力获得的原来并不是人的生活的善,那么我们一生的生活岂不成了毫无意义的空忙?这个问题前面部分表达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但我们需要对问题加上一点限定:可能是不切实际的,不是期望获得实践生活的善,而是期望获得对于人而言的实践生活的全部的善。人的实践生活或许就具有这样的性质,由于我们的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我们的实践理智的理解的发展,它对我们发生了内属于这种生活的独特的善。但是,对于这种善,由于人生的有限,我们的理解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头,我们只能期求它达到适度的完备性,我们通过实践的生活获得的善也同样如此。这种适度的完善是对我们自身而言,当然也是对一个正常生活的人而言的。但是,它不大可能是对于人而言的实践生活的全部的善。以这样的方式理解,如果努力去实践、去获得实践生活的善,我们的一生就不会成为空忙。正是由于这种实践的目的才产生了伦理学的研究。

伦理学是实践的研究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它是一门要运用人的实践理智力量来研究的科学。我们仍然采取亚里士多德的方式,把人的劳动、实践、理论三种特有活动看做运用人的三种可以相互区别的理智力量的活动。这三种理智力量,亚里士多德称为理论理智、实践理智和技艺理智。理论理智是对不变的事物或事物的稳定的方面的思考;实践理智是对于人的生活或实践事务的思考;技艺理智是对于劳动或制作活动的思考。亚里士多德又把后面两者统合起来叫做推理地思考的理智,因为它是对变化的事物或事物的不确定方面的思考。⑩对那些按普遍规律运动、我们可以根据观察确信其具有较大确定性的事物的思考,我们运用的是我们的理论理智力量。运用理论理智沉思这些事物所产生的结果我们通常称为知识或理论。由于这些题材的普遍性质和那些运用理论理智力量的研究方式的性质,那些理论或知识使我们的理解不断接近真实。适合于思考那些可实践的事物及这种活动的善的是人的实践理智。可实践的事物最重要的部分是人的行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是这样一类事物:它既有因果性,因而有可以理论地加以说明,又是不确定的, (11)因为人自身就是这类事物的一个基本的原因,而人作为这种原因是不确定的。人在某些环境下可能做好事,在另一些环境下又可能做坏事,甚至在相同环境下也可能作出不同的举动。有些事物对某些人显得是善,对另一些人却显得是恶,甚至对同一个人在相似的环境下也会显得不同。

所以,作为一种研究,伦理学不是纯粹理智的,而是实践理智的,具有混合性质的研究。它不是纯粹的、普遍的,而是要从对具体的、经验的东西的研究寻求适度的普遍性。伦理学从各种对于具体的人而言是善的事物的研究出发研究一般而言对于人是善的事物的意义;从对于人通过习惯而形成的好的态度、倾向以及基于这些而发生的实践或行为的研究出发研究这些行为以及它们表现的品质(主要是伦理的或道德的品质)的善。伦理学也研究实践理智本身,它从具有实践理智的人们在实践判断和实践活动上具有的特点出发研究实践理智的一般的性质。(12)所以,同理论理智不同,实践理智这种品质需要借助生活经验的积累而逐步地发展。亚里士多德认为,这很可能是因为对理论科学的知识凭据抽象原理便可以融会贯通,而对实践事务的性质的理解则必须借助日积月累的经验。青年人容易仅仅用抽象的原则理解生活,他们能够背诵这些原则的词句,但是不能用它们来理解实践生活事务的丰富性质。理解这样的性质对由于经验而变得明智的人就没有困难。

六、规范性

伦理学讨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描述伦理学、元伦理学或分析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狭义上的伦理学通常是指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是具有规范的或引向规范的伦理学的总称。规范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具有的特性,是交往社会中人们可以相互提出或预期满足对方的有效性要求。规范的有效性通常来自共同的习惯即习俗、某种外部的权威或交往所形成的相互约束关系。规范有职业的或技艺(技术)的、法律的、伦理的三种形式。职业的或技艺的规范是同我们如何作出某种产品相关的规范。法律的规范和伦理的规范不大相同,法律的规范来源于伦理的规范,但是更基本、更明确。绝大部分伦理的规范是在法律之外的,但以法律方式陈述的规范是它最为基本的部分。此外,还有一类介于法律规范与伦理规范之间的公共生活规则,并且多少具有一些技术性,如“横穿马路请先按通行灯按键并等待绿灯”。伦理规范、法律规范与公共生活规则可以统称为社会规范。

规范伦理学具有的或引向的规范是伦理的规范和道德(德性)的准则。道德(德性)的准则是一个人内心的准则或内心准则式的规范。所以,道德并不是人们相互间的有效性要求,而只是对具有那种道德(德性)的人自身有效的要求。但是在泛义上,我们也把道德(德性)的准则看做与伦理的规范相近的规范。规范伦理学是有规范的研究,具体地说,是具有或引向伦理与道德这两类生活规范的、着眼于对于人而言的好的生活的实践性的研究。它以确定德性与恶或是与非的界限为指向,而不论它是否能够足够清楚地确定这种界限。伦理学所要分辨的规范是同我们怎样做人做事相关,即同实践相关,是因为我们不可能须臾离开相互交往的实践性的生活,伦理学需要去定这样的规范。

通常地,规范伦理学被分为目的论伦理学与义务论伦理学两大门类。目的论的伦理学有很多的种类,如幸福论、德性论、快乐论、功利论等。义务论也称为道义论,也有多种,如神启论、先验责任论、契约论、程序论等。规范伦理学提出三个主要问题:哪些行为是德性的或恶的,哪些行为是正当的或错误的?社会应当如何组织?哪种或哪些事物自身就是善的因而是值得追求的?目的论同义务论在这些问题上的理论对立就如同这两种理论本身一样古老。目的论伦理学认为,行为、品质、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等的道德上的对错的终极标准在于它们是否促进某种我们有理由认为因其自身的缘故就是善的事物,或使它超过恶的余额最大化;与此相反,义务论伦理学否认这种标准取决于是否促进着某种善,认为这种标准是出于另外一些理由,或是由于行为本身的某种性质,或是由于其他某种东西,如交往共同体中某种交互性原则或某种启示。

七、哲学的和有系统性的研究

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一道又被称为哲学的伦理学。哲学的这个词的原本意义是爱智慧的,即以求真的态度说出道理的那种方式。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是帮助我们以求真的态度说出关于人的生活的善的道理,并帮助我们正确地实践,通过实践的生活去努力获得这种善。

伦理学以哲学的、有系统性的方式研究对人而言的好的生活,研究实践的性质和实践理智的性质,研究正确的、正当的行为。哲学的方式不同于(尽管有许多相近特点)宗教的方式,有系统的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实证科学的研究方式。宗教也是实践精神的方式,它以某种不变的原点(教理)作为原理,对这个原点的把握方式是信仰。哲学是爱智慧之学,是求真之学,是引导我们过更完善、更接近真实的生活的学问。智慧是人的最高的一种理智力量,需要我们通过运用来发展和完善它。智慧用研究、探索、寻求确证和接近真的方式而不是信仰的方式帮助我们把握人和这个世界的最重大的题材。

由于知识的分工化发展,实证科学从近代以来变得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这使得实证科学越来越丧失从总体上把握人和他所生活的世界的理智力量。它们向我们提供理智对人和人生活的世界的细节的知识,但是却使我们越来越难于获得对于它们的有系统性的理解和把握。因为这些细节知识的叠加并不等同于总体。

伦理学通过运用一些综合性的概念思考人的生活和人的世界,使我们达到或接近对于它们的有系统性的理解与把握。所以,一个人常常会在人生的一定时期,特别是当他积累了一定生活经验、看到人的生活和人所生活的这个世界的复杂性并试图去总体上理解和把握这种复杂性时,就会对伦理学发生某种兴趣,这是他的理智力量以及他的生活可能会经历一种重要发展的征象。读伦理学、思考伦理学问题是一个人一生中一种重要经历,这种经历给我们增添的理解甚至感受同阅读实证科学非常不同,所以也不是后者可以替代的。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元伦理学也是一种空虚的哲学伦理学,它同样使伦理学抽离了生活者的观点,并坚持伦理学不可以研究任何关于人的生活的善的实质性的问题。这样,元伦理学就表达着一种纯然抽象的旁观者的观点,使伦理学成为与人的生活和人的生活世界不相关的、关于怎样说明人们使用伦理学的语言和概念的方式的纯粹的理智游戏。所以,在这两种哲学的伦理学中,规范伦理学更适合哲学伦理学的名称。因为,哲学是人的一种活动、一种生活,将人的活动仅仅局限到他们对伦理学的语言和概念的使用的方面是片面而不是有系统性的,更不需说这样地说明也不可能达到对这些伦理学语言与概念的真实的理解。

我们前面关于评价者观点所说的在这里同样适用。我们是作为生活者而不是作为旁观者读伦理学、研究伦理学的。我们研究人的生活的善是因为我们作为生活者希望去通过实践获得这种善,是因为我们通过生活的经验理解了我们可以通过实践的努力过一种对于人而言的好的生活。作为生活者,当获得必要的生活经验与理智的理解力量时,人的生活的善的问题才对我们发生,才成为伦理学思考中的核心的、原发性的问题,才衍生出其他的与此相关的问题。如果说伦理学也包含一种旁观者的观点,那也仅仅是指那种旁观和审视着生活的生活者的观点。例如,毕达哥拉斯描述的竞技场上的观者的观点,或亚里士多德描述的沉思生活的人的观点。生活者的观点是第一位的,旁观者的观点是从生活者的观点引申出来的。如果抽离了生活者的观点,所谓旁观者的观点就是空虚的、不真实的。

无需赘言,伦理学并不是哲学的全部。伦理学从人开始,从对人的生活的善和人与人生活在其中的这个世界的好的关系的思索开始。而哲学还寻求对这个存在世界本身,对人的存在同这个存在世界的存在之间的关系,对人的生活的善以及人与所生活的这个世界的好的关系被人类看做是善的原因等的更全面、更透彻的理解。这些问题以及这种理解,考虑到人类理解的历史的积累,是否可能以及种种由此产生的问题属于形而上学的问题。

所以,一种伦理学的研究可能以某种形而上学作为理解基础。但是,正如我们上面简要的说明表明的,一种伦理学的研究可以从所说明的研究方式方面得到充分健全的说明,它的学说也可以从这些方面来说自身就是足够健全的,而不需要严格地诉诸一种特定的形而上学。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追究伦理学说明人的经验生活的方式的最终根据,我们就需要一种形而上学,但这种形而上学是哲学本身而不专属于伦理学。

【注释】

[1] [2]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8、406页。

[3]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页。[

4]P. H. Nowell-Smith, Ethics, Harmondsworth, Middlesex, Penguin Books,1954,p.11.

[5]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6]但是他同时又认为,这一变革仅仅是政治的而不具有哲学的和伦理学的全面含义。按照他的看法,伦理学是一些有系统性的学说,有些是以正当概念为核心的,但同时也要包含对善(目的)与德性的研究,另一些则是以善概念为核心的。问题在于,人们常常会持有相互竞争的有系统性的伦理学学说。

[7]D. D. Raphael, Moral Philosoph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8-9.

[8]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1139a4-12,1140a1-5。

[9]我认为这是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卷第1章“它有时是实现活动(energeia)本身,有时是活动(erga, ergon)以外的产品”(1094a4-5)这句话所欲表明的一种意义。

[10]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1139a4-12。

[1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1094b14。

[1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1142a18-19,1143b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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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州学刊》2009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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